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照明持續照明時間的確定
從應急(ji)照明(ming)電源的(de)種類及轉換時間(jian)的(de)要(yao)求(qiu),不(bu)難看(kan)出應急(ji)照明(ming)持續(xu)工(gong)作(zuo)時間(jian)是受到(dao)一定條件(jian)限制的(de)。通常規定疏散(san)照明(ming)持續(xu)工(gong)作(zuo)時間(jian)不(bu)宜小于30min,根據不(bu)同要(yao)求(qiu)可分為30、60、90、120、180min等6個(ge)檔次(ci)。備用(yong)照明(ming)和(he)安全照明(ming)的(de)持續(xu)工(gong)作(zuo)時間(jian)應視使用(yong)場所的(de)具體要(yao)求(qiu)而定。
對于接自電網或發電機組的應急照明系統,其持續工作時間是容易滿足要求的;對于蓄電池供電的應急照明系統,其工作時間受到容量大小的限制,對于要求持續工作時間較長的場所不宜單獨使用蓄電池組,應考慮與發電機組配合使用。在這種情況下,由蓄電池組供電,僅做為應急照明的過渡,因此,其持續工作時間可適當減少。在選擇應急照明電源時,持續工作時間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