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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養狗的法律規定 廣州的養犬新規 廣州市養犬政策文件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廣州市養狗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為規范養犬行為和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廣州市養犬政策文件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廣州的養犬新規內容吧。

《廣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wei)規范養犬行(xing)為(wei)和養犬管理,保障公民(min)健康(kang)和人身安(an)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zhou)市實際,制(zhi)定本(ben)條例。

第二條 廣州(zhou)市行政區域內的(de)(de)養(yang)犬行為(wei)以(yi)及對養(yang)犬的(de)(de)管理活動,適(shi)用(yong)本條例。

軍用(yong)、警用(yong)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gong)作(zuo)需要飼(si)養犬只的管理,不(bu)適用(yong)本條(tiao)例。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zheng)府(fu)應(ying)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工(gong)作機(ji)制(zhi),組織(zhi)本行政(zheng)區域內的養犬行政(zheng)管理工(gong)作。

市公安機關主管廣(guang)州市行政(zheng)區(qu)域內(nei)的養(yang)犬(quan)行政(zheng)管理(li)工作(zuo),負責組(zu)織實施(shi)本條例。區(qu)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zheng)區(qu)域內(nei)的養(yang)犬(quan)行政(zheng)管理(li)工作(zuo)。

其他(ta)相關(guan)行(xing)政管理(li)部門按(an)照下(xia)列規定履行(xing)職責(ze):

(一(yi))畜(chu)牧獸醫行政(zheng)管理部(bu)門負責(ze)組(zu)織(zhi)犬只(zhi)的狂(kuang)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gong)作;

(二)城市(shi)管(guan)理綜合執(zhi)法部(bu)門負責(ze)查處養犬影響公共(gong)場所環境衛生的(de)行為;

(三(san))工商行政管(guan)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jian)督管(guan)理;

(四)衛生行政(zheng)管理部門負責預防(fang)狂(kuang)犬(quan)(quan)病(bing)(bing)等疾病(bing)(bing)的(de)(de)教育,人患狂(kuang)犬(quan)(quan)病(bing)(bing)疫情的(de)(de)監(jian)測,人用(yong)狂(kuang)犬(quan)(quan)病(bing)(bing)疫苗注(zhu)射和狂(kuang)犬(quan)(quan)病(bing)(bing)病(bing)(bing)人診治的(de)(de)管理;

(五)市政園(yuan)林(lin)行政管(guan)理(li)部門負責公園(yuan)內犬只活動區域的建設(she)和管(guan)理(li);

(六)價(jia)格行政管理(li)部門負責養犬管理(li)收費監(jian)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ren)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guan)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行政管理工(gong)作(zuo)。

第四條 公安(an)機(ji)關可以委托(tuo)符(fu)合法律、法規規定(ding)條(tiao)件的組(zu)織實(shi)施養犬(quan)管(guan)理的具體事務(wu)。

第五條 居民(min)委員會、村(cun)民(min)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xing)政管理部門開(kai)展養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區內(nei)開(kai)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接受居民(min)的舉報、投訴;對違法養犬行(xing)為予以制止,并向有關行(xing)政管理部門報告;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居民(min)委員(yuan)會、村民(min)委員(yuan)會、住(zhu)宅小區(qu)業主委員(yuan)會可以(yi)就本居住(zhu)區(qu)內有關養犬事項制(zhi)定公約,并組(zu)織實施。

物業服務(wu)企(qi)業應當在本居(ju)住區內開展依法養犬(quan)、文(wen)明(ming)養犬(quan)的宣傳;對違(wei)法養犬(quan)行為予以制(zhi)止,并(bing)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養(yang)犬相(xiang)關(guan)的社會團體、組織,應當倡導(dao)依(yi)法養(yang)犬、文明養(yang)犬,協助有關(guan)行政管理部(bu)門做(zuo)好養(yang)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對于違法(fa)養犬行(xing)為,任(ren)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xing)勸阻、舉報和投訴(su)。

公(gong)安(an)機關應當(dang)公(gong)布受理(li)舉(ju)報(bao)、投訴的電話(hua)、信箱、電子郵箱,接到舉(ju)報(bao)、投訴后應當(dang)登記,及時處理(li),并在(zai)十個工作日內(nei)將處理(li)情(qing)況(kuang)告知舉(ju)報(bao)人(ren)、投訴人(ren)。

第七條 公(gong)(gong)(gong)安機(ji)關(guan)應當開展依(yi)法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的宣傳教育,公(gong)(gong)(gong)布養(yang)犬(quan)管理和(he)服務的有關(guan)信息,受理公(gong)(gong)(gong)眾咨詢、求助,為公(gong)(gong)(gong)眾提供養(yang)犬(quan)信息服務。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yang)犬管理和服務的電(dian)子信息系統,與(yu)其他相關行(xing)政管理部(bu)門實行(xing)養(yang)犬登記、免疫和處罰等信息共享。

第八條 廣州市行(xing)(xing)政街轄區為養(yang)犬(quan)嚴格管理(li)(li)區,實行(xing)(xing)犬(quan)只強(qiang)制(zhi)免疫和(he)養(yang)犬(quan)登記制(zhi)度;鎮轄區為養(yang)犬(quan)一般(ban)管理(li)(li)區,實行(xing)(xing)犬(quan)只強(qiang)制(zhi)免疫制(zhi)度。

行政(zheng)街轄區(qu)(qu)(qu)(qu)(qu)內的農村地(di)區(qu)(qu)(qu)(qu)(qu),經區(qu)(qu)(qu)(qu)(qu)人民政(zheng)府決(jue)定(ding),可(ke)以劃定(ding)為一(yi)般管理(li)區(qu)(qu)(qu)(qu)(qu);鎮轄區(qu)(qu)(qu)(qu)(qu)內的住(zhu)宅小區(qu)(qu)(qu)(qu)(qu)和(he)鎮人民政(zheng)府所在(zai)地(di)的城(cheng)市建成區(qu)(qu)(qu)(qu)(qu),經區(qu)(qu)(qu)(qu)(qu)人民政(zheng)府決(jue)定(ding),可(ke)以劃定(ding)為嚴格管理(li)區(qu)(qu)(qu)(qu)(qu)。

第九條 嚴格管(guan)理區內禁(jin)止飼(si)養、銷售(shou)、繁殖危險犬。

一般管理區(qu)內養犬(quan)人飼養危(wei)險(xian)犬(quan)的(de),應當對危(wei)險(xian)犬(quan)實行圈(quan)養,在圈(quan)養地點設置醒目的(de)警示標志;除免疫、診(zhen)療外,不得攜帶外出(chu);因免疫、診(zhen)療攜帶外出(chu)的(de),應當裝入犬(quan)籠。

危險犬的具體(ti)標準由市(shi)公安機關會同市(shi)畜牧獸醫(yi)行政管理(li)部門確(que)定,并向社會公布(bu)。

第十條 犬(quan)只(zhi)出(chu)生(sheng)滿三(san)個(ge)月的,養犬(quan)人應(ying)當將犬(quan)只(zhi)送動物衛生(sheng)監(jian)督機構或者(zhe)依法設立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xing)狂犬(quan)病(bing)等(deng)疫病(bing)的免疫,取(qu)得犬(quan)只(zhi)免疫證明。

免(mian)疫有效(xiao)期滿前三十日內,養犬(quan)人應當送犬(quan)只再次進行免(mian)疫。

犬只狂犬病(bing)(bing)等疫病(bing)(bing)免(mian)疫的(de)具體(ti)辦法,由(you)市畜牧獸醫行(xing)政管理部(bu)門制(zhi)定。

公安機(ji)關發現犬(quan)只(zhi)未依法進行狂犬(quan)病等疫病的(de)免疫的(de),應當(dang)告(gao)知動(dong)物衛生(sheng)監(jian)督機(ji)構(gou)。

第十一條 嚴格管理區內個人(ren)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

母犬(quan)繁殖幼犬(quan)的,養犬(quan)人應當(dang)在幼犬(quan)出(chu)生三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四(si)條的規定(ding)(ding)處理(li)超過前款規定(ding)(ding)數(shu)量的犬(quan)只。

第十二條 嚴格管理區(qu)內養(yang)犬(quan),犬(quan)齡(ling)滿三個月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申請養(yang)犬(quan)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qing)養犬登記(ji)的單位,應當符合下(xia)列條(tiao)件:

(一)能夠(gou)獨立承擔(dan)法律責任;

(二)有看護(hu)財(cai)物、展(zhan)覽、表演等合理(li)用途;

(三)有(you)健全的養犬管(guan)理制(zhi)度;

(四)有專人管養犬(quan)只(zhi);

(五)有犬籠、犬舍(she)、圍(wei)墻等圈養設(she)施。

第十四條 申(shen)請養犬登記(ji)的個人(ren),應(ying)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you)完(wan)全(quan)民事(shi)行(xing)為能力;

(二(er))有獨立(li)的(de)居(ju)所。

第十五條 申請養犬登(deng)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居(ju)所所在(zai)地的公安派出所辦(ban)理:

(一)單位申請養(yang)犬(quan)的,持單位主體資格證(zheng)明、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fen)證(zheng)明、犬(quan)只免疫證(zheng)明、犬(quan)只數量(liang)清(qing)單以(yi)及符合(he)本(ben)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zheng)明;

(二(er))個人申請養犬(quan)的(de),攜帶犬(quan)只(zhi)并持養犬(quan)人身份證(zheng)(zheng)明、犬(quan)只(zhi)免疫證(zheng)(zheng)明以及符合本(ben)條例第十四(si)條規定(ding)條件(jian)的(de)相關證(zheng)(zheng)明。

第十六條 區(qu)公安機關應當(dang)在收(shou)到養犬申(shen)請之日起(qi)十五個工作日內進(jin)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yu)登(deng)記(ji)(ji)的(de)決定。符合條(tiao)件的(de),應當(dang)予(yu)以登(deng)記(ji)(ji),并(bing)發放《養犬登(deng)記(ji)(ji)證》和(he)犬牌,為(wei)犬只植入電子(zi)身(shen)份標識(shi);不符合條(tiao)件的(de),不予(yu)登(deng)記(ji)(ji),并(bing)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shen)請人(ren)三日內將(jiang)犬只自行處置(zhi)或者送到犬只留驗場所(suo)。

第十七條 養(yang)犬(quan)人應當在《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上注明的登記(ji)有效(xiao)期(qi)屆滿(man)前三十日內,持犬(quan)只免疫(yi)證明到居所(suo)所(suo)在地的公安派出(chu)所(suo)申請辦理養(yang)犬(quan)登記(ji)續期(qi)手續。

登記有(you)效期(qi)由公安機關根據犬只(zhi)免疫(yi)有(you)效期(qi)、養犬人(ren)繳(jiao)納養犬管(guan)理費等情(qing)況(kuang)確定。

個人第一(yi)次申請辦理(li)養犬登記(ji)續(xu)期(qi)手續(xu)的,應(ying)當攜帶犬只到(dao)居所(suo)(suo)所(suo)(suo)在(zai)地的公(gong)安派出所(suo)(suo)辦理(li)。

養(yang)(yang)犬(quan)人在(zai)本條例(li)施行(xing)前(qian)按照《廣州市養(yang)(yang)犬(quan)管理(li)(li)規定(ding)》的(de)規定(ding)已為犬(quan)只辦理(li)(li)過養(yang)(yang)犬(quan)許可(ke)證的(de),本條例(li)施行(xing)后可(ke)以(yi)直接申(shen)請(qing)辦理(li)(li)養(yang)(yang)犬(quan)登記續期手續。

第十八條 在嚴(yan)格管理區內養(yang)(yang)犬應當繳納養(yang)(yang)犬管理費。

養(yang)犬管理費的征收標準為每(mei)只(zhi)犬第一年五百(bai)元(yuan),第二年起每(mei)年三百(bai)元(yuan)。

盲人飼養導盲犬(quan)(quan)(quan)只(zhi)、肢體重殘人士飼養扶助犬(quan)(quan)(quan)只(zhi)的(de),免繳養犬(quan)(quan)(quan)管(guan)理費;飼養絕(jue)育(yu)犬(quan)(quan)(quan)只(zhi)的(de),從犬(quan)(quan)(quan)只(zhi)絕(jue)育(yu)的(de)下年起免繳兩(liang)年養犬(quan)(quan)(quan)管(guan)理費。

養犬(quan)(quan)管理(li)(li)費(fei)由區公(gong)安機關在辦理(li)(li)登(deng)記(ji)(ji)或者登(deng)記(ji)(ji)續期時征收(shou),上繳(jiao)市級財(cai)政,實行收(shou)支兩條(tiao)線管理(li)(li);養犬(quan)(quan)行政管理(li)(li)工(gong)作以(yi)及相關服務所需(xu)經費(fei),列入(ru)財(cai)政預算。

第十九條 《養(yang)(yang)犬(quan)登(deng)(deng)記(ji)(ji)證》登(deng)(deng)記(ji)(ji)的(de)(de)養(yang)(yang)犬(quan)人(ren)因出(chu)國定居(ju)(ju)、死亡等原因需要變更(geng)為家庭其他成(cheng)員,或者(zhe)養(yang)(yang)犬(quan)人(ren)居(ju)(ju)所(suo)(suo)發(fa)生變更(geng)的(de)(de),養(yang)(yang)犬(quan)人(ren)應當自變更(geng)事實發(fa)生之日起十(shi)五日內,持《養(yang)(yang)犬(quan)登(deng)(deng)記(ji)(ji)證》以及相關證明材(cai)料到居(ju)(ju)所(suo)(suo)所(suo)(suo)在地的(de)(de)公安派出(chu)所(suo)(suo)申請辦理養(yang)(yang)犬(quan)登(deng)(deng)記(ji)(ji)變更(geng)手續。

第二十條 發生(sheng)下列(lie)情(qing)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在(zai)十(shi)五日(ri)內到居所(suo)所(suo)在(zai)地(di)的公安派出(chu)所(suo)申請(qing)辦理養犬登記注銷手續:

(一)已經登記的(de)犬(quan)只死亡的(de);

(二(er))養犬(quan)人放(fang)棄飼養已經登記(ji)的(de)犬(quan)只(zhi),將犬(quan)只(zhi)按照第三(san)十四(si)條的(de)規(gui)定自行妥善處置(zhi)或者(zhe)送到犬(quan)只(zhi)留驗(yan)場所的(de)。

第二十一條 犬只(zhi)免疫(yi)證明由(you)市畜(chu)牧獸(shou)醫(yi)行政(zheng)管理部(bu)門統(tong)一印制,《養犬登記證》、犬牌、犬只(zhi)的電(dian)子(zi)身份標識由(you)市公安機關統(tong)一印制或(huo)者設(she)置。

禁止偽造(zao)(zao)(zao)、變造(zao)(zao)(zao)或者買賣犬(quan)只免(mian)疫(yi)證明(ming)、《養犬(quan)登記(ji)證》、犬(quan)牌和犬(quan)只電子身份標識(shi)。禁止買賣或者使用偽造(zao)(zao)(zao)、變造(zao)(zao)(zao)的犬(quan)只免(mian)疫(yi)證明(ming)、《養犬(quan)登記(ji)證》、犬(quan)牌和犬(quan)只電子身份標識(shi)。

《養犬(quan)(quan)登記證》、犬(quan)(quan)牌、犬(quan)(quan)只的(de)(de)電子(zi)身(shen)份標識損毀或(huo)者遺失的(de)(de),養犬(quan)(quan)人應當自損毀或(huo)者遺失之(zhi)日(ri)起十五(wu)日(ri)內申請換發、補發或(huo)者補植。

第二十二條 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犬(quan)只登記電(dian)子(zi)檔(dang)案,記載下列(lie)事項(xiang):

(一)養犬人姓名或(huo)者名稱、地址、聯系(xi)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出生時間、主要(yao)體貌(mao)特征和照片;

(三(san))《養犬(quan)(quan)(quan)(quan)登記證(zheng)》號碼、發(fa)(fa)放時間,以及《養犬(quan)(quan)(quan)(quan)登記證(zheng)》、犬(quan)(quan)(quan)(quan)牌、犬(quan)(quan)(quan)(quan)只的(de)電子身(shen)份(fen)標識的(de)換發(fa)(fa)、補發(fa)(fa)、補植等(deng)情(qing)況;

(四)登(deng)記續(xu)期、變更、注銷等情況;

(五)犬只(zhi)免(mian)疫(yi)證(zheng)明號碼(ma)和犬只(zhi)狂犬病免(mian)疫(yi)情(qing)況;

(六)養犬管理費的繳(jiao)納情況;

(七)違法(fa)養犬行為;

(八)犬只傷人情況;

(九)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養(yang)犬人(ren)應當妥善管理和飼(si)養(yang)犬只,不得(de)因養(yang)犬干擾他人(ren)正常生產生活、影響公共秩(zhi)序與(yu)安全(quan)或者破壞市容環境(jing)衛(wei)生,不得(de)虐待或者遺(yi)棄犬只。

第二十四條 下列區域,除專門為(wei)犬只(zhi)提(ti)供服務或(huo)者(zhe)開(kai)設專門的(de)犬只(zhi)服務區域外,禁(jin)止攜帶犬只(zhi)進入:

(一(yi))黨政機關(guan)、醫院、學校和幼兒(er)園;

(二)少年宮等少年兒童(tong)活(huo)動場(chang)所;

(三)博物館(guan)、美術(shu)館(guan)、圖書(shu)館(guan)、影劇院和體育場(chang)館(guan);

(四)餐廳和食(shi)品(pin)商店;

(五(wu))小型出租汽車(che)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ju)和候(hou)(hou)車(che)室、候(hou)(hou)機(ji)室、候(hou)(hou)船室;

(六)風景區、歷史名(ming)園(yuan)(yuan)、名(ming)勝(sheng)古跡(ji)園(yuan)(yuan)、紀念性公園(yuan)(yuan)和動物園(yuan)(yuan)。

盲人、肢體重(zhong)殘人士(shi)可(ke)以分別攜帶導盲犬(quan)只(zhi)、扶助犬(quan)只(zhi)進入前款所列區域。

第二十五條 重大節日或者舉辦大型活(huo)動期(qi)間(jian),市、區人民政府(fu)可(ke)以在本行政區域內(nei)劃定區域,臨時禁止攜帶(dai)犬(quan)只進入。

臨時(shi)禁入區域(yu)劃定后,應當予以(yi)公(gong)布(bu),并設置犬(quan)只禁入標(biao)志。

第二十六條 除本條例第(di)(di)二十(shi)四(si)條、第(di)(di)二十(shi)五條規(gui)定(ding)的犬(quan)只(zhi)(zhi)禁(jin)(jin)(jin)入區域外,任(ren)何單位和個人可以(yi)(yi)決(jue)定(ding)其經營或者(zhe)管理的場(chang)所禁(jin)(jin)(jin)止攜(xie)帶(dai)犬(quan)只(zhi)(zhi)進(jin)入。決(jue)定(ding)禁(jin)(jin)(jin)止攜(xie)帶(dai)犬(quan)只(zhi)(zhi)進(jin)入的,應當(dang)以(yi)(yi)設置(zhi)犬(quan)只(zhi)(zhi)禁(jin)(jin)(jin)入標(biao)志等方式予以(yi)(yi)明示。

第二十七條 下列犬只(zhi),應當實(shi)行圈養(yang),除免疫、登記(ji)、診療外,不(bu)得攜(xie)帶(dai)外出:

(一(yi))單位飼(si)養的犬只(zhi);

(二)未經(jing)免(mian)疫的犬(quan)只(zhi);

(三)嚴格管(guan)理區內未經登(deng)記(ji)的(de)犬(quan)只;

(四)三年內(nei)有傷人行(xing)為記錄的犬只。

前(qian)款規定的(de)犬只因免疫、登記(ji)、診療攜帶(dai)外(wai)出(chu)的(de),應當裝入犬籠。

一般管(guan)理區內的犬(quan)只(zhi),不得進入嚴格(ge)管(guan)理區。

第二十八條 市(shi)政園林行政管(guan)理部門可以(yi)在其管(guan)理的公(gong)園內開設犬只(zhi)活動公(gong)共區域。

居民(min)委(wei)員會(hui)、住宅區業主委(wei)員會(hui)可以根據相關公(gong)約(yue)劃定本居住區內的(de)犬(quan)只活動區域。

犬(quan)只活動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de)(de)環(huan)境衛(wei)生(sheng)設施以及(ji)注明區域范(fan)圍(wei)、開放時(shi)間(jian)、警(jing)示事(shi)項等(deng)內容的(de)(de)告示牌。

第二十九條 在嚴格管理區內攜(xie)帶犬只(zhi)進行戶外活動(dong)時(shi),應當遵守下(xia)列(lie)規定:

(一)用犬(quan)繩牽領(ling)犬(quan)只;

(二)為犬(quan)只佩戴犬(quan)牌;

(三)避讓(rang)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can)疾(ji)人、孕(yun)婦(fu)和兒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gong)擊行為;

(五)即時清(qing)理犬(quan)只的糞便;

(六(liu))不得由未成(cheng)年人(ren)單(dan)獨攜帶(dai)。

用(yong)犬繩(sheng)(sheng)(sheng)牽(qian)領(ling)時,犬只(zhi)體重不滿(man)二十(shi)公(gong)斤的(de)(de),應(ying)當(dang)用(yong)長度為兩米以(yi)(yi)下的(de)(de)犬繩(sheng)(sheng)(sheng);犬只(zhi)體重二十(shi)公(gong)斤以(yi)(yi)上的(de)(de),應(ying)當(dang)用(yong)長度為一點五米以(yi)(yi)下的(de)(de)犬繩(sheng)(sheng)(sheng),并為犬只(zhi)佩戴口(kou)嚼或者口(kou)罩,由成年人牽(qian)領(ling)。

城(cheng)市管理綜合執法(fa)部門在公(gong)共場所發現(xian)違反(fan)本條第一(yi)款(kuan)、第二(er)款(kuan)規定攜帶(dai)犬(quan)只進行戶(hu)外活(huo)動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告知(zhi)公(gong)安(an)機關(guan)處理。

第三十條 犬(quan)(quan)只(zhi)(zhi)傷(shang)害他人(ren)(ren)的,養犬(quan)(quan)人(ren)(ren)應當立即將(jiang)被(bei)傷(shang)害人(ren)(ren)送(song)(song)到(dao)醫療衛(wei)(wei)生(sheng)機(ji)構進行診治,并在二十四小時(shi)內將(jiang)傷(shang)人(ren)(ren)犬(quan)(quan)只(zhi)(zhi)送(song)(song)到(dao)犬(quan)(quan)只(zhi)(zhi)留驗(yan)場所,由動物衛(wei)(wei)生(sheng)監督機(ji)構進行傳染病檢驗(yan)。動物衛(wei)(wei)生(sheng)監督機(ji)構應當將(jiang)犬(quan)(quan)只(zhi)(zhi)傷(shang)人(ren)(ren)情況和檢驗(yan)情況報送(song)(song)公安(an)機(ji)關,由公安(an)機(ji)關載入(ru)犬(quan)(quan)只(zhi)(zhi)登記電子檔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ren)不得占用道路、橋梁(liang)、人(ren)行天橋、地(di)下(xia)通道等公(gong)共場所飼養(yang)、經營犬只。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小(xiao)區內不(bu)得開(kai)設犬只銷售(shou)、養殖、培訓、展覽、表演等經營場所。

開(kai)設犬(quan)只銷售(shou)、養殖、診療、培(pei)訓、展覽、表(biao)演(yan)等經(jing)營場所(suo)的(de)(de)(de),經(jing)營者應當自開(kai)展經(jing)營之日(ri)起十(shi)五日(ri)內向所(suo)在地(di)的(de)(de)(de)區公安(an)(an)機關(guan)備(bei)案(an);舉辦(ban)犬(quan)只展覽、表(biao)演(yan)等活動(dong)的(de)(de)(de),組織者應當在活動(dong)開(kai)始七日(ri)前(qian)向活動(dong)所(suo)在地(di)的(de)(de)(de)區公安(an)(an)機關(guan)備(bei)案(an)。

進行犬只銷售(shou)、養殖、診(zhen)療、培訓、展覽、表演等活動的(de),犬只和經營場所應(ying)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fa)》、《廣東省動物防疫條(tiao)例》規定的(de)防疫條(tiao)件,依法(fa)應(ying)當辦理相關(guan)許(xu)可、登(deng)記、證明的(de),按(an)照(zhao)法(fa)律、法(fa)規的(de)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市公安(an)(an)機(ji)關應(ying)當設(she)立(li)犬只留驗(yan)場(chang)所(suo),區公安(an)(an)機(ji)關可以設(she)立(li)犬只留驗(yan)場(chang)所(suo),接(jie)收、檢驗(yan)和(he)處(chu)理(li)棄養、流(liu)浪(lang)、扣押(ya)、沒收的犬只。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動物診療(liao)機構(gou)、民(min)間(jian)犬只(zhi)救助機構(gou)接收、檢驗和處理棄養、流(liu)浪、扣押、沒收的犬只(zhi)。

支持和鼓勵設立民間犬(quan)(quan)只救(jiu)助機(ji)構(gou),從(cong)事犬(quan)(quan)只救(jiu)助活動(dong)(dong);犬(quan)(quan)只救(jiu)助機(ji)構(gou)不得從(cong)事犬(quan)(quan)只經營活動(dong)(dong)。

第三十四條 養犬(quan)(quan)人(ren)應當妥善處(chu)置下列犬(quan)(quan)只;無(wu)法(fa)自行(xing)處(chu)置的,應當將犬(quan)(quan)只送到(dao)犬(quan)(quan)只留驗場所,犬(quan)(quan)只留驗場所不得拒絕接收:

(一)放棄飼養(yang)的犬(quan)只;

(二)超過規定數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合條(tiao)件公(gong)安機關不予辦理(li)養犬登(deng)記、養犬登(deng)記續期手(shou)續的犬只。

犬(quan)只留驗場所接收前款規定(ding)犬(quan)只,應(ying)當向(xiang)養犬(quan)人出具(ju)接收證明。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發現(xian)流(liu)浪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到犬只留(liu)驗場(chang)所(suo)。

畜(chu)牧獸醫、城市管(guan)理(li)(li)綜合(he)執法等部門(men)發現流浪犬只的,應當(dang)將犬只送到犬只留驗場所或者(zhe)告知公安機關進行處理(li)(li)。

其他單位和個(ge)人發現流浪犬只(zhi)(zhi)的,可以將(jiang)犬只(zhi)(zhi)送到犬只(zhi)(zhi)留驗場所或(huo)者告知公安機關進(jin)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犬只留驗場所接收流浪犬只,應(ying)當在(zai)七(qi)日(ri)內(nei)(nei)查找養犬人并通知(zhi)認領;不(bu)能查明或者養犬人自通知(zhi)送達(da)之日(ri)起七(qi)日(ri)內(nei)(nei)未予認領的,按照無主犬只處理。

第三十七條 犬只留驗場所對接(jie)收的棄養犬只和無(wu)主(zhu)犬只,應當建立接(jie)收犬只檔案。

犬只(zhi)留(liu)驗場所接收的具(ju)備飼養條(tiao)件的棄養犬只(zhi)和無主犬只(zhi),符合養犬條(tiao)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領養。

對(dui)無人領養(yang)的(de)棄養(yang)犬只和無主犬只,犬只留(liu)驗(yan)場(chang)所(suo)可以(yi)以(yi)適當(dang)方式進(jin)行(xing)處理;對(dui)其(qi)中繼續留(liu)養(yang)的(de)犬只,犬只留(liu)驗(yan)場(chang)所(suo)應當(dang)進(jin)行(xing)傳染病檢驗(yan)、免疫和必要(yao)的(de)治療。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ren)不得(de)隨意拋棄犬只尸(shi)體,不得(de)設置墳墓(mu)埋葬犬只尸(shi)體。

不能自(zi)行妥善處(chu)(chu)理(li)犬(quan)只(zhi)尸(shi)(shi)體(ti)的(de)單位(wei)(wei)和個人應當(dang)及時將犬(quan)只(zhi)尸(shi)(shi)體(ti)送衛(wei)生處(chu)(chu)理(li)單位(wei)(wei)作無(wu)害化處(chu)(chu)理(li);衛(wei)生處(chu)(chu)理(li)單位(wei)(wei)處(chu)(chu)理(li)犬(quan)只(zhi)尸(shi)(shi)體(ti)不得(de)收費,并應當(dang)出具相關處(chu)(chu)理(li)證明。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zhi)患(huan)有(you)或者疑似患(huan)有(you)狂犬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huan)傳染性疫病的(de),應當(dang)及時通知當(dang)地畜牧獸醫(yi)行(xing)政(zheng)管理部(bu)門、動物衛生監(jian)督(du)機構(gou)。

發(fa)生狂(kuang)犬病(bing)(bing)或者其他嚴重人畜(chu)共(gong)患傳染性(xing)疫(yi)病(bing)(bing)時,畜(chu)牧獸醫、衛(wei)生行政管理(li)(li)部門、當地區以上(shang)地方(fang)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zhong)華(hua)(hua)人民共(gong)和國(guo)動物(wu)防疫(yi)法(fa)》、《中(zhong)華(hua)(hua)人民共(gong)和國(guo)傳染病(bing)(bing)防治法(fa)》、《中(zhong)華(hua)(hua)人民共(gong)和國(guo)突(tu)發(fa)事件應對(dui)法(fa)》的有關規定(ding),立即采取相關處(chu)理(li)(li)措施,控制疫(yi)情。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fa)現和查處違法(fa)養犬(quan)行為。

第四十一條 相(xiang)關(guan)(guan)行(xing)政(zheng)管理部(bu)門及其工作人(ren)員有下列行(xing)為(wei)之一的,由其所(suo)在單(dan)位、上(shang)級主(zhu)管部(bu)門或者監察機關(guan)(guan)對直(zhi)接負責的主(zhu)管人(ren)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人(ren)員給予通報批評、行(xing)政(zheng)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fa)機關(guan)(guan)依法(fa)追究刑(xing)事責任:

(一(yi))公安機關為(wei)不符合條(tiao)件的(de)養(yang)犬人辦(ban)理養(yang)犬登記或者續期手續的(de);

(二(er))公安機(ji)關(guan)對符(fu)合條件的(de)養犬(quan)人(ren),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huo)者未在規定的(de)期(qi)限(xian)內辦理養犬(quan)登記、續期(qi)、變(bian)更、注(zhu)銷等手續的(de);

(三)動物衛生監(jian)督機構對犬(quan)只免疫監(jian)管不力,情節嚴重(zhong)(zhong)或者造成(cheng)嚴重(zhong)(zhong)后(hou)果(guo)的;

(四)公(gong)安機(ji)關、城(cheng)市管理(li)綜合執(zhi)法(fa)部門、動物衛(wei)生監督機(ji)構對已(yi)經發現的依法(fa)應當處罰的違法(fa)養犬行為未予處罰,情節嚴重的;

(五(wu))公安機關(guan)、畜牧獸(shou)醫行政(zheng)管(guan)(guan)理部(bu)門和城市(shi)管(guan)(guan)理綜合(he)執法部(bu)門對舉報、發現的(de)(de)流浪犬只(zhi)未按照本條(tiao)例的(de)(de)規定履行職責(ze),情(qing)節嚴重或者造(zao)成嚴重后果(guo)的(de)(de);

(六)公(gong)安機關不依法(fa)履行巡查職責,監管不力,情節(jie)嚴(yan)(yan)重或(huo)者(zhe)造成嚴(yan)(yan)重后(hou)果的(de);

(七(qi))濫用職權(quan)、玩忽職守、徇私(si)舞弊的其他行為(wei)。

第四十二條 違(wei)反本條例(li)第(di)九條規定(ding),在嚴格管理區內(nei)飼養、銷售、繁殖危(wei)險(xian)犬,或(huo)者在一般管理區內(nei)未對(dui)(dui)危(wei)險(xian)犬實行(xing)圈養的,由(you)公安(an)機關沒收(shou)犬只(zhi),對(dui)(dui)單位并處(chu)每只(zhi)犬五千元罰(fa)款,對(dui)(dui)個人并處(chu)每只(zhi)犬二千元罰(fa)款。

違反(fan)本條例第九條規定(ding),在一般(ban)管理區內飼養(yang)危(wei)險(xian)犬(quan)(quan)未(wei)設置醒(xing)目警(jing)示標志的(de),或者違反(fan)規定(ding)攜帶危(wei)險(xian)犬(quan)(quan)外出的(de),由公安機關(guan)責令改(gai)正,可以對單位處每(mei)只犬(quan)(quan)二千(qian)元(yuan)以上(shang)五千(qian)元(yuan)以下罰款,對個人處每(mei)只犬(quan)(quan)五百元(yuan)以上(shang)一千(qian)元(yuan)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shi)條規定,未送犬只進行狂犬病等疫(yi)病的免疫(yi)的,由動物(wu)衛生監督(du)機構按照《中(zhong)華人(ren)民(min)共和國(guo)動物(wu)防(fang)疫(yi)法》的有(you)關規定處理(li)。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li)第十一條規(gui)定,超過規(gui)定數量(liang)養(yang)(yang)犬的,由公安機關沒(mei)收超養(yang)(yang)犬只,每超養(yang)(yang)一只處二(er)千元罰款(kuan)。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十(shi)二(er)條(tiao)規定,未申(shen)請養(yang)犬登記的(de),由公安機關扣押犬只(zhi),責令三日內(nei)申(shen)請辦(ban)理登記,可以對單位處(chu)每只(zhi)犬五千元罰款(kuan),對個(ge)人處(chu)每只(zhi)犬二(er)千元罰款(kuan);逾期不申(shen)請補辦(ban)的(de),沒收(shou)犬只(zhi)。

養犬(quan)(quan)人對(dui)公(gong)安機關(guan)不予登記的犬(quan)(quan)只繼(ji)續飼養的,由公(gong)安機關(guan)沒收(shou)犬(quan)(quan)只,對(dui)單位處每只犬(quan)(quan)五(wu)千(qian)元罰款,對(dui)個人處每只犬(quan)(quan)二(er)千(qian)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申(shen)請辦理養(yang)犬(quan)(quan)登記續(xu)(xu)(xu)期手續(xu)(xu)(xu)繼續(xu)(xu)(xu)養(yang)犬(quan)(quan)的(de),由(you)公安(an)機關責(ze)令限(xian)期改(gai)正,可以對(dui)單(dan)位處(chu)每只(zhi)犬(quan)(quan)五千元罰款(kuan),對(dui)個人處(chu)每只(zhi)犬(quan)(quan)二千元罰款(kuan);逾期不改(gai)正的(de),沒收(shou)犬(quan)(quan)只(zhi),吊銷(xiao)《養(yang)犬(quan)(quan)登記證》,收(shou)回(hui)犬(quan)(quan)牌。

養(yang)犬(quan)人(ren)對公安機關不(bu)予辦理養(yang)犬(quan)登記續期(qi)手續的犬(quan)只(zhi)繼續飼(si)養(yang)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quan)只(zhi),對單位(wei)處每只(zhi)犬(quan)五(wu)千元罰款(kuan)(kuan),對個(ge)人(ren)處每只(zhi)犬(quan)二千元罰款(kuan)(kuan)。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ba)條規(gui)定,未繳(jiao)納養(yang)犬管理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qi)補(bu)交;逾期(qi)不(bu)補(bu)交的,沒收犬只,吊銷《養(yang)犬登記證》,收回犬牌(pai)。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lie)行為之一的(de)(de),由(you)公(gong)安(an)(an)機關(guan)依照《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guo)治安(an)(an)管理(li)處罰(fa)法(fa)》的(de)(de)有關(guan)規(gui)定處罰(fa);構成犯(fan)罪的(de)(de),由(you)司法(fa)機關(guan)依法(fa)追究刑(xing)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er)十一條(tiao)第二(er)款(kuan)規(gui)定,偽(wei)造(zao)、變造(zao)或者買(mai)賣有關(guan)證件(jian)、牌照和(he)標(biao)識,買(mai)賣或者使用偽(wei)造(zao)、變造(zao)的(de)有關(guan)證件(jian)、牌照和(he)標(biao)識的(de);

(二)飼養犬只,因噪音等干(gan)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條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一條(tiao)第三(san)款(kuan)規定,未申請補植犬只的(de)(de)電子身份標(biao)識的(de)(de),由公安(an)機關責令限期(qi)改正;逾期(qi)不改正的(de)(de),處二百元(yuan)以上五(wu)百元(yuan)以下罰(fa)款(kuan)。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二十三條規定,虐待(dai)犬只的,可以(yi)由公安(an)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回犬牌。

違反本條例(li)第(di)二(er)十三條規定(ding),遺棄犬(quan)只(zhi)的,由(you)公安機關責令領(ling)回(hui)犬(quan)只(zhi)或(huo)者將犬(quan)只(zhi)送到(dao)犬(quan)只(zhi)留驗(yan)場所;拒不領(ling)回(hui)犬(quan)只(zhi)或(huo)者拒不將犬(quan)只(zhi)送到(dao)犬(quan)只(zhi)留驗(yan)場所的,處每只(zhi)犬(quan)一千元以(yi)上二(er)千元以(yi)下罰款(kuan)。

第五十一條 違反(fan)本條(tiao)例(li)第(di)二(er)十(shi)四(si)條(tiao)、第(di)二(er)十(shi)五(wu)條(tiao)、第(di)二(er)十(shi)六條(tiao)規定(ding),攜帶(dai)犬(quan)只(zhi)進入犬(quan)只(zhi)禁入區域(yu)的(de),由公安機關(guan)責令改正,可以處(chu)五(wu)十(shi)元(yuan)以上二(er)百(bai)元(yuan)以下罰款(kuan)。

第五十二條 違反(fan)本條例(li)第二(er)(er)十七條規定(ding),攜帶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機關責(ze)令改正(zheng),可(ke)以對單(dan)位(wei)處二(er)(er)千(qian)元以上五(wu)千(qian)元以下罰(fa)款,對個人處五(wu)百元以上一千(qian)元以下罰(fa)款。

違(wei)反本條(tiao)例(li)第(di)二十七條(tiao)規定,攜帶(dai)一般(ban)管(guan)理(li)區(qu)內的(de)犬只(zhi)進入嚴格管(guan)理(li)區(qu)的(de),由公(gong)安機關責(ze)令改正(zheng),對單位處二千(qian)元以上(shang)五千(qian)元以下罰(fa)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shang)一千(qian)元以下罰(fa)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二十九條(tiao)第一款(kuan)(kuan)第一、二、三(san)、四、六項(xiang)或者第二款(kuan)(kuan)規定的,由公安機(ji)關責令(ling)改(gai)正;拒(ju)不改(gai)正的,對單位處(chu)一千元以上(shang)二千元以下罰款(kuan)(kuan),對個人(ren)處(chu)五十元以上(shang)二百元以下罰款(kuan)(kuan)。

第五十四條 有下(xia)列(lie)行為之一的(de)(de),由(you)城市管(guan)理(li)綜合(he)執法部門按照(zhao)《廣州市市容環(huan)境衛(wei)生管(guan)理(li)規(gui)定》的(de)(de)有關規(gui)定處理(li):

(一)違反本條例第(di)(di)二十九條第(di)(di)一款第(di)(di)五項規定,對犬只(zhi)的糞(fen)便未即時清理(li)的;

(二(er))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三十八條(tiao)第一款規(gui)定,隨意拋棄犬只(zhi)尸體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san)十條規(gui)定,未送(song)傷人犬(quan)只(zhi)到(dao)犬(quan)只(zhi)留驗(yan)場所(suo)的(de)(de),由公(gong)安機關責令改(gai)正(zheng);拒不(bu)改(gai)正(zheng)的(de)(de),由公(gong)安機關將傷人犬(quan)只(zhi)送(song)到(dao)犬(quan)只(zhi)留驗(yan)場所(suo),處一千(qian)元以(yi)上二千(qian)元以(yi)下罰(fa)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三(san)十一條規(gui)定,占用道路、橋梁(liang)、人(ren)行天(tian)橋、地下(xia)通道等公(gong)共(gong)場所飼養、經營犬只的,由城市管理(li)綜(zong)合執法部門責令改(gai)正;拒不改(gai)正的,處五十元(yuan)(yuan)以上二(er)百元(yuan)(yuan)以下(xia)罰(fa)款。

第五十七條 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第三十(shi)二條(tiao)第二款規定,開設相關經(jing)營場所或者從事相關活動未(wei)備案(an)的,由(you)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di)三十八條(tiao)第(di)一款規定,設(she)置墳墓埋葬犬只尸體(ti)的,由城市管(guan)理綜合執法部(bu)門責令改正,處(chu)一千元(yuan)以(yi)上三千元(yuan)以(yi)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wei)反本(ben)條(tiao)例(li),養犬(quan)人(ren)三(san)年內(nei)被(bei)行政管理部門(men)處罰(fa)累計達三(san)次(ci),或(huo)者被(bei)沒收(shou)犬(quan)只(zhi)、吊銷《養犬(quan)登(deng)記證(zheng)》的(de),自最后一次(ci)行政處罰(fa)作出之日起五年內(nei)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養犬(quan)登(deng)記。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法(fa)(fa)律、法(fa)(fa)規規定(ding)了(le)行(xing)政處罰(fa)的,由有關行(xing)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ze)(ze)依法(fa)(fa)處罰(fa);構成(cheng)犯罪(zui)的,依法(fa)(fa)追究刑事責(ze)(ze)任。

養(yang)犬(quan)造成他(ta)人人身、財產(chan)損(sun)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ren)。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shi)行。1997年1月1日起施(shi)行的《廣州(zhou)市養犬(quan)管理(li)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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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