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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調解好還是判決好 庭外調解和判決的區別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夏天與·夜晚 上傳提供 2023-09-26 評論 0
摘要:庭外調解,是指由除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組織主持,就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而判決是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的案件做出的決定。那么是庭外調解好還是判決好呢?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話題,那不妨和本篇文章一起探討下吧!你個人的想法也可以發在評論區哦!

庭外調解好還是判決

首先說明一下二(er)者流(liu)程的(de)區別,法院調解(jie)是在法官的(de)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deng)地(di)就民(min)事糾紛進行談判,達成協(xie)議并解(jie)決爭端判(pan)決(jue)則是法院(yuan)根據案(an)件事(shi)實和有關法律,對當事(shi)人有爭議的(de)、或受侵犯(fan)的(de)民事(shi)權利義務(wu)作出的(de)權威性裁決(jue)。這兩(liang)種方式是相(xiang)(xiang)輔(fu)相(xiang)(xiang)成的(de),但也(ye)各自都有優勢。

審判(pan)制度的優點主要(yao)在于:

(1)依據(ju)相(xiang)關法律法規(gui)得出的判決(jue),能讓案(an)件的處理結果(guo)最為符合現行法律對于(yu)相(xiang)關問題的規(gui)定。

(2)有助于保(bao)護(hu)當事人的程序性權(quan)利。

該圖片由注冊用戶"夏天與·夜晚"提供,版權聲明反饋

(3)審判可以使一(yi)些案(an)情復雜,調解雙方都不愿妥協(xie)的(de)案(an)件(jian)得以快(kuai)速結案(an)。

調解(jie)制度的主要(yao)優(you)點(dian)則是(shi):

(1)簡單快速(su),在訴訟發起(qi)后,法庭辯論結(jie)束前,由法院充當和事(shi)佬進(jin)行調解,能(neng)夠有效地化解當事人的(de)分歧,使雙方快(kuai)速達成一(yi)致,可以更徹底地解決矛盾,也能(neng)節省司法(fa)成本(ben),提高訴訟效率。

(2)一些(xie)事(shi)實難以查清的(de)案件,調(diao)解更有(you)利于實現當事(shi)各方想要的(de)公(gong)正。

司(si)法實踐中,有的案件判決可(ke)能合(he)(he)乎理法,但并不一(yi)定(ding)滿足當事(shi)人(ren)的訴求(qiu),調解(jie)其實更能符合(he)(he)當事(shi)人(ren)的意愿。

庭外調解和判決的區別

一、法律分析

1、性質不同(tong)

判決含有人民法院(yuan)行使審判權(quan)(quan)的性質(zhi),庭外調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ji)訴訟權(quan)(quan)利(li)和實體權(quan)(quan)利(li)的處(chu)分(fen);

2、參加(jia)的主體不同

判決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dang)事人共同參加,庭外調解只有雙方當(dang)事人自己參加

3、效(xiao)力不同(tong)

根據法庭調解(jie)達(da)成協議制(zhi)作的(de)調解(jie)書生效后,訴訟歸(gui)于終結,有(you)給付內容的(de)調解(jie)書具有(you)執(zhi)行(xing)力(li)當事人在訴(su)訟中和解(jie)的,則應由原告申請(qing)撤訴(su),經(jing)法院(yuan)裁(cai)定(ding)準許(xu)后結束訴(su)訟,和解(jie)協議(yi)不具有執(zhi)行力。

二、法律(lv)依(yi)據(ju)

《中華人民(min)共和國民(min)事(shi)訴訟法》第九(jiu)十六條

人(ren)民法院審(shen)理民事(shi)案件,根據(ju)當(dang)事(shi)人(ren)自(zi)愿(yuan)的(de)(de)原則(ze),在(zai)事(shi)實清楚的(de)(de)基礎上,分清是非(fei),進(jin)行調解。

《中華(hua)人民(min)共(gong)和國民(min)事訴(su)訟法》第九十(shi)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yi),必須雙(shuang)方(fang)自愿,不(bu)得強(qiang)迫。調解協議(yi)的內容不(bu)得違反法律(lv)規(gui)定。

庭外調解對誰有利

庭外調解(jie)一般來(lai)說都是(shi)對原(yuan)告有(you)利的。

1理(li)由如下:因(yin)為(wei)(wei)調(diao)解是(shi)當事(shi)(shi)人(ren)(ren)根(gen)據(ju)自愿的原則,在雙方認定事(shi)(shi)實清(qing)楚的基礎上,分清(qing)是(shi)非,進行(xing)調(diao)解的行(xing)為(wei)(wei)。民事(shi)(shi)案件的審判人(ren)(ren)員(yuan)是(shi)可以根(gen)據(ju)調(diao)解結果,出具雙方當事(shi)(shi)人(ren)(ren)的調(diao)解書或者是(shi)當事(shi)(shi)人(ren)(ren)雙方達(da)成(cheng)調(diao)解一(yi)致,原告(gao)撤(che)訴也可以。因(yin)此(ci),一(yi)般來說調(diao)解對雙方都是(shi)有利(li)的。

2法律依據:《民事訴(su)訟法》第九十(shi)三(san)條人民法院審(shen)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zi)愿(yuan)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ji)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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