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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養犬規定 鄭州養狗新規定 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鄭州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鄭州市養犬規定共5章、33條,對養犬登記、犬只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詳情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保(bao)障公民人(ren)身安全(quan)和健康(kang),加強城(cheng)市養(yang)(yang)犬管理,規范城(cheng)市養(yang)(yang)犬行為(wei),維護城(cheng)市環境衛生(sheng)和社會公共(gong)秩序,根據有關法(fa)律(lv)、法(fa)規規定(ding),結合(he)鄭州市實際情況,制定(ding)本(ben)條例。

第二條 凡在鄭州(zhou)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養犬的單位和個(ge)人,均應當遵守(shou)本條例。

第三條 鄭州市對養(yang)犬(quan)實行(xing)嚴(yan)格限制、嚴(yan)格管理、限管結(jie)合(he)的(de)原(yuan)則(ze),建立(li)政府(fu)部門(men)執法(fa)、基層組織參與、社會(hui)公眾監督、養(yang)犬(quan)人(ren)自律的(de)管理機制。

第四條 市、區人民(min)政府負(fu)責本條例的組織實(shi)施,建立養犬(quan)管理協調工(gong)作機制,制定狂犬(quan)病突發疫情預(yu)防、控制預(yu)案。

市(shi)(shi)城(cheng)市(shi)(shi)市(shi)(shi)容環(huan)境衛(wei)生行政(zheng)主管(guan)部(bu)門是(shi)鄭州市(shi)(shi)城(cheng)市(shi)(shi)養(yang)犬管(guan)理工作的主管(guan)部(bu)門,區(qu)城(cheng)市(shi)(shi)市(shi)(shi)容環(huan)境衛(wei)生行政(zheng)主管(guan)部(bu)門按照本(ben)條例規定(ding)負責轄區(qu)內的養(yang)犬登記和管(guan)理工作。

城市(shi)管理行政執(zhi)法(fa)部門負責依法(fa)查處違反本(ben)條(tiao)例規(gui)定的(de)行為(wei)。

公安、畜(chu)牧、衛(wei)生、工商(shang)等部(bu)門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yuan)會應當協同做(zuo)好養犬(quan)管(guan)理(li)工作(zuo)。

第五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cun))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村(cun))民中開展依法養犬(quan)(quan)、文明(ming)養犬(quan)(quan)的宣傳教(jiao)育。

廣播(bo)、電視、報紙等(deng)新聞媒體,應當(dang)做好(hao)養犬(quan)管理(li)法(fa)律(lv)、法(fa)規(gui)以(yi)及疾病預防(fang)的(de)宣傳教育工作,倡導依法(fa)養犬(quan)、文明養犬(quan)。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yuan)會(hui)、業(ye)主(zhu)委員(yuan)會(hui)可以召集(ji)居(村)民會(hui)議(yi)和(he)業(ye)主(zhu)會(hui)議(yi),就本居住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yi)法制訂公(gong)約,并組織(zhi)監督實施。居(村)民和(he)業(ye)主(zhu)應(ying)當(dang)遵守公(gong)約。

個人在養(yang)犬前,應當與(yu)居(村)民委員會(hui)、業主委員會(hui)簽(qian)訂養(yang)犬義務保證書。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條 養(yang)犬實(shi)行注(zhu)冊(ce)登記(ji)(ji)制度。養(yang)犬人(ren)應當到其所在地的區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huan)境(jing)衛(wei)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zhu)冊(ce)登記(ji)(ji),領取養(yang)犬證(zheng)和(he)犬只標識。未經登記(ji)(ji),任何單位和(he)個人(ren)不得養(yang)犬。

區城(cheng)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衛生(sheng)行(xing)政(zheng)主(zhu)管部(bu)門(men)可(ke)以委(wei)托城(cheng)市(shi)街(jie)道辦事(shi)處受理居民(min)家庭養(yang)犬(quan)注(zhu)冊登記申請,辦理養(yang)犬(quan)證和犬(quan)只標識,并對(dui)街(jie)道辦事(shi)處養(yang)犬(quan)注(zhu)冊登記情(qing)況(kuang)進行(xing)監督。

第(di)八條 養犬實行(xing)(xing)強制(zhi)免疫(yi)制(zhi)度。單位(wei)和個人養犬,應(ying)當按有關(guan)規定定期到依法設(she)立(li)的動(dong)物防疫(yi)機(ji)構對犬只進(jin)行(xing)(xing)檢疫(yi)、防疫(yi),辦理免疫(yi)證明。

禁止(zhi)冒用(yong)、涂改(gai)、偽造、轉讓(rang)、買賣免疫(yi)證明。

第九(jiu)條 每戶居民只準飼養一只犬。禁止在公共樓道、樓頂、綠地、地下(xia)室等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xing)犬。禁養犬只的品種(zhong)和體高、體長標(biao)準,由市(shi)城(cheng)市(shi)市(shi)容環境衛生行政主(zhu)管部門(men)會同市(shi)畜牧行政主(zhu)管部門(men)確定并公(gong)布。

第十條 居(ju)民申請養犬注(zhu)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養犬人具(ju)有完(wan)全民(min)事(shi)行為能力;

(二(er))有固定住(zhu)所(suo)且獨戶居(ju)住(zhu);

(三)已按規(gui)定對(dui)犬只進(jin)行免疫;

(四)所養(yang)犬(quan)只符合本條(tiao)例第(di)九條(tiao)有關犬(quan)只數(shu)量、品(pin)種(zhong)、標(biao)準的(de)規定;

(五)法(fa)(fa)律、法(fa)(fa)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居民養犬,應(ying)當攜帶(dai)犬只到所在(zai)地的區(qu)城市(shi)市(shi)容環(huan)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huo)者其委托的城市(shi)街道辦事處申請(qing)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biao),并提供(gong)下列(lie)材料:

(一)居民(min)戶口簿(bu)、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she)立的(de)動(dong)物防疫機構出具的(de)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pian)兩張。

區(qu)城市(shi)市(shi)容(rong)環境衛生(sheng)行政主管部(bu)門或者其委托的(de)城市(shi)街道辦事處(chu)對經(jing)審查符合條(tiao)件的(de),予(yu)(yu)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quan)證(zheng)和犬(quan)只(zhi)標識(shi);因(yin)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li)的(de),應(ying)當自收(shou)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yu)(yu)以辦理(li);不予(yu)(yu)登記的(de),應(ying)當給予(yu)(yu)書面(mian)答復,并說明理(li)由(you)。

第(di)十二條 科研單位、公園、動物園、演(yan)出(chu)團體等單位飼養(yang)犬(quan)只的(de)(de),應當向其所(suo)在(zai)(zai)地(di)的(de)(de)區(qu)城(cheng)市(shi)(shi)(shi)市(shi)(shi)(shi)容(rong)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chu)書(shu)面申請。城(cheng)市(shi)(shi)(shi)市(shi)(shi)(shi)容(rong)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zai)(zai)確定養(yang)犬(quan)數(shu)量、種類,并查驗依法設立的(de)(de)動物防疫機(ji)構出(chu)具的(de)(de)免疫證(zheng)明后,予(yu)以注冊登記(ji),發給養(yang)犬(quan)證(zheng)和犬(quan)只標識。

部(bu)隊、公安(an)等單位(wei)飼養特種犬的,依(yi)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shi)三條 養犬(quan)人每年應(ying)當按照市城(cheng)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攜帶所(suo)養犬(quan)只(zhi)、養犬(quan)證和犬(quan)只(zhi)免疫證明接受復檢。

第十(shi)四條 禁止在(zai)城市建成區內開辦(ban)犬(quan)類養(yang)殖場、交(jiao)易場所(suo)和舉辦(ban)斗犬(quan)活(huo)動。

禁止利用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其他(ta)動物用品(pin)經營活(huo)動變相進行犬(quan)類交(jiao)易(yi)。

第十(shi)五(wu)條 養犬(quan)人或者犬(quan)只(zhi)發生變更的(de),應當自變更之(zhi)日起(qi)三十(shi)日內(nei)到原注(zhu)冊登記地辦(ban)理變更手續。

依法(fa)辦理注冊登記的犬(quan)只繁殖的新生幼犬(quan),除用于本戶老犬(quan)更新外,養犬(quan)人應當(dang)在(zai)三十日(ri)之內(nei)自行(xing)處(chu)理。

養(yang)犬(quan)人(ren)(ren)(ren)放(fang)棄所飼養(yang)犬(quan)只(zhi)或(huo)者依法辦理(li)注(zhu)冊登記的(de)犬(quan)只(zhi)因自然生長致(zhi)使體高(gao)或(huo)者體長超(chao)過規定標準的(de),養(yang)犬(quan)人(ren)(ren)(ren)應(ying)當妥善處理(li),并到原注(zhu)冊登記地(di)辦理(li)注(zhu)銷(xiao)登記。養(yang)犬(quan)人(ren)(ren)(ren)不得隨意丟棄犬(quan)只(zhi)。

犬(quan)只丟失或者死亡的,養犬(quan)人應當自丟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san)十(shi)日內(nei)到原注冊登(deng)記地辦(ban)理注銷(xiao)登(deng)記。

第十六條 養犬證和(he)犬只標(biao)識由市城市市容環境(jing)衛(wei)生行(xing)政(zheng)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禁止(zhi)冒用、涂(tu)改、偽造、轉讓(rang)、買賣養犬證(zheng)和犬只標識。

第三章 犬只管理

第十七條 養犬單位或(huo)者個人應當加(jia)強對犬只(zhi)(zhi)的看護管理(li),確保犬只(zhi)(zhi)不得(de)妨(fang)(fang)礙(ai)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de)妨(fang)(fang)礙(ai)公共衛生。

犬吠影響他人休息(xi)時(shi),養犬人應當采取(qu)有效措施予(yu)以制(zhi)止(zhi)。

第十八條 攜(xie)犬出戶應當(dang)遵(zun)守(shou)下(xia)列規定:

(一)攜帶養犬(quan)(quan)(quan)證,具備(bei)犬(quan)(quan)(quan)只(zhi)標識(shi),犬(quan)(quan)(quan)只(zhi)束犬(quan)(quan)(quan)鏈并由(you)完(wan)全民事(shi)行為(wei)能力人牽領,犬(quan)(quan)(quan)鏈全長不(bu)得超過1.5米;

(二)避讓老年人(ren)、殘疾(ji)人(ren)、孕婦和兒童;

(三)不得讓犬(quan)只在庭院、樓道(dao)大(da)小便;

(四(si))攜帶清潔(jie)用具(ju),及時清除(chu)犬只戶外排(pai)泄物;

(五)乘坐電梯時應當采(cai)取(qu)懷抱或者為犬只(zhi)戴嘴套等措施;

(六(liu))不(bu)得乘坐公共汽車、地(di)鐵、電車、營(ying)運客(ke)船、出租汽車等公共交(jiao)通工(gong)具;

(七(qi))不得進入火車(che)站(zhan)、地(di)鐵站(zhan)、汽(qi)車(che)站(zhan)、機(ji)場、廣場、公園、運(yun)動場館(guan)、博物(wu)館(guan)、圖(tu)書館(guan)、美術館(guan)、文化館(guan)、科(ke)技(ji)館(guan)、檔案館(guan)、城市(shi)展覽館(guan)、游(you)園、商場、飯店、露天餐飲(yin)夜市(shi)、影劇院(yuan)、歌舞廳、浴池等(deng)公共場所;

(八)不得進入機關、幼(you)兒園、學校、醫(yi)院(不含動物醫(yi)院)等單(dan)位。

前款(kuan)規(gui)定以(yi)(yi)外的公共場所,可以(yi)(yi)禁止攜犬進入,并(bing)設(she)置明顯標識。

殘疾人攜帶(dai)導盲犬(quan)、扶助犬(quan)的,不受本條(tiao)第一款(kuan)第六項至第八(ba)項規定的限(xian)制。

第十(shi)九條 犬(quan)只傷(shang)(shang)害他人(ren)(ren)(ren)的(de),養犬(quan)人(ren)(ren)(ren)或者管理人(ren)(ren)(ren)應(ying)當(dang)立即將受(shou)傷(shang)(shang)人(ren)(ren)(ren)送至(zhi)疾病預防控制機構(gou)(gou)或者醫(yi)(yi)院進行(xing)治療(liao),先行(xing)墊(dian)付醫(yi)(yi)療(liao)費用,并將傷(shang)(shang)人(ren)(ren)(ren)犬(quan)只及時送至(zhi)動物防疫機構(gou)(gou)檢查。

犬只給他人(ren)造成人(ren)身傷害或者(zhe)財產(chan)損失的,養犬人(ren)應當(dang)依法承(cheng)擔民(min)事責(ze)任。

第二十條 養(yang)(yang)犬(quan)單位或者(zhe)個(ge)人(ren),發現所養(yang)(yang)犬(quan)只(zhi)有狂(kuang)犬(quan)病征兆時(shi),應當立即將犬(quan)只(zhi)送至動物防疫機(ji)構留驗(yan)觀察,嚴(yan)禁丟(diu)棄。動物防疫機(ji)構對確(que)認(ren)為狂(kuang)犬(quan)病的犬(quan)只(zhi),應當立即捕殺,并對犬(quan)尸作無(wu)害化處理(li)。留驗(yan)觀察和(he)對犬(quan)尸作無(wu)害化處理(li)的費用,由養(yang)(yang)犬(quan)人(ren)承擔。

第二十一(yi)條 城(cheng)市管理行政執法(fa)部門對捕(bu)捉到的(de)棄養犬(quan)、被(bei)沒收的(de)犬(quan)以(yi)及無主(zhu)犬(quan)交市動物園看管。

交(jiao)市動物園看管(guan)的犬只,自收留(liu)之日起(qi)七日內可以被認(ren)領(ling);對超過七日無人認(ren)領(ling)的犬只,由市動物園處理。

第(di)二(er)十二(er)條 犬(quan)只死亡的,養犬(quan)單位(wei)或(huo)者(zhe)個人(ren)應當將犬(quan)尸運至城市建成區外深埋,或(huo)者(zhe)密封后委托環(huan)境衛生專業單位(wei)進(jin)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處遺(yi)棄或(huo)者(zhe)混入(ru)生活(huo)垃圾。

第二十三條 單位(wei)和個人對違(wei)反本條例(li)規定的行為有權(quan)(quan)制止,并有權(quan)(quan)向城市管(guan)理行政(zheng)執法部門舉報。

城市管(guan)理(li)行政執法(fa)部門接(jie)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chu)。

市、區人(ren)(ren)民政府(fu)及其有(you)關部門應(ying)當對舉報違反本(ben)條(tiao)例行為的單位(wei)和個人(ren)(ren)給予獎(jiang)勵。

對因養(yang)犬引發的爭議、糾紛,可以由城市街道辦事處(chu)或者(zhe)居(村)民委員會調(diao)解(jie)、處(chu)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er)十四條 養犬(quan)(quan)人未按規定(ding)辦(ban)理(li)養犬(quan)(quan)注冊(ce)登記(ji)(ji)或(huo)者(zhe)復檢(jian)(jian)手續的(de),由城市(shi)管(guan)理(li)行(xing)(xing)政(zheng)執法(fa)部(bu)門責令限期(qi)辦(ban)理(li)注冊(ce)登記(ji)(ji)或(huo)者(zhe)復檢(jian)(jian),逾(yu)期(qi)仍(reng)未辦(ban)理(li)注冊(ce)登記(ji)(ji)或(huo)者(zhe)復檢(jian)(jian)的(de),暫扣犬(quan)(quan)只(zhi),并(bing)可處以(yi)(yi)每(mei)只(zhi)三千(qian)元(yuan)罰款(kuan);在公共(gong)樓(lou)(lou)道(dao)、樓(lou)(lou)頂(ding)、綠地(di)(di)、地(di)(di)下室等(deng)公共(gong)區(qu)域飼養犬(quan)(quan)只(zhi)的(de),由城市(shi)管(guan)理(li)行(xing)(xing)政(zheng)執法(fa)部(bu)門責令改(gai)正(zheng),處五百元(yuan)以(yi)(yi)上(shang)二(er)千(qian)元(yuan)以(yi)(yi)下罰款(kuan),拒不改(gai)正(zheng)的(de),沒(mei)收犬(quan)(quan)只(zhi);飼養烈(lie)性犬(quan)(quan)、大(da)型犬(quan)(quan)的(de),由城市(shi)管(guan)理(li)行(xing)(xing)政(zheng)執法(fa)部(bu)門責令改(gai)正(zheng),處五千(qian)元(yuan)以(yi)(yi)上(shang)一萬元(yuan)以(yi)(yi)下罰款(kuan),拒不改(gai)正(zheng)的(de),沒(mei)收犬(quan)(quan)只(zhi)。

第二十五條 冒(mao)用、涂改、偽(wei)造、轉讓、買(mai)賣養犬證(zheng)、犬只(zhi)標識(shi)或者免疫證(zheng)明的,由城市(shi)管理行政執法部門(men)處以二千元罰款,有違(wei)法所(suo)得的,沒收違(wei)法所(suo)得。

第二十六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四條(tiao)規定(ding)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犬(quan)只和違法所得,并(bing)處以(yi)一萬元以(yi)上二萬元以(yi)下罰款(kuan)。

第(di)二(er)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di)十五條第(di)一款(kuan)、第(di)二(er)款(kuan)、第(di)三款(kuan)或者第(di)十八條除第(di)四項(xiang)以(yi)外的其他規(gui)定的,由城(cheng)市管理行(xing)政(zheng)執(zhi)法(fa)部門責(ze)令改正,并處以(yi)二(er)百(bai)元以(yi)上五百(bai)元以(yi)下(xia)罰(fa)款(kuan);情節(jie)嚴重(zhong)的,沒收其犬(quan)(quan)只,并可建議城(cheng)市市容環境衛生行(xing)政(zheng)主管部門注銷(xiao)養犬(quan)(quan)證。

養犬(quan)戶違(wei)反本條例規定,被注銷(xiao)養犬(quan)證的,在(zai)三(san)年內不予(yu)辦理養犬(quan)登(deng)記(ji)。

第二(er)(er)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er)(er)十二(er)(er)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xing)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bu)改正的,對養犬單位和個(ge)人處(chu)以(yi)三千(qian)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tiao) 養犬(quan)(quan)人所養犬(quan)(quan)只(zhi)干擾他人正常生(sheng)活(huo)、放任犬(quan)(quan)只(zhi)恐嚇(xia)他人或者(zhe)驅使犬(quan)(quan)只(zhi)傷(shang)害他人的,由公(gong)安(an)機關依(yi)照《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治安(an)管理處罰法(fa)(fa)》的規定予以處罰。構(gou)成犯罪的,依(yi)法(fa)(fa)追究(jiu)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區城市(shi)(shi)(shi)市(shi)(shi)(shi)容環境(jing)衛(wei)生行(xing)政主管部(bu)門(men)或(huo)者其委托(tuo)的(de)城市(shi)(shi)(shi)街道辦(ban)事處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為不符合條件(jian)的(de)犬只辦(ban)理注(zhu)冊登記的(de),市(shi)(shi)(shi)城市(shi)(shi)(shi)市(shi)(shi)(shi)容環境(jing)衛(wei)生行(xing)政主管部(bu)門(men)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可(ke)撤(che)銷(xiao)登記,收回養犬證(zheng)和(he)犬只標識。

第三十一(yi)條 城市市容(rong)環境衛(wei)生行(xing)政主管(guan)部(bu)門、城市管(guan)理(li)行(xing)政執法部(bu)門及相關職能部(bu)門的(de)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si)舞(wu)弊、弄虛作假、失職瀆(du)職的(de),由其所在單位或(huo)者監察(cha)部(bu)門給予行(xing)政處(chu)分。構成犯(fan)罪的(de),依(yi)法追究刑事責(ze)任(ren)。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er)條(tiao) 各縣(市(shi))、上街區城市(shi)建成區養(yang)犬管(guan)理,可以參照(zhao)本條(tiao)例執行。

第(di)三(san)十(shi)三(san)條(tiao) 本條(tiao)例自2007年(nian)10月(yue)1日起施行(xing)。1998年(nian)4月(yue)10日鄭(zheng)州市(shi)第(di)十(shi)屆人(ren)民代表大(da)會常務委員會第(di)三(san)十(shi)七(qi)次會議(yi)通過、1998年(nian)9月(yue)24日河(he)南省(sheng)第(di)九(jiu)屆人(ren)民代表大(da)會常務委員會第(di)五次會議(yi)批準的《鄭(zheng)州市(shi)限制(zhi)養犬條(tiao)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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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新疆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