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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公司管理制度 水產養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天空之城 上傳提供 2023-07-21 評論 0
摘要:近年來,水產養殖業得到迅猛發展,人們的餐桌上能看到豐富的水產品,生活越來越好。在水產養殖發展的同時,也不能忘了生產安全。作為一家水產養殖公司,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下面來看下水產養殖公司管理制度,水產養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水產養殖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qiang)漁業安全生產(chan)管(guan)理,維護(hu)漁業生產(chan)秩序,保(bao)障職工(gong)群眾生命和財(cai)產(chan)安全,促(cu)進漁業經濟快速(su)、健(jian)康(kang)、可持續發展(zhan),結合我區實際制(zhi)定本制(zhi)度。

第(di)二條(tiao) 本制度適用于我區所轄的查(cha)干湖(hu)漁(yu)場(chang)、新廟(miao)泡漁(yu)場(chang)、庫里(li)漁(yu)場(chang)和余熱魚苗繁殖場(chang)。

第(di)三(san)條 漁業安全生產(chan)管(guan)理,必(bi)須(xu)貫徹(che)“安全第(di)一(yi)、預防為主”的方針(zhen),堅持管(guan)生產(chan)必(bi)須(xu)管(guan)安全的原(yuan)則。

第(di)四條(tiao) 開發區水產局負(fu)責(ze)本(ben)轄區的(de)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li)工(gong)作,具(ju)體工(gong)作由其所屬(shu)的(de)各漁場(chang)負(fu)責(ze)。

第(di)五條 各漁場應當設立漁業安全(quan)(quan)生產領導機構,負責本場內的漁業安全(quan)(quan)生產工作,并制定相(xiang)應的安全(quan)(quan)管理(li)制度(du)。

第(di)六條 各漁場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必須符合安檢標準,配齊(qi)消防、救生設備。

第七條 嚴禁漁業船舶超載(zai)(zai)、搭客(ke)、裝(zhuang)載(zai)(zai)危險品。

第八條 嚴禁在大風(feng)、大霧、大雨等(deng)惡(e)劣天(tian)氣出船(chuan)。一(yi)查干湖大水面三級風(feng)以(yi)上(shang)天(tian)氣禁止出船(chuan)。新(xin)廟泡、庫里泡水域(yu)四(si)級風(feng)以(yi)上(shang)天(tian)氣禁止出船(chuan)。

第九條 嚴禁酒(jiu)后駕船,禁止穿(chuan)拖鞋作(zuo)業,進行漁(yu)業作(zuo)業時(shi)必須穿(chuan)戴救生衣。

第十(shi)條(tiao) 漁業船舶系岸或錨泊,必(bi)須按規定配備值班人員,以保(bao)證安全,并采取有效措(cuo)施防風、防火、防盜。

第(di)十一條(tiao) 實行安全事故責任(ren)追究制度,各漁(yu)場的(de)安全生產工作(zuo)要(yao)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并層層簽訂崗位目(mu)標責任(ren)書(shu)。

第十二條 各(ge)漁場每年至(zhi)少召開四次(ci)以上安(an)全工(gong)(gong)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an)全工(gong)(gong)作。

第十三條 各漁場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dui)有關安(an)全生(sheng)產的(de)法律、法規(gui)和(he)安(an)全生(sheng)產知識的(de)宣傳,提高職(zhi)工的(de)安(an)全生(sheng)產意識,并(bing)在醒(xing)目地段設立安(an)全管理的(de)標語牌,做到警鐘長鳴。

第十四條 各漁場(chang)每年(nian)至少舉辦(ban)兩(liang)次安(an)全生(sheng)產管理知識培(pei)訓班,對職(zhi)工(gong)進行(xing)安(an)全教育和(he)培(pei)訓,保證從業(ye)職(zhi)工(gong)具(ju)備必要的(de)安(an)全生(sheng)產知識,熟悉有關的(de)安(an)全生(sheng)產規章制度和(he)安(an)全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tiao) 各漁場要(yao)定(ding)期或不定(ding)期對(dui)安全生產工作進行(xing)檢(jian)查,及時發(fa)現或消除安全隱患(huan)。

第十六條(tiao) 建(jian)立和完善(shan)安全(quan)生產管理體系,各漁場都要(yao)組建(jian)安全(quan)檢查(cha)員(yuan)隊伍(wu),并且(qie)作用(yong)發揮得好。

第十(shi)七條(tiao) 各漁(yu)場要制定安全(quan)應急救援預案,明(ming)確機構和人員,備(bei)有應對各種突發事(shi)件的裝(zhuang)備(bei)和救援物資。

第十八條 車、船(chuan)在(zai)行駛中工(gong)作人員禁止打鬧(nao),生(sheng)產船(chuan)只必須按(an)規(gui)定航線(xian)行駛。

第十九條 封(feng)冰期(qi)間(jian)禁止非管理(li)車輛在湖面上行駛,(“冰雪(xue)捕(bu)魚節”期(qi)間(jian)除外),冰上從事漁政管理(li)、冬網作業的車輛要按本單位規定的時間(jian)、路線、區域行駛、嚴禁擅自行駛。

第二十條 各種車輛(liang)、船舶駕駛員(yuan)必須持證上(shang)崗,嚴禁非駕。

第二十一條(tiao) 對居民(min)區和一些重要場(chang)所的安全防(fang)火設施要經常檢查,電(dian)工要隨時對轄區線路和各(ge)種用電(dian)設施進(jin)行檢修,排除(chu)事(shi)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各漁場要(yao)逐級(ji)落實消防(fang)安全責任制,并(bing)針對本場實際情(qing)況,研究制定切實可(ke)行的(de)預防(fang)措施。

第二十三條 利用廣(guang)播(bo)、宣傳(chuan)單、墻頭(tou)標(biao)語等多種形式進行防(fang)火宣傳(chuan)教(jiao)育,做到不在大風(feng)天倒(dao)灰及在戶外吸(xi)煙動火,采(cai)取大風(feng)天升防(fang)火旗、傳(chuan)防(fang)火牌、張貼消(xiao)防(fang)標(biao)語,柴草垛要遠離場居(ju)民區,防(fang)止發生火災火燒連營。

第(di)二十四(si)條 各(ge)漁場(chang)要做好防(fang)火的各(ge)項準備工(gong)作,要制(zhi)訂(ding)防(fang)火場(chang)規(gui)民約,組(zu)建巡邏隊,建立值班值宿(su)制(zhi)度,提高自防(fang)自救(jiu)能力。

第二十(shi)五條 各漁(yu)場值班員及更夫(fu)要自覺遵守崗位職責,加強四(si)防工作,發現險(xian)情采(cai)取積極措(cuo)施并及時向(xiang)領導報告。

第二(er)十六條 本(ben)制度自發布(bu)之日起執行。

該圖片由注冊用戶"天空之城"提供,版權聲明反饋

二、水產養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促進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發展(zhan),根據《中華(hua)人民(min)共和國漁(yu)業法》等(deng)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ben)規定。

第(di)二(er)條 在中華人民(min)共和國境內從(cong)事水(shui)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dang)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縣級(ji)(ji)以上地方各(ge)級(ji)(ji)人(ren)民政府漁業(ye)行政主(zhu)管(guan)部門主(zhu)管(guan)本(ben)行政區域內水(shui)產(chan)養殖質量安全管(guan)理(li)工作。

第四條(tiao) 國家鼓勵水(shui)產(chan)(chan)養(yang)(yang)(yang)殖(zhi)(zhi)(zhi)單(dan)位和個(ge)人發展健康(kang)養(yang)(yang)(yang)殖(zhi)(zhi)(zhi),減少水(shui)產(chan)(chan)養(yang)(yang)(yang)殖(zhi)(zhi)(zhi)病(bing)害發生;控(kong)制(zhi)養(yang)(yang)(yang)殖(zhi)(zhi)(zhi)用(yong)藥,保證養(yang)(yang)(yang)殖(zhi)(zhi)(zhi)水(shui)產(chan)(chan)品質(zhi)量(liang)安全;推廣生態養(yang)(yang)(yang)殖(zhi)(zhi)(zhi),保護養(yang)(yang)(yang)殖(zhi)(zhi)(zhi)環境。

國家鼓勵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依照(zhao)有關(guan)規(gui)定(ding)申請無(wu)公害(hai)農產品認證。

第二章 養殖用水

第五(wu)條 水產(chan)養(yang)(yang)殖(zhi)(zhi)用(yong)水應當符合農業部《無(wu)公(gong)害食(shi)品(pin)海水養(yang)(yang)殖(zhi)(zhi)用(yong)水水質》(NY5052—20xx)或(huo)《無(wu)公(gong)害食(shi)品(pin)淡(dan)水養(yang)(yang)殖(zhi)(zhi)用(yong)水水質》(NY5051—20xx)等(deng)標準,禁止將不(bu)符合水質標準的水源用(yong)于水產(chan)養(yang)(yang)殖(zhi)(zhi)。

第六(liu)條 水(shui)產養(yang)殖單(dan)位和個人應當定期監測(ce)養(yang)殖用(yong)水(shui)水(shui)質。

養(yang)殖用水(shui)水(shui)源受到(dao)污染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確需(xu)使用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達到(dao)養(yang)殖用水(shui)水(shui)質標準。

養(yang)(yang)殖水體水質不符合(he)養(yang)(yang)殖用水水質標(biao)準時,應當(dang)立即采(cai)取(qu)措施進行處理(li)。經處理(li)后仍達不到要求(qiu)的,應當(dang)停止養(yang)(yang)殖活(huo)動(dong),并向當(dang)地漁(yu)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養(yang)(yang)殖水產品按本規定第十(shi)三條處理(li)。

第七條 養殖場或(huo)池塘的(de)進(jin)排(pai)(pai)(pai)水系統應當分開。水產養殖廢水排(pai)(pai)(pai)放(fang)應當達(da)到國家規定的(de)排(pai)(pai)(pai)放(fang)標準。

第三章 養殖生產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min)政(zheng)府漁業行政(zheng)主管部門(men)應當根據(ju)水(shui)產(chan)養殖(zhi)規劃要求,合理確定用于水(shui)產(chan)養殖(zhi)的水(shui)域和灘(tan)(tan)涂,同時根據(ju)水(shui)域灘(tan)(tan)涂環(huan)境狀(zhuang)況劃分(fen)養殖(zhi)功能區,合理安排養殖(zhi)生產(chan)布局,科學確定養殖(zhi)規模、養殖(zhi)方式(shi)。

第九條 使用水(shui)域、灘(tan)涂從(cong)事水(shui)產(chan)養殖的單(dan)位和個(ge)人應當按有關規定申領養殖證,并按核準的區域、規模從(cong)事養殖生產(chan)。

第(di)十(shi)條 水(shui)產(chan)養殖(zhi)生(sheng)產(chan)應(ying)當(dang)符合國家(jia)有關養殖(zhi)技術規范操作要(yao)求。水(shui)產(chan)養殖(zhi)單位和個人應(ying)當(dang)配(pei)置與(yu)養殖(zhi)水(shui)體(ti)和生(sheng)產(chan)能力相(xiang)(xiang)適應(ying)的水(shui)處(chu)理設施和相(xiang)(xiang)應(ying)的水(shui)質、水(shui)生(sheng)生(sheng)物檢測等基礎性儀器設備(bei)。

水產養殖使用的(de)苗(miao)種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質量(liang)標準。

第十一條(tiao) 水產養殖專業(ye)技(ji)術人(ren)員(yuan)應當(dang)逐步按國家有關(guan)就業(ye)準入要(yao)求,經過(guo)職(zhi)業(ye)技(ji)能(neng)培訓并獲(huo)得職(zhi)業(ye)資格證書(shu)后,方能(neng)上崗。

第(di)十二條 水(shui)產(chan)(chan)養殖(zhi)(zhi)單位和個(ge)人應(ying)當填寫《水(shui)產(chan)(chan)養殖(zhi)(zhi)生產(chan)(chan)記(ji)錄》,記(ji)載養殖(zhi)(zhi)種(zhong)類、苗種(zhong)來源及(ji)生長(chang)情況(kuang)、飼(si)料來源及(ji)投喂(wei)情況(kuang)、水(shui)質變化等內容。《水(shui)產(chan)(chan)養殖(zhi)(zhi)生產(chan)(chan)記(ji)錄》應(ying)當保存至該批水(shui)產(chan)(chan)品全部銷(xiao)售后2年(nian)以上。

第(di)十三條 銷(xiao)售的(de)(de)(de)養殖水產品(pin)應(ying)當符(fu)合(he)國家或地方(fang)的(de)(de)(de)有關標(biao)準(zhun)。不符(fu)合(he)標(biao)準(zhun)的(de)(de)(de)產品(pin)應(ying)當進行凈化(hua)處理(li),凈化(hua)處理(li)后仍不符(fu)合(he)標(biao)準(zhun)的(de)(de)(de).產品(pin)禁止銷(xiao)售。

第(di)十四(si)條 水產(chan)養殖(zhi)單位銷售自養水產(chan)品(pin)應當附具《產(chan)品(pin)標簽》,注明單位名稱、地址,產(chan)品(pin)種類(lei)、規格,出池(chi)日期等。

第四章 漁用飼料和水產養殖用藥

第十五條(tiao) 使(shi)用漁用飼料(liao)應當符合(he)《飼料(liao)和飼料(liao)添加劑(ji)管(guan)理條(tiao)例》和農業部(bu)《無(wu)公(gong)害食品漁用飼料(liao)安全限量》(NY5072—20xx)。鼓勵使(shi)用配合(he)飼料(liao)。限制直(zhi)接投(tou)喂冰鮮(凍(dong))餌料(liao),防止殘餌污(wu)染水質(zhi)。

禁(jin)(jin)止使(shi)用無(wu)產(chan)品質(zhi)量(liang)標準、無(wu)質(zhi)量(liang)檢驗合格證(zheng)、無(wu)生產(chan)許可證(zheng)和(he)產(chan)品批(pi)準文(wen)號的飼(si)料(liao)、飼(si)料(liao)添(tian)加(jia)劑。禁(jin)(jin)止使(shi)用變質(zhi)和(he)過期飼(si)料(liao)。

第十六條 使用(yong)水(shui)產養殖用(yong)藥(yao)(yao)應當符合(he)《獸藥(yao)(yao)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無(wu)公(gong)害食品(pin)漁藥(yao)(yao)使用(yong)準(zhun)則》(NY5071—20xx)。使用(yong)藥(yao)(yao)物的養殖水(shui)產品(pin)在休(xiu)藥(yao)(yao)期內不(bu)得(de)用(yong)于人類食品(pin)消費。

禁(jin)止使用(yong)(yong)假、劣獸(shou)藥(yao)及農業部規定(ding)禁(jin)止使用(yong)(yong)的藥(yao)品、其他(ta)化合物和生(sheng)物制劑。原料藥(yao)不(bu)得直接(jie)用(yong)(yong)于水(shui)產(chan)養殖。

第十七條 水(shui)產養殖單(dan)位(wei)和個人應(ying)當(dang)按照(zhao)水(shui)產養殖用藥使用說明(ming)書的(de)要求或在水(shui)生生物病害防治員的(de)指導下科學用藥。

水生(sheng)生(sheng)物病害防治(zhi)員應(ying)當按(an)照有關就(jiu)業(ye)準入的要求,經過職(zhi)(zhi)業(ye)技能(neng)培訓并獲得職(zhi)(zhi)業(ye)資格證(zheng)書后,方能(neng)上(shang)崗。

第十八條 水(shui)產(chan)養殖單位(wei)和個人應當(dang)填(tian)寫《水(shui)產(chan)養殖用(yong)藥(yao)(yao)記(ji)錄》,記(ji)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癥狀,用(yong)藥(yao)(yao)名稱、時(shi)間、用(yong)量等內容。《水(shui)產(chan)養殖用(yong)藥(yao)(yao)記(ji)錄》應當(dang)保存(cun)至該批水(shui)產(chan)品全部(bu)銷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條(tiao) 各級漁業行政主(zhu)管部門和(he)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水產養(yang)殖用藥安全使用的宣傳、培訓和(he)技術指導工作。

第二十條 農業(ye)部負責制定全國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控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xian)級(ji)(ji)以(yi)上地(di)方各級(ji)(ji)人民(min)政(zheng)府漁業行政(zheng)主管部門(men)負責(ze)本行政(zheng)區域內養殖水產品藥物殘(can)留的(de)監控工作(zuo)。

第二十一(yi)條 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ying)當接(jie)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fu)漁業行(xing)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抽樣檢(jian)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ding)(ding)用語定(ding)(ding)義:

健(jian)康(kang)養(yang)(yang)殖 指(zhi)通過采用投放無疫病苗(miao)種(zhong)、投喂全價飼料及人為控制養(yang)(yang)殖環(huan)境條件等技術措施,使養(yang)(yang)殖生物保(bao)持最(zui)適(shi)宜生長和發(fa)育(yu)的狀態,實現減少(shao)養(yang)(yang)殖病害發(fa)生、提高產品質量(liang)的一種(zhong)養(yang)(yang)殖方式(shi)。

生態養殖(zhi) 指根據(ju)不同養殖(zhi)生物間的共生互補(bu)原(yuan)理(li),利用自然(ran)界(jie)物質(zhi)循環系統,在(zai)一(yi)定(ding)的養殖(zhi)空(kong)間和(he)區域內,通過(guo)相應的技術和(he)管理(li)措(cuo)施,使不同生物在(zai)同一(yi)環境中共同生長,實現保持生態平衡、提(ti)高養殖(zhi)效益的一(yi)種養殖(zhi)方式。

第二十三(san)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he)國漁業法(fa)》、《獸(shou)藥管(guan)(guan)理(li)條例》和(he)《飼料(liao)和(he)飼料(liao)添加劑管(guan)(guan)理(li)條例》等法(fa)律法(fa)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bu)負責解釋(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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