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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養狗的法律規定 廣州的養犬新規 廣州市養犬政策文件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廣州市養狗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為規范養犬行為和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廣州市養犬政策文件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廣州的養犬新規內容吧。

《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wei)規范(fan)養(yang)犬(quan)行為(wei)和(he)(he)養(yang)犬(quan)管理,保障公(gong)民健康和(he)(he)人身安(an)全,維護社會公(gong)共秩序(xu)和(he)(he)市容環境(jing)衛生,根據有關法(fa)律(lv)、法(fa)規,結(jie)合廣州(zhou)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廣州(zhou)市行政區(qu)域內的(de)養犬行為以及對(dui)養犬的(de)管(guan)理(li)活(huo)動,適(shi)用本條例。

軍(jun)用(yong)(yong)、警用(yong)(yong)犬只以(yi)及(ji)動物園(yuan)、科(ke)研機構等單位因(yin)特定工作(zuo)需要飼養犬只的(de)管理(li),不適用(yong)(yong)本條例。

第三條 市(shi)、區人民(min)政(zheng)府應當(dang)建立養(yang)犬管理(li)(li)協調工(gong)作(zuo)機制,組(zu)織本行政(zheng)區域內(nei)的養(yang)犬行政(zheng)管理(li)(li)工(gong)作(zuo)。

市公安機(ji)(ji)關主管(guan)廣(guang)州市行政(zheng)區域(yu)內(nei)的養(yang)犬(quan)行政(zheng)管(guan)理工(gong)作(zuo)(zuo),負責組織實施本條(tiao)例。區公安機(ji)(ji)關負責本行政(zheng)區域(yu)內(nei)的養(yang)犬(quan)行政(zheng)管(guan)理工(gong)作(zuo)(zuo)。

其(qi)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men)按照(zhao)下列(lie)規定履行職責:

(一)畜牧獸醫行政管(guan)理部門負責組織犬只的(de)狂(kuang)犬病等重大疫(yi)病的(de)免疫(yi)工作;

(二)城(cheng)市管理綜(zong)合執法部門(men)負(fu)責查處(chu)養犬影響公共場(chang)所環(huan)境衛(wei)生(sheng)的行(xing)為;

(三)工(gong)商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ying)活動的監督管(guan)理;

(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men)負責預(yu)防狂(kuang)犬病等(deng)疾病的教(jiao)育(yu),人(ren)患狂(kuang)犬病疫(yi)情的監測(ce),人(ren)用(yong)狂(kuang)犬病疫(yi)苗注(zhu)射和狂(kuang)犬病病人(ren)診(zhen)治的管理;

(五)市政園林(lin)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負責公(gong)園內犬只活動區域的建設和(he)管(guan)理;

(六)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養犬管理收費監督工作。

街道(dao)辦事處、鎮(zhen)人(ren)民政(zheng)(zheng)府應(ying)當配合有關行(xing)政(zheng)(zheng)管理部門做(zuo)好養犬(quan)行(xing)政(zheng)(zheng)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可(ke)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ding)條件(jian)的(de)組織實(shi)施養犬(quan)管理的(de)具體事務。

第五條 居(ju)民(min)委員會、村民(min)委員會應當(dang)協(xie)助(zhu)有關行政(zheng)(zheng)管理部門開展(zhan)養(yang)犬管理工作,在本居(ju)住區內開展(zhan)依法養(yang)犬、文明(ming)養(yang)犬宣(xuan)傳教育(yu);接受居(ju)民(min)的(de)舉報、投訴;對違法養(yang)犬行為予(yu)以制止(zhi),并向有關行政(zheng)(zheng)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因養(yang)犬引起的(de)糾紛。

居民委(wei)(wei)員(yuan)(yuan)會(hui)、村民委(wei)(wei)員(yuan)(yuan)會(hui)、住宅小區(qu)業(ye)主委(wei)(wei)員(yuan)(yuan)會(hui)可以就本居住區(qu)內有關養(yang)犬事項制定公約,并組織(zhi)實施。

物(wu)業服務(wu)企業應當在本居住區內開(kai)展依法養犬(quan)(quan)、文明養犬(quan)(quan)的宣傳;對違法養犬(quan)(quan)行(xing)為予以制止,并向有關(guan)行(xing)政管理部門報告。

養(yang)犬(quan)(quan)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應當(dang)倡導(dao)依法養(yang)犬(quan)(quan)、文(wen)明養(yang)犬(quan)(quan),協助有(you)關行政管(guan)理(li)部門做好養(yang)犬(quan)(quan)行政管(guan)理(li)工作。

第六條 對(dui)于(yu)違(wei)法養(yang)犬行(xing)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you)權進行(xing)勸(quan)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an)機關應當公布受理舉(ju)報(bao)、投(tou)訴的(de)電(dian)話、信箱、電(dian)子郵箱,接到舉(ju)報(bao)、投(tou)訴后應當登記,及時處理,并在(zai)十(shi)個工(gong)作日內(nei)將(jiang)處理情(qing)況告知舉(ju)報(bao)人(ren)、投(tou)訴人(ren)。

第七條 公安(an)機(ji)關應當開展依(yi)法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的宣傳(chuan)教育,公布養(yang)犬(quan)管理和服務(wu)的有(you)關信息(xi),受理公眾咨詢、求助(zhu),為公眾提供養(yang)犬(quan)信息(xi)服務(wu)。

市公安機關(guan)應當(dang)建立養犬(quan)管理和服務的電子信(xin)息(xi)系統,與其他相(xiang)關(guan)行政管理部門實行養犬(quan)登記、免疫和處(chu)罰等信(xin)息(xi)共享。

第八條 廣州市行政街轄區(qu)為養犬嚴(yan)格管理(li)區(qu),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和養犬登記制度(du);鎮轄區(qu)為養犬一(yi)般管理(li)區(qu),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制度(du)。

行政街轄(xia)區(qu)(qu)內(nei)的(de)農村地區(qu)(qu),經(jing)區(qu)(qu)人民政府決定(ding),可以劃定(ding)為(wei)一般(ban)管理(li)區(qu)(qu);鎮(zhen)轄(xia)區(qu)(qu)內(nei)的(de)住(zhu)宅小區(qu)(qu)和(he)鎮(zhen)人民政府所(suo)在地的(de)城市建成(cheng)區(qu)(qu),經(jing)區(qu)(qu)人民政府決定(ding),可以劃定(ding)為(wei)嚴格管理(li)區(qu)(qu)。

第九條 嚴格管(guan)理區(qu)內禁止(zhi)飼(si)養(yang)、銷(xiao)售(shou)、繁殖危險(xian)犬(quan)。

一般管(guan)理區內養(yang)(yang)犬(quan)人(ren)飼養(yang)(yang)危險犬(quan)的(de),應當對危險犬(quan)實行圈(quan)(quan)養(yang)(yang),在圈(quan)(quan)養(yang)(yang)地點設置醒(xing)目的(de)警(jing)示標志;除免(mian)(mian)疫、診療(liao)外,不(bu)得攜(xie)帶(dai)外出(chu);因免(mian)(mian)疫、診療(liao)攜(xie)帶(dai)外出(chu)的(de),應當裝入犬(quan)籠。

危(wei)險犬的具體標準由市公安機(ji)關會(hui)(hui)同市畜牧獸醫行政(zheng)管理部門確定,并(bing)向社會(hui)(hui)公布。

第十條 犬(quan)只出生滿(man)三個月(yue)的,養犬(quan)人應當將犬(quan)只送(song)動(dong)物(wu)衛(wei)生監督機構或(huo)者(zhe)依(yi)法設(she)立的動(dong)物(wu)診療(liao)機構進行狂犬(quan)病(bing)等(deng)疫病(bing)的免疫,取得犬(quan)只免疫證明(ming)。

免疫有效(xiao)期滿(man)前三十日內,養犬人(ren)應當送(song)犬只再次進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bing)(bing)等疫(yi)病(bing)(bing)免(mian)疫(yi)的具(ju)體辦法,由(you)市畜(chu)牧獸(shou)醫(yi)行政管理部門(men)制定(ding)。

公安機關(guan)發現犬(quan)只(zhi)未(wei)依法(fa)進行狂犬(quan)病等疫病的免疫的,應(ying)當告知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一條 嚴格(ge)管理區(qu)內(nei)個人養犬的,每戶(hu)限養一只。

母犬(quan)繁殖幼(you)犬(quan)的,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在幼(you)犬(quan)出生三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十(shi)四條的規(gui)(gui)定處理超過前(qian)款規(gui)(gui)定數量的犬(quan)只。

第十二條 嚴格管理(li)區內養(yang)(yang)(yang)犬(quan),犬(quan)齡滿三個月(yue)的,養(yang)(yang)(yang)犬(quan)人應當(dang)申請養(yang)(yang)(yang)犬(quan)登記。

第十三條 申(shen)請養犬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he)下列條件(jian):

(一)能夠(gou)獨(du)立承(cheng)擔法律責(ze)任(ren);

(二(er))有看護財物、展覽、表演等合(he)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de)養(yang)犬(quan)管(guan)理制度;

(四)有專人管(guan)養犬(quan)只;

(五)有犬籠、犬舍(she)、圍墻等圈養設(she)施。

第十四條 申請養犬登記(ji)的(de)個人,應當(dang)符(fu)合下列條(tiao)件:

(一)有完(wan)全民事(shi)行為能(neng)力;

(二)有獨(du)立的(de)居所(suo)。

第十五條 申請(qing)養犬登記的(de)(de),申請(qing)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ding)到居(ju)所所在地(di)的(de)(de)公安派出所辦理:

(一)單(dan)位(wei)申請(qing)養犬(quan)的,持(chi)單(dan)位(wei)主體資(zi)格證(zheng)明(ming)、單(dan)位(wei)法定(ding)代表人身份證(zheng)明(ming)、犬(quan)只免疫證(zheng)明(ming)、犬(quan)只數量清單(dan)以及符(fu)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ding)條件的相關證(zheng)明(ming);

(二)個人申請養(yang)犬的,攜帶(dai)犬只并(bing)持(chi)養(yang)犬人身(shen)份證(zheng)明(ming)(ming)、犬只免(mian)疫證(zheng)明(ming)(ming)以及(ji)符合(he)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i)定條件(jian)的相關證(zheng)明(ming)(ming)。

第十六條 區(qu)公安機關應當在收(shou)到養(yang)(yang)犬(quan)申請之(zhi)日(ri)起十五個工作日(ri)內(nei)進行(xing)審(shen)查,作出是(shi)否準予登(deng)記的決定。符合(he)條(tiao)件的,應當予以登(deng)記,并(bing)發放《養(yang)(yang)犬(quan)登(deng)記證》和犬(quan)牌,為犬(quan)只植入電子身份標(biao)識(shi);不符合(he)條(tiao)件的,不予登(deng)記,并(bing)書面說(shuo)明理(li)由,告知申請人三(san)日(ri)內(nei)將(jiang)犬(quan)只自行(xing)處置(zhi)或者(zhe)送到犬(quan)只留驗場所。

第十七條 養犬人(ren)應(ying)當在《養犬登(deng)記(ji)證(zheng)》上注(zhu)明的登(deng)記(ji)有效期(qi)屆滿前三十(shi)日內,持犬只(zhi)免疫證(zheng)明到居所(suo)所(suo)在地的公(gong)安派出所(suo)申請辦(ban)理(li)養犬登(deng)記(ji)續期(qi)手續。

登記有(you)效期(qi)由(you)公(gong)安機關根據(ju)犬只免(mian)疫(yi)有(you)效期(qi)、養犬人繳納養犬管理費等情況確定。

個人第(di)一(yi)次申(shen)請辦(ban)理養犬登(deng)記續(xu)期手續(xu)的,應當(dang)攜帶犬只到居所(suo)所(suo)在地的公安(an)派出(chu)所(suo)辦(ban)理。

養犬(quan)人(ren)在(zai)本(ben)條例(li)施行(xing)前(qian)按照《廣州市養犬(quan)管理規(gui)(gui)定(ding)》的規(gui)(gui)定(ding)已為犬(quan)只辦理過(guo)養犬(quan)許可證(zheng)的,本(ben)條例(li)施行(xing)后可以直(zhi)接申(shen)請辦理養犬(quan)登(deng)記續期(qi)手續。

第十八條 在嚴格管(guan)理區(qu)內養(yang)犬應當繳納(na)養(yang)犬管(guan)理費。

養(yang)犬(quan)(quan)管理費的征收標準為(wei)每只犬(quan)(quan)第(di)一年五百(bai)元,第(di)二年起每年三百(bai)元。

盲人(ren)飼養導盲犬只(zhi)、肢體重殘(can)人(ren)士飼養扶助犬只(zhi)的(de),免繳養犬管理費;飼養絕育(yu)犬只(zhi)的(de),從犬只(zhi)絕育(yu)的(de)下年起免繳兩(liang)年養犬管理費。

養(yang)犬管理費(fei)由區公安機關(guan)在辦理登記或者登記續(xu)期(qi)時征收,上繳(jiao)市級財政(zheng)(zheng),實行(xing)收支(zhi)兩條線管理;養(yang)犬行(xing)政(zheng)(zheng)管理工作以及(ji)相關(guan)服務(wu)所需(xu)經費(fei),列入財政(zheng)(zheng)預算。

第十九條 《養(yang)犬(quan)(quan)登(deng)(deng)(deng)記證》登(deng)(deng)(deng)記的(de)養(yang)犬(quan)(quan)人因出國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變(bian)更為(wei)家庭其(qi)他成員(yuan),或者(zhe)養(yang)犬(quan)(quan)人居所發生變(bian)更的(de),養(yang)犬(quan)(quan)人應(ying)當自變(bian)更事(shi)實發生之日(ri)起十五日(ri)內,持《養(yang)犬(quan)(quan)登(deng)(deng)(deng)記證》以及(ji)相關證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di)的(de)公安派(pai)出所申請辦理養(yang)犬(quan)(quan)登(deng)(deng)(deng)記變(bian)更手續。

第二十條 發(fa)生(sheng)下(xia)列情形之一的,養(yang)犬人應當在十(shi)五日(ri)內到居所(suo)所(suo)在地的公安派出所(suo)申請辦理養(yang)犬登記注銷手續:

(一)已(yi)經登記的犬只死(si)亡的;

(二)養犬(quan)(quan)人放棄飼(si)養已經登記的犬(quan)(quan)只,將犬(quan)(quan)只按照第三十四條的規(gui)定自行妥善處(chu)置或者送到犬(quan)(quan)只留(liu)驗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 犬(quan)只(zhi)免疫(yi)證(zheng)明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guan)理部門(men)統一(yi)印制(zhi),《養犬(quan)登記證(zheng)》、犬(quan)牌、犬(quan)只(zhi)的(de)電子身(shen)份標識(shi)由市公安機關統一(yi)印制(zhi)或者(zhe)設置。

禁止(zhi)偽造、變造或者(zhe)買賣犬(quan)只(zhi)(zhi)免疫證明(ming)、《養(yang)犬(quan)登(deng)記證》、犬(quan)牌(pai)和(he)犬(quan)只(zhi)(zhi)電子(zi)身份標識。禁止(zhi)買賣或者(zhe)使用偽造、變造的犬(quan)只(zhi)(zhi)免疫證明(ming)、《養(yang)犬(quan)登(deng)記證》、犬(quan)牌(pai)和(he)犬(quan)只(zhi)(zhi)電子(zi)身份標識。

《養犬登(deng)記證》、犬牌、犬只的(de)電子身份標識損毀或者(zhe)遺失(shi)(shi)的(de),養犬人應當自損毀或者(zhe)遺失(shi)(shi)之日起(qi)十五(wu)日內申請換(huan)發(fa)、補發(fa)或者(zhe)補植。

第二十二條 區公安機關應(ying)當建立犬只登記(ji)電子檔(dang)案(an),記(ji)載下列(lie)事項:

(一)養犬人姓名或(huo)者(zhe)名稱、地址(zhi)、聯(lian)系方式;

(二(er))犬只(zhi)的品種(zhong)、出生時間、主要體貌(mao)特征(zheng)和照片;

(三)《養犬登記(ji)(ji)證(zheng)》號碼(ma)、發放時間,以及《養犬登記(ji)(ji)證(zheng)》、犬牌、犬只的(de)電子(zi)身(shen)份標識的(de)換發、補發、補植等情況;

(四(si))登記續(xu)期、變(bian)更、注銷等情況(kuang);

(五)犬只免(mian)疫(yi)證明號(hao)碼和犬只狂(kuang)犬病免(mian)疫(yi)情況;

(六)養(yang)犬(quan)管理費的繳納情(qing)況;

(七(qi))違(wei)法養犬行為;

(八)犬只傷人情況;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養犬人(ren)應當妥(tuo)善管理和(he)飼養犬只,不得因養犬干擾(rao)他人(ren)正常生產(chan)生活、影響公(gong)共秩(zhi)序與安全或(huo)者(zhe)破壞市容環境衛生,不得虐待或(huo)者(zhe)遺棄犬只。

第二十四條 下列區域(yu),除專(zhuan)門(men)為犬(quan)(quan)只提供服務或者開設專(zhuan)門(men)的(de)犬(quan)(quan)只服務區域(yu)外,禁止攜帶犬(quan)(quan)只進入:

(一)黨政(zheng)機關、醫院、學校和幼兒園(yuan);

(二(er))少(shao)年宮(gong)等少(shao)年兒(er)童活動(dong)場所;

(三)博物館(guan)、美(mei)術館(guan)、圖(tu)書館(guan)、影(ying)劇院和體(ti)育場館(guan);

(四)餐(can)廳和(he)食(shi)品(pin)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qi)車以外(wai)的公共交通(tong)工具和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六)風景區、歷史名(ming)園、名(ming)勝古跡園、紀(ji)念性(xing)公園和動物園。

盲人、肢體重殘人士可以分(fen)別攜帶導盲犬(quan)只(zhi)、扶助犬(quan)只(zhi)進入前(qian)款(kuan)所列(lie)區域。

第二十五條 重大節日或者(zhe)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市、區(qu)(qu)人民(min)政府可以在本行(xing)政區(qu)(qu)域(yu)內(nei)劃定區(qu)(qu)域(yu),臨(lin)時(shi)禁止攜帶(dai)犬只進入(ru)。

臨時禁入(ru)區(qu)域劃(hua)定后,應當予以公布,并設置犬只(zhi)禁入(ru)標志(zhi)。

第二十六條 除本條(tiao)例第二十四條(tiao)、第二十五條(tiao)規定(ding)(ding)的(de)犬(quan)只禁(jin)入(ru)區(qu)域(yu)外,任何單位和(he)個人(ren)可以決定(ding)(ding)其經營或者管理的(de)場所禁(jin)止(zhi)攜帶(dai)犬(quan)只進(jin)入(ru)。決定(ding)(ding)禁(jin)止(zhi)攜帶(dai)犬(quan)只進(jin)入(ru)的(de),應當以設置(zhi)犬(quan)只禁(jin)入(ru)標志等方式予(yu)以明示。

第二十七條 下(xia)列犬只,應(ying)當實行圈養,除免疫、登記、診療外(wai),不得攜帶外(wai)出:

(一)單位飼(si)養的犬只;

(二(er))未經免(mian)疫的(de)犬只;

(三(san))嚴格管(guan)理區內未經(jing)登(deng)記(ji)的犬只(zhi);

(四)三年內有(you)傷(shang)人(ren)行為記錄的犬只。

前款規定的犬(quan)只(zhi)因免疫(yi)、登記(ji)、診療攜(xie)帶(dai)外出的,應當(dang)裝入犬(quan)籠。

一般管理(li)區內(nei)的犬只(zhi),不得進入嚴格管理(li)區。

第二十八條 市(shi)政園林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管理的(de)公園內開設犬(quan)只活(huo)動公共區(qu)域。

居(ju)民委(wei)(wei)員(yuan)會、住宅區(qu)業主委(wei)(wei)員(yuan)會可以根據(ju)相關公約劃定本居(ju)住區(qu)內的犬(quan)只活動區(qu)域。

犬只活動區(qu)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注明區(qu)域范圍、開放時(shi)間、警示事項(xiang)等內(nei)容的告示牌(pai)。

第二十九條 在嚴格管理(li)區(qu)內攜帶犬(quan)只(zhi)進行戶(hu)外活動時,應當遵(zun)守下列規定:

(一)用犬繩牽領犬只(zhi);

(二)為(wei)犬(quan)只佩戴(dai)犬(quan)牌;

(三)避讓行人(ren)尤其是(shi)老(lao)年人(ren)、殘疾(ji)人(ren)、孕(yun)婦和兒童;

(四)制(zhi)止犬(quan)只吠叫和攻擊行為(wei);

(五)即時清(qing)理犬只的糞便;

(六)不得由未成(cheng)年人(ren)單獨攜帶。

用(yong)犬(quan)(quan)繩(sheng)牽(qian)領時(shi),犬(quan)(quan)只(zhi)(zhi)體(ti)重(zhong)不滿二十公斤(jin)的(de),應當(dang)用(yong)長(chang)度為兩米以(yi)(yi)下的(de)犬(quan)(quan)繩(sheng);犬(quan)(quan)只(zhi)(zhi)體(ti)重(zhong)二十公斤(jin)以(yi)(yi)上的(de),應當(dang)用(yong)長(chang)度為一點(dian)五米以(yi)(yi)下的(de)犬(quan)(quan)繩(sheng),并為犬(quan)(quan)只(zhi)(zhi)佩(pei)戴口(kou)嚼或者口(kou)罩,由成年人(ren)牽(qian)領。

城市(shi)管(guan)理綜合(he)執法部(bu)門在公共場所(suo)發現違反(fan)本條第一(yi)款(kuan)、第二款(kuan)規定攜帶(dai)犬只進行戶外(wai)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告(gao)知公安機關(guan)處理。

第三十條 犬(quan)(quan)(quan)只(zhi)傷(shang)(shang)害他人(ren)(ren)的,養犬(quan)(quan)(quan)人(ren)(ren)應當立(li)即(ji)將被傷(shang)(shang)害人(ren)(ren)送(song)到醫(yi)療衛(wei)(wei)生機(ji)構(gou)(gou)進(jin)行診治,并在二十(shi)四小(xiao)時內將傷(shang)(shang)人(ren)(ren)犬(quan)(quan)(quan)只(zhi)送(song)到犬(quan)(quan)(quan)只(zhi)留(liu)驗場所,由動物衛(wei)(wei)生監督機(ji)構(gou)(gou)進(jin)行傳染病檢驗。動物衛(wei)(wei)生監督機(ji)構(gou)(gou)應當將犬(quan)(quan)(quan)只(zhi)傷(shang)(shang)人(ren)(ren)情(qing)況和檢驗情(qing)況報送(song)公安機(ji)關,由公安機(ji)關載入犬(quan)(quan)(quan)只(zhi)登(deng)記電子(zi)檔案(an)。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wei)和個人不得占(zhan)用道路、橋(qiao)梁(liang)、人行天(tian)橋(qiao)、地(di)下通道等公共場所飼養、經(jing)營犬只(zhi)。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不得開設(she)犬只銷售、養殖(zhi)、培訓、展覽、表演等(deng)經營場(chang)所(suo)。

開設犬(quan)只(zhi)銷售、養殖、診療、培訓、展覽、表演等經(jing)營(ying)(ying)場所的(de),經(jing)營(ying)(ying)者應當自開展經(jing)營(ying)(ying)之日(ri)(ri)起十五日(ri)(ri)內向(xiang)(xiang)所在(zai)地的(de)區(qu)公安機關備案;舉(ju)辦犬(quan)只(zhi)展覽、表演等活(huo)(huo)動(dong)的(de),組織者應當在(zai)活(huo)(huo)動(dong)開始七日(ri)(ri)前向(xiang)(xiang)活(huo)(huo)動(dong)所在(zai)地的(de)區(qu)公安機關備案。

進行犬只銷售、養(yang)殖、診(zhen)療、培訓、展覽、表演等活(huo)動的(de)(de),犬只和經營(ying)場所應當符合《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guo)動物防疫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規(gui)定的(de)(de)防疫條件,依法應當辦理相(xiang)關許可、登(deng)記(ji)、證明(ming)的(de)(de),按照法律、法規(gui)的(de)(de)規(gui)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市(shi)公安機關應當設立(li)犬只(zhi)留(liu)驗(yan)場所,區公安機關可以設立(li)犬只(zhi)留(liu)驗(yan)場所,接收(shou)(shou)、檢驗(yan)和處理棄養、流浪、扣押(ya)、沒收(shou)(shou)的犬只(zhi)。

公安機(ji)關可以(yi)委托動物診(zhen)療機(ji)構、民間犬(quan)只(zhi)救助機(ji)構接(jie)收、檢驗和處理棄養、流浪、扣押(ya)、沒收的犬(quan)只(zhi)。

支(zhi)持(chi)和鼓勵設(she)立民間犬只(zhi)救助(zhu)機構,從事(shi)(shi)犬只(zhi)救助(zhu)活(huo)動(dong);犬只(zhi)救助(zhu)機構不得(de)從事(shi)(shi)犬只(zhi)經(jing)營活(huo)動(dong)。

第三十四條 養犬(quan)人應(ying)當妥善處(chu)置下(xia)列犬(quan)只;無法(fa)自行(xing)處(chu)置的,應(ying)當將犬(quan)只送(song)到(dao)犬(quan)只留驗(yan)場所,犬(quan)只留驗(yan)場所不得拒(ju)絕接收(shou):

(一)放棄飼養的犬只;

(二)超過規定(ding)數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合(he)條件公安(an)機(ji)關不予辦理養(yang)犬(quan)(quan)登記、養(yang)犬(quan)(quan)登記續(xu)期手續(xu)的犬(quan)(quan)只(zhi)。

犬(quan)只留(liu)驗場(chang)所接收(shou)前款規(gui)定(ding)犬(quan)只,應當向養犬(quan)人出具接收(shou)證明。

第三十五條 公(gong)安機關(guan)發現(xian)流浪犬(quan)只的,應當將犬(quan)只送到犬(quan)只留驗(yan)場(chang)所。

畜牧獸醫(yi)、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bu)門(men)發(fa)現流浪犬只(zhi)(zhi)的(de),應(ying)當將(jiang)犬只(zhi)(zhi)送到犬只(zhi)(zhi)留(liu)驗場所或者告知公安機關進行處(chu)理。

其他單(dan)位和(he)個人發現流浪犬只(zhi)的,可以(yi)將犬只(zhi)送(song)到犬只(zhi)留驗場所(suo)或者告知公安(an)機關進(jin)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犬(quan)(quan)只留驗場所接收流浪(lang)犬(quan)(quan)只,應當(dang)在七日(ri)內查找(zhao)養犬(quan)(quan)人(ren)并通(tong)知(zhi)認領;不能(neng)查明或者養犬(quan)(quan)人(ren)自通(tong)知(zhi)送(song)達之(zhi)日(ri)起七日(ri)內未(wei)予認領的,按照無主犬(quan)(quan)只處理。

第三十七條 犬只(zhi)留驗場所(suo)對接收的棄養犬只(zhi)和無(wu)主犬只(zhi),應(ying)當建立接收犬只(zhi)檔案。

犬只留驗場所接(jie)收的(de)(de)具備飼養條(tiao)件(jian)(jian)的(de)(de)棄養犬只和(he)無(wu)主犬只,符合養犬條(tiao)件(jian)(jian)的(de)(de)單位(wei)或者(zhe)個人(ren)可以領養。

對(dui)無人領養(yang)的(de)棄養(yang)犬只(zhi)和無主犬只(zhi),犬只(zhi)留驗場(chang)所可(ke)以以適當(dang)方式進(jin)行處理;對(dui)其中繼(ji)續(xu)留養(yang)的(de)犬只(zhi),犬只(zhi)留驗場(chang)所應當(dang)進(jin)行傳染病檢驗、免疫(yi)和必要的(de)治療。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de)隨意(yi)拋棄(qi)犬(quan)只(zhi)尸體(ti),不得(de)設置墳(fen)墓埋葬犬(quan)只(zhi)尸體(ti)。

不能自行(xing)妥(tuo)善處(chu)(chu)理(li)犬只尸體(ti)的單位(wei)(wei)和個人應當及時(shi)將(jiang)犬只尸體(ti)送衛生處(chu)(chu)理(li)單位(wei)(wei)作無害化處(chu)(chu)理(li);衛生處(chu)(chu)理(li)單位(wei)(wei)處(chu)(chu)理(li)犬只尸體(ti)不得(de)收費(fei),并應當出具相關處(chu)(chu)理(li)證明。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he)個人發現(xian)犬只患(huan)有(you)或者疑似患(huan)有(you)狂犬病、其他嚴重人畜共(gong)患(huan)傳(chuan)染(ran)性(xing)疫病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畜牧獸醫(yi)行政(zheng)管(guan)理(li)部門、動(dong)物(wu)衛(wei)生監督機構。

發生狂犬病(bing)或者其他嚴重人(ren)(ren)畜共(gong)(gong)患(huan)傳染性(xing)疫病(bing)時,畜牧獸(shou)醫、衛生行政管理部(bu)門、當地區以(yi)上地方人(ren)(ren)民(min)政府應當按照《中(zhong)華人(ren)(ren)民(min)共(gong)(gong)和國(guo)動物(wu)防疫法》、《中(zhong)華人(ren)(ren)民(min)共(gong)(gong)和國(guo)傳染病(bing)防治法》、《中(zhong)華人(ren)(ren)民(min)共(gong)(gong)和國(guo)突發事件(jian)應對法》的有關規(gui)定,立即采取相關處理措施,控制(zhi)疫情(qing)。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guan)應當建立(li)日常(chang)巡查(cha)制度,及時發(fa)現和查(cha)處(chu)違法養犬行為。

第四十一條 相(xiang)關(guan)行政管(guan)理部門(men)及其(qi)(qi)工作人(ren)員(yuan)有下列行為之一的(de),由其(qi)(qi)所(suo)在單位、上(shang)級主管(guan)部門(men)或者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對直接負責(ze)(ze)的(de)主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qi)他直接責(ze)(ze)任人(ren)員(yuan)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cheng)犯罪的(de),由司(si)法(fa)(fa)機(ji)關(guan)依法(fa)(fa)追究刑事(shi)責(ze)(ze)任:

(一)公安機(ji)關(guan)為不符合條(tiao)件的(de)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或者(zhe)續期(qi)手續的(de);

(二)公安機關對符合(he)條(tiao)件的(de)養犬人,無(wu)正(zheng)當理(li)(li)由不予辦理(li)(li)或者(zhe)未(wei)在(zai)規定的(de)期限內(nei)辦理(li)(li)養犬登記、續(xu)期、變更、注(zhu)銷(xiao)等(deng)手續(xu)的(de);

(三(san))動物(wu)衛生監督機(ji)構對犬只免疫監管不力,情節嚴重或(huo)者造成嚴重后果的(de);

(四)公安機(ji)關、城市(shi)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動(dong)物衛生監督(du)機(ji)構對已經發現的(de)依法應當處(chu)罰的(de)違(wei)法養(yang)犬行為未(wei)予處(chu)罰,情節嚴重的(de);

(五)公安機(ji)關、畜牧獸(shou)醫行(xing)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舉報、發(fa)現的(de)(de)流浪犬只(zhi)未(wei)按(an)照本條例的(de)(de)規定履(lv)行(xing)職(zhi)責,情節(jie)嚴重或者造(zao)成嚴重后果的(de)(de);

(六)公安機關不(bu)依法履行巡查職責(ze),監管(guan)不(bu)力,情節嚴(yan)重或者造成嚴(yan)重后果的;

(七)濫(lan)用職權、玩忽職守、徇(xun)私舞弊的其他行(xing)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i)定(ding),在嚴(yan)格(ge)管(guan)理區內飼養、銷售、繁殖危(wei)險犬,或者在一(yi)般管(guan)理區內未對(dui)(dui)危(wei)險犬實行圈(quan)養的(de),由公(gong)安機(ji)關沒收犬只,對(dui)(dui)單位(wei)并處每只犬五千(qian)元罰款(kuan),對(dui)(dui)個人并處每只犬二千(qian)元罰款(kuan)。

違反(fan)本條例第(di)九條規(gui)定(ding),在一般管(guan)理區內飼(si)養(yang)危險犬(quan)未設置醒目警示(shi)標志的(de)(de),或者違反(fan)規(gui)定(ding)攜帶危險犬(quan)外(wai)出的(de)(de),由(you)公安機關(guan)責令改正(zheng),可(ke)以對單位處每只犬(quan)二千元(yuan)以上五千元(yuan)以下(xia)罰款(kuan)(kuan),對個人處每只犬(quan)五百元(yuan)以上一千元(yuan)以下(xia)罰款(kuan)(kuan)。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ding),未送(song)犬只進(jin)行(xing)狂(kuang)犬病等疫病的(de)免(mian)疫的(de),由動(dong)物衛生監(jian)督機構按照《中(zhong)華(hua)人(ren)民共和國動(dong)物防疫法》的(de)有關規定(ding)處(chu)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一(yi)條(tiao)規定,超(chao)過規定數(shu)量養犬的,由公(gong)安機關沒收超(chao)養犬只,每超(chao)養一(yi)只處(chu)二千元(yuan)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二條(tiao)規定,未申請(qing)養犬登記(ji)的(de),由公安(an)機關扣(kou)押犬只(zhi),責令三日(ri)內申請(qing)辦理登記(ji),可以對(dui)單位(wei)處每(mei)只(zhi)犬五千元罰款,對(dui)個人(ren)處每(mei)只(zhi)犬二千元罰款;逾期不申請(qing)補辦的(de),沒收犬只(zhi)。

養(yang)犬(quan)人(ren)對公安(an)機關不予登記的犬(quan)只繼續飼養(yang)的,由公安(an)機關沒收犬(quan)只,對單位處每只犬(quan)五千元罰款,對個人(ren)處每只犬(quan)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申請辦(ban)理養犬(quan)(quan)登記續(xu)期手續(xu)繼(ji)續(xu)養犬(quan)(quan)的,由(you)公安(an)機關責令限期改正(zheng),可以(yi)對單位處每只(zhi)犬(quan)(quan)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每只(zhi)犬(quan)(quan)二千元罰款;逾期不改正(zheng)的,沒(mei)收犬(quan)(quan)只(zhi),吊銷《養犬(quan)(quan)登記證》,收回犬(quan)(quan)牌(pai)。

養犬(quan)人對(dui)公安機關(guan)(guan)不予辦理(li)養犬(quan)登記續(xu)期手(shou)續(xu)的犬(quan)只繼續(xu)飼養的,由公安機關(guan)(guan)沒收犬(quan)只,對(dui)單位(wei)處每(mei)只犬(quan)五千元罰(fa)款,對(dui)個人處每(mei)只犬(quan)二千元罰(fa)款。

第四十七條 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li)第(di)十八條(tiao)規定,未繳(jiao)納(na)養犬管理費的,由公(gong)安機(ji)關(guan)責令(ling)限期補交;逾期不(bu)補交的,沒(mei)收犬只(zhi),吊銷《養犬登(deng)記證(zheng)》,收回犬牌。

第四十八條 有(you)(you)下列行為之一(yi)的,由(you)公安(an)機(ji)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o)治安(an)管理處罰法》的有(you)(you)關規定處罰;構成(cheng)犯罪的,由(you)司法機(ji)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一(yi))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二十一(yi)條(tiao)(tiao)第二款規(gui)定,偽造、變(bian)造或者買(mai)賣有(you)關證件(jian)(jian)、牌照(zhao)和標(biao)識(shi),買(mai)賣或者使用偽造、變(bian)造的有(you)關證件(jian)(jian)、牌照(zhao)和標(biao)識(shi)的;

(二)飼養(yang)犬只,因(yin)噪音等(deng)干擾他人正常生(sheng)活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申請補植犬只(zhi)的電子身份標識的,由公(gong)安機關責令限(xian)期改(gai)正;逾(yu)期不改(gai)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shi)三條規定,虐(nve)待犬(quan)(quan)只(zhi)的,可以由(you)公(gong)安機(ji)關沒收犬(quan)(quan)只(zhi),吊銷《養犬(quan)(quan)登記(ji)證》,收回犬(quan)(quan)牌(pai)。

違反(fan)本條例(li)第二(er)(er)十三(san)條規定,遺(yi)棄犬(quan)只(zhi)(zhi)的,由(you)公安機關責令(ling)領回犬(quan)只(zhi)(zhi)或者(zhe)將犬(quan)只(zhi)(zhi)送(song)到犬(quan)只(zhi)(zhi)留(liu)驗場所;拒不領回犬(quan)只(zhi)(zhi)或者(zhe)拒不將犬(quan)只(zhi)(zhi)送(song)到犬(quan)只(zhi)(zhi)留(liu)驗場所的,處每只(zhi)(zhi)犬(quan)一(yi)千元以上二(er)(er)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二十(shi)四(si)條、第(di)二十(shi)五條、第(di)二十(shi)六條規定(ding),攜帶犬(quan)只進入犬(quan)只禁入區域的,由公安(an)機關責令改正(zheng),可以處五十(shi)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二(er)十七條(tiao)規(gui)定,攜帶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機(ji)關責(ze)令改正,可(ke)以對單位處二(er)千(qian)元(yuan)以上五千(qian)元(yuan)以下罰款,對個(ge)人處五百元(yuan)以上一(yi)千(qian)元(yuan)以下罰款。

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第(di)二十(shi)七條(tiao)規定,攜帶一般管理區(qu)內的犬只進入嚴格管理區(qu)的,由(you)公(gong)安機關責令改(gai)正(zheng),對單位(wei)處(chu)二千(qian)元(yuan)以(yi)(yi)上五千(qian)元(yuan)以(yi)(yi)下罰(fa)款(kuan),對個人處(chu)五百(bai)元(yuan)以(yi)(yi)上一千(qian)元(yuan)以(yi)(yi)下罰(fa)款(kuan)。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di)二十(shi)九條(tiao)第(di)(di)一(yi)款(kuan)第(di)(di)一(yi)、二、三、四、六(liu)項或者(zhe)第(di)(di)二款(kuan)規定的,由公安機關(guan)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dan)位處(chu)(chu)一(yi)千(qian)元(yuan)以(yi)上二千(qian)元(yuan)以(yi)下罰(fa)款(kuan),對個人處(chu)(chu)五十(shi)元(yuan)以(yi)上二百元(yuan)以(yi)下罰(fa)款(kuan)。

第五十四條 有(you)下列行為(wei)之一(yi)的(de),由城市(shi)管理綜(zong)合執(zhi)法部(bu)門按(an)照《廣州(zhou)市(shi)市(shi)容環境(jing)衛生(sheng)管理規定》的(de)有(you)關規定處(chu)理:

(一)違反本(ben)條例第(di)二(er)十九條第(di)一款第(di)五項規定(ding),對(dui)犬(quan)只的(de)糞(fen)便未即(ji)時清(qing)理的(de);

(二)違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八條(tiao)第一(yi)款規(gui)定,隨意拋棄犬(quan)只尸(shi)體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三十條(tiao)(tiao)規定,未送傷人(ren)犬(quan)只到犬(quan)只留驗(yan)場所的(de),由公(gong)安機(ji)關(guan)責令(ling)改(gai)正(zheng);拒不(bu)改(gai)正(zheng)的(de),由公(gong)安機(ji)關(guan)將傷人(ren)犬(quan)只送到犬(quan)只留驗(yan)場所,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kuan)。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shi)一條規定,占(zhan)用道路、橋梁、人(ren)行(xing)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suo)飼養、經營犬(quan)只的,由城市(shi)管(guan)理綜合執法部門責(ze)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wu)十(shi)元(yuan)以(yi)上二(er)百元(yuan)以(yi)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三十二(er)(er)條(tiao)第(di)二(er)(er)款規(gui)定,開設相(xiang)關經(jing)營場所或者從(cong)事相(xiang)關活動未備案的(de),由公安機關予以(yi)警告,責令(ling)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yi)款(kuan)規定,設置墳墓(mu)埋葬犬只(zhi)尸體的,由城(cheng)市管理綜(zong)合執法部門責令改(gai)正,處一(yi)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kuan)。

第五十九條 違(wei)反本條(tiao)例,養犬(quan)(quan)人三年(nian)內被行政管理部門處(chu)罰(fa)累計(ji)達三次,或(huo)者被沒收犬(quan)(quan)只、吊銷(xiao)《養犬(quan)(quan)登記證》的,自(zi)最(zui)后一次行政處(chu)罰(fa)作出之(zhi)日(ri)起五(wu)年(nian)內公(gong)安機關不予辦(ban)理養犬(quan)(quan)登記。

第六十條 違反本(ben)條例(li),其他法律、法規(gui)規(gui)定了行政(zheng)處罰的,由有關行政(zheng)管理部門按照各自(zi)職(zhi)責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

養犬造成(cheng)他人(ren)人(ren)身、財產損害(hai)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ren)。

第六十一條 本(ben)條例自(zi)2009年7月(yue)1日起施行。1997年1月(yue)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養犬(quan)管理規(gui)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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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