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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公司管理制度 水產養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天空之城 上傳提供 2023-07-21 評論 0
摘要:近年來,水產養殖業得到迅猛發展,人們的餐桌上能看到豐富的水產品,生活越來越好。在水產養殖發展的同時,也不能忘了生產安全。作為一家水產養殖公司,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下面來看下水產養殖公司管理制度,水產養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水產養殖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ye)安全生產管理,維護漁業(ye)生產秩序,保(bao)障職工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漁業(ye)經濟快速(su)、健康、可持續(xu)發展,結合我(wo)區實際制定(ding)本(ben)制度。

第(di)二條 本(ben)制(zhi)度適(shi)用(yong)于我區所轄的查干(gan)湖漁場、新(xin)廟泡漁場、庫里(li)漁場和余(yu)熱魚(yu)苗繁殖場。

第三條 漁業(ye)安(an)全生產(chan)管理,必須貫徹“安(an)全第一、預防為主”的(de)方(fang)針,堅(jian)持管生產(chan)必須管安(an)全的(de)原則。

第四條 開發區(qu)水產局負責本轄區(qu)的(de)漁業安(an)全生產監(jian)督(du)管理工(gong)作(zuo),具(ju)體工(gong)作(zuo)由(you)其所屬(shu)的(de)各漁場負責。

第五條 各漁場(chang)應當設立漁業(ye)安全(quan)生產領導機構,負責本(ben)場(chang)內的(de)漁業(ye)安全(quan)生產工作,并制定相(xiang)應的(de)安全(quan)管理制度。

第六條 各漁(yu)場從(cong)事漁(yu)業生產的船舶,必須(xu)符合安檢標準,配齊(qi)消防、救生設備(bei)。

第七條 嚴禁漁業(ye)船舶超載、搭客、裝載危險品。

第八(ba)條(tiao) 嚴禁在大風、大霧、大雨等惡劣天(tian)氣(qi)出(chu)船(chuan)(chuan)。一查(cha)干湖大水(shui)面(mian)三級(ji)風以(yi)上天(tian)氣(qi)禁止出(chu)船(chuan)(chuan)。新廟(miao)泡、庫里泡水(shui)域四級(ji)風以(yi)上天(tian)氣(qi)禁止出(chu)船(chuan)(chuan)。

第九條 嚴禁酒后(hou)駕船(chuan),禁止穿拖鞋作業(ye),進行漁業(ye)作業(ye)時必須穿戴救生(sheng)衣。

第十條(tiao) 漁業船舶系岸(an)或(huo)錨(mao)泊(bo),必須按(an)規(gui)定配備(bei)值(zhi)班(ban)人員,以保證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fang)(fang)風、防(fang)(fang)火、防(fang)(fang)盜(dao)。

第(di)十(shi)一條 實(shi)行(xing)安全(quan)事故責任(ren)追(zhui)究制(zhi)度,各漁場(chang)的安全(quan)生產工作要實(shi)行(xing)一把手負(fu)責制(zhi),并層(ceng)層(ceng)簽(qian)訂崗位(wei)目標責任(ren)書。

第十二條 各漁場每年至少召開(kai)四次以上安全(quan)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quan)工作。

第十三條 各漁場要采(cai)取(qu)多種形式,加強(qiang)對有關(guan)安全生產(chan)的(de)法律、法規和(he)安全生產(chan)知(zhi)識的(de)宣傳,提高職工(gong)的(de)安全生產(chan)意識,并在醒(xing)目地段設立安全管理(li)的(de)標語牌,做到警鐘長鳴。

第十四條 各漁場每年至少舉辦兩次安全(quan)生產管(guan)理知(zhi)識培訓(xun)(xun)班,對職工進行安全(quan)教育和(he)培訓(xun)(xun),保證從業(ye)職工具(ju)備必要的(de)安全(quan)生產知(zhi)識,熟悉有(you)關的(de)安全(quan)生產規章制度和(he)安全(quan)操作規程。

第十(shi)五條 各漁場要定期或(huo)不定期對安(an)全生產工作(zuo)進行(xing)檢查,及時發現或(huo)消(xiao)除安(an)全隱患(huan)。

第十六條 建(jian)立和完善安全(quan)生產管理體(ti)系,各漁場都(dou)要(yao)組建(jian)安全(quan)檢(jian)查員隊伍,并且作用(yong)發揮得(de)好。

第十七條 各(ge)漁場(chang)要制(zhi)定安(an)全應急(ji)救援(yuan)預案(an),明確機構和(he)人員,備有應對(dui)各(ge)種突發事件(jian)的裝(zhuang)備和(he)救援(yuan)物資。

第十(shi)八(ba)條(tiao) 車、船在行駛中工作(zuo)人員禁止(zhi)打(da)鬧,生產船只(zhi)必須按規定航線行駛。

第十九條 封冰期(qi)間(jian)禁止非管(guan)理車輛在(zai)湖面上(shang)行(xing)駛(shi)(shi),(“冰雪捕(bu)魚節”期(qi)間(jian)除外(wai)),冰上(shang)從事漁政管(guan)理、冬(dong)網作業的車輛要按(an)本單位規(gui)定的時間(jian)、路線、區域行(xing)駛(shi)(shi)、嚴禁擅自行(xing)駛(shi)(shi)。

第二十條 各種車輛(liang)、船舶駕駛員必須持證(zheng)上(shang)崗,嚴禁非駕。

第二十(shi)一(yi)條 對居民區和一(yi)些重要場所的安全防(fang)火設(she)施(shi)要經常(chang)檢(jian)查,電(dian)工要隨時對轄(xia)區線路和各種用電(dian)設(she)施(shi)進(jin)行檢(jian)修,排除事(shi)故隱患。

第二(er)十二(er)條 各漁(yu)場要逐級落實(shi)消防(fang)安全(quan)責任制,并(bing)針對(dui)本場實(shi)際情況(kuang),研究制定切實(shi)可行的(de)預防(fang)措施。

第二十三條 利用廣播(bo)、宣傳單、墻頭標(biao)語等多種形式進(jin)行防(fang)火(huo)宣傳教育,做到(dao)不在大風天倒灰(hui)及(ji)在戶外吸煙動火(huo),采取大風天升防(fang)火(huo)旗(qi)、傳防(fang)火(huo)牌(pai)、張貼(tie)消防(fang)標(biao)語,柴草垛要遠離(li)場居民區,防(fang)止發生火(huo)災火(huo)燒(shao)連營。

第二十四條(tiao) 各(ge)(ge)漁場(chang)要(yao)做好(hao)防(fang)火(huo)的各(ge)(ge)項準備工作,要(yao)制訂防(fang)火(huo)場(chang)規(gui)民(min)約,組建巡(xun)邏隊,建立值班(ban)值宿制度,提高(gao)自(zi)防(fang)自(zi)救能力。

第二(er)十五條 各漁場值班員(yuan)及更(geng)夫(fu)要自覺遵守崗位職責,加強(qiang)四防工作,發現險情采取積極措施并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制(zhi)度(du)自發布之日起(qi)執行。

該圖片由注冊用戶"天空之城"提供,版權聲明反饋

二、水產養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的(de)健康發(fa)展,根據《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deng)法律、行(xing)政法規(gui),制定(ding)(ding)本規(gui)定(ding)(ding)。

第二條(tiao) 在中華人民(min)共和國境(jing)內(nei)從事水產養(yang)殖的單位(wei)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縣級(ji)以上地方各(ge)級(ji)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guan)(guan)部門(men)主管(guan)(guan)本(ben)行政區域內(nei)水(shui)產養殖(zhi)質量安全管(guan)(guan)理(li)工作。

第四(si)條(tiao) 國家鼓勵(li)水產(chan)(chan)(chan)養(yang)(yang)殖(zhi)(zhi)(zhi)單位和個(ge)人發展健康養(yang)(yang)殖(zhi)(zhi)(zhi),減(jian)少(shao)水產(chan)(chan)(chan)養(yang)(yang)殖(zhi)(zhi)(zhi)病害(hai)發生;控制(zhi)養(yang)(yang)殖(zhi)(zhi)(zhi)用藥(yao),保(bao)證(zheng)養(yang)(yang)殖(zhi)(zhi)(zhi)水產(chan)(chan)(chan)品質量安全;推(tui)廣生態養(yang)(yang)殖(zhi)(zhi)(zhi),保(bao)護(hu)養(yang)(yang)殖(zhi)(zhi)(zhi)環(huan)境。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dan)位(wei)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無(wu)公(gong)害(hai)農(nong)產品(pin)認證。

第二章 養殖用水

第(di)五(wu)條(tiao) 水(shui)(shui)產養(yang)(yang)殖(zhi)(zhi)用水(shui)(shui)應(ying)當符(fu)合農(nong)業部《無(wu)公(gong)害食品海水(shui)(shui)養(yang)(yang)殖(zhi)(zhi)用水(shui)(shui)水(shui)(shui)質(zhi)》(NY5052—20xx)或(huo)《無(wu)公(gong)害食品淡水(shui)(shui)養(yang)(yang)殖(zhi)(zhi)用水(shui)(shui)水(shui)(shui)質(zhi)》(NY5051—20xx)等標準,禁止將(jiang)不符(fu)合水(shui)(shui)質(zhi)標準的水(shui)(shui)源用于水(shui)(shui)產養(yang)(yang)殖(zhi)(zhi)。

第六條 水產養殖(zhi)單位(wei)和個(ge)人應當定期監(jian)測養殖(zhi)用(yong)水水質(zhi)。

養殖用水(shui)水(shui)源受到污(wu)染時,應(ying)當立即停止使用;確需使用的,應(ying)當經(jing)過凈(jing)化處理達到養殖用水(shui)水(shui)質標準。

養殖(zhi)水(shui)(shui)體水(shui)(shui)質不符合養殖(zhi)用水(shui)(shui)水(shui)(shui)質標準時(shi),應(ying)當(dang)立即采取(qu)措施進(jin)行處(chu)(chu)理(li)。經處(chu)(chu)理(li)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應(ying)當(dang)停止(zhi)養殖(zhi)活動,并向(xiang)當(dang)地漁業行政(zheng)主管部門報(bao)告,其養殖(zhi)水(shui)(shui)產品按本規定第十(shi)三(san)條處(chu)(chu)理(li)。

第七條 養殖場或池塘的進排(pai)(pai)水(shui)系統應(ying)當分開。水(shui)產養殖廢(fei)水(shui)排(pai)(pai)放應(ying)當達到國家(jia)規定的排(pai)(pai)放標準。

第三章 養殖生產

第八條 縣級(ji)(ji)以上地方(fang)各級(ji)(ji)人民政府漁(yu)業(ye)行政主管部門應當(dang)根據(ju)水產(chan)養(yang)殖(zhi)規劃要求,合理確(que)定用(yong)于(yu)水產(chan)養(yang)殖(zhi)的水域和(he)灘涂,同時根據(ju)水域灘涂環境狀況劃分養(yang)殖(zhi)功能區,合理安排養(yang)殖(zhi)生產(chan)布(bu)局,科學確(que)定養(yang)殖(zhi)規模、養(yang)殖(zhi)方(fang)式。

第九條 使用水域、灘涂(tu)從事水產(chan)養(yang)殖的單(dan)位和個人應當按(an)(an)有關(guan)規定申領養(yang)殖證,并按(an)(an)核準的區(qu)域、規模從事養(yang)殖生產(chan)。

第十條 水(shui)產(chan)養(yang)殖(zhi)(zhi)生產(chan)應(ying)當(dang)符合國家有關養(yang)殖(zhi)(zhi)技術(shu)規范(fan)操作要(yao)求。水(shui)產(chan)養(yang)殖(zhi)(zhi)單位和個人(ren)應(ying)當(dang)配置與(yu)養(yang)殖(zhi)(zhi)水(shui)體(ti)和生產(chan)能力相適應(ying)的(de)水(shui)處理設施和相應(ying)的(de)水(shui)質(zhi)、水(shui)生生物(wu)檢測等基礎(chu)性儀器設備。

水產養殖使用的苗種應當(dang)符合國家或地方質量標準。

第十一條(tiao) 水(shui)產養(yang)殖專業技術人員(yuan)應當逐步按國家有關就業準入要求,經過(guo)職(zhi)業技能(neng)培訓并獲得職(zhi)業資格證書后,方能(neng)上崗。

第十二條 水產(chan)養殖單位和個(ge)人應(ying)當填寫《水產(chan)養殖生產(chan)記錄(lu)》,記載養殖種類、苗種來(lai)源及生長情況、飼料來(lai)源及投(tou)喂(wei)情況、水質變化等(deng)內容。《水產(chan)養殖生產(chan)記錄(lu)》應(ying)當保存至該批水產(chan)品全部銷售(shou)后2年以上(shang)。

第十(shi)三條 銷售(shou)的(de)養殖(zhi)水產品應當(dang)符合(he)(he)國(guo)家或地方的(de)有關標準。不符合(he)(he)標準的(de)產品應當(dang)進行凈化(hua)處(chu)理(li),凈化(hua)處(chu)理(li)后(hou)仍不符合(he)(he)標準的(de).產品禁止銷售(shou)。

第十四條 水產(chan)養殖單位(wei)銷售自養水產(chan)品應當附具《產(chan)品標簽》,注明單位(wei)名(ming)稱、地(di)址,產(chan)品種類(lei)、規格,出池日(ri)期等。

第四章 漁用飼料和水產養殖用藥

第十五條(tiao) 使(shi)用(yong)漁用(yong)飼(si)料(liao)(liao)(liao)應當符合《飼(si)料(liao)(liao)(liao)和(he)飼(si)料(liao)(liao)(liao)添加劑管理(li)條(tiao)例(li)》和(he)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漁用(yong)飼(si)料(liao)(liao)(liao)安全限量》(NY5072—20xx)。鼓勵使(shi)用(yong)配合飼(si)料(liao)(liao)(liao)。限制(zhi)直接投(tou)喂(wei)冰(bing)鮮(凍)餌(er)料(liao)(liao)(liao),防(fang)止殘餌(er)污染水質(zhi)。

禁(jin)止使(shi)用無(wu)產品質(zhi)量標準(zhun)、無(wu)質(zhi)量檢驗合格證、無(wu)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zhun)文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ji)。禁(jin)止使(shi)用變質(zhi)和過(guo)期飼料。

第十六條 使用(yong)水產(chan)養殖(zhi)用(yong)藥應當符合《獸藥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wu)公(gong)害食品漁藥使用(yong)準則(ze)》(NY5071—20xx)。使用(yong)藥物的養殖(zhi)水產(chan)品在休藥期內不得用(yong)于人(ren)類(lei)食品消費。

禁止使(shi)用(yong)假(jia)、劣獸藥及農業部規定(ding)禁止使(shi)用(yong)的(de)藥品(pin)、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zhi)劑。原料藥不得(de)直接用(yong)于水產養殖。

第(di)十七條 水(shui)(shui)產養殖單位和(he)個(ge)人應當按照水(shui)(shui)產養殖用藥使(shi)用說明(ming)書(shu)的要(yao)求或在(zai)水(shui)(shui)生生物病(bing)害防(fang)治(zhi)員的指導下科學(xue)用藥。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員應當(dang)按照有關(guan)就業(ye)準入的要求,經過職業(ye)技能培訓并獲(huo)得職業(ye)資格證(zheng)書后(hou),方能上崗。

第(di)十八條 水(shui)產(chan)(chan)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xie)《水(shui)產(chan)(chan)養殖用(yong)(yong)(yong)(yong)藥(yao)記(ji)(ji)錄》,記(ji)(ji)載病(bing)害發生情(qing)況,主要癥狀(zhuang),用(yong)(yong)(yong)(yong)藥(yao)名稱、時間、用(yong)(yong)(yong)(yong)量(liang)等(deng)內容。《水(shui)產(chan)(chan)養殖用(yong)(yong)(yong)(yong)藥(yao)記(ji)(ji)錄》應當保存至該批(pi)水(shui)產(chan)(chan)品全部銷售后2年(nian)以上。

第(di)十(shi)九條 各(ge)級(ji)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he)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水產養殖(zhi)用藥安全使用的(de)宣傳、培訓和(he)技術指導(dao)工作。

第二十(shi)條(tiao) 農業部(bu)負(fu)責制定全(quan)國養殖水產(chan)品藥物殘(can)留監控(kong)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fang)各級人民政(zheng)府(fu)漁業(ye)行政(zheng)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zheng)區域(yu)內養(yang)殖(zhi)水產品藥物殘留的監控工作。

第二(er)十一條(tiao) 水產(chan)養殖單位和(he)個人應當接(jie)受(shou)縣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漁業行政(zheng)主管部(bu)門組織的養殖水產(chan)品藥物殘(can)留(liu)抽樣(yang)檢(jian)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ben)規定用(yong)語定義:

健康養(yang)殖 指通過采用投放無疫(yi)病苗種、投喂全(quan)價飼料及人(ren)為控制養(yang)殖環境條件等技術措(cuo)施(shi),使養(yang)殖生(sheng)物保持最適宜生(sheng)長和發育的狀態(tai),實(shi)現減少養(yang)殖病害(hai)發生(sheng)、提高產品(pin)質量的一種養(yang)殖方式。

生態(tai)養(yang)殖 指根據不同養(yang)殖生物間的(de)共生互(hu)補原理,利用(yong)自然界物質循環(huan)(huan)系統,在一定(ding)的(de)養(yang)殖空間和區域內(nei),通過相應(ying)的(de)技術和管(guan)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環(huan)(huan)境中共同生長,實現保持生態(tai)平(ping)衡、提高養(yang)殖效益的(de)一種養(yang)殖方(fang)式(shi)。

第(di)二十三(san)條(tiao)(tiao)(tiao) 違反(fan)本規定(ding)的,依照《中華(hua)人民共和國漁業法(fa)(fa)》、《獸(shou)藥(yao)管理(li)(li)條(tiao)(tiao)(tiao)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li)(li)條(tiao)(tiao)(tiao)例》等法(fa)(fa)律法(fa)(fa)規進行(xing)處罰。

第(di)二十四(si)條 本(ben)規(gui)定由農業(ye)部負責解(jie)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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