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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養犬新規 北京養寵物狗規定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北京養寵物狗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最新詳情吧。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jia)強養犬管理,保障公(gong)民健(jian)康和(he)人(ren)身(shen)安全,維護市容(rong)環境和(he)社會公(gong)共秩序,根(gen)據國家有關(guan)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ji)情(qing)況,制定本(ben)規定。

第二條 北京市行(xing)政區域(yu)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shi)業單(dan)位、其他組織(zhi)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ben)規定。

第三條 北京市對養(yang)犬實行嚴格管理(li)、限管結合的方針,政府部門執法(fa),基層組織參與管理(li),社會公眾監督,養(yang)犬人自律。

第四條 北京市各級人(ren)民(min)政府負責本規定(ding)的組(zu)織實(shi)施(shi)。

市(shi)和(he)區、縣、鄉、鎮人民(min)政(zheng)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an)、工商行(xing)(xing)政(zheng)管(guan)理、畜牧獸醫、衛生等行(xing)(xing)政(zheng)部門和(he)城市(shi)管(guan)理綜合(he)執法組織組成的養犬管(guan)理協調工作機(ji)制。

公安機關是養(yang)犬(quan)管(guan)理工作的主管(guan)機關,全(quan)面負(fu)責(ze)(ze)養(yang)犬(quan)管(guan)理工作,并具(ju)體負(fu)責(ze)(ze)養(yang)犬(quan)登記和年檢,查處(chu)無證養(yang)犬(quan)、違(wei)法攜犬(quan)外(wai)出(chu)等行(xing)為。

有關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fa)組(zu)織按照職責(ze)分工,各負其(qi)責(ze):

(一)畜牧(mu)獸醫行政(zheng)部門負責犬類的免疫(yi)、檢疫(yi)和其他相關管理工(gong)作;

(二)城市(shi)(shi)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wu)照售犬(quan)(quan)行為(wei)(wei)和因養(yang)犬(quan)(quan)而破壞市(shi)(shi)容(rong)環境衛生(sheng)行為(wei)(wei)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wu)證(zheng)養(yang)犬(quan)(quan)、違法攜(xie)犬(quan)(quan)外出等(deng)行為(wei)(wei);

(三)工商行政管(guan)理(li)部門負責對從事(shi)犬類經營(ying)活動的監督(du)管(guan)理(li);

(四(si))衛生行(xing)政部門負(fu)責對(dui)人用(yong)狂犬病疫苗注射和(he)狂犬病人診治(zhi)的管理。

居民委(wei)員會、村(cun)民委(wei)員會和(he)其他基層(ceng)組織,應當協助北京市各級(ji)人(ren)民政(zheng)府做好(hao)養(yang)犬管(guan)理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chu)、鄉鎮人民(min)(min)政(zheng)府以及居民(min)(min)委(wei)員(yuan)會、村民(min)(min)委(wei)員(yuan)會,應當(dang)在居民(min)(min)、村民(min)(min)中開展依法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的宣傳(chuan)教育(yu)和培訓(xun)工(gong)作。

廣播、電視(shi)、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hao)養犬管理(li)法(fa)律、法(fa)規(gui)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居民(min)委員會(hui)、村民(min)委員會(hui)、業主委員會(hui)可以召集居民(min)會(hui)議(yi)、村民(min)會(hui)議(yi)、業主會(hui)議(yi),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yue)(yue),并組織監督實施。居民(min)、村民(min)、業主應當遵守公約(yue)(yue)。

第七條 北京(jing)市東城區(qu)、西城區(qu)、崇文區(qu)、宣武(wu)區(qu)、朝陽區(qu)、海(hai)淀區(qu)、豐臺區(qu)、石(shi)景山區(qu)為重點管(guan)理區(qu),其他區(qu)、縣為一般管(guan)理區(qu)。

重點管理(li)區(qu)(qu)內的農村地區(qu)(qu),經區(qu)(qu)人(ren)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li)區(qu)(qu)進(jin)行管理(li)。一般管理(li)區(qu)(qu)內的城鎮和(he)人(ren)口聚集的特殊區(qu)(qu)域,經區(qu)(qu)、縣人(ren)民政府決定,可以按照重點管理(li)區(qu)(qu)進(jin)行管理(li)。

第八條 北京市行政區(qu)域(yu)內的(de)(de)醫院和學校(xiao)的(de)(de)教學區(qu)、學生宿舍區(qu)禁止養犬(quan)。

天安(an)門廣場(chang)以(yi)及東(dong)、西長安(an)街和其他主(zhu)要道路(lu)禁止遛犬。主(zhu)要道路(lu)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向(xiang)社會公(gong)布。

市人民(min)政府可以(yi)在重大(da)節假日(ri)或者舉辦重大(da)活(huo)動期間劃定范圍禁止遛犬。

區(qu)、縣人民政府可以對(dui)本(ben)行政區(qu)域內的特定(ding)地區(qu)劃(hua)定(ding)范(fan)圍(wei)禁(jin)止養犬(quan)、禁(jin)止遛(liu)犬(quan)。

居民(min)會(hui)議(yi)、村民(min)會(hui)議(yi)、業主會(hui)議(yi)經(jing)討(tao)論決定,可以(yi)在本居住(zhu)地區內劃定禁(jin)止遛犬的(de)區域。

第九條 北(bei)京市實行(xing)養犬(quan)登記、年檢(jian)制度。未經(jing)登記和(he)年檢(jian),任何(he)單位、個人不(bu)得養犬(quan)。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hu)只準養(yang)(yang)一只犬,不得養(yang)(yang)烈性犬、大型犬。禁(jin)養(yang)(yang)犬的具體品種和(he)體高(gao)、體長(chang)標準,由(you)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she)會公布。

國家級文(wen)物(wu)保(bao)護單位、危險(xian)物(wu)品存放單位等因特殊工作(zuo)需要養犬的,必須到(dao)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guan)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ying)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zheng)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qie)獨戶居住;

(四(si))住所在禁止養犬區(qu)域以外。

第十二條 個人在養(yang)犬前,應當征(zheng)得居民委員會(hui)、村民委員會(hui)的(de)(de)同意。對符合養(yang)犬條(tiao)件的(de)(de),居民委員會(hui)、村民委員會(hui)出(chu)具符合養(yang)犬條(tiao)件的(de)(de)證明,并與其簽訂養(yang)犬義務保證書。

養(yang)(yang)(yang)犬人應當自取得(de)居(ju)民委(wei)員(yuan)會、村民委(wei)員(yuan)會出具的符合養(yang)(yang)(yang)犬條件(jian)的證(zheng)明之日(ri)起30日(ri)內,持證(zheng)明到住所地的區、縣(xian)公(gong)安機關進行養(yang)(yang)(yang)犬登(deng)記(ji),領取養(yang)(yang)(yang)犬登(deng)記(ji)證(zheng)。

養犬人(ren)取得養犬登記證后,攜犬到畜牧(mu)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de)動(dong)物(wu)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注(zhu)射預防狂犬病疫(yi)(yi)苗,領取動(dong)物(wu)防疫(yi)(yi)監(jian)督機構出具的(de)動(dong)物(wu)健康免疫(yi)(yi)證。

養犬登(deng)(deng)記證(zheng)(zheng)每年(nian)年(nian)檢(jian)(jian)一次,養犬人在年(nian)檢(jian)(jian)時應當出示有(you)效的養犬登(deng)(deng)記證(zheng)(zheng)和動物(wu)健(jian)康免(mian)疫證(zheng)(zheng)。養犬登(deng)(deng)記證(zheng)(zheng)年(nian)檢(jian)(jian)時間、地點(dian)及要(yao)求(qiu)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養犬(quan)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

重點管理區內每(mei)只犬(quan)第一(yi)年(nian)為(wei)l000元,以后每(mei)年(nian)度為(wei)500元。

對盲(mang)人養(yang)導(dao)盲(mang)犬和肢體重殘人養(yang)扶助(zhu)犬的(de),免收(shou)管(guan)理(li)服務費(fei)。對養(yang)絕育犬的(de)或(huo)者(zhe)生活困難的(de)鰥寡老人養(yang)犬的(de),減半收(shou)取(qu)第一年(nian)管(guan)理(li)服務費(fei)。

一般(ban)管理(li)區(qu)內的收費標準,由區(qu)、縣(xian)人民(min)政府根(gen)據實際情況確定。

養(yang)犬(quan)繳納的(de)費用集中上繳國庫,納入財(cai)政預算管(guan)理。養(yang)犬(quan)管(guan)理工(gong)作(zuo)以及管(guan)理工(gong)作(zuo)所(suo)發生服務的(de)費用納入有關部門的(de)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de),應當自變更之(zhi)日起30日內,持(chi)養犬登記(ji)證(zheng)到(dao)新住所地登記(ji)機關(guan)辦理變更登記(ji)。

養犬(quan)人將在一般管(guan)理區(qu)登(deng)(deng)記(ji)(ji)的(de)犬(quan),轉移到(dao)重點管(guan)理區(qu)飼養的(de),應當符合(he)重點管(guan)理區(qu)的(de)養犬(quan)條件,并自(zi)轉移之日起30日內(nei),持養犬(quan)登(deng)(deng)記(ji)(ji)證到(dao)飼養地(di)登(deng)(deng)記(ji)(ji)機關(guan)辦理變更登(deng)(deng)記(ji)(ji),補繳管(guan)理服務費(fei)差(cha)額。

養犬人(ren)將(jiang)犬轉讓給(gei)他人(ren)的(de),受讓人(ren)應(ying)當(dang)到登(deng)記(ji)機關辦理變更登(deng)記(ji)。

第十五條 養(yang)(yang)犬(quan)人丟失(shi)養(yang)(yang)犬(quan)登(deng)(deng)記證的,應當自丟失(shi)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deng)(deng)記機(ji)關(guan)申請補(bu)發。

第十六條 犬死(si)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到(dao)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養犬。

養(yang)犬(quan)人因(yin)故確(que)需放棄(qi)所(suo)飼養(yang)犬(quan)的,應當(dang)將犬(quan)送交犬(quan)類留檢(jian)所(suo),并到公安機關(guan)辦理注銷手續(xu)。

第十七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quan)進入市(shi)場、商店(dian)、商業街區、飯店(dian)、公(gong)(gong)園、公(gong)(gong)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guan)、影劇院、體育(yu)場館(guan)、社區公(gong)(gong)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hou)車室等公(gong)(gong)共場所;

(二)不得攜(xie)犬乘坐除小(xiao)型出租汽車以(yi)外的公共交通工(gong)具;攜(xie)犬乘坐小(xiao)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jia)駛員同意,并為犬戴嘴套,或(huo)者將犬裝(zhuang)入犬袋、犬籠,或(huo)者懷(huai)抱;

(三)攜(xie)犬(quan)(quan)乘(cheng)坐電梯(ti)的,應當避開乘(cheng)坐電梯(ti)的高(gao)峰時(shi)間(jian),并(bing)為(wei)犬(quan)(quan)戴嘴套,或(huo)者將犬(quan)(quan)裝入(ru)犬(quan)(quan)袋(dai)、犬(quan)(quan)籠;居民委(wei)員會(hui)、村民委(wei)員會(hui)、業主委(wei)員會(hui)可以(yi)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zhi)攜(xie)犬(quan)(quan)乘(cheng)坐電梯(ti)的具體時(shi)間(jian);

(四)攜犬(quan)出戶時,應當(dang)(dang)對犬(quan)束犬(quan)鏈,由成年(nian)人牽領(ling),攜犬(quan)人應當(dang)(dang)攜帶養(yang)犬(quan)登(deng)記(ji)證(zheng),并應當(dang)(dang)避讓老年(nian)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tong);

(五)對烈性犬、大(da)型(xing)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hu)遛犬;因登(deng)記、年(nian)檢、免疫、診療等出戶(hu)的,應當(dang)將犬裝入(ru)犬籠(long)或者為犬戴嘴套、束(shu)犬鏈(lian),由成(cheng)年(nian)人牽領(ling);

(六)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wai)排泄的糞便(bian),攜犬人應(ying)當(dang)立即清除;

(七)養(yang)犬不得干擾(rao)他(ta)人(ren)(ren)(ren)正(zheng)常生活(huo);犬吠影響他(ta)人(ren)(ren)(ren)休息時,養(yang)犬人(ren)(ren)(ren)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ba))定期(qi)為(wei)犬(quan)注(zhu)射預防狂犬(quan)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遺棄所養犬;

(十(shi))嚴格(ge)履行養犬義(yi)務(wu)保證書規(gui)定的(de)其他(ta)義(yi)務(wu)。

第十八條 犬傷害(hai)他(ta)人(ren)的(de),養犬人(ren)應(ying)當立即將被(bei)傷者送至醫(yi)療(liao)機構診治,并先(xian)行墊付醫(yi)療(liao)費用。

因養犬(quan)(quan)人(ren)或者(zhe)第三人(ren)過錯,致使犬(quan)(quan)傷(shang)害(hai)(hai)他(ta)人(ren)的,養犬(quan)(quan)人(ren)或者(zhe)第三人(ren)應當負擔被傷(shang)害(hai)(hai)人(ren)的全部醫療費(fei)用,并依法賠償被傷(shang)害(hai)(hai)人(ren)其他(ta)損失(shi)。

第十九條 對(dui)傷人(ren)犬(quan)(quan)或者疑(yi)似患(huan)有狂犬(quan)(quan)病的犬(quan)(quan),養犬(quan)(quan)人(ren)應(ying)當及時送交公安機關設立(li)的犬(quan)(quan)類留(liu)檢所,由動物防(fang)疫(yi)(yi)監(jian)督機構進行(xing)檢疫(yi)(yi);對(dui)確認患(huan)有狂犬(quan)(quan)病的犬(quan)(quan),動物防(fang)疫(yi)(yi)監(jian)督機構應(ying)當依法(fa)采取撲滅措施,并進行(xing)無(wu)害化處理。

發現狂犬(quan)病等疫(yi)病的單位、個(ge)人應當(dang)及(ji)時向區(qu)(qu)、縣(xian)(xian)畜牧獸醫、衛生(sheng)行政部門報告(gao);市和區(qu)(qu)、縣(xian)(xian)人民政府接(jie)到報告(gao)后,應當(dang)根據疫(yi)情劃(hua)定(ding)疫(yi)點、疫(yi)區(qu)(qu),并采取緊急滅犬(quan)等防治(zhi)措施。公安機關協助做(zuo)好工(gong)作。

第二十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ban)(ban)犬展(zhan)覽,開辦(ban)(ban)動(dong)物診療機(ji)構(gou)或(huo)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dong)的,應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的許(xu)可,依法辦(ban)(ban)理工商(shang)登記注冊,并向(xiang)公(gong)安機(ji)關備案(an)。

從(cong)事動物診療的(de)人(ren)員(yuan)應當具有獸醫資(zi)格,并經過執業(ye)登(deng)記注冊。

禁養區、重點(dian)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展覽(lan)。

第二十一條 養殖、銷售犬類的單位(wei)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ding):

(一)對養殖(zhi)的(de)犬(quan)應當進行犬(quan)類狂犬(quan)病的(de)預防接(jie)種,經(jing)預防接(jie)種后,由動物(wu)防疫監督機構出具動物(wu)健康(kang)免(mian)疫證(zheng);

(二)銷售的犬(quan)有動(dong)物健康免(mian)疫證和檢疫證明(ming);

(三)不得將養(yang)殖(zhi)的犬帶(dai)出飼養(yang)場地。

第二十二條 禁止冒用、涂(tu)改、偽造、買賣(mai)與養犬和從事犬類經(jing)營(ying)活動相關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三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的(de)養犬行為,任何單位(wei)和(he)個人都有(you)權批評、勸(quan)阻,或(huo)者向(xiang)居(ju)民委員(yuan)(yuan)會、村民委員(yuan)(yuan)會反映(ying),或(huo)者向(xiang)有(you)關(guan)行政部門舉報,居(ju)民委員(yuan)(yuan)會、村民委員(yuan)(yuan)會和(he)有(you)關(guan)行政部門應(ying)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養犬干擾他(ta)人(ren)(ren)正(zheng)常(chang)生活發(fa)生糾紛(fen)的,當(dang)事人(ren)(ren)可(ke)以向人(ren)(ren)民(min)調(diao)解(jie)委員會申(shen)請(qing)調(diao)解(jie),也可(ke)以直接(jie)向人(ren)(ren)民(min)法院(yuan)起訴;當(dang)事人(ren)(ren)沒有申(shen)請(qing)調(diao)解(jie)的,人(ren)(ren)民(min)調(diao)解(jie)委員會也可(ke)以主動(dong)調(diao)解(jie)。

人民調(diao)解委員會主持下達(da)成(cheng)的調(diao)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xing)。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ji)關應當(dang)建立養犬(quan)違(wei)法(fa)記錄(lu)檔案,對多次被舉報(bao)或者處(chu)罰(fa)的(de)養犬(quan)人進行重點(dian)管理(li)。

養犬(quan)人(ren)因(yin)違反本(ben)規定,被公安機(ji)關沒收其犬(quan)、吊(diao)銷養犬(quan)登記證的,在五(wu)年(nian)內不予辦理養犬(quan)登記。

居(ju)(ju)民委(wei)員會(hui)、村民委(wei)員會(hui)應當將本居(ju)(ju)住地區的養犬(quan)登記(ji)、年(nian)檢情況(kuang)等事項向居(ju)(ju)民、村民公開。

第二十六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第(di)八條(tiao)、第(di)十(shi)條(tiao)第(di)一款、第(di)二(er)十(shi)二(er)條(tiao),在禁養(yang)(yang)區內養(yang)(yang)犬的(de)或者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yang)(yang)烈性(xing)犬、大型犬的(de)以及冒用、涂(tu)改和偽造養(yang)(yang)犬登記(ji)證養(yang)(yang)犬的(de),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bing)可對(dui)單(dan)位處(chu)1萬元(yuan)罰款,對(dui)個人處(chu)5000元(yuan)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經登記、年檢養犬(quan)的(de),由公安(an)機關沒收其犬(quan),或(huo)者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kuan),對個人處2000元罰款(kuan)。

第二十八條 對(dui)違反本規定第(di)(di)十四條(tiao)(tiao)、第(di)(di)十五條(tiao)(tiao),逾期(qi)(qi)不(bu)辦理養犬(quan)變更登(deng)記(ji)的或者(zhe)丟失養犬(quan)登(deng)記(ji)證逾期(qi)(qi)不(bu)補辦的,由(you)公安(an)機關(guan)責令限期(qi)(qi)改正,并可對(dui)單位處2000元(yuan)罰款(kuan),對(dui)個人處500元(yuan)罰款(kuan)。

第二十九條 有下(xia)列行為(wei)之一的,由(you)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對(dui)單位處2000元以下(xia)罰款,對(dui)個(ge)人處500元以下(xia)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shou)其犬,吊銷養犬登(deng)記證:

(一(yi))違反本規定第八條,在禁遛(liu)區(qu)遛(liu)犬的;

(二)違(wei)反本規定第(di)十(shi)七條第(di)一項(xiang)(xiang)、第(di)二項(xiang)(xiang),攜犬進入公(gong)共(gong)場所(suo)、乘(cheng)坐(zuo)公(gong)共(gong)交通工具或者小型(xing)出租汽車的;

(三)違反本(ben)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xiang),乘(cheng)坐電梯的;

(四)違反本規(gui)定(ding)第十(shi)七條第四項(xiang)、第五項(xiang),攜犬出戶的;

(五)違反(fan)本規(gui)定第(di)二十一條第(di)三(san)項,將養(yang)殖的犬帶出飼養(yang)場地的。

第三十條 對(dui)(dui)違反本規定第十(shi)七條(tiao)第六項,攜犬人對(dui)(dui)犬在戶外排(pai)泄糞便不立即清除,破壞市(shi)容環境衛(wei)生的(de),由城市(shi)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并可(ke)處50元(yuan)罰款(kuan)。

第三十一條 對(dui)違反(fan)本規定第(di)(di)(di)二(er)十(shi)條、第(di)(di)(di)二(er)十(shi)一條第(di)(di)(di)一項和第(di)(di)(di)二(er)項、第(di)(di)(di)二(er)十(shi)二(er)條,違法(fa)從事犬(quan)類經營活(huo)動(dong)的(de)(de),由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管理(li)部門或者畜牧獸醫行(xing)政部門依法(fa)處(chu)理(li);對(dui)街面流動(dong)無照售(shou)犬(quan)的(de)(de),由城市管理(li)綜(zong)合(he)執法(fa)組織依法(fa)處(chu)理(li)。

第三十二條 負有養(yang)犬(quan)管(guan)理(li)職責的行(xing)政(zheng)部門(men)和(he)城(cheng)市管(guan)理(li)綜合執(zhi)法(fa)組(zu)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xing)執(zhi)法(fa)責任制,依照法(fa)定程(cheng)序積(ji)極履行(xing)管(guan)理(li)職責,文明執(zhi)法(fa)。

負有養犬(quan)管(guan)理職責(ze)的(de)行(xing)政部門(men)和城市管(guan)理綜(zong)合執(zhi)法組(zu)織的(de)工作(zuo)人(ren)員,有下列行(xing)為之一(yi)的(de),由其所在單位或(huo)者(zhe)上級主管(guan)部門(men)給予批評教育,責(ze)令(ling)改正(zheng);情節嚴(yan)重的(de),給予行(xing)政處分:

(一)對符合(he)本(ben)規(gui)定(ding)條(tiao)件的養(yang)犬人不予辦理(li)養(yang)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dui)執法(fa)檢查(cha)中發現的(de)問題或者(zhe)接到的(de)舉報,不(bu)依法(fa)處理或者(zhe)相互推(tui)諉的(de);

(三(san))其他(ta)濫用職權、玩忽(hu)職守、徇私舞(wu)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公(gong)安機關設立犬(quan)類(lei)留檢所,負責(ze)收容處(chu)理(li)養犬(quan)人放棄(qi)飼(si)養的犬(quan)、被沒(mei)收的犬(quan)以(yi)及(ji)無主犬(quan)。

公安(an)機(ji)關設立的(de)犬(quan)類留(liu)檢所收容(rong)(rong)的(de)犬(quan),自收容(rong)(rong)之日(ri)起7日(ri)內(nei)可以被認領、領養;對無人認領、領養的(de),由公安(an)機(ji)關負責處(chu)理;對病死犬(quan),應當進行(xing)無害(hai)化處(chu)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ying)當制定實施本規(gui)定的配(pei)套規(gui)章和規(gui)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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