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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政策】計劃生育什么時候開始的 計劃生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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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計劃生育是一項基本國策,即有計劃的生育,其主要內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從而有計劃地控制人口。那么計劃生育什么時候開始的呢?計劃生育條例又有哪些呢?下面為您介紹一計劃生育政策相關知識。

【計劃生育政策】計劃生育什么(me)時候開始的 計劃生育條例

計劃生育什么時候開始的

中國計劃生育起始于70年代

國內多數學者認為,可以把1970年作為計劃生育開始的年份。雖然早自6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許多城市就已開始宣傳和實施計劃生育,但它們多是倡導性的、局部性的。只是到了1970年以后,全國廣大城鄉才普遍開展計劃生育,而且力度越來越大,對我國生育率的下降產生了明顯的作用。因此,我們根據許多專家和學者的意見,將1970年作為估算我國因實行計劃生育而減少的出生人數的時間起點。 1982年黨的十二大確定計劃生育為基本國策。2001年12月29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經全國人大通過2002年9月1日正式實施。

計劃生育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biao)大會常務(wu)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1年12月29日(ri)中華人民共和國(guo)主席令第六十三號公布

根據2015年(nian)12月(yue)27日第十(shi)二(er)屆全(quan)國人民代(dai)表(biao)大會(hui)(hui)常務委(wei)員會(hui)(hui)第十(shi)八次會(hui)(hui)議《關(gua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sheng)育(yu)法〉的決(jue)定(ding)》修正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shi)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tiao) 為了實(shi)現人口與(yu)經(jing)濟、社(she)(she)會、資源、環(huan)境的協調發(fa)展,推行(xing)計劃生育,維護(hu)公民(min)(min)的合法(fa)權益(yi),促進家庭(ting)幸福、民(min)(min)族繁榮與(yu)社(she)(she)會進步,根(gen)據(ju)憲法(fa),制定本(ben)法(fa)。

第二條 中(zhong)國是(shi)人口眾多(duo)的(de)國家(jia)(jia),實(shi)行計劃生育是(shi)國家(jia)(jia)的(de)基(ji)本國策(ce)。

國(guo)家采取綜合措(cuo)施,控制人(ren)口數量,提高(gao)人(ren)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xuan)傳教(jiao)育、科學技術進步(bu)、綜合服務、建立健(jian)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zhi)度(du),開展人口(kou)與計劃生育工作(zuo)。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yu)計劃生(sheng)育(yu)工作(zuo),應(ying)當與(yu)增加婦(fu)女(nv)受教育(yu)和就業機會(hui)、增進婦(fu)女(nv)健(jian)康、提高婦(fu)女(nv)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tiao) 各級(ji)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xing)計劃生(sheng)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fa)行(xing)政,文明(ming)執法(fa),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fa)權益。

計劃生(sheng)育行政(zheng)部門及其工作人(ren)員依法(fa)執行公務(wu)受法(fa)律保護。

第(di)五條 國務(wu)院領(ling)導全國的人口(kou)與計劃生育工(gong)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zheng)府領導本行(xing)政(zheng)區域內的人口與(yu)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tiao) 國(guo)務院計劃生(sheng)(sheng)育行政部門負(fu)責全(quan)國(guo)計劃生(sheng)(sheng)育工作和(he)與計劃生(sheng)(sheng)育有關的人(ren)口(kou)工作。

縣級(ji)以上地方各級(ji)人民(min)政(zheng)府計劃(hua)生(sheng)育行(xing)政(zheng)部門負責本行(xing)政(zheng)區域內的計劃(hua)生(sheng)育工作(zuo)和與計劃(hua)生(sheng)育有關的人口工作(zuo)。

縣(xian)級(ji)以上各(ge)級(ji)人民政府其他有(you)關部門在各(ge)自的(de)職責(ze)范(fan)圍內,負責(ze)有(you)關的(de)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tiao) 工會(hui)(hui)(hui)、共產主義青年團(tuan)、婦女聯(lian)合會(hui)(hui)(hui)及計(ji)劃生(sheng)育協會(hui)(hui)(hui)等社會(hui)(hui)(hui)團(tuan)體、企業事業組織(zhi)和公民(min)應當協助人(ren)(ren)民(min)政府開展人(ren)(ren)口與計(ji)劃生(sheng)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bian)制人口發(fa)展(zhan)規(gui)劃,并將其納入國民(min)經濟和社會發(fa)展(zhan)計劃。

縣(xian)級以上(shang)地方各級人民(min)(min)政府(fu)根據全國人口(kou)發(fa)展規劃以及上(shang)一級人民(min)(min)政府(fu)人口(kou)發(fa)展規劃,結(jie)合當地實際情況編(bian)制本行政區域(yu)的(de)人口(kou)發(fa)展規劃,并將(jiang)其納入(ru)國民(min)(min)經(jing)濟和(he)社會發(fa)展計劃。

第十條(tiao) 縣(xian)級(ji)以(yi)上各(ge)級(ji)人民政府根據人口(kou)發展規劃,制定人口(kou)與計劃生(sheng)育(yu)實施方案并(bing)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zheng)府計(ji)劃生育(yu)行政(zheng)部(bu)門(men)負責實施人口(kou)與計(ji)劃生育(yu)實施方案的日(ri)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de)人民政(zheng)府和城(cheng)市街道辦事處負責(ze)本管轄區域內的(de)人口(kou)與(yu)計(ji)劃(hua)生育工作(zuo),貫徹落(luo)實人口(kou)與(yu)計(ji)劃(hua)生育實施(shi)方案。

第(di)十一條 人口(kou)(kou)與計劃(hua)生育實施(shi)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kou)(kou)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kou)(kou)素質(zhi)的措(cuo)施(shi)。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ying)當依法做(zuo)好計劃(hua)生(sheng)育工(gong)作(zuo)。

機關、部隊、社會(hui)團體、企業事(shi)業組(zu)織應當做好本單(dan)位的(de)計劃生(sheng)育工作。

第十三條(tiao) 計劃生(sheng)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sheng)、民政、新(xin)聞(wen)出版、廣播電視(shi)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zhan)人口與計劃生(sheng)育宣傳教育。

大(da)眾(zhong)傳媒負有(you)開展人口與計劃(hua)生(sheng)育的社(she)會公(gong)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fu)合受(shou)教育(yu)(yu)者特征(zheng)的適(shi)當方式(shi),有計(ji)劃(hua)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yu)(yu)、青春期教育(yu)(yu)或者性健康(kang)教育(yu)(yu)。

第十四條 流動人(ren)口(kou)的(de)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suo)在地(di)和(he)現居住地(di)的(de)人(ren)民(min)政府(fu)共同負責管理(li),以現居住地(di)為主。

第十五條 國(guo)家根據國(guo)民經(jing)濟和(he)社(she)會發展狀(zhuang)況逐步提高人(ren)口與計(ji)劃(hua)生育(yu)經(jing)費投入的總體(ti)水平。各(ge)級人(ren)民政府應(ying)當保(bao)障人(ren)口與計(ji)劃(hua)生育(yu)工(gong)作必(bi)要的經(jing)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dang)對(dui)貧(pin)困地(di)區、少數民族地(di)區開展(zhan)人口與計(ji)劃(hua)生育工作給予重(zhong)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shi)業組織和個(ge)人(ren)為人(ren)口與(yu)計(ji)劃(hua)生育(yu)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he)單位和個人不(bu)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kou)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li)開展人(ren)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yan)究(jiu)和對外交(jiao)流(liu)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di)十七條(tiao) 公民有(you)生育的權利,也有(you)依(yi)法實(shi)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qi)雙方(fang)在實(shi)行計劃生育中負有(you)共(gong)同(tong)的責任。

第十八條(tiao)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sheng)育兩個子女(nv)。

符合法(fa)律、法(fa)規(gui)(gui)規(gui)(gui)定(ding)條件的,可以(yi)要求安(an)排再(zai)生育子女。具體辦(ban)法(fa)由省、自治(zhi)區(qu)、直轄市(shi)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wei)員會規(gui)(gui)定(ding)。

少數民(min)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you)省、自治區、直(zhi)轄市人民(min)代表大會或(huo)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de)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guan)于(yu)再生(sheng)育子女的(de)規定不一致的(de),按照有利于(yu)當事人的(de)原則適(shi)用。

第(di)十九(jiu)條 實行計(ji)劃生育(yu),以避孕(yun)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min)知情選(xuan)擇安(an)全(quan)、有效、適宜的(de)避孕節育措(cuo)施。實(shi)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de)安(an)全(quan)。

第二(er)十條 育(yu)齡夫(fu)妻(qi)自(zi)主(zhu)選(xuan)擇計劃(hua)生育(yu)避孕節(jie)育(yu)措(cuo)施(shi),預防和減(jian)少(shao)非(fei)意(yi)愿妊(ren)娠。

預防和(he)減(jian)少非意愿(yuan)妊(ren)娠。

第二(er)十一(yi)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de)育齡夫妻(qi)免(mian)費(fei)享(xiang)受國(guo)家規(gui)定的(de)基本項目的(de)計劃生育技術服(fu)務。

前款規(gui)定所需經費(fei),按照國家有關規(gui)定列入財(cai)政(zheng)預算或者(zhe)由社會保險予(yu)以(yi)保障。

第二(er)十二(er)條 禁(jin)止(zhi)歧視(shi)、虐(nve)待生育女(nv)(nv)(nv)嬰的婦(fu)女(nv)(nv)(nv)和不育的婦(fu)女(nv)(nv)(nv)。禁(jin)止(zhi)歧視(shi)、虐(nve)待、遺(yi)棄女(nv)(nv)(nv)嬰。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er)十三(san)條 國家對實行(xing)計劃生育的(de)夫(fu)妻,按(an)照規(gui)定給予(yu)獎勵。

第二(er)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ben)養老保(bao)險(xian)、基本(ben)醫療保(bao)險(xian)、生(sheng)育保(bao)險(xian)和社會(hui)福利等社會(hui)保(bao)障制度,促進計(ji)劃(hua)生(sheng)育。

國(guo)家(jia)鼓勵保險公司(si)舉辦(ban)有利于計劃生育(yu)的保險項目。

有條(tiao)件的地方可以(yi)根(gen)據(ju)政府引導、農民(min)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shi)行多種形式的養老(lao)保障辦法。

第(di)二十(shi)五條 符(fu)合(he)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生(sheng)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yan)長生(sheng)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he)哺乳(ru)期間,按照(zhao)國(guo)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he)補償(chang)。

公民(min)實(shi)行(xing)計劃生育(yu)手(shou)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jia);地方人民(min)政府可以給(gei)予獎勵(li)。

第二(er)十七(qi)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fu)妻生育一個子(zi)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zi)女的夫(fu)妻,國家發給《獨生子(zi)女父(fu)母光(guang)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fu)母光榮證》的夫妻(qi),按照國家和省、自(zi)治區、直(zhi)轄市有關規定(ding)享受獨生子女父(fu)母獎(jiang)勵。

法律、法規(gui)(gui)或者規(gui)(gui)章規(gui)(gui)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nv)父母光榮證》的(de)夫妻(qi)獎勵(li)的(de)措施中由其所在單(dan)位落實的(de),有關單(dan)位應當執行。

獲得(de)《獨生子(zi)(zi)女父母光榮證(zheng)》的夫妻,獨生子(zi)(zi)女發生意(yi)外傷殘(can)、死亡的,按照(zhao)規定獲得(de)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dui)夫妻(qi)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an)照規定應當(dang)享受(shou)計劃(hua)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fu)助(zhu)的,繼續(xu)享受(shou)相關獎勵扶(fu)助(zhu)。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ji)人民政(zheng)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sheng)育(yu)的(de)家(jia)庭(ting)發(fa)展經濟,給(gei)予資金(jin)、技術、培訓等方面的(de)支(zhi)持、優(you)惠(hui);對實行計劃生(sheng)育(yu)的(de)貧(pin)困家(jia)庭(ting),在扶(fu)(fu)貧(pin)貸款、以工代賑、扶(fu)(fu)貧(pin)項目(mu)和(he)社會救濟等方面給(gei)予優(you)先(xian)照顧(gu)。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gui)定(ding)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zhi)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ren)民(min)(min)代表大會及其常(chang)務(wu)委員會或(huo)者人(ren)民(min)(min)政府(fu)可以依據本法(fa)(fa)和有(you)關(guan)法(fa)(fa)律、行政法(fa)(fa)規(gui)的規(gui)定(ding),結(jie)合(he)當地實(shi)際情況,制定(ding)具體實(shi)施辦法(fa)(fa)。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國(guo)家建立婚前保(bao)健(jian)、孕產期保(bao)健(jian)制度(du),防止或者減少出(chu)生缺陷,提高出(chu)生嬰兒健(jian)康水平。

第三(san)十一條 各級人民(min)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min)享(xiang)有計(ji)劃生育技術服(fu)務,提高公民(min)的生殖健康水(shui)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ge)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zhi)、綜合利用(yong)衛生(sheng)(sheng)資源,建(jian)立、健(jian)全由計劃(hua)生(sheng)(sheng)育技術(shu)(shu)服(fu)(fu)務機(ji)構和(he)從(cong)事計劃(hua)生(sheng)(sheng)育技術(shu)(shu)服(fu)(fu)務的醫療、保健(jian)機(ji)構組成的計劃(hua)生(sheng)(sheng)育技術(shu)(shu)服(fu)(fu)務網(wang)絡(luo),改善技術(shu)(shu)服(fu)(fu)務設施和(he)條件,提高技術(shu)(shu)服(fu)(fu)務水(shui)平(ping)。

第三十三條 計(ji)劃(hua)(hua)生(sheng)(sheng)(sheng)育技術(shu)服(fu)務(wu)(wu)機(ji)構(gou)和從事(shi)計(ji)劃(hua)(hua)生(sheng)(sheng)(sheng)育技術(shu)服(fu)務(wu)(wu)的醫療(liao)、保(bao)健機(ji)構(gou)應當在各自的職責(ze)范圍內,針對育齡人(ren)群(qun)開(kai)展(zhan)人(ren)口與計(ji)劃(hua)(hua)生(sheng)(sheng)(sheng)育基礎(chu)知識(shi)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kai)展(zhan)孕情檢查、隨訪服(fu)務(wu)(wu)工(gong)作,承擔計(ji)劃(hua)(hua)生(sheng)(sheng)(sheng)育、生(sheng)(sheng)(sheng)殖保(bao)健的咨詢(xun)、指導和技術(shu)服(fu)務(wu)(wu)。

第三十四條 計劃(hua)生育(yu)(yu)技術服務人(ren)員應當(dang)指(zhi)導實(shi)行計劃(hua)生育(yu)(yu)的(de)公民(min)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de)避孕(yun)措(cuo)施。

對已生(sheng)育(yu)子女(nv)的(de)夫妻,提(ti)倡(chang)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jia)鼓勵計劃(hua)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jiu)、應用和(he)推廣。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yong)超聲技(ji)術(shu)和其他技(ji)術(shu)手段(duan)進行非(fei)醫(yi)學需(xu)要(yao)的(de)胎兒性(xing)別鑒定;嚴禁非(fei)醫(yi)學需(xu)要(yao)的(de)選(xuan)擇性(xing)別的(de)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shi)六條 違(wei)反本(ben)法(fa)規定,有下(xia)列行為(wei)之一的(de)(de),由計劃生(sheng)育行政(zheng)部(bu)門或者衛生(sheng)行政(zheng)部(bu)門依據職(zhi)權責令改(gai)正,給予警告(gao),沒(mei)收違(wei)法(fa)所(suo)(suo)(suo)得;違(wei)法(fa)所(suo)(suo)(suo)得一萬元(yuan)以(yi)上(shang)的(de)(de),處違(wei)法(fa)所(suo)(suo)(suo)得二倍以(yi)上(shang)六倍以(yi)下(xia)的(de)(de)罰(fa)款(kuan);沒(mei)有違(wei)法(fa)所(suo)(suo)(suo)得或者違(wei)法(fa)所(suo)(suo)(suo)得不足一萬元(yuan)的(de)(de),處一萬元(yuan)以(yi)上(shang)三(san)萬元(yuan)以(yi)下(xia)的(de)(de)罰(fa)款(kuan);情節嚴重(zhong)的(de)(de),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ye)證書(shu);構成犯罪的(de)(de),依法(fa)追(zhui)究(jiu)刑事責任(ren):

(一)非(fei)法為他人施(shi)行(xing)計劃生育手(shou)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duan)為他人進行(xing)非醫學需要的胎兒(er)性別(bie)鑒定或者選擇性別(bie)的人工終(zhong)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jian)定(ding)、出具(ju)假計劃生育(yu)證明(ming)的。

第三十(shi)七(qi)條(tiao) 偽造、變(bian)造、買賣計(ji)劃生(sheng)育證明,由(you)計(ji)劃生(sheng)育行政部(bu)門沒(mei)收違(wei)(wei)法(fa)所得(de)(de),違(wei)(wei)法(fa)所得(de)(de)五千元以上(shang)(shang)的,處(chu)違(wei)(wei)法(fa)所得(de)(de)二倍以上(shang)(shang)十(shi)倍以下的罰(fa)款;沒(mei)有違(wei)(wei)法(fa)所得(de)(de)或(huo)者違(wei)(wei)法(fa)所得(de)(de)不(bu)足五千元的,處(chu)五千元以上(shang)(shang)二萬元以下的罰(fa)款;構成犯罪的,依法(fa)追究刑事(shi)責任。

以不(bu)正(zheng)當手段取得計劃生(sheng)育證(zheng)明(ming)的,由計劃生(sheng)育行(xing)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sheng)育證(zheng)明(ming);出(chu)具證(zheng)明(ming)的單(dan)位有(you)過(guo)錯(cuo)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xing)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計(ji)劃生育技(ji)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zhen)治,造成(cheng)嚴重后果的(de),依照(zhao)有(you)關法律、行政法規(gui)的(de)規(gui)定承(cheng)擔(dan)相應的(de)法律責任。

第(di)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xing)為之一,構(go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gou)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xing)政處分;有違(wei)(wei)法所得的,沒收(shou)違(wei)(wei)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chan)權和其他合法(fa)權益(yi)的;

(二(er))濫(lan)用職(zhi)權、玩忽職(zhi)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jie)留、克扣(kou)、挪(nuo)用、貪污計劃(hua)生(sheng)育經費或者社會(hui)撫養費的;

(五)虛(xu)報、瞞(man)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kou)與計劃(hua)生育(yu)統計數據(ju)的。

第四十(shi)條(tiao) 違反(fan)本法規定,不(bu)履行協助(zhu)計劃生育管理(li)義務的(de),由有關地方人(ren)民政府責(ze)令(ling)改正,并給予(yu)通報批(pi)評;對直接負責(ze)的(de)主管人(ren)員和其他直接責(ze)任人(ren)員依法給予(yu)行政處分。

第四(si)十一條 不(bu)符(fu)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ding)生育子女(nv)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na)社會(hui)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jiao)納應(ying)當繳(jiao)納的社會撫(fu)養費的,自(zi)欠繳(jiao)之日起,按(an)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jiao)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men)依法(fa)向人民法(fa)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di)(di)四(si)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di)(di)四(si)十一條規定繳(jiao)納(na)社(she)會(hui)撫養(yang)費的人(ren)員(yuan),是國家(jia)工作(zuo)人(ren)員(yuan)的,還應當(dang)(dang)依法給予行政(zheng)處(chu)分(fen)(fen);其他(ta)人(ren)員(yuan)還應當(dang)(dang)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ji)律(lv)處(chu)分(fen)(fen)。

第四(si)十三條 拒絕(jue)、阻(zu)礙計劃(hua)生(sheng)育(yu)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gong)務的(de)(de),由(you)計劃(hua)生(sheng)育(yu)行政部門給(gei)予(yu)批評教育(yu)并予(yu)以制止;構成(cheng)(cheng)違反治(zhi)安管理(li)(li)行為(wei)的(de)(de),依法給(gei)予(yu)治(zhi)安管理(li)(li)處(chu)罰;構成(cheng)(cheng)犯罪的(de)(de),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民(min)、法(fa)人或者其他組織(zhi)認為(wei)行政機關在實(shi)施計劃生(sheng)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fa)權(quan)益,可(ke)以依(yi)法(fa)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wu)條(tiao) 流(liu)動人口計劃(hua)生育工(gong)作的具體(ti)管理辦法(fa)、計劃(hua)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ti)管理辦法(fa)和社會(hui)撫(fu)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fa),由國務院制定。

第(di)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yang)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di)四十七條(tiao)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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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為什么會水腫 妊娠水腫怎么消除
準媽媽在懷孕期間,會發現自己的小腿,胳膊以及臉都是越來越水腫的,對于這種情況的出現,很多準媽媽都是非常著急的,想要知道消除水腫的方法。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孕婦消除水腫的方法以及孕期水腫的原因,一起來看看了解下吧,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