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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 成都市養犬規定 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成都市養犬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tiao) 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he)公共秩序,保障公民(min)健(jian)康和(he)人身(shen)安(an)全,根據有關(guan)法律、法規的(de)規定,結(jie)合成(cheng)都市實際,制(zhi)定本條(tiao)例。

第二條 在成都市行(xing)政區域內的養犬行(xing)為及對養犬的管理活(huo)動(dong),適(shi)用本條例。

警用、搜救犬(quan)只以(yi)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wei)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yang)犬(quan)只的,不(bu)適用本條(tiao)例。

第三條 成都市(shi)行政區(qu)域的養(yang)(yang)犬管理劃分為限養(yang)(yang)管理區(qu)和非限養(yang)(yang)管理區(qu)。

限(xian)養管理(li)區(qu)(以下簡稱“限(xian)養區(qu)”)指成都(dou)市中心城區(qu)及其他區(qu)(市)縣人民(min)政府劃(hua)定(ding)的限(xian)養區(qu)域。

非(fei)限(xian)養管理區(以下簡(jian)稱“非(fei)限(xian)養區”)指(zhi)未被劃定為限(xian)養區的(de)區域。

第(di)四條 養犬(quan)(quan)管理實行(xing)管限結合、基層組(zu)織(zhi)參與(yu)、社會公(gong)眾(zhong)監(jian)督、養犬(quan)(quan)人自律的原(yuan)則。

第五條(tiao) 成都市各級(ji)人民(min)政府負責本(ben)區域內條(tiao)例(li)的組(zu)織(zhi)實(shi)施。各級(ji)人民(min)政府應(ying)當建立養(yang)犬管(guan)理協(xie)調(diao)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guan)負責成都市(shi)行政(zheng)區(qu)域(yu)內的養(yang)犬(quan)行政(zheng)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限養(yang)區(qu)內犬(quan)只(zhi)的登記和(he)年檢,查處違法(fa)養(yang)犬(quan),收容處置流浪犬(quan)、狂犬(quan)、傷(shang)人(ren)犬(quan)。

動物防疫監督(du)管(guan)理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de)組織和供應, 犬類(lei)的(de)預防接種、登記,免疫證的(de)發(fa)放,犬類(lei)狂犬病疫情的(de)監測。

城市管(guan)理部(bu)門負責查處敞放(fang)犬(quan)只,違法攜(xie)帶犬(quan)只進入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等影響(xiang)市容環境的(de)行(xing)為。

工商、衛(wei)生、房(fang)管(guan)、教育、林(lin)業和園(yuan)林(lin)等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ze)協助做好相(xiang)關工作。

非限養區(qu)的鄉鎮人民政(zheng)府、街道辦事處負(fu)責本區(qu)域內的犬只登記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guan)可(ke)以委托符合法(fa)律、法(fa)規規定(ding)條件的組(zu)織實施養犬管理的具(ju)體事(shi)務(wu),具(ju)體辦(ban)法(fa)由(you)市人(ren)民政府(fu)制定(ding)。

第(di)七條 居民(min)委(wei)員會(hui)、村(cun)民(min)委(wei)員會(hui)應當協助有關行(xing)政管(guan)(guan)理部(bu)門開展(zhan)養(yang)(yang)犬(quan)(quan)管(guan)(guan)理工作,在本(ben)區域內開展(zhan)依法、文(wen)明養(yang)(yang)犬(quan)(quan)宣傳教(jiao)育;接受居民(min)的(de)舉(ju)報(bao)(bao)、投訴;對違(wei)法養(yang)(yang)犬(quan)(quan)行(xing)為予(yu)以制止,并向有關行(xing)政管(guan)(guan)理部(bu)門報(bao)(bao)告;調(diao)解(jie)因養(yang)(yang)犬(quan)(quan)引起(qi)的(de)糾紛。

居民委員會(hui)、村民委員會(hui)以及(ji)居民住(zhu)宅小區業主大(da)會(hui)可(ke)以依法就本區域內有關養犬(quan)事項制定公約(yue),并組織(zhi)實施(shi)。

居民住宅小區物(wu)業管理(li)單位應(ying)當協(xie)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li)工作。

養犬行(xing)業(ye)協會應當加強行(xing)業(ye)自律(lv),協助有關行(xing)政管(guan)理部(bu)門開展(zhan)工作。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條(tiao) 成都市實行(xing)養犬信息化管(guan)理。

第九(jiu)條 成(cheng)都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犬只強制免(mian)疫(yi)(yi)制度(du)。養犬人應當將犬只送動(dong)物(wu)疫(yi)(yi)病(bing)預(yu)防控制機構或者取(qu)得資(zi)質(zhi)的動(dong)物(wu)診療機構進行狂犬病(bing)等疾病(bing)的免(mian)疫(yi)(yi),取(qu)得犬只免(mian)疫(yi)(yi)證明。

第十(shi)條 犬(quan)只傷害(hai)他人(ren)的,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立即(ji)將被傷害(hai)人(ren)送醫療(liao)(liao)衛生機構診治(zhi),先(xian)行(xing)墊付醫療(liao)(liao)費(fei)后,依法(fa)承擔責任。

第(di)十一條 養犬人(ren)和(he)動(dong)(dong)物(wu)診療機構發現犬只(zhi)疑似患有狂犬病(bing)或者(zhe)人(ren)畜共患傳染性疾病(bing)的,應當(dang)立(li)即向動(dong)(dong)物(wu)防(fang)疫(yi)監督管理(li)部門報告,并協助進行檢疫(yi)和(he)無害化(hua)處理(li)。

第十二(er)條 動(dong)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對疑似患(huan)有狂犬病、人畜共患(huan)傳(chuan)染性(xing)疾病的(de)犬只,應(ying)當立即委(wei)托專業(ye)機構進(jin)行診(zhen)斷(duan)。對確認患(huan)有狂犬病和(he)死亡的(de)犬只,應(ying)當依(yi)法采(cai)取無害(hai)化(hua)處理措施。

第十(shi)三(san)條(tiao) 開辦(ban)犬(quan)只(zhi)養(yang)殖(zhi)場、犬(quan)只(zhi)交(jiao)易(yi)市場,或者(zhe)為犬(quan)只(zhi)、服(fu)務的診療、美(mei)容機構等從(cong)事與犬(quan)只(zhi)相關經營活動(dong)的,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ding)的動(dong)物防(fang)疫條(tiao)件(jian),并辦(ban)理工商登記。

經營者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ji)后的(de)30日內(nei),到所(suo)在地的(de)區(市)縣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舉辦(ban)犬只展覽、比(bi)賽(sai)、表(biao)演等活動(dong)的(de),應(ying)當經(jing)動(dong)物疫(yi)病預防控制機構檢疫(yi)合(he)格(ge)后,在活動(dong)開始20日前到舉辦(ban)地的(de)區(qu)(市)縣公安機關辦(ban)理審批(pi)手續。

第十五條 交易犬(quan)(quan)只(zhi)應當在規定的交易市場進行(xing)。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dao)路、橋(qiao)梁、人行(xing)天橋(qiao)、地(di)下通道(dao)、住宅小區(qu)等公共(gong)場所(suo)交易犬(quan)(quan)只(zhi)。

交(jiao)易的犬(quan)只應當具備有(you)效的動物免疫(yi)證明或(huo)檢驗檢疫(yi)證明。

第十六條 市(shi)和區(市(shi))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犬只收容處(chu)置機構。

第十七條 犬只收(shou)容處置機(ji)構對(dui)收(shou)容的犬只按照(zhao)下(xia)列規(gui)定(ding)處理(li):

(一)對收容的犬(quan)只進(jin)行暫養處置(zhi);

(二)對流(liu)浪犬進行(xing)收(shou)容處(chu)置(zhi);

(三)對捕捉的犬只進行無害(hai)化(hua)處(chu)理。

犬只(zhi)(zhi)收(shou)容(rong)(rong)處(chu)(chu)置機構收(shou)容(rong)(rong)的犬只(zhi)(zhi),自收(shou)容(rong)(rong)之(zhi)日起15 日內沒有被認領(ling)的,按(an)照無主犬只(zhi)(zhi)處(chu)(chu)理。

第十八條 禁止在(zai)機關(guan)辦(ban)公區(qu)(qu)(qu)、醫院、幼兒園、學校教學區(qu)(qu)(qu)和(he)學生(sheng)宿(su)(su)舍(she)區(qu)(qu)(qu)、單位集體宿(su)(su)舍(she)區(qu)(qu)(qu)等(deng)區(qu)(qu)(qu)域養犬(quan)。

第(di)十九條 對于違(wei)法養犬行為,任何單(dan)位或個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和(he)投(tou)訴。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li)(li)部(bu)(bu)門、動(dong)物防疫監督(du)管理(li)(li)部(bu)(bu)門以及犬只收容處(chu)(chu)置機構應當公布受(shou)理(li)(li)舉(ju)報(bao)(bao)、投訴的電話(hua)、信箱、電子(zi)郵(you)箱,接到舉(ju)報(bao)(bao)、投訴后應當登記(ji),及時處(chu)(chu)理(li)(li),并將處(chu)(chu)理(li)(li)情況告知舉(ju)報(bao)(bao)人、投訴人。

第三章 限養區管理

第二十(shi)條(tiao) 限(xian)(xian)養(yang)區內養(yang)犬(quan)戶每戶限(xian)(xian)養(yang)l 只(zhi)犬(quan);盲人和肢體(ti)重殘(can)人每人限(xian)(xian)養(yang)1只(zhi)導(dao)盲犬(quan)或扶助犬(quan)。

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ren)應當在(zai)幼犬4個月內妥善處(chu)置(zhi)。

第二十一條(tiao)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單位因護衛(wei)等工作需(xu)要飼養烈(lie)性犬只或飼養多只犬只的,應當報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an)機關批準。

烈性犬(quan)(quan)、大型(xing)犬(quan)(quan)的品種目錄,由動物防疫(yi)監督管理部門(men)會同公安機關(guan)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限養(yang)區內(nei)養(yang)犬,養(yang)犬人必須攜犬只免疫證明,在30日內(nei)到(dao)飼(si)養(yang)地(di)的公安(an)派出所登記、辦證。

第二十三條 申請養犬登記(ji)的單(dan)位(wei),應(ying)當符合下(xia)列條件:

(一)有看護財物、表演(yan)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養犬管理(li)制(zhi)度(du);

(三)有專人管理;

(四)有安全(quan)牢固的犬(quan)籠(long)、犬(quan)舍和圍墻等(deng)圈養設施。

第二(er)十四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dang)具備(bei)下列(lie)條件:

(一)具有成都(dou)市(shi)常(chang)住(zhu)戶口或(huo)者暫住(zhu)成都(dou)市(shi)的(de)合(he)法證明;

(二(er))具有(you)完全民事行為(wei)能力;

(三)有(you)獨立(li)固定的(de)住所;

(四)符(fu)合養犬的其(qi)他規(gui)定。

第(di)二十(shi)五(wu)條 申請人應當按(an)照下列規(gui)定到飼養地的公(gong)安派出所或指(zhi)定地點辦理犬只(zhi)登(deng)記:

(一(yi))單(dan)(dan)位(wei)申請養犬的,持單(dan)(dan)位(wei)主體資格證(zheng)(zheng)明(ming)、單(dan)(dan)位(wei)法定(ding)代表人身份證(zheng)(zheng)明(ming)、犬只免疫證(zheng)(zheng)明(ming)、犬只數(shu)量清單(dan)(dan)以及符合本條例(li)第二十(shi)三條規(gui)定(ding)條件(jian)的相關(guan)證(zheng)(zheng)明(ming);

(二)個人(ren)申(shen)請養(yang)犬的(de),應當攜帶犬只并持養(yang)犬人(ren)身(shen)份證明、犬只免疫證明以(yi)及符合(he)本條(tiao)例第二十(shi)四條(tiao)規(gui)定(ding)條(tiao)件的(de)相關(guan)證明。

第(di)(di)二十(shi)(shi)六條 公安派出所對于(yu)符(fu)合本條例第(di)(di)二十(shi)(shi)三、第(di)(di)二十(shi)(shi)四條規定的(de),應當(dang)予以登(deng)(deng)記并(bing)發放《養犬(quan)登(deng)(deng)記證(zheng)》和犬(quan)只標識牌;對于(yu)不符(fu)合條件的(de),不予登(deng)(deng)記,并(bing)說明理由,告(gao)知(zhi)申請人在3日內將犬(quan)只自行處置(zhi)。

第二(er)十七條 公(gong)安(an)機關應(ying)當建立犬只登記(ji)電子檔(dang)案,記(ji)載下列內容:

(一)養犬人姓名(ming)或(huo)者名(ming)稱、地(di)址、聯系(xi)方式;

(二)犬只的品種(zhong)、出(chu)生時間、主要體(ti)貌特征(zheng)和照片;

(三(san))《養犬登(deng)(deng)記證(zheng)》號碼、發(fa)放(fang)時間,以(yi)及《養犬登(deng)(deng)記證(zheng)》、犬只身份標識的換發(fa)、補(bu)發(fa)等情況;

(四)養犬登記續(xu)期、變更(geng)、注銷等情況(kuang);

(五)犬只免疫(yi)情況;

(六)犬只管理服(fu)務費的繳(jiao)納(na)情(qing)況;

(七)其他相關(guan)內容。

第二(er)十八(ba)條 《養犬(quan)(quan)登(deng)記(ji)證(zheng)》有效期為1年。養犬(quan)(quan)人應(ying)當(dang)在養犬(quan)(quan)登(deng)記(ji)期限屆滿(man)前30日內(nei)到公安(an)派出所申請年檢。逾期未年檢的,注(zhu)銷(xiao)《養犬(quan)(quan)登(deng)記(ji)證(zheng)》。

第二十九條 養犬人的姓名、住址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nei)到(dao)飼養地公安(an)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養(yang)犬入遺(yi)失《養(yang)犬登記(ji)證》或犬只(zhi)標識牌的(de),應(ying)當自遺(yi)失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ji)機(ji)關(guan)申請補辦。

第(di)三十條(tiao) 犬只(zhi)死亡(wang)(wang)或者失蹤的(de),養(yang)犬人應當自犬只(zhi)死亡(wang)(wang)或者失蹤之日(ri)起30日(ri)內到(dao)登記機(ji)關辦理注(zhu)(zhu)銷(xiao)手(shou)續。未(wei)辦理注(zhu)(zhu)銷(xiao)手(shou)續的(de),不(bu)得(de)再次養(yang)犬。

養犬(quan)(quan)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si)養犬(quan)(quan)只且無法(fa)自行安置(zhi)的,應將犬(quan)(quan)只送交(jiao)犬(quan)(quan)只收容處置(zhi)機(ji)構(gou),并到原登記機(ji)關(guan)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san)十一(yi)條 養犬人(ren)應當(dang)每年繳納(na)犬只管(guan)理服務費(fei)。犬只管(guan)理服務費(fei)用于犬只管(guan)理工作,具(ju)體辦法由市人(ren)民政府制(zhi)定(ding)。

第三十二條 養(yang)犬人應當對犬只拴(shuan)養(yang)或者圈養(yang),妥(tuo)善管(guan)理犬只。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犬人應(ying)當采取有效(xiao)措施予以制止。

養犬人不得虐(nve)待或(huo)者遺棄犬只。

第三十三條 養(yang)犬人(ren)攜犬出戶,應當(dang)遵守下列(lie)規定:

(一(yi))將犬(quan)(quan)(quan)只裝入犬(quan)(quan)(quan)籠、犬(quan)(quan)(quan)袋或者(zhe)由完(wan)全民(min)事(shi)行為能力(li)人使用犬(quan)(quan)(quan)繩牽(qian)領;

(二)為(wei)犬只佩戴(dai)標(biao)識牌;

(三)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四(si))對(dui)犬(quan)只糞便即時清(qing)除;

(五)及(ji)時制止(zhi)犬吠和(he)犬只攻擊(ji)行(xing)人的行(xing)為;

(六)不得乘坐(zuo)除(chu)小型出租汽車(che)以外的公(gong)共(gong)交通(tong)工具(ju)。攜犬

乘(cheng)坐小型出租汽(qi)車時,應征得駕駛員的同(tong)意。

第三十四條 下(xia)列區域(yu)禁(jin)止攜犬只進(jin)入:

(一)機關(guan)辦公(gong)區、醫院、學校、幼兒園;

(二)影(ying)劇院、博物館(guan)、美術館(guan)、圖書館(guan)、少年宮、體育(yu)場館(guan);

(三(san))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bu)行街區(qu)、候車室(shi)(shi)、候機室(shi)(shi)、商場;

(五(wu))其他禁止(zhi)攜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suo)。

盲人攜帶導盲犬(quan)和肢體(ti)重殘人攜帶扶助犬(quan)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di)三十五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di)九條規(gui)定,未依法(fa)對(dui)犬只實施(shi)免疫的,由動物(wu)防疫監督管理部門依照(zhao)動物(wu)防疫相關法(fa)律法(fa)規(gui)的規(gui)定處罰,并對(dui)所查(cha)獲犬只實施(shi)免疫。

第(di)(di)三(san)十(shi)(shi)六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li)第(di)(di)十(shi)(shi)條(tiao)(tiao)規定,不及時將(jiang)被傷(shang)害人(ren)送診或不先行墊(dian)付醫療費的,由(you)公安(an)機關(guan)予(yu)以警(jing)告,并可以對(dui)(dui)單位處1000元(yuan)以上5000元(yuan)以下罰(fa)款(kuan),對(dui)(dui)個(ge)人(ren)可以處100元(yuan)以上500元(yuan)以下罰(fa)款(kuan)。情(qing)節嚴重的,強(qiang)制收容犬只(zhi),注銷《養(yang)證》。、

第三十七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十一條(tiao)規定,未及時報告疫(yi)(yi)情(qing)(qing)的,由(you)動物防疫(yi)(yi)監督(du)管理(li)部門(men)對單位處2000元(yuan)(yuan)以(yi)上5000元(yuan)(yuan)以(yi)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yuan)(yuan)以(yi)上2000元(yuan)(yuan)以(yi)下罰款。情(qing)(qing)節重的,由(you)公安機關強制(zhi)收容(rong)犬只,注銷《養犬登(deng)記證》。

第三(san)十八(ba)條(tiao)(tiao) 違(wei)反本條(tiao)(tiao)例第十三(san)條(tiao)(tiao)、第十五條(tiao)(tiao)規定(ding),違(wei)法從事(shi)犬只交易等經營(ying)活動的,由(you)工商行(xing)政管(guan)理(li)部門或者(zhe)城市管(guan)理(li)部門依法處理(li)。

違反本條例第十(shi)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guan)(guan)依照相關(guan)(guan)法規予以處罰。

第(di)三(san)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di)十八條、第(di)二十條、第(di)二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ji)關強制(zhi)收容犬只,并(bing)對單位(wei)處500元(yuan)以(yi)(yi)上(shang)(shang)2000元(yuan)以(yi)(yi)下(xia)罰(fa)款(kuan),對個人處50元(yuan)以(yi)(yi)上(shang)(shang)200元(yuan)以(yi)(yi)下(xia)罰(fa)款(kuan)。

第四(si)十(shi)(shi)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shi)(shi)二條(tiao)、第二十(shi)(shi)八條(tiao)、第二十(shi)(shi)九條(tiao)規定的(de),由(you)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qi)辦(ban)理《養犬(quan)登(deng)記證》,15日內逾期(qi)未辦(ban)理的(de),強制收容犬(quan)只。

第(di)四十(shi)一條(tiao) 違(wei)(wei)反本條(tiao)例第(di)三(san)十(shi)二(er)條(tiao)第(di)一款(kuan)(kuan)(kuan)規(gui)定的(de)(de),由(you)(you)城市管理(li)部門責(ze)令(ling)改(gai)正(zheng),并可(ke)處(chu)(chu)50元(yuan)以(yi)(yi)上(shang)200元(yuan)以(yi)(yi)下(xia)罰(fa)(fa)款(kuan)(kuan)(kua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de)(de)由(you)(you)公安(an)機關強(qiang)制(zhi)收容(rong)犬(quan)只(zhi);違(wei)(wei)反本條(tiao)例第(di)三(san)十(shi)二(er)條(tiao)第(di)二(er)款(kuan)(kuan)(kuan)規(gui)定的(de)(de),由(you)(you)公安(an)機關處(chu)(chu)100元(yuan)以(yi)(yi)上(shang)500以(yi)(yi)下(xia)罰(fa)(fa)款(kuan)(kuan)(kua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de)(de)強(qiang)制(zhi)收容(rong)犬(quan)只(zhi);違(wei)(wei)反本條(tiao)例第(di)三(san)十(shi)二(er)條(tiao)第(di)三(san)款(kuan)(kuan)(kuan)規(gui)定,遺棄犬(quan)只(zhi)的(de)(de),由(you)(you)公安(an)機關對單位處(chu)(chu)500元(yuan)以(yi)(yi)上(shang)2000元(yuan)以(yi)(yi)下(xia)罰(fa)(fa)款(kuan)(kuan)(kuan),對個人處(chu)(chu)200元(yuan)以(yi)(yi)上(shang)1000元(yuan)以(yi)(yi)下(xia)罰(fa)(fa)款(kuan)(kuan)(kuan)。

第四(si)十二條 違(wei)反本條例(li)第三(san)十三(san)條第(四(si))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men)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以(yi)上200元以(yi)下(xia)罰款。

第四(si)十三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三十四(si)條(tiao)(tiao)規定的(de),由城市管理部(bu)門(men)責令其改(gai)正,并可處(chu)50元以(yi)(yi)上(shang)200元以(yi)(yi)下罰款。對于不(bu)聽勸阻的(de),由公安(an)機關強(qiang)制收容(rong)犬只。

第四十四條 養(yang)犬人因違反本(ben)條例,被公安(an)機關強制收容犬只、注銷《養(yang)犬登記證》的(de),在5年內不得(de)申辦養(yang)犬登記。

第四十五條 行(xing)政機關工作人員濫(lan)用(yong)職權、徇私舞(wu)弊、玩(wan)忽職守的,依(yi)法(fa)給予(yu)行(xing)政處分;構成犯(fan)罪的,依(yi)法(fa)追究刑(xing)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si)十六(liu)條(tiao) 本條(tiao)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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