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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不辦房產證該怎么辦 開發商不辦房產證找哪個部門投訴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信息池 上傳提供 2024-04-26 評論 0
摘要:購房者在買房后都需要辦理房產證,但是有些開發商遲遲不辦房產證,讓廣大業主坐立難安。遇到這種這應該怎么辦呢?商遲遲不協助業主辦理房產證的,業主可以直接找到房產部門反映,投訴開發商,或者向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不辦理房產證的處理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開發商不辦房產證找哪個部門投訴

以(yi)去(qu)房地產(chan)管理(li)部門投訴(su),同時(shi)也(ye)可以(yi)向法院起訴(su)要求賠償。

開發商不辦房產證該怎么辦

1、要(yao)求賠(pei)償損(sun)失(shi)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e),參照中國人(ren)民銀行規定的金融(rong)機構(gou)計收逾期貸(dai)款利息的標準(zhun)計算。

2、要求(qiu)解除合同(tong)

根(gen)據(ju)《商(shang)品(pin)房(fang)買賣解(jie)釋》第19條的(de)規定,由(you)于出賣人(ren)(ren)(ren)原因導致(zhi)辦(ban)證(zheng)逾(yu)期(qi)一年的(de),買受(shou)人(ren)(ren)(ren)可以請(qing)求(qiu)(qiu)解(jie)除(chu)(chu)合(he)(he)同(tong)和(he)要(yao)求(qiu)(qiu)出賣人(ren)(ren)(ren)承(cheng)擔合(he)(he)同(tong)解(jie)除(chu)(chu)后的(de)違約責任。這就是說(shuo),如果(guo)開發(fa)(fa)商(shang)不按照購(gou)(gou)房(fang)合(he)(he)同(tong)辦(ban)理房(fang)產證(zheng)長達一年以上(shang)的(de),那么(me)購(gou)(gou)房(fang)者可以要(yao)求(qiu)(qiu)解(jie)除(chu)(chu)購(gou)(gou)房(fang)合(he)(he)同(tong),并且(qie)要(yao)求(qiu)(qiu)開發(fa)(fa)商(shang)賠償損失。

逾期辦理房產證如何維權

一、依據《合同法(fa)》第114條(tiao)第3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xing)(xing)約(yue)定(ding)違約(yue)金的(de),違約(yue)方(fang)支付違約(yue)金后,還應(ying)(ying)當履行(xing)(xing)債務的(de)規(gui)定(ding),對(dui)于逾期辦(ban)理房產證行(xing)(xing)為的(de)違約(yue)金,由(you)于在違約(yue)方(fang)支付違約(yue)金后仍應(ying)(ying)繼續履行(xing)(xing)辦(ban)證義務,具有懲罰性。

二、我國對逾期辦(ban)理(li)房屋權屬證(zheng)書的違約(yue)責任規定(ding)(ding)的比較明(ming)確,即(ji)當事人(ren)雙(shuang)方有(you)約(yue)定(ding)(ding)的,按約(yue)定(ding)(ding)的內容來辦(ban);沒有(you)約(yue)定(ding)(ding)違約(yue)金(jin)或損失數額難以確定(ding)(ding)的,按照已付(fu)購(gou)房款總額付(fu)息,參照標準(zhun)(zhun)是中國人(ren)民銀行(xing)規定(ding)(ding)的金(jin)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zhun)(zhun)。

三(san)、對于逾期辦證的違(wei)約金(jin)約定過(guo)低,買房(fang)人如(ru)何維(wei)權,意(yi)見如(ru)下(xia):

1、在買房(fang)人(ren)能夠舉證證明逾期(qi)辦(ban)證損失(shi)(shi)的情況下,買房(fang)人(ren)可以實際損失(shi)(shi)為(wei)限(xian)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增加違約(yue)金。

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8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在逾期辦證違約金約定過低的情況下,買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實際損失情況(kuang),要求(qiu)增(zeng)加違約金。

2、買房人(ren)實際損失(shi)難以(yi)確定(ding)的(de)情況下,違約金(jin)的(de)計(ji)算建議參照(zhao)中國人(ren)民(min)銀行(xing)規定(ding)的(de)金(jin)融(rong)機構(gou)計(ji)收(shou)逾(yu)期貸(dai)款(kuan)利息的(de)標準計(ji)算違約金(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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