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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犬新規 北京養寵物狗規定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北京養寵物狗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詳情吧。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quan)管理,保障公(gong)民健康和人(ren)身安(an)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gong)共秩序(xu),根據(ju)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i),結合北京市實際情(qing)況,制定本規(gui)定。

第二條 北(bei)京市行政區域內(nei)的機關、團體、部(bu)隊、企業事業單位、其(qi)他組(zu)織(zhi)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市(shi)對養(yang)犬(quan)(quan)實(shi)行嚴格管(guan)理(li)、限管(guan)結合的方(fang)針(zhen),政(zheng)府部門執法,基(ji)層組織(zhi)參與管(guan)理(li),社會公眾監督,養(yang)犬(quan)(quan)人自律。

第四條 北京(jing)市各(ge)級人(ren)民政(zheng)府負(fu)責本規定(ding)的(de)組(zu)織實施。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政(zheng)府以及(ji)街道辦(ban)事處,應當建立(li)由(you)公安、工商行政(zheng)管理(li)、畜牧獸醫(yi)、衛生(sheng)等行政(zheng)部門和城市管理(li)綜合執(zhi)法組(zu)織組(zu)成的養犬(quan)管理(li)協調(diao)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guan)(guan)是(shi)養(yang)犬管理工(gong)作(zuo)的主管機關(guan)(guan),全面(mian)負責養(yang)犬管理工(gong)作(zuo),并具體負責養(yang)犬登(deng)記和年檢,查(cha)處無證養(yang)犬、違法(fa)攜犬外出等(deng)行為。

有關行政部門(men)和城(cheng)市(shi)管理(li)綜合(he)執法組織(zhi)按照職責(ze)分工,各負其責(ze):

(一)畜牧獸醫(yi)行政(zheng)部(bu)門負責犬(quan)類的免疫(yi)、檢疫(yi)和其他(ta)相關管理工作;

(二)城市(shi)(shi)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對(dui)街面流(liu)動無照售犬行為(wei)(wei)和因養(yang)犬而破壞市(shi)(shi)容環境衛生行為(wei)(wei)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yang)犬、違(wei)法攜(xie)犬外出等(deng)行為(wei)(wei);

(三)工商行政管理(li)部門(men)負責對從事犬類經(jing)營(ying)活動的監督管理(li);

(四)衛(wei)生行政部(bu)門負責對人(ren)用狂犬病疫(yi)苗注射(she)和狂犬病人(ren)診治的管理。

居(ju)民(min)委員會、村民(min)委員會和其(qi)他基層組(zu)織,應當協助北京(jing)市各級人民(min)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dao)辦事處、鄉鎮人民(min)政府(fu)以(yi)及居(ju)民(min)委(wei)員(yuan)會、村(cun)(cun)民(min)委(wei)員(yuan)會,應(ying)當在居(ju)民(min)、村(cun)(cun)民(min)中開(kai)展依(yi)法養犬、文(wen)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he)培訓工作。

廣(guang)播、電視、報刊等新(xin)聞媒體,應當做(zuo)好養犬管(guan)理(li)法律、法規以(yi)及衛生防疫的宣(xuan)傳(chuan)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村(cun)(cun)民(min)委(wei)員(yuan)會(hui)、業主委(wei)員(yuan)會(hui)可以召(zhao)集居民(min)會(hui)議(yi)(yi)(yi)、村(cun)(cun)民(min)會(hui)議(yi)(yi)(yi)、業主會(hui)議(yi)(yi)(yi),就本居住地區(qu)有(you)關養犬管理事(shi)項(xiang)依(yi)法制定公約,并(bing)組織監督(du)實施。居民(min)、村(cun)(cun)民(min)、業主應當遵守(shou)公約。

第七條 北京市東城(cheng)區、西城(cheng)區、崇(chong)文區、宣武(wu)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縣為一般管理區。

重點(dian)(dian)管(guan)理(li)(li)區(qu)(qu)內(nei)的(de)農村地(di)區(qu)(qu),經區(qu)(qu)人(ren)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一(yi)般管(guan)理(li)(li)區(qu)(qu)進(jin)(jin)行(xing)管(guan)理(li)(li)。一(yi)般管(guan)理(li)(li)區(qu)(qu)內(nei)的(de)城(cheng)鎮(zhen)和人(ren)口聚(ju)集的(de)特殊區(qu)(qu)域,經區(qu)(qu)、縣(xian)人(ren)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dian)(dian)管(guan)理(li)(li)區(qu)(qu)進(jin)(jin)行(xing)管(guan)理(li)(li)。

第八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和學校的教學區、學生(sheng)宿(su)舍區禁止(zhi)養(yang)犬(quan)。

天安門廣場以及東、西長安街(jie)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zhi)遛犬。主要道路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hui)公(gong)布。

市人民政府(fu)可以在重(zhong)大節假日或者(zhe)舉辦重(zhong)大活動(dong)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犬(quan)。

區、縣(xian)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de)特(te)定地區劃定范(fan)圍禁止養犬(quan)、禁止遛犬(quan)。

居(ju)民會(hui)議、村(cun)民會(hui)議、業主會(hui)議經討(tao)論決定,可(ke)以在本居(ju)住地區內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

第九條 北京市(shi)實(shi)行養犬登(deng)記(ji)、年檢制度。未經登(deng)記(ji)和年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在重(zhong)點管理區內,每(mei)戶只準(zhun)養(yang)一只犬(quan),不得養(yang)烈性犬(quan)、大(da)型犬(quan)。禁養(yang)犬(quan)的具體品種(zhong)和體高、體長(chang)標準(zhun),由畜牧獸(shou)醫行政(zheng)部門確定,向社會公(gong)布。

國家級文物(wu)(wu)保護(hu)單(dan)位(wei)、危險物(wu)(wu)品(pin)存放單(dan)位(wei)等(deng)因特殊工(gong)作(zuo)需要養(yang)犬的,必(bi)須(xu)到(dao)單(dan)位(wei)所在地公安(an)機關辦理(li)養(yang)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tiao)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er))有完全民(min)事行(xing)為能(neng)力;

(三)有(you)固(gu)定住(zhu)所(suo)且獨(du)戶居住(zhu);

(四)住所在禁(jin)止(zhi)養犬區域以外。

第十二條 個(ge)人在養(yang)(yang)犬(quan)(quan)前,應(ying)當征得居民(min)委(wei)(wei)員會(hui)(hui)、村民(min)委(wei)(wei)員會(hui)(hui)的(de)同意。對符合(he)養(yang)(yang)犬(quan)(quan)條件(jian)的(de),居民(min)委(wei)(wei)員會(hui)(hui)、村民(min)委(wei)(wei)員會(hui)(hui)出具符合(he)養(yang)(yang)犬(quan)(quan)條件(jian)的(de)證明(ming),并與其簽訂養(yang)(yang)犬(quan)(quan)義務保證書。

養(yang)(yang)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委(wei)員會(hui)出具的(de)符(fu)合養(yang)(yang)犬條件的(de)證明(ming)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ming)到住所地(di)的(de)區、縣公安(an)機關進行養(yang)(yang)犬登記,領取養(yang)(yang)犬登記證。

養犬(quan)人(ren)取得養犬(quan)登記證后,攜犬(quan)到(dao)畜牧獸醫行政部(bu)門(men)批準的(de)動物(wu)(wu)診療機構(gou)對犬(quan)進行健康檢查,免費(fei)注射預防狂犬(quan)病疫苗,領取動物(wu)(wu)防疫監督機構(gou)出具的(de)動物(wu)(wu)健康免疫證。

養犬(quan)(quan)登(deng)記(ji)證(zheng)每年(nian)年(nian)檢一(yi)次(ci),養犬(quan)(quan)人在年(nian)檢時應當出示(shi)有效的(de)養犬(quan)(quan)登(deng)記(ji)證(zheng)和動物健康免疫證(zheng)。養犬(quan)(quan)登(deng)記(ji)證(zheng)年(nian)檢時間、地點及要求(qiu)由公安機關予(yu)以公告(gao)。

第十三條 養犬應當繳納(na)管理服(fu)務(wu)費。

重點管理區內每(mei)只犬(quan)第一年為(wei)l000元,以后每(mei)年度(du)為(wei)500元。

對盲(mang)人養(yang)導盲(mang)犬(quan)和肢(zhi)體重殘人養(yang)扶助(zhu)犬(quan)的(de)(de),免收管理(li)服(fu)務(wu)費。對養(yang)絕育犬(quan)的(de)(de)或(huo)者生(sheng)活困難的(de)(de)鰥寡老人養(yang)犬(quan)的(de)(de),減半收取(qu)第一(yi)年管理(li)服(fu)務(wu)費。

一般(ban)管(guan)理區內(nei)的收費標準,由區、縣人(ren)民政府根據(ju)實際情況確(que)定。

養犬繳(jiao)(jiao)納的(de)費(fei)用集中上繳(jiao)(jiao)國庫,納入財政(zheng)預算(suan)(suan)管理。養犬管理工作(zuo)(zuo)以及管理工作(zuo)(zuo)所(suo)發生服務的(de)費(fei)用納入有(you)關部門的(de)部門預算(suan)(suan)。

第十四條 養犬人(ren)住(zhu)所(suo)地變更的(de),應當(dang)自變更之日起(qi)30日內,持養犬登(deng)記(ji)證到新住(zhu)所(suo)地登(deng)記(ji)機關辦理變更登(deng)記(ji)。

養(yang)(yang)(yang)犬人將在一般管(guan)理(li)(li)區登記的(de)犬,轉移到(dao)重點管(guan)理(li)(li)區飼養(yang)(yang)(yang)的(de),應當符合重點管(guan)理(li)(li)區的(de)養(yang)(yang)(yang)犬條件,并自轉移之日(ri)起30日(ri)內,持養(yang)(yang)(yang)犬登記證到(dao)飼養(yang)(yang)(yang)地登記機關辦理(li)(li)變更登記,補(bu)繳(jiao)管(guan)理(li)(li)服務費差額。

養犬(quan)人將犬(quan)轉讓給(gei)他人的,受(shou)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guan)辦(ban)理變更(geng)登記。

第十五條 養(yang)犬人丟失養(yang)犬登(deng)記(ji)證的,應當自丟失之日(ri)起15日(ri)內,到(dao)原登(deng)記(ji)機關申請補(bu)發。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shi)蹤(zong)的,養(yang)犬人應當到登記機(ji)關辦理注銷手(shou)(shou)續。未(wei)辦理注銷手(shou)(shou)續的,不得(de)再養(yang)犬。

養犬(quan)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quan)的,應(ying)當將犬(quan)送交犬(quan)類留檢所,并(bing)到公安機關辦理注(zhu)銷手續。

第十七條 養(yang)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市場(chang)、商(shang)店(dian)、商(shang)業(ye)街區(qu)、飯店(dian)、公(gong)(gong)園、公(gong)(gong)共綠地(di)、學校、醫(yi)院、展(zhan)覽館、影劇院、體育(yu)場(chang)館、社區(qu)公(gong)(gong)共健身場(chang)所(suo)、游樂(le)場(chang)、候車室等公(gong)(gong)共場(chang)所(suo);

(二)不(bu)得攜犬(quan)乘坐除小(xiao)型出租汽車以(yi)外(wai)的(de)公共交通(tong)工具;攜犬(quan)乘坐小(xiao)型出租汽車時,應(ying)當征得駕駛(shi)員同(tong)意,并(bing)為犬(quan)戴(dai)嘴套(tao),或者將犬(quan)裝入犬(quan)袋、犬(quan)籠(long),或者懷抱(bao);

(三)攜犬(quan)(quan)(quan)乘(cheng)坐(zuo)電梯的(de),應(ying)當避開乘(cheng)坐(zuo)電梯的(de)高峰時間,并為(wei)犬(quan)(quan)(quan)戴嘴(zui)套,或者將犬(quan)(quan)(quan)裝入犬(quan)(quan)(quan)袋(dai)、犬(quan)(quan)(quan)籠;居(ju)民委員會(hui)、村民委員會(hui)、業(ye)主委員會(hui)可(ke)以根據實際情況確(que)定禁(jin)止攜犬(quan)(quan)(quan)乘(cheng)坐(zuo)電梯的(de)具體(ti)時間;

(四)攜犬(quan)(quan)出戶時,應當(dang)對犬(quan)(quan)束犬(quan)(quan)鏈,由成年人(ren)牽領,攜犬(quan)(quan)人(ren)應當(dang)攜帶養(yang)犬(quan)(quan)登記證,并(bing)應當(dang)避(bi)讓老年人(ren)、殘疾人(ren)、孕(yun)婦和兒童(tong);

(五)對(dui)烈(lie)性犬(quan)(quan)、大型(xing)犬(quan)(quan)實(shi)行拴養(yang)(yang)或(huo)(huo)者圈養(yang)(yang),不得出戶遛犬(quan)(quan);因登(deng)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quan)(quan)裝入犬(quan)(quan)籠或(huo)(huo)者為犬(quan)(quan)戴嘴(zui)套、束犬(quan)(quan)鏈,由(you)成(cheng)年人牽領(ling);

(六)攜犬出戶時,對(dui)犬在戶外(wai)排泄的糞(fen)便(bian),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七)養犬(quan)不得干擾他人(ren)正(zheng)常(chang)生(sheng)活;犬(quan)吠影響他人(ren)休(xiu)息時,養犬(quan)人(ren)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zhi)止;

(八)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yi)苗(miao);

(九)不(bu)得虐待、遺棄所養(yang)犬;

(十)嚴格履行養犬義(yi)務(wu)保證書(shu)規定的其他義(yi)務(wu)。

第十八條 犬傷(shang)害他人(ren)的,養犬人(ren)應(ying)當立即將(jiang)被傷(shang)者(zhe)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bing)先行(xing)墊付醫療費(fei)用(yong)。

因養犬人(ren)(ren)或(huo)者(zhe)第三人(ren)(ren)過錯,致使犬傷(shang)(shang)害(hai)他人(ren)(ren)的(de),養犬人(ren)(ren)或(huo)者(zhe)第三人(ren)(ren)應當負擔被傷(shang)(shang)害(hai)人(ren)(ren)的(de)全部醫療費用,并(bing)依法賠償被傷(shang)(shang)害(hai)人(ren)(ren)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對傷人(ren)犬或者(zhe)疑似患有狂(kuang)犬病的(de)犬,養犬人(ren)應當(dang)及(ji)時送交(jiao)公安機關設立的(de)犬類留檢所,由(you)動物防(fang)疫(yi)監督機構(gou)進行檢疫(yi);對確認患有狂(kuang)犬病的(de)犬,動物防(fang)疫(yi)監督機構(gou)應當(dang)依法采(cai)取撲滅措(cuo)施,并進行無害(hai)化處理。

發現狂犬病(bing)等疫病(bing)的(de)單位、個人應當(dang)及時向區、縣畜牧獸(shou)醫、衛(wei)生(sheng)行政(zheng)部(bu)門報告(gao);市(shi)和區、縣人民(min)政(zheng)府(fu)接到報告(gao)后,應當(dang)根(gen)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采取(qu)緊急(ji)滅犬等防治(zhi)措施(shi)。公(gong)安機關協助(zhu)做好工作。

第二十條 從事(shi)犬(quan)(quan)類養殖、銷售(shou),舉(ju)辦犬(quan)(quan)展覽(lan),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從事(shi)其他(ta)犬(quan)(quan)類經營(ying)活(huo)動的(de),應(ying)當(dang)取得畜(chu)牧獸醫(yi)行(xing)政部(bu)門的(de)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從(cong)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zi)格,并經過執(zhi)業登記注冊。

禁養(yang)區(qu)、重(zhong)點管(guan)理(li)區(qu)內禁止從事犬類(lei)養(yang)殖(zhi)、銷售和(he)舉辦犬展覽。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wei)和個人,應(ying)當(dang)遵守下列(lie)規定:

(一)對養殖的犬(quan)(quan)應當進行犬(quan)(quan)類(lei)狂犬(quan)(quan)病的預防(fang)接種,經預防(fang)接種后(hou),由(you)動物防(fang)疫(yi)監督(du)機構出具(ju)動物健康(kang)免疫(yi)證;

(二)銷售的犬有動物(wu)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ming);

(三)不得將養殖(zhi)的(de)犬帶出(chu)飼養場地。

第二十二條 禁(jin)止冒用(yong)、涂改(gai)、偽(wei)造、買賣與養犬和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相關(guan)的證(zheng)件、證(zheng)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fan)本(ben)規定的養犬行(xing)(xing)為,任(ren)何(he)單位和個人(ren)都有權(quan)批評、勸(quan)阻,或(huo)者向居民(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委(wei)員會(hui)反(fan)映,或(huo)者向有關(guan)行(xing)(xing)政(zheng)部(bu)門舉(ju)報(bao),居民(min)委(wei)員會(hui)、村民(min)委(wei)員會(hui)和有關(guan)行(xing)(xing)政(zheng)部(bu)門應當及(ji)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養(yang)犬干擾(rao)他人(ren)正(zheng)常生(sheng)活發生(sheng)糾紛(fen)的,當事人(ren)可以(yi)向人(ren)民調解(jie)(jie)委員(yuan)會申(shen)請(qing)調解(jie)(jie),也可以(yi)直接(jie)向人(ren)民法(fa)院(yuan)起(qi)訴;當事人(ren)沒有申(shen)請(qing)調解(jie)(jie)的,人(ren)民調解(jie)(jie)委員(yuan)會也可以(yi)主動(dong)調解(jie)(jie)。

人民(min)調解委員會主持下(xia)達成(cheng)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xing)。

第二十五條 公安(an)機(ji)關應當(dang)建立(li)養犬違法記錄檔案,對多次被舉報(bao)或(huo)者處罰(fa)的養犬人進行重點(dian)管理。

養犬人因違反(fan)本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的,在五年內不予辦(ban)理(li)養犬登記。

居民(min)委員(yuan)會、村民(min)委員(yuan)會應當將本(ben)居住地區(qu)的(de)養犬登記、年檢情況等事項向居民(min)、村民(min)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shi)條第一款、第二十(shi)二條,在禁養區(qu)內養犬(quan)(quan)(quan)的(de)(de)或者在重(zhong)點(dian)管理區(qu)內飼養烈性(xing)犬(quan)(quan)(quan)、大型(xing)犬(quan)(quan)(quan)的(de)(de)以及(ji)冒用(yong)、涂改和偽造(zao)養犬(quan)(quan)(quan)登記證養犬(quan)(quan)(quan)的(de)(de),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quan)(quan)(quan),并可對(dui)單(dan)位處(chu)1萬(wan)元罰(fa)款,對(dui)個人處(chu)5000元罰(fa)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di)九(jiu)條,未經登記、年檢養(yang)犬(quan)的,由公安機關沒收(shou)其犬(quan),或者對單位(wei)處5000元罰款,對個人(ren)處2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ding)第十四條(tiao)、第十五條(tiao),逾期不辦理養犬(quan)變更登(deng)記(ji)的(de)或(huo)者丟失養犬(quan)登(deng)記(ji)證(zheng)逾期不補辦的(de),由公安(an)機關(guan)責(ze)令限期改正,并可對(dui)單(dan)位處2000元罰(fa)款(kuan),對(dui)個(ge)人處500元罰(fa)款(kuan)。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de),由公安(an)機關予以(yi)(yi)(yi)警(jing)告,并可(ke)對單位處(chu)2000元以(yi)(yi)(yi)下罰款(kuan),對個人處(chu)500元以(yi)(yi)(yi)下罰款(kuan);情(qing)節嚴重的(de),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deng)記證:

(一)違反本規定(ding)第八(ba)條,在禁遛(liu)區(qu)遛(liu)犬的(de);

(二)違反(fan)本規定(ding)第十(shi)七條第一(yi)項(xiang)、第二項(xiang),攜(xie)犬進(jin)入(ru)公共場所(suo)、乘坐(zuo)公共交通工具(ju)或者小型(xing)出(chu)租汽車的(de);

(三(san))違反本規定(ding)第(di)十七條第(di)三(san)項,乘(cheng)坐電梯(ti)的;

(四)違反本規定(ding)第十七條(tiao)第四項、第五項,攜犬出戶的(de);

(五(wu))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將養殖的犬(quan)帶出(chu)飼養場地的。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六(liu)項,攜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糞便不立即清除,破壞市(shi)容(rong)環境衛生的(de),由城市(shi)管理(li)綜合執(zhi)法組織責(ze)令改正(zheng),并可(ke)處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dui)違反本(ben)規定第二(er)十條(tiao)、第二(er)十一條(tiao)第一項(xiang)和第二(er)項(xiang)、第二(er)十二(er)條(tiao),違法(fa)(fa)從事犬(quan)類經營活動的(de),由工商行(xing)政管(guan)理(li)部(bu)門或者(zhe)畜牧獸(shou)醫行(xing)政部(bu)門依(yi)法(fa)(fa)處(chu)理(li);對(dui)街面(mian)流(liu)動無照售(shou)犬(quan)的(de),由城市管(guan)理(li)綜合執(zhi)法(fa)(fa)組織依(yi)法(fa)(fa)處(chu)理(li)。

第三十二條 負有養(yang)犬管理(li)職責的行政部門(men)和城市(shi)管理(li)綜合執(zhi)法(fa)(fa)組織及其工(gong)作人員(yuan),應(ying)當實行執(zhi)法(fa)(fa)責任制,依(yi)照法(fa)(fa)定程序積極履(lv)行管理(li)職責,文明執(zhi)法(fa)(fa)。

負有(you)養犬(quan)管理職(zhi)責的(de)行政部(bu)門和城市管理綜(zong)合執法組織的(de)工(gong)作人員,有(you)下(xia)列(lie)行為之一的(de),由(you)其所在(zai)單(dan)位或者上級主管部(bu)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ling)改正(zheng);情節(jie)嚴重的(de),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本規(gui)定條件(jian)的養犬人不(bu)予辦理養犬登記(ji)、年檢(jian)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dui)執法(fa)檢(jian)查中發現的(de)問題或者接到的(de)舉(ju)報,不依(yi)法(fa)處(chu)理(li)或者相互推諉(wei)的(de);

(三)其(qi)他濫用職權、玩(wan)忽(hu)職守、徇私(si)舞(wu)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公(gong)安機關設立(li)犬類留(liu)檢所(suo),負責(ze)收(shou)(shou)容處(chu)理養犬人(ren)放棄飼養的(de)犬、被沒收(shou)(shou)的(de)犬以及無(wu)主(zhu)犬。

公安機關設立的犬類留檢(jian)所(suo)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ri)起7日(ri)內(nei)可以被認(ren)(ren)領(ling)(ling)、領(ling)(ling)養(yang);對(dui)無(wu)(wu)人認(ren)(ren)領(ling)(ling)、領(ling)(ling)養(yang)的,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li);對(dui)病死(si)犬,應當進(jin)行無(wu)(wu)害化(hua)處理(li)。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zheng)府(fu)和(he)有關行(xing)政(zheng)部門應當(dang)制定實施本規定的配套規章(zhang)和(he)規范(fan)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i)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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