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房后質量問題責任人
1、 施工單位對建筑質(zhi)量承擔保(bao)修責任
《中華人民(min)共和(he)國建筑法》第六十(shi)二條的(de)規定(ding),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bao)修制度。《建筑工程質量管理(li)條例》第四十(shi)條明確規定(ding)了(le)在正常使(shi)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de)最(zui)低保(bao)修期,如果(guo)在最(zui)低保(bao)修期內出現(xian)問題由施工單位負(fu)責。
2、商品房購(gou)房人也(ye)可以向房屋出賣人追究責任
對商品房購房人來說,直接找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并賠償非常費時費力,所以在《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可以向房屋出賣人追究相應責任,包括要求修復或者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出賣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施工單位追償。
二手房出現質量問題責任的承擔
1、賣房(fang)人在出售房(fang)屋(wu)時,應當將房(fang)子的瑕疵(ci)如實告知買(mai)(mai)(mai)房(fang)人,這樣買(mai)(mai)(mai)房(fang)人有權利決定買(mai)(mai)(mai)還是不(bu)買(mai)(mai)(mai)。如果故(gu)意隱瞞(man)房(fang)屋(wu)質量問題,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如果質量問題非常嚴(yan)重,買(mai)(mai)(mai)方(fang)可以解(jie)除合(he)同。
2、如果(guo)是(shi)房(fang)屋存在隱蔽瑕疵系房(fang)屋本身所固(gu)有的(de),而不(bu)是(shi)因出(chu)賣人(ren)原因造成的(de)損(sun)壞(huai),且出(chu)賣人(ren)本身并不(bu)知(zhi)情,則出(chu)賣人(ren)亦(yi)不(bu)承擔(dan)責(ze)任。買家可以以房(fang)屋所有人(ren)的(de)身份,依(yi)據因合同轉(zhuan)讓(rang)而取得(de)的(de)權(quan)利(li),向(xiang)開發商(shang)主張保修(xiu)或賠償責(ze)任。
3、另外,如果(guo)房屋處于保修期內,可直接(jie)向(xiang)開發(fa)商(shang)主張保修或賠償(chang)責任。如果(guo)發(fa)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shu)于共(gong)(gong)用部分,大多數情(qing)況(kuang)下(xia)可由物業(ye)承擔維(wei)修責任,費(fei)用從(cong)公共(gong)(gong)維(wei)修基(ji)金中列支。
哪些房屋質量問題買房人可以要求賠償
房(fang)屋(wu)買(mai)受(shou)人購買(mai)的房(fang)屋(wu)出現質量問題,且(qie)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fu)等亦無法(fa)(fa)保證房(fang)屋(wu)買(mai)受(shou)人的人身、財(cai)產安全及正常居(ju)(ju)住使用(yong)的情(qing)形,例如(ru)房(fang)屋(wu)的地(di)基基礎工程(cheng)(cheng)及主體結構(gou)工程(cheng)(cheng)等出現嚴重(zhong)(zhong)質量問題,造(zao)成地(di)基下沉、房(fang)屋(wu)傾斜、承重(zhong)(zhong)結構(gou)變形等,一般難以通過修復(fu)辦法(fa)(fa)解(jie)決(jue),因(yin)此(ci)買(mai)受(shou)人請(qing)求解(jie)除合(he)同的,人民(min)法(fa)(fa)院應予準許。但房(fang)屋(wu)出現質量問題,是(shi)否屬于惡重(zhong)(zhong)影響正常居(ju)(ju)住使用(yong)的情(qing)形,在(zai)實踐(jian)中(zhong)情(qing)況是(shi)非常復(fu)雜的,一般做法(fa)(fa)是(shi)由(you)工程(cheng)(cheng)質量檢(jian)(jian)測機構(gou)進(jin)行檢(jian)(jian)測,并根據檢(jian)(jian)測結論進(jin)行確認(ren)。
房屋質量、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設備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規程上達不到法定質量標準,是目前最常見也最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具體來說包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屋面漏雨、墻面脫落,門窗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范規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內上下水滴漏、供熱系統管道漏水、漏氣、暖氣不熱,電器、電線、照明燈具墜落,室內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氣體含量超標等等。對于這類房屋質量問題,應由開發商向購房人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修理、退房、換房、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