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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養狗政策 上海養犬規定 上海市養犬規定最新內容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上海養犬規定是什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上海市養狗政策共7章、61條,對養犬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的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犬只的經營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上海市養犬規定最新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yi)條 為(wei)了規范養犬(quan)行為(wei),保障公民健(jian)康和人身(shen)安全(quan),維(wei)護(hu)養犬(quan)人的合法(fa)權利,維(wei)護(hu)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根(gen)據(ju)有(you)關(guan)法(fa)律、行政法(fa)規,結合上海市實(shi)際,制定本(ben)條例。

第二(er)條 上海市行(xing)政區域(yu)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li)活動(dong),適用本條例(li)。

第三條 養犬(quan)管理(li)實行政府部門(men)監(jian)管、養犬(quan)人自律、基層組織(zhi)參與、社(she)會公眾監(jian)督相(xiang)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qu)、縣人(ren)(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當加強對養(yang)(yang)犬(quan)管理工作的(de)領導(dao)。市和區(qu)、縣人(ren)(ren)民(min)政(zheng)府(fu)建立由公安、獸(shou)醫、城管執法、工商行政(zheng)、住房保障(zhang)房屋管理、衛生(sheng)等部門參加的(de)養(yang)(yang)犬(quan)管理工作協調機構,組(zu)織、指導(dao)和監督養(yang)(yang)犬(quan)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yang)(yang)犬(quan)管理工作中的(de)重大問題。

第(di)五條 市(shi)公安(an)部(bu)門(men)(men)是(shi)上海市(shi)養(yang)犬(quan)管理(li)的(de)(de)主管部(bu)門(men)(men)。區、縣(xian)公安(an)部(bu)門(men)(men)負責(ze)(ze)本(ben)轄區內的(de)(de)養(yang)犬(quan)管理(li)以及相(xiang)關處罰。市(shi)公安(an)部(bu)門(men)(men)設立的(de)(de)犬(quan)只收容(rong)所(suo)負責(ze)(ze)犬(quan)只的(de)(de)收容(rong)、認(ren)領(ling)和領(ling)養(yang)工作。

獸醫主管(guan)部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防(fang)疫,指導動(dong)物(wu)衛(wei)生監(jian)督(du)機構(gou)實施相關(guan)管(guan)理以及處(chu)罰。

城管執法(fa)部門負(fu)責查處城市(shi)化地區飼養(yang)、經營犬(quan)只過程中影響市(shi)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men)負責(ze)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dong)的監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li)、衛生(sheng)、財(cai)政(zheng)、物價(jia)等相關行政(zheng)管理(li)部門(men)按照各自職(zhi)責(ze),共同做(zuo)好養(yang)犬管理(li)工作(zuo)。

鄉、鎮人民政府(fu)和街(jie)道辦事處應當配合(he)有(you)關行政管(guan)理部(bu)門做好養(yang)犬管(guan)理工(gong)作。

第六(liu)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yi)。

第(di)七(qi)條(tiao) 各級人民(min)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dang)通(tong)過(guo)多種形式,開展依(yi)法養犬(quan)、文明養犬(quan)、防治狂(kuang)犬(quan)病和人與(yu)動物和諧相處的(de)宣傳教育。

廣播(bo)、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dang)加強(qiang)社(she)會公德教育和(he)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liang)好(hao)的養犬習(xi)慣(guan)。

第八條 居民委(wei)員會(hui)、村民委(wei)員會(hui)、業(ye)主委(wei)員會(hui)和物業(ye)服務(wu)企業(ye)協(xie)助(zhu)相關管(guan)理(li)部(bu)門開展依法養(yang)犬、文明養(yang)犬的宣傳(chuan),引導(dao)、督促養(yang)犬人遵守養(yang)犬的行(xing)為規范。

第(di)九(jiu)條 鼓(gu)勵相(xiang)關行業協會、動物保(bao)護(hu)組織(zhi)等社會團體(ti)參與養犬管理(li)活動。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十條(tiao) 上海(hai)市(shi)依法對飼養(yang)的犬(quan)只實施狂(kuang)犬(quan)病強制免疫(yi)。犬(quan)只出(chu)生滿三個(ge)月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按照(zhao)本條(tiao)例規定(ding),將飼養(yang)的犬(quan)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men)指定(ding)地點接受狂(kuang)犬(quan)病免疫(yi)接種,植入電子標(biao)識。

獸(shou)醫主管部(bu)門應(ying)當(dang)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jie)種的(de)原則(ze)設置(zhi)狂犬病免疫點。經(jing)獸(shou)醫主管部(bu)門認定(ding)的(de)寵物診療(liao)機(ji)構可以開展(zhan)狂犬病免疫接(jie)種工作,并應(ying)當(dang)在其經(jing)營場所的(de)顯著(zhu)位置(zhi)懸掛獸(shou)醫主管部(bu)門的(de)認定(ding)書。

犬(quan)只在(zai)獸醫(yi)主管部門指(zhi)定地點接受狂犬(quan)病免疫(yi)接種的,獸醫(yi)主管部門應(ying)當向養犬(quan)人(ren)發放狂犬(quan)病免疫(yi)證明。

第(di)十一條(tiao) 上(shang)海(hai)市實行養(yang)犬(quan)登記制度和(he)年檢制度。飼養(yang)犬(quan)齡滿(man)三個月的犬(quan)只,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dang)辦理養(yang)犬(quan)登記。

未經(jing)登記,不得飼養犬齡(ling)滿三個(ge)月的犬只。

上海(hai)市應當采(cai)取(qu)措施(shi),逐步實現(xian)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zhong)與養犬登記、年檢(jian)在同一場所(suo)辦理。

第(di)十二條 飼(si)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you)(you)完全民事行(xing)為能力(li),在上海市(shi)有(you)(you)固定(ding)居(ju)住場所。

個人在城(cheng)市化地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yi)條。

禁止個人(ren)飼(si)養烈性犬只。

第十三條 單(dan)位(wei)因工作(zuo)需要飼(si)養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deng)圈養(yang)設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yuan);

(三)有健全(quan)的養犬安全(quan)管(guan)理制度(du);

(四)單位所(suo)在(zai)地在(zai)辦公樓、居民(min)小區以外(wai)。

第十四條(tiao) 養犬(quan)人應(ying)當到居(ju)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an)部(bu)門指定機構申(shen)請辦(ban)理養犬(quan)登記和年檢。

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ti)供(gong)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ming)(ming)或者房屋(wu)租賃證明(ming)(ming);

(三(san))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zheng)明。

單位(wei)飼養(yang)犬只的(de),應當(dang)提(ti)供(gong)下列(lie)材料:

(一)單位的組(zu)織機構代碼證;

(二)單位(wei)法定代表人(ren)的(de)身份證明(ming);

(三(san))養犬安全(quan)管(guan)理制度(du);

(四(si))看管犬只(zhi)的(de)專門人員的(de)身(shen)份證(zheng)明;

(五)單位(wei)飼養(yang)犬只的場所證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yi)證明。

第十(shi)五(wu)條 區(qu)、縣公安部門應(ying)當自收到養犬登(deng)記申辦材料之日起十(shi)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fu)合條件(jian)的,準予(yu)登(deng)記,發(fa)放(fang)《養犬登(deng)記證》和犬牌(pai);不(bu)符(fu)合條件(jian)的,不(bu)予(yu)登(deng)記并說明(ming)理由。

第十六條 養犬(quan)人的(de)居(ju)住(zhu)地或者單位住(zhu)所地變更的(de),應(ying)當自變更之日(ri)起十五日(ri)內(nei)持(chi)《養犬(quan)登記證》到(dao)現居(ju)住(zhu)地或者單位住(zhu)所地的(de)區、縣公安部門(men)指定機構(gou)辦理變更手(shou)續。

第(di)十七(qi)條(tiao) 有(you)下(xia)列情形之一(yi)的(de),養犬人應當(dang)持《養犬登記證(zheng)》到原(yuan)辦(ban)證(zheng)機構辦(ban)理注銷手續:

(一)飼養(yang)的(de)犬只死亡或者失蹤(zong)的(de),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蹤(zong)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二)放棄飼養犬只的,應當自送交他人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suo)之日起(qi)十五日內(nei)辦理(li)。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滿,養(yang)犬人未(wei)將犬只送(song)至獸醫(yi)主管部(bu)門指(zhi)定地點接(jie)受狂犬病免疫接(jie)種(zhong)的,由(you)公安(an)部(bu)門注銷《養(yang)犬登記證》。

第十八條 《養(yang)犬登(deng)記證》、犬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yang)犬人可以到(dao)辦證機(ji)構申請補發。

犬只(zhi)電(dian)子標(biao)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可以到植(zhi)入地點申(shen)請補植(zhi)。

第十(shi)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養犬(quan)管(guan)理信(xin)息(xi)系統和養犬(quan)管(guan)理電子(zi)檔案,與獸醫主管(guan)、城(cheng)管(guan)執法、工商(shang)行政管(guan)理、衛生等(deng)部門實(shi)行登記、免(mian)疫(yi)和監管(guan)等(deng)信(xin)息(xi)共享,為公眾提供相關管(guan)理和服務信(xin)息(xi)。

養犬管理電(dian)子(zi)檔案(an)記(ji)載下列(lie)信息:

(一)養犬人(ren)的姓名、居(ju)住地或者單位名稱、住所(suo)地;

(二(er))犬只的免疫(yi)接種(zhong)、品種(zhong)、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zheng)和(he)照片(pian);

(三(san))養(yang)犬人(ren)因違(wei)反(fan)養(yang)犬管理規(gui)定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lu);

(四(si))養犬登記(ji)相(xiang)關證照(zhao)的發(fa)放、變更、注銷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記載的信息。

第(di)二十(shi)條(tiao) 養犬(quan)人應(ying)當(dang)承擔(dan)犬(quan)只狂(kuang)犬(quan)病免疫、電(dian)子標識、相關(guan)(guan)證件(jian)(jian)和管理服(fu)務(wu)費(fei)用。狂(kuang)犬(quan)病免疫、電(dian)子標識的具(ju)體費(fei)用標準由市(shi)物價(jia)部(bu)(bu)門核(he)定,相關(guan)(guan)證件(jian)(jian)和管理服(fu)務(wu)費(fei)的具(ju)體費(fei)用標準由市(shi)物價(jia)部(bu)(bu)門會(hui)同市(shi)財(cai)政部(bu)(bu)門核(he)定,并(bing)向社會(hui)公布。

管理服務費的(de)收(shou)取和(he)使(shi)用(yong)情況(kuang)應當定期向社(she)會公布。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養(yang)犬人(ren)飼養(yang)犬只(zhi)應當遵(zun)守有關法律、法規(gui)和規(gui)章,尊重社會公(gong)德(de),遵(zun)守公(gong)共秩(zhi)序,不(bu)得干擾他人(ren)正(zheng)常生(sheng)活,不(bu)得破壞(huai)環(huan)境衛(wei)生(sheng)和公(gong)共設施,不(bu)得虐待(dai)飼養(yang)的犬只(zhi)。

第二十(shi)二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chu)應當遵守(shou)下列規定(ding):

(一)為犬只掛犬牌(pai);

(二(er))為(wei)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chao)過兩(liang)米,在擁擠場合自(zi)覺收緊牽引帶;

(三)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si))乘坐電梯(ti)(ti)或者(zhe)上下樓梯(ti)(ti)的,避開高峰(feng)時間(jian)并主動避讓他人;

(五)單(dan)位飼養的烈性犬只因(yin)免疫、診療等原因(yin)需要離開(kai)飼養場所的,將其(qi)裝入犬籠;

(六(liu))即時清除犬只(zhi)排泄的糞(fen)便。

第二十(shi)三條(tiao) 禁止(zhi)攜帶(dai)犬只進入辦公樓、學(xue)校、醫院、體育場館(guan)、博(bo)物館(guan)、圖書館(guan)、文化娛樂場所、候車(機、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bin)館(guan)等(deng)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jiao)通等(deng)公共交(jiao)通工具。

前(qian)款(kuan)以(yi)外其他(ta)場所(suo)的(de)管理(li)者可以(yi)決(jue)定其管理(li)場所(suo)是否允許攜帶(dai)犬只(zhi)(zhi)進入。禁(jin)止犬只(zhi)(zhi)進入的(de),應(ying)當設置(zhi)明顯的(de)禁(jin)入標識。

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yuan)的同意(yi)。

居民(min)委(wei)(wei)員(yuan)會、村民(min)委(wei)(wei)員(yuan)會、業主委(wei)(wei)員(yuan)會可以(yi)根據相(xiang)關公約或者規(gui)約,劃(hua)定本居住(zhu)區禁止犬只進(jin)入(ru)的公共區域(yu)。

盲(mang)人(ren)攜帶導盲(mang)犬的,不(bu)受本條規(gui)定的限(xian)制。

第二十四條 犬吠影響他(ta)人(ren)正常生活的(de),養犬人(ren)應當(dang)采取(qu)措(cuo)施予以制(zhi)止。

第二十五(wu)條(tiao) 養犬人不得驅使或(huo)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犬(quan)只(zhi)傷(shang)害他人(ren)的,養(yang)犬(quan)人(ren)應當立即將被傷(shang)害人(ren)送至醫(yi)療(liao)機構診(zhen)治(zhi),并先行支付(fu)醫(yi)療(liao)費用(yong)。

鼓勵養犬(quan)(quan)人投保(bao)犬(quan)(quan)只責任保(bao)險。

第二十六條(tiao) 城市化(hua)地區的(de)犬(quan)(quan)只生育幼(you)犬(quan)(quan)的(de),養犬(quan)(quan)人(ren)應(ying)當在幼(you)犬(quan)(quan)出生后三個(ge)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de)犬(quan)(quan)只送交符合本條(tiao)例第十二條(tiao)、第十三條(tiao)規定條(tiao)件的(de)其他個(ge)人(ren)、單位飼(si)養或(huo)者送交犬(quan)(quan)只收容(rong)所(suo)。

鼓勵養(yang)犬人對(dui)飼養(yang)的犬只(zhi)實(shi)(shi)施絕(jue)育(yu)(yu)措(cuo)施。養(yang)犬人對(dui)飼養(yang)的犬只(zhi)實(shi)(shi)施絕(jue)育(yu)(yu)的,憑犬只(zhi)實(shi)(shi)施絕(jue)育(yu)(yu)的手術(shu)證明(ming),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fei)。

第(di)二十七條 養(yang)犬(quan)(quan)人(ren)放棄飼養(yang)犬(quan)(quan)只(zhi)(zhi)或者因不符合條件無法辦理養(yang)犬(quan)(quan)登記的,應當將犬(quan)(quan)只(zhi)(zhi)送(song)交(jiao)符合本條例第(di)十二條、第(di)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ge)人(ren)、單(dan)位飼養(yang)或者送(song)交(jiao)犬(quan)(quan)只(zhi)(zhi)收容所(suo)。

養犬(quan)人(ren)不得遺棄(qi)飼(si)養的犬(quan)只(zhi)。

第二十(shi)八條 養犬(quan)人發現飼(si)養的犬(quan)只感染(ran)或(huo)者疑似(si)感染(ran)狂犬(quan)病(bing)的,應(ying)當(dang)立(li)即采取隔(ge)離(li)等控制(zhi)措施,并向(xiang)獸醫主(zhu)管部門(men)、動物衛生監督機(ji)構(gou)或(huo)者動物疫(yi)(yi)病(bing)預(yu)防(fang)控制(zhi)機(ji)構(gou)報告,由動物疫(yi)(yi)病(bing)預(yu)防(fang)控制(zhi)機(ji)構(gou)依(yi)照國家(jia)有關規定(ding)處(chu)理。

第(di)二(er)十九條 犬(quan)只在飼養過(guo)程中死亡的,養犬(quan)人(ren)應(ying)當按照(zhao)動物防(fang)疫相關(guan)規定(ding),將犬(quan)只尸體送至指定(ding)的無害化處理場所。

犬只在動物(wu)診(zhen)療機構(gou)死亡的,動物(wu)診(zhen)療機構(gou)應當(dang)按照動物(wu)防疫相關規(gui)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chu)理場所(suo)。

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不得自行掩埋或者(zhe)亂扔犬只尸體。

第(di)三十條 居(ju)民(min)(min)委員會(hui)(hui)(hui)、村民(min)(min)委員會(hui)(hui)(hui)、業主委員會(hui)(hui)(hui)可以(yi)通過居(ju)民(min)(min)會(hui)(hui)(hui)議、村民(min)(min)會(hui)(hui)(hui)議、業主大(da)會(hui)(hui)(hui),就本居(ju)住地區有關(guan)養犬管理事項制定(ding)公約(yue)(yue)或者規約(yue)(yue),并組織監督(du)實施(shi)。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yue)(yue)或者規約(yue)(yue)。

第三十一條(tiao) 鼓勵與養犬(quan)相關(guan)的行業協會、動(dong)物保護(hu)組織等社會團體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xuan)傳(chuan)教育(yu),協助相關(guan)管理(li)部門開展養犬(quan)管理(li)活動(dong)。

鼓勵志愿者組織(zhi)和志愿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任何單位(wei)和(he)個(ge)人(ren)有權(quan)對違(wei)法(fa)養犬行為進行批(pi)評、勸阻(zu)、舉報(bao)、投訴(su)。相關管理部門對單位(wei)和(he)個(ge)人(ren)的舉報(bao)、投訴(su)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十二條 上海市設立(li)的犬只收容所,負責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養犬人(ren)送交的犬只;

(四)因養(yang)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san)十三(san)條(tiao) 經依法登記(ji)的走失(shi)犬只(zhi),犬只(zhi)收容所應當(dang)自犬只(zhi)被(bei)收容之日起三(san)個工作(zuo)日內通知養(yang)犬人認領。

養犬人(ren)應(ying)當自收到(dao)通(tong)知之日起五日內到(dao)犬只收容所認領。

第(di)(di)(di)三十四條(tiao) 流浪犬(quan)(quan)只(zhi)、養(yang)犬(quan)(quan)人送(song)交(jiao)的(de)犬(quan)(quan)只(zhi)、因養(yang)犬(quan)(quan)人違反本(ben)條(tiao)例規定被(bei)收容的(de)犬(quan)(quan)只(zhi)或(huo)(huo)者超過(guo)期限無人認(ren)領(ling)的(de)犬(quan)(quan)只(zhi),經獸醫主管(guan)部門指定機構檢(jian)疫合格的(de),可以由(you)符合本(ben)條(tiao)例第(di)(di)(di)十二條(tiao)、第(di)(di)(di)十三條(tiao)規定條(tiao)件(jian)的(de)個人或(huo)(huo)者單位(wei)領(ling)養(yang)。

被(bei)確(que)認(ren)領養的犬(quan)(quan)只未接受(shou)狂(kuang)(kuang)犬(quan)(quan)病免疫接種的,按(an)照本條(tiao)例第(di)十條(tiao)規定(ding)接受(shou)狂(kuang)(kuang)犬(quan)(quan)病免疫接種、植入(ru)電子標識。

確(que)認(ren)領(ling)養(yang)犬(quan)(quan)只的,犬(quan)(quan)只領(ling)養(yang)人應當在犬(quan)(quan)只收容所辦理(li)養(yang)犬(quan)(quan)登記。

第三十五條(tiao) 收容(rong)的(de)(de)犬(quan)只(zhi)(zhi)(zhi)自被收容(rong)之日(ri)起三十日(ri)內無(wu)人領養的(de)(de),視為(wei)無(wu)主犬(quan)只(zhi)(zhi)(zhi),由(you)犬(quan)只(zhi)(zhi)(zhi)收容(rong)所(suo)按(an)照國家和上海市有(you)關(guan)規定處理(li)。

第三十六條 相關行(xing)(xing)業協會(hui)、動物(wu)保護組織等(deng)社會(hui)團體(ti)經市公安部門認可(ke),可(ke)以(yi)開(kai)展犬(quan)只的收(shou)容、領養工作,收(shou)容、領養的犬(quan)只不得用于經營活動。公安部門可(ke)以(yi)通過購買(mai)服務(wu)等(deng)形(xing)式(shi)予以(yi)支持,并履行(xing)(xing)監督職責(ze)。

第五章 犬只的經營

第三(san)十七條(tiao) 開設犬只養殖場所、從事(shi)犬只診(zhen)療活(huo)動(dong)(dong)的,應當按(an)照動(dong)(dong)物防(fang)疫相關規定向(xiang)住所地的農業主管部(bu)門提出(chu)申請(qing),分別取得動(dong)(dong)物防(fang)疫條(tiao)件合格(ge)證、動(dong)(dong)物診(zhen)療許可證,并憑動(dong)(dong)物防(fang)疫條(tiao)件合格(ge)證、動(dong)(dong)物診(zhen)療許可證向(xiang)工商行(xing)政管理(li)(li)部(bu)門申請(qing)辦理(li)(li)登記(ji)注冊手續。

未(wei)經(jing)許可,不(bu)得開展犬只養殖(zhi)、診(zhen)療(liao)活動。

第三十(shi)八條 從事犬只銷售經營(ying)活動的,應當依(yi)法辦理工商登記注(zhu)冊手續,并于領取營(ying)業執(zhi)照后(hou)五日內到(dao)住所地的區、縣動物衛生監(jian)督機構備案。

犬只銷售前,應當(dang)憑(ping)動物防疫(yi)(yi)條件合格證(zheng)、工商登記證(zheng)明和相(xiang)關(guan)免疫(yi)(yi)證(zheng)明向(xiang)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經檢疫(yi)(yi)合格取得檢疫(yi)(yi)證(zheng)明后方(fang)可銷售。

犬(quan)齡滿三(san)個月但未接(jie)受狂犬(quan)病免疫接(jie)種的犬(quan)只禁止銷(xiao)售。

第(di)三十(shi)九條 從事經營(ying)性犬只寄養、美容等活動的,經營(ying)者應當采(cai)取措(cuo)施,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wei)生。

第(di)四十條 舉辦(ban)犬只(zhi)(zhi)展覽展示、表演、比(bi)賽等大(da)型活(huo)動的(de),舉辦(ban)者應當按照國(guo)家(jia)和上海市有關規(gui)定辦(ban)理相(xiang)關手續(xu),并于活(huo)動舉辦(ban)前(qian)到區、縣動物衛(wei)生監督機構備(bei)案,提供(gong)犬只(zhi)(zhi)檢疫證明(ming)。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di)四十一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di)十條規定(ding),對犬(quan)齡滿(man)三個月的犬(quan)只未進行狂犬(quan)病免(mian)疫接種的,由動物衛(wei)生監督機(ji)構(gou)責令改正(zheng),給予警告;拒不改正(zheng)的,由動物衛(wei)生監督機(ji)構(gou)代(dai)作處(chu)理,所需處(chu)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cheng)擔,可以處(chu)一千(qian)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er)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一(yi)(yi)條(tiao)規定(ding),飼養未登(deng)記(ji)、年(nian)(nian)檢(jian)犬只(zhi)的(de),由(you)公安部(bu)門(men)責令(ling)限(xian)期(qi)改正;逾(yu)期(qi)不改正的(de),對(dui)單(dan)位處一(yi)(yi)千(qian)元以上(shang)五(wu)千(qian)元以下(xia)罰(fa)款,對(dui)個人(ren)處二(er)百元以上(shang)一(yi)(yi)千(qian)元以下(xia)罰(fa)款,并督促養犬人(ren)在(zai)規定(ding)的(de)期(qi)限(xian)內進行(xing)登(deng)記(ji)、年(nian)(nian)檢(jian)。逾(yu)期(qi)仍(reng)不登(deng)記(ji)、年(nian)(nian)檢(jian)的(de),收容犬只(zhi)。

違(wei)反本條(tiao)例(li)第(di)二(er)十六條(tiao)第(di)一款、第(di)二(er)十七條(tiao)第(di)一款規定,未(wei)將犬(quan)只送交其(qi)他個人、單位(wei)飼(si)養或者犬(quan)只收(shou)容所的,由(you)公安部門責(ze)令改正(zheng)(zheng),拒不(bu)改正(zheng)(zheng)的收(shou)容犬(quan)只。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shi)二(er)條(tiao)第三款規(gui)定,個人飼養烈性犬只的(de),由公安部(bu)門(men)收容(rong)犬只。

第四十(shi)三條(tiao)(tiao) 違(wei)反本(ben)條(tiao)(tiao)例第二(er)十(shi)二(er)條(tiao)(tiao)第一(yi)、二(er)、三項規(gui)定(ding)的,由公安部門(men)責令改正,可以處(chu)二(er)十(shi)元以上二(er)百元以下罰款。

違(wei)反本條(tiao)例(li)第二十二條(tiao)第四項規定的,由(you)物業服(fu)務企業予以勸阻(zu),居民委(wei)員(yuan)(yuan)會(hui)、村民委(wei)員(yuan)(yuan)會(hui)、業主委(wei)員(yuan)(yuan)會(hui)可以對其批評教育。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wu)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ze)令改正(zheng),可以處五(wu)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er)十(shi)(shi)二(er)條第六項規定的,由(you)城管執法(fa)部(bu)門(men)責令改正(zheng);拒不改正(zheng)的,處(chu)二(er)十(shi)(shi)元(yuan)以上二(er)百(bai)元(yuan)以下(xia)罰款(kuan)。

第四十四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第二十三條(tiao)第一款規定,攜(xie)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的(de)場(chang)所或者(zhe)公共交通工具且不聽勸阻(zu)的(de),由公安部門(men)責令改(gai)正,可以(yi)處(chu)二十元以(yi)上二百元以(yi)下罰款。

第(di)四十(shi)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di)二十(shi)四條規定,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由(you)公安部門(men)處(chu)(chu)警告(gao);警告(gao)后不改正的,處(chu)(chu)二百元以(yi)上五百元以(yi)下罰款。

第(di)四(si)十(shi)六條 違(wei)反(fan)本條例第(di)二(er)十(shi)五(wu)條第(di)一款規定,養(yang)犬人放(fang)任(ren)犬只恐嚇(xia)他人的(de),由公(gong)安(an)部(bu)門處(chu)二(er)百元(yuan)以(yi)(yi)上(shang)五(wu)百元(yuan)以(yi)(yi)下(xia)罰款。養(yang)犬人驅使(shi)犬只傷害他人的(de),由公(gong)安(an)部(bu)門處(chu)五(wu)日(ri)以(yi)(yi)上(shang)十(shi)日(ri)以(yi)(yi)下(xia)拘(ju)留(liu),并處(chu)二(er)百元(yuan)以(yi)(yi)上(shang)五(wu)百元(yuan)以(yi)(yi)下(xia)罰款;情節(jie)較輕(qing)的(de),處(chu)五(wu)日(ri)以(yi)(yi)下(xia)拘(ju)留(liu)或者(zhe)五(wu)百元(yuan)以(yi)(yi)下(xia)罰款;情節(jie)嚴(yan)重構成犯(fan)罪的(de),依法(fa)追(zhui)究(jiu)刑(xing)事責任(ren)。

違(wei)反本(ben)條例第二(er)十五(wu)條第二(er)款規定,不立即將被傷害人(ren)送至醫(yi)療機(ji)構診治(zhi)并先(xian)行(xing)支(zhi)付醫(yi)療費用的,由公安(an)部門(men)吊銷《養(yang)犬(quan)登記(ji)證》,收容犬(quan)只,對單位(wei)處一千(qian)(qian)元以上(shang)五(wu)千(qian)(qian)元以下罰(fa)款,對個(ge)人(ren)處五(wu)百元以上(shang)一千(qian)(qian)元以下罰(fa)款。

犬只兩(liang)次以上傷(shang)害(hai)他(ta)人或者一次傷(shang)害(hai)兩(liang)人以上的,由公安(an)部門吊銷《養(yang)犬登記證》,收(shou)容犬只。

第(di)四十七(qi)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er)十七(qi)條(tiao)第(di)二(er)款規定(ding),遺(yi)棄(qi)犬(quan)只的,由(you)公安(an)部門(men)處五百元以(yi)(yi)上(shang)二(er)千元以(yi)(yi)下罰款,并吊銷《養犬(quan)登(deng)記(ji)證(zheng)》,收容犬(quan)只。養犬(quan)人五年內不得申(shen)請(qing)辦理《養犬(quan)登(deng)記(ji)證(zheng)》。

第(di)四(si)十八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er)十八條(tiao)規(gui)定(ding)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ji)構責令改正(zheng),并依法處理(li),可以處三百元以上(shang)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jiu)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十九(jiu)條(tiao)規定,未將(jiang)需要無(wu)害化(hua)(hua)(hua)處理(li)的(de)死(si)亡犬只送(song)至指(zhi)定的(de)無(wu)害化(hua)(hua)(hua)處理(li)場(chang)所進行處理(li)的(de),由動物衛(wei)(wei)生(sheng)監(jian)督機構(gou)責令無(wu)害化(hua)(hua)(hua)處理(li);拒不進行無(wu)害化(hua)(hua)(hua)處理(li)的(de),由動物衛(wei)(wei)生(sheng)監(jian)督機構(gou)代作處理(li),可以(yi)(yi)處三(san)百(bai)元以(yi)(yi)上(shang)三(san)千(qian)元以(yi)(yi)下罰(fa)款。

亂(luan)扔(reng)犬只尸體的(de),由城管(guan)執法部(bu)門(men)責令改正,對(dui)個人處二十元(yuan)以上二百元(yuan)以下罰款,對(dui)單位處五(wu)千(qian)元(yuan)以上五(wu)萬元(yuan)以下的(de)罰款。

第五十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七條(tiao)規定,未(wei)取得動(dong)(dong)物防疫條(tiao)件合格證開設犬只(zhi)養(yang)殖場所的,由動(dong)(dong)物衛生監(jian)督機構責令(ling)改正,處(chu)一(yi)千元以上一(yi)萬(wan)(wan)元以下罰款(kuan);情節嚴(yan)重的,處(chu)一(yi)萬(wan)(wan)元以上十萬(wan)(wan)元以下罰款(kuan)。

未取得(de)(de)動(dong)物診(zhen)療許可證(zheng)從事犬只診(zhen)療活(huo)動(dong)的,由動(dong)物衛生監督機構(gou)責令(ling)停止診(zhen)療活(huo)動(dong),沒(mei)收違法(fa)所(suo)(suo)得(de)(de);違法(fa)所(suo)(suo)得(de)(de)在(zai)三(san)萬(wan)(wan)(wan)(wan)元(yuan)(yuan)(yuan)以(yi)(yi)上的,并處違法(fa)所(suo)(suo)得(de)(de)一(yi)(yi)倍(bei)以(yi)(yi)上三(san)倍(bei)以(yi)(yi)下(xia)罰(fa)款;違法(fa)所(suo)(suo)得(de)(de)一(yi)(yi)萬(wan)(wan)(wan)(wan)元(yuan)(yuan)(yuan)以(yi)(yi)上不足三(san)萬(wan)(wan)(wan)(wan)元(yuan)(yuan)(yuan)的,并處一(yi)(yi)萬(wan)(wan)(wan)(wan)元(yuan)(yuan)(yuan)以(yi)(yi)上三(san)萬(wan)(wan)(wan)(wan)元(yuan)(yuan)(yuan)以(yi)(yi)下(xia)罰(fa)款;沒(mei)有(you)違法(fa)所(suo)(suo)得(de)(de)或者違法(fa)所(suo)(suo)得(de)(de)不足一(yi)(yi)萬(wan)(wan)(wan)(wan)元(yuan)(yuan)(yuan)的,并處三(san)千元(yuan)(yuan)(yuan)以(yi)(yi)上一(yi)(yi)萬(wan)(wan)(wan)(wan)元(yuan)(yuan)(yuan)以(yi)(yi)下(xia)罰(fa)款。

第(di)五(wu)十一(yi)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di)三十八條第(di)二款(kuan)規定(ding),銷售未取得(de)檢疫證(zheng)明(ming)的犬只的,由(you)動物衛(wei)生(sheng)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每(mei)銷售一(yi)只未取得(de)檢疫證(zheng)明(ming)的犬只,處五(wu)百元罰款(kuan)。

第五十(shi)二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shi)九條(tiao)規定,犬只擾民的(de),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zheng),拒不(bu)改正(zheng)的(de),處二百元(yuan)以上五百元(yuan)以下(xia)罰(fa)款。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三十九條(tiao)規定,亂倒垃(la)圾、污水、糞便(bian)等廢棄物,破壞(huai)環境(jing)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men)責令改正,處五(wu)千元(yuan)以(yi)上五(wu)萬元(yuan)以(yi)下罰款。

第五十(shi)三(san)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san)十(shi)八條第一款(kuan)和第四(si)十(shi)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辦(ban)理備案的,由動物衛(wei)生監(jian)督(du)機構對單位處一千元以(yi)上(shang)三(san)千元以(yi)下罰款(kuan),對個(ge)人處五百元以(yi)上(shang)一千元以(yi)下罰款(kuan)。

第五十四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li)第四十條(tiao)規定(ding),參加展(zhan)覽、表演和(he)比賽的犬只未附有檢(jian)疫(yi)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gai)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di)五十五條(tiao) 飼養犬(quan)只影(ying)響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損(sun)害的,被侵(qin)權人可以依法向調(diao)解組織(zhi)申(shen)請調(diao)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di)五十六條 負有(you)養犬管理職(zhi)責(ze)(ze)的(de)行政(zheng)管理部門及(ji)其工作人員濫(lan)用職(zhi)權、玩(wan)忽職(zhi)守、徇(xun)私舞弊(bi)或者未(wei)按照本(ben)條例規定履(lv)行職(zhi)責(ze)(ze)的(de),依(yi)法給予行政(zheng)處(chu)分;構成(cheng)犯(fan)罪(zui)的(de),依(yi)法追究刑事責(ze)(ze)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tiao) 本條(tiao)例所稱的養(yang)犬人,是指飼養(yang)犬只的個人或者單(dan)位。

本(ben)條例(li)所(suo)稱的城市(shi)(shi)化地區,是(shi)指《上海市(shi)(shi)城鄉規(gui)劃條例(li)》確定的中(zhong)心城、新城和新市(shi)(shi)鎮。

第五(wu)十八條 烈性犬只的目錄(lu)由(you)市公安部門會(hui)(hui)同(tong)市獸(shou)醫主管部門、相(xiang)關行業協(xie)會(hui)(hui)確定,并向社會(hui)(hui)公布。

第五十(shi)九條 軍用(yong)(yong)、警用(yong)(yong)犬只以及動(dong)物園(yuan)、科研機(ji)構等單(dan)位特(te)定用(yong)(yong)途犬只的(de)管理,按(an)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ben)條例施行前(qian)已(yi)依法為犬只辦理養犬登記的,繼續有效。

第六(liu)十(shi)一條 本條例自2011年5月15日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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