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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yi)條(tiao) 為(wei)了規范養犬行為(wei),保(bao)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quan),維護市容環境(jing)和社會秩(zhi)序,制定(ding)本條(tiao)例。

第二(er)條 深(shen)圳市(shi)行政(zheng)區域內養犬登記、免疫(yi)檢(jian)疫(yi)、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適(shi)用本條例。

軍(jun)用(yong)、警用(yong)犬(quan)(quan)只(zhi)以(yi)及動物園、專業表(biao)演(yan)團體、科研機構等(deng)單位(wei)因(yin)工作需要飼養犬(quan)(quan)只(zhi)的管(guan)理(li)不適用(yong)本條例。

第三條(tiao) 養犬管理實(shi)行養犬人自律(lv)、政(zheng)府監管與公眾監督相結合的(de)原則(ze)。

第四條(tiao) 市(shi)城(cheng)管和綜(zong)合執法部(bu)(bu)門(men)(以下簡稱市(shi)主(zhu)(zhu)管部(bu)(bu)門(men))負(fu)責組織(zhi)、協調本條(tiao)例實施的(de)有關工作;區城(cheng)管和綜(zong)合執法部(bu)(bu)門(men)(以下簡稱區主(zhu)(zhu)管部(bu)(bu)門(men))負(fu)責本行(xing)政區域的(de)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衛生健康、市(shi)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gong),協助做好養犬(quan)管理工(gong)作。

第五條(tiao) 社區居民委(wei)(wei)員會、住(zhu)宅(zhai)區業主委(wei)(wei)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業主大會就養犬(quan)的有關(guan)事項依法(fa)制訂公約,并監(jian)督(du)實施。

第六條 市、區(qu)主管部門應(ying)當開展(zhan)依法養犬(quan)、文明(ming)養犬(quan)的宣傳教育(yu)工作,為居民養犬(quan)提供相關咨詢(xun)服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七(qi)條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獨(du)戶(hu)居住的居民,可(ke)以養(yang)犬。

單位(wei)養犬(quan)的,應當有專門場(chang)所和(he)安全防(fang)護設施,并(bing)確定專人負責犬(quan)只(zhi)管(guan)理。

第(di)八(ba)條 實(shi)行養(yang)犬登記(ji)制度。養(yang)犬人應當到住(zhu)所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申請(qing)養(yang)犬登記(ji)。

未(wei)經(jing)登記,任何組織(zhi)和個(ge)人(ren)不得飼養犬只。

第(di)九條 禁(jin)止在居民住(zhu)宅區(qu)、商(shang)業區(qu)、工業區(qu)以及市主管部門劃定的其他(ta)禁(jin)止飼(si)(si)養(yang)烈性(xing)犬的區(qu)域內飼(si)(si)養(yang)烈性(xing)犬。

烈性犬的具體品種(zhong),由市場監管部門(men)確定(ding),并向社(she)會公布。

第十條(tiao) 飼養(yang)兩只以上犬只的,應當符合所(suo)在社區(qu)或者住宅(zhai)區(qu)相(xiang)關公約,并(bing)出具居(ju)民委(wei)員會或者業主委(wei)員會同意(yi)飼養(yang)的證明(ming)。

第十一條 對(dui)符合條件的居民和單位,區主(zhu)管部門(men)應當即時辦理登(deng)記手(shou)續,發放養(yang)犬(quan)登(deng)記證及號牌,并為犬(quan)只植(zhi)入電子標簽。

區主管(guan)部門可以根據便民原則委托街道辦事(shi)處或(huo)者其派(pai)出機構辦理養犬登記。

第十二(er)條(tiao) 區(qu)主管部(bu)門(men)應當建(jian)立(li)登記犬只的電(dian)子檔案,記載下列事(shi)項(xiang):

(一)養犬人的姓名、地址及(ji)聯系方式;

(二(er))犬只的(de)品種(zhong)、年齡、主要體(ti)貌特征;

(三)養犬(quan)登記證號碼、發放時間;

(四(si))注射(she)預防(fang)狂犬病疫苗的時間(jian);

(五)市主管(guan)部(bu)門規定應當記載(zai)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養(yang)犬人的(de)姓名、地址(zhi)、聯系方式變(bian)更的(de),應當(dang)自變(bian)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養(yang)犬登記證到住所所在(zai)地的(de)區主管部門辦理變(bian)更登記。

第十四條(tiao) 將登(deng)記(ji)犬只(zhi)出售(shou)或者(zhe)贈與他人(ren)(ren)的,原(yuan)養犬人(ren)(ren)、購(gou)犬人(ren)(ren)或者(zhe)受(shou)贈人(ren)(ren)應當在三十日(ri)內(nei)到區(qu)主管部門辦理過戶登(deng)記(ji)。

第十五條(tiao) 養(yang)犬(quan)人遺失養(yang)犬(quan)登(deng)記證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三十日內(nei),到原登(deng)記機構補(bu)辦養(yang)犬(quan)登(deng)記證。

第十六條 犬(quan)只死亡或(huo)者丟(diu)失的,養(yang)犬(quan)人(ren)應(ying)當自犬(quan)只死亡或(huo)者丟(diu)失之日(ri)起三十日(ri)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養犬人放棄所(suo)飼養犬只且無法自行安置的,應當將(jiang)犬只送交犬只收容(rong)場(chang)所(suo),并到(dao)原登(deng)記機構辦理注銷登(deng)記。

第十七條 市、區主(zhu)管(guan)部門(men)和(he)(he)(he)市場監管(guan)部門(men)應當建立犬(quan)只管(guan)理和(he)(he)(he)服務的(de)電子信(xin)息(xi)系統,為公眾提供相(xiang)關信(xin)息(xi)和(he)(he)(he)服務。

街道辦事處或者其(qi)派(pai)出機構(gou)應當將本社(she)區居(ju)民和(he)單位的(de)養犬登(deng)記管(guan)理等事項(xiang)向居(ju)民公開。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十八條 實(shi)行狂(kuang)犬病免費強制免疫制度(du)。養犬人應當按照有(you)關規定,將其飼養的犬只(zhi)送動(dong)物防疫機構注(zhu)射狂(kuang)犬病疫苗,取得犬只(zhi)免疫證(zheng)明。

第十九條 市、區主管(guan)部門(men)、養犬人、物業管(guan)理單位和犬只診療機構(gou)發現犬只患有、疑似(si)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嚴(yan)重人畜共患傳染性(xing)疫(yi)病的,應當立即向市場監管(guan)部門(men)報告。

市場監管(guan)部(bu)門對(dui)疑似患有狂(kuang)犬病(bing)的犬只應當立(li)即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診斷;對(dui)確(que)認患有狂(kuang)犬病(bing)的犬只,應當依法(fa)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shi)。

患病(bing)犬只經無害化處理的,由(you)區主管部門注銷養犬登記(ji)。

第二(er)十條 從事犬只經營活(huo)動(dong)的(de),應(ying)當符合國家規定的(de)動(dong)物(wu)防(fang)疫條件,并(bing)接受動(dong)物(wu)防(fang)疫監(jian)督(du)機構的(de)監(jian)督(du)檢查(cha)。

參(can)加展覽、演出和(he)比賽的犬只,應(ying)當按照(zhao)規定取得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ming)。

第二(er)十(shi)一條 犬(quan)(quan)只傷人(ren)的(de),由(you)區主管部門對傷人(ren)犬(quan)(quan)只實施暫扣,連續進行醫(yi)學觀(guan)察七(qi)日,以確認是否患有狂犬(quan)(quan)病(bing)。有關費用由(you)養犬(quan)(quan)人(ren)承擔。

第(di)二十二條 發生狂(kuang)犬(quan)病疫(yi)情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dang)(dang)根據疫(yi)情劃(hua)定疫(yi)點、疫(yi)區,并(bing)依法采(cai)取緊急(ji)滅犬(quan)等防治措施,養(yang)犬(quan)人應當(dang)(dang)予以配合。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er)十三條 犬只(zhi)進行戶(hu)外活動時,應(ying)當(dang)由成(cheng)年人牽(qian)領,為犬只(zhi)攜帶號牌、束犬鏈。攜犬人應(ying)當(dang)攜帶養犬登記證,并(bing)遵(zun)守下(xia)列規定:

(一)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二(er))犬(quan)只在戶外排泄的糞(fen)便,攜(xie)犬(quan)人應當立即清除;

(三)攜帶犬(quan)只乘坐出(chu)租小汽(qi)車的,應當征得駕駛(shi)員同意;

(四(si))攜帶(dai)犬只乘坐電梯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傷人。

第二(er)十四條 禁止攜帶犬(quan)只進入下列場所,但(dan)是盲人攜帶導盲犬(quan)和肢體重殘(can)人攜帶扶助犬(quan)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車以外的其他公(gong)共交通工具;

(二)黨政機關(guan)、醫(yi)院、學校、幼(you)兒(er)(er)園及其(qi)他少(shao)年兒(er)(er)童活(huo)動場所;

(三(san))影劇院、博物(wu)館、展覽館、歌舞廳(ting)、體(ti)育(yu)館、游樂場等(deng)公眾文化娛樂場所;

(四)公(gong)園、社區公(gong)共健身場所、候車廳、候機室(shi)等公(gong)共場所;

(五)區主管(guan)部門根據需要劃定(ding)的(de)其他公共(gong)場所。

上述公共場所(suo)(suo)應當(dang)以(yi)適(shi)當(dang)的方式顯著標明禁止犬只進入(ru),管理(li)機構和工作人員有責任禁止犬只進入(ru)其管理(li)的公共場所(suo)(suo)。

第二(er)十五條(tiao) 餐廳、商店、市場(chang)等經營(ying)單位可以限制犬只進入其(qi)經營(ying)場(chang)所。

社區居民委員會(hui)、住宅區業主委員會(hui)可以根(gen)據相關公約(yue)劃定(ding)本居住地區內禁止遛(liu)犬的區域。

第二十六條(tiao) 下列犬只,應當拴養或者圈養:

(一)烈性犬;

(二)單位飼養的犬只(zhi);

(三)待銷(xiao)售(shou)的(de)犬只。

因登記、免疫、診療等攜(xie)帶烈性犬出戶(hu)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wei)犬只戴嘴套、束犬鏈(lian)。

第二十七(qi)條 犬吠影(ying)響他(ta)人正常工作和休息(xi)的,養犬人應當(dang)采取有效措施(shi)予以制止。

區(qu)主管部門應當(dang)(dang)建立養(yang)犬(quan)(quan)違法記錄檔案,養(yang)犬(quan)(quan)人被多(duo)次舉報或者處罰,以及所養(yang)犬(quan)(quan)只傷人的,應當(dang)(dang)對其養(yang)犬(quan)(quan)活動進行重點監(jian)管。

第二(er)十八(ba)條(tiao) 區(qu)主管部門設立犬只(zhi)收容場所,負責收容流浪、遺棄、丟失的犬只(zhi)。

對收容的犬只,七日內能(neng)查(cha)明(ming)養犬人(ren)的,應當立即通知(zhi)養犬人(ren)認(ren)領(ling);不(bu)能(neng)查(cha)明(ming)或者逾期無(wu)人(ren)認(ren)領(ling)的,按照(zhao)無(wu)主犬只處(chu)理(li)。

第二(er)十九條 舉辦(ban)犬只展覽活(huo)動(dong)的,組織者應當在活(huo)動(dong)開(kai)始七(qi)日前(qian)向活(huo)動(dong)所(suo)在地的區主管部(bu)門(men)備案(an)。

第(di)三十條 禁止(zhi)在住(zhu)宅區、寫字樓設立(li)犬只養殖、銷售場所。

第三(san)十(shi)一條 禁止冒用、涂(tu)改、偽(wei)造、買賣(mai)與養犬(quan)和從(cong)事犬(quan)只經營活動相關的證(zheng)件、證(zheng)明。

第三十二條 市主(zhu)(zhu)管部(bu)門應當建(jian)立舉(ju)報、投訴(su)制度(du)。任(ren)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fan)本(ben)條例規(gui)定的行為,有權向(xiang)市、區(qu)主(zhu)(zhu)管部(bu)門投訴(su)或(huo)者舉(ju)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di)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di)八條規定(ding),未經登記(ji)(ji)擅自養犬的,由區主管(guan)部(bu)門責令限期辦理登記(ji)(ji),每只處(chu)五百元(yuan)罰(fa)款;逾期未補辦登記(ji)(ji)的,每只處(chu)二(er)千元(yuan)罰(fa)款,并可以(yi)沒收犬只。

第三十四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九(jiu)條規定,飼養烈(lie)性犬(quan)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五千元罰款,并沒(mei)收犬(quan)只(zhi)。

第(di)三十五(wu)(wu)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di)十三條(tiao)、第(di)十四條(tiao)、第(di)十五(wu)(wu)條(tiao)規定,逾期(qi)未辦理變更、轉讓登記或者補辦登記的(de),由(you)區主管部門限(xian)期(qi)改(gai)正,并處二百(bai)元(yuan)(yuan)罰款(kuan);逾期(qi)未改(gai)正的(de),處五(wu)(wu)百(bai)元(yuan)(yuan)罰款(kuan)。

第三(san)十六(liu)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十八(ba)條(tiao)(tiao)規定,未將(jiang)其飼養的(de)犬只(zhi)送動物防疫(yi)機構(gou)注射狂犬病疫(yi)苗,取(qu)得犬只(zhi)免疫(yi)證明的(de),由區主管(guan)部(bu)門責(ze)令限(xian)期改正,并處五百元罰(fa)款;逾期不改正的(de),可以(yi)沒收犬只(zhi)。

第三十(shi)(shi)七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十(shi)(shi)九條(tiao)、二(er)十(shi)(shi)條(tiao)規(gui)定,有下列情形之(zhi)一(yi)的,依(yi)照有關(guan)法律(lv)、法規(gui)的規(gui)定給(gei)予處罰:

(一)發現犬(quan)只(zhi)患(huan)(huan)有、疑(yi)似(si)患(huan)(huan)有狂犬(quan)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huan)(huan)傳染性疫病,未(wei)立即向市場監管部門(men)報(bao)告(gao)的;

(二)從事犬只經營活動(dong),不符合國(guo)家規定的(de)動(dong)物防(fang)疫條件的(de);

(三(san))參加(jia)展覽、演出和比賽的犬只,未按(an)照規定(ding)取得(de)市場(chang)監管部門出具的檢(jian)疫證明的。

第三十八(ba)條 犬只傷人(ren)(ren)的,養(yang)(yang)犬人(ren)(ren)應當立(li)即將傷者(zhe)送至(zhi)(zhi)醫療機(ji)構診(zhen)治,支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dan)相應的民事(shi)責任(ren)。區主(zhu)管部(bu)門對養(yang)(yang)犬人(ren)(ren)處(chu)一千(qian)(qian)元(yuan)(yuan)罰(fa)款(kuan)。養(yang)(yang)犬人(ren)(ren)拒絕立(li)即將傷者(zhe)送至(zhi)(zhi)醫療機(ji)構診(zhen)治的,區主(zhu)管部(bu)門對養(yang)(yang)犬人(ren)(ren)加處(chu)一千(qian)(qian)元(yuan)(yuan)罰(fa)款(kuan)。

第(di)三十(shi)(shi)九(jiu)條 違反本條例(li)第(di)二十(shi)(shi)三條、第(di)二十(shi)(shi)四條、第(di)二十(shi)(shi)五條規定,攜帶犬(quan)(quan)只(zhi)進(jin)行戶外活(huo)動(dong)、進(jin)入(ru)禁止(zhi)進(jin)入(ru)的(de)公共(gong)場所或者限制犬(quan)(quan)只(zhi)進(jin)入(ru)的(de)場所的(de),管理單位可以(yi)暫(zan)扣其犬(quan)(quan)只(zhi),由(you)區(qu)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bing)處五百元罰(fa)款。

第四十(shi)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二十(shi)六(liu)條規定,未對犬只實行(xing)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的,由區(q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令(ling)(ling)改正(zheng),并處五千元(yuan)以(yi)上一(yi)萬元(yuan)以(yi)下(xia)罰款(kuan)(kuan);攜帶烈性犬出戶(hu)未按(an)照規定采(cai)取約(yue)束措(cuo)施的,由區(q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令(ling)(ling)改正(zheng),并處一(yi)千元(yuan)以(yi)上五千元(yuan)以(yi)下(xia)罰款(kuan)(kuan)。

第(di)四(si)十(shi)一條(tiao) 違反本(ben)條(tiao)例第(di)二十(shi)七條(tiao)規(gui)定(ding),未采取(qu)有(you)效措(cuo)施制止犬(quan)吠,被投訴三次以上的,由區(q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責令改(gai)正,并處五百(bai)元(yuan)罰款;情節(jie)嚴重的,區(qu)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可以暫扣其犬(quan)只十(shi)日以下(xia)。

第四(si)十(shi)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shi)九條規定,舉(ju)辦犬只(zhi)展覽活(huo)動(dong)(dong)未向活(huo)動(dong)(dong)所在(zai)地的(de)區(qu)主管部門備(bei)案的(de),由區(qu)主管部門對組織(zhi)者處二千元(yuan)以上五千元(yuan)以下(xia)罰(fa)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i)定,在住(zhu)宅區(qu)、寫(xie)字(zi)樓設(she)立犬只養殖、銷售場所的,由區(qu)主管(guan)部(bu)門(men)予(yu)以(yi)(yi)取締,并(bing)處五(wu)千(qian)元(yuan)以(yi)(yi)上一萬元(yuan)以(yi)(yi)下罰款。

第四十(shi)四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三(san)十(shi)一條(tiao)規定(ding),冒(mao)用(yong)(yong)、涂改(gai)、偽(wei)造、買賣(mai)(mai)養犬(quan)登記證(zheng)明的(de),由區主管部門予(yu)以沒收,并處二千(qian)元(yuan)罰款;冒(mao)用(yong)(yong)、涂改(gai)、偽(wei)造、買賣(mai)(mai)犬(quan)只(zhi)免疫(yi)證(zheng)明或者其他從事犬(quan)只(zhi)經營活(huo)動相關證(zheng)件(jian)、證(zheng)明的(de),由市場監(jian)管部門依法處理(li)。

第四十(shi)五條 主管部門及(ji)其(qi)他相關部門依照本條例查處違法(fa)行為(wei)時,應當向(xiang)當事人出示執法(fa)證件,并告知其(qi)法(fa)定權利。

以(yi)暴力(li)或者(zhe)以(yi)暴力(li)相威脅阻撓執法人(ren)員(yuan)執行公務(wu)的,由(you)公安機(ji)關(guan)依法查處(chu);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shi)六條 主管(guan)部門工(gong)作人(ren)員未依照(zhao)本條例規(gui)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bi)的,由(you)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由(you)監察(cha)機(ji)關依法給予政(zheng)務處分;構成犯罪(zui)的,依法追究(jiu)刑事責任(ren)。

第四十七(qi)條 當事(shi)人(ren)對行(xing)政(zheng)處罰(fa)(fa)決定不(bu)(bu)(bu)服的(de),可(ke)以依法申(shen)請行(xing)政(zheng)復議(yi)或者(zhe)提起行(xing)政(zheng)訴訟(song)(song);逾(yu)期不(bu)(bu)(bu)申(shen)請行(xing)政(zheng)復議(yi)或者(zhe)不(bu)(bu)(bu)提起行(xing)政(zheng)訴訟(song)(song),又不(bu)(bu)(bu)履(lv)行(xing)處罰(fa)(fa)決定的(de),由處罰(fa)(fa)機關(guan)申(shen)請人(ren)民(min)法院強制執行(xing)。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tiao) 本條(tiao)例自2006年7月1日起(q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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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新疆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64
第八屆中國—亞歐博覽會,2024年亞歐博覽會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76
2024第26屆中國(廣州)國際建筑裝飾博覽會,2024廣州建博會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