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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狗政策 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 深圳最新養狗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深圳養狗政策是什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深圳市養犬管理規定共6章、48條,對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深圳最新養狗條例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yi)條 為了規(gui)范養犬行為,保障人體健(jian)康(kang)和(he)人身(shen)安全,維護市容(rong)環境(jing)和(he)社(she)會秩(zhi)序(xu),制定本條例。

第二(er)條 深圳市(shi)行政(zheng)區域內養犬登(deng)記、免疫檢(jian)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適用本條例(li)。

軍用(yong)、警用(yong)犬只以及動(dong)物(wu)園、專業表演(yan)團體、科(ke)研機構等單位因工作需(xu)要(yao)飼養犬只的管理(li)不適用(yong)本條例。

第(di)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養犬人自律、政府(fu)監管與(yu)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yuan)則。

第四(si)條(tiao) 市城管和綜合(he)執法部(bu)門(以下簡(jian)稱市主管部(bu)門)負責組織、協調(diao)本(ben)(ben)條(tiao)例實施的有關工作;區城管和綜合(he)執法部(bu)門(以下簡(jian)稱區主管部(bu)門)負責本(ben)(ben)行政區域的養犬管理工作。

公安、衛(wei)生健康、市場監(jian)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gong),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gong)作。

第(di)五(wu)條 社區居民(min)(min)委(wei)員(yuan)會(hui)、住宅(zhai)區業主委(wei)員(yuan)會(hui)可以召集(ji)居民(min)(min)會(hui)議(yi)、業主大會(hui)就養犬(quan)的有關事項依法制訂公約(yue),并監督實施(shi)。

第六條 市、區(qu)主管(guan)部門應當開(kai)展依(yi)法養(yang)犬(quan)(quan)、文明養(yang)犬(quan)(quan)的(de)宣(xuan)傳教育工作(zuo),為居民養(yang)犬(quan)(quan)提供相關咨(zi)詢服務。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di)七條 有完全(quan)民事(shi)行(xing)為能力和(he)固定住所,且(qie)獨戶居(ju)住的居(ju)民,可以養犬。

單(dan)位養(yang)犬(quan)的(de),應(ying)當有專(zhuan)(zhuan)門場所和(he)安全防護設施,并確定專(zhuan)(zhuan)人負責犬(quan)只管理。

第(di)八條 實行養(yang)犬(quan)登(deng)記制度。養(yang)犬(quan)人應(ying)當到住(zhu)所(suo)所(suo)在地的區主管部門申請養(yang)犬(quan)登(deng)記。

未經(jing)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ren)不得飼養(yang)犬(quan)只。

第九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區(qu)、商業區(qu)、工(gong)業區(qu)以及(ji)市主(zhu)管部門(men)劃(hua)定的(de)其他(ta)禁止飼養(yang)烈性(xing)犬的(de)區(qu)域內飼養(yang)烈性(xing)犬。

烈性犬的(de)具(ju)體(ti)品(pin)種(zhong),由市場(chang)監管部門(men)確定,并(bing)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飼養兩只以上犬只的(de),應當符合(he)所在社區(qu)或者住宅區(qu)相關公約,并(bing)出具居民委員會(hui)或者業主委員會(hui)同意飼養的(de)證(zheng)明。

第十一條 對符合(he)條件的居民和單位,區主管部門應當即時辦理(li)登(deng)記(ji)手續,發放養(yang)犬登(deng)記(ji)證及號(hao)牌,并為(wei)犬只植入電子標簽。

區主管部門(men)可以根(gen)據便(bian)民(min)原則(ze)委托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派出機(ji)構辦理(li)養犬登記。

第(di)十二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登(deng)記犬只(zhi)的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事(shi)項:

(一)養犬人的姓名(ming)、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er))犬只的品種(zhong)、年齡、主(zhu)要體貌特征;

(三)養犬登(deng)記證號碼、發(fa)放時間;

(四)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de)時間;

(五(wu))市主管部門(men)規定(ding)應當記(ji)載的其他事項。

第(di)十三條 養(yang)犬人(ren)的(de)(de)姓名(ming)、地址、聯系方式變更的(de)(de),應(ying)當自變更之日(ri)起三十日(ri)內,持(chi)養(yang)犬登記證到住所(suo)所(suo)在地的(de)(de)區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shi)四(si)條(tiao) 將登記犬(quan)只出售或者(zhe)贈與他人的,原養犬(quan)人、購犬(quan)人或者(zhe)受贈人應當在三(san)十(shi)日內到(dao)區(qu)主(zhu)管部(bu)門辦理過(guo)戶登記。

第(di)十五(wu)條 養犬人遺失(shi)養犬登(deng)(deng)(deng)記證的,應當自遺失(shi)之日起三(san)十日內,到(dao)原登(deng)(deng)(deng)記機構(gou)補辦養犬登(deng)(deng)(deng)記證。

第(di)十六條 犬(quan)只(zhi)死(si)亡(wang)或者丟失(shi)的,養犬(quan)人應當自(zi)犬(quan)只(zhi)死(si)亡(wang)或者丟失(shi)之(zhi)日起三十日內到(dao)原登(deng)記(ji)機構(gou)辦理注銷登(deng)記(ji)。

養犬(quan)人放棄所飼(si)養犬(quan)只且無法自行(xing)安置的,應當將(jiang)犬(quan)只送交犬(quan)只收容場(chang)所,并(bing)到原登(deng)記機構辦理(li)注銷登(deng)記。

第十七條 市(shi)、區主管(guan)(guan)部門和(he)市(shi)場監管(guan)(guan)部門應(ying)當建立犬只管(guan)(guan)理和(he)服務的電子信(xin)息(xi)系統,為公眾提供相關信(xin)息(xi)和(he)服務。

街道辦事處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將本社區居民(min)和單位的養犬登記(ji)管理等事項向居民(min)公開(kai)。

第三章 免疫檢疫

第十八(ba)條 實(shi)行狂犬病免(mian)(mian)費強制免(mian)(mian)疫(yi)制度。養(yang)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i)定(ding),將(jiang)其飼養(yang)的犬只送動物防疫(yi)機(ji)構注(zhu)射狂犬病疫(yi)苗,取得犬只免(mian)(mian)疫(yi)證明。

第十九條 市、區主管部門(men)、養犬(quan)人(ren)、物業管理單位和犬(quan)只診療機構發現(xian)犬(quan)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quan)病或(huo)者其他(ta)嚴重人(ren)畜共(gong)患傳染性疫病的,應當(dang)立即向市場(chang)監管部門(men)報告。

市場監管部門對(dui)疑(yi)似患有狂犬(quan)(quan)病的犬(quan)(quan)只應(ying)當立即委(wei)托專業機(ji)構進行(xing)診斷(duan);對(dui)確認患有狂犬(quan)(quan)病的犬(quan)(quan)只,應(ying)當依法采取無害化處(chu)理措施。

患病(bing)犬(quan)只經(jing)無害化處理(li)的(de),由(you)區主管部門注銷(xiao)養(yang)犬(quan)登記。

第二十條 從事犬只經營活(huo)動的,應當符合(he)國(guo)家規(gui)定的動物(wu)防疫條件,并接受(shou)動物(wu)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jian)查(cha)。

參加展覽(lan)、演出和(he)比(bi)賽的(de)犬(quan)只,應當按照規定(ding)取得市場監管部門(men)出具的(de)檢疫(yi)證明。

第二十一條 犬只(zhi)傷(shang)人(ren)的(de),由區(qu)主管部門(men)對(dui)傷(shang)人(ren)犬只(zhi)實施暫(zan)扣,連續進行醫學觀察七日,以確認(ren)是否患有狂犬病。有關費用由養(yang)犬人(ren)承擔。

第二十(shi)二條(tiao) 發生狂犬(quan)病疫情的,市、區人民政府應(ying)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并(bing)依(yi)法采取緊(jin)急滅犬(quan)等(deng)防治措施,養犬(quan)人應(ying)當予(yu)以配合。

第四章 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

第二(er)十(shi)三條 犬只進(jin)行戶外(wai)活動時,應(ying)當由成年人牽領,為犬只攜帶(dai)號(hao)牌(pai)、束犬鏈(lian)。攜犬人應(ying)當攜帶(dai)養犬登(deng)記證,并遵守下列(lie)規定:

(一)避讓(rang)老(lao)年人、殘(can)疾(ji)人、孕婦和兒(er)童;

(二)犬只在(zai)戶外排泄的糞便(bian),攜犬人應當立即(ji)清除;

(三(san))攜帶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車的,應當征(zheng)得駕駛員同(tong)意;

(四)攜帶犬只乘坐電梯的,應(ying)當(dang)采取有(you)效措施防(fang)止(zhi)犬只傷人。

第二十四條 禁止攜(xie)(xie)帶犬(quan)只進入下列(lie)場所,但(dan)是盲(mang)人(ren)(ren)攜(xie)(xie)帶導盲(mang)犬(quan)和肢(zhi)體重殘人(ren)(ren)攜(xie)(xie)帶扶助(zhu)犬(quan)的除外(wai):

(一(yi))除(chu)出(chu)租小汽(qi)車以外的其他公(gong)共(gong)交通工具(ju);

(二)黨政機關、醫(yi)院、學校、幼兒(er)園(yuan)及其他少年兒(er)童(tong)活動場所;

(三)影劇(ju)院(yuan)、博物館、展覽館、歌舞廳(ting)、體育館、游(you)樂場等公眾文化(hua)娛(yu)樂場所;

(四)公園、社(she)區公共健身場所(suo)、候(hou)車廳、候(hou)機室等公共場所(suo);

(五)區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劃(hua)定的其他(ta)公共場所。

上述公(gong)(gong)共場(chang)所(suo)應當以適當的方(fang)式(shi)顯(xian)著標明禁(jin)止犬只進入(ru),管理(li)機構和(he)工作人員有責任禁(jin)止犬只進入(ru)其管理(li)的公(gong)(gong)共場(chang)所(suo)。

第(di)二(er)十五條(tiao) 餐廳(ting)、商(shang)店、市場(chang)等經(jing)營(ying)單位(wei)可(ke)以(yi)限制(zhi)犬(quan)只(zhi)進入(ru)其經(jing)營(ying)場(chang)所。

社區(qu)居(ju)(ju)民委(wei)員(yuan)會、住宅(zhai)區(qu)業主委(wei)員(yuan)會可以根據相關(guan)公約劃定本居(ju)(ju)住地區(qu)內禁止(zhi)遛犬的區(qu)域。

第(di)二十六(liu)條(tiao) 下列(lie)犬只,應當拴養(yang)或(huo)者圈養(yang):

(一)烈性犬;

(二(er))單位飼養的(de)犬只;

(三)待銷(xiao)售的(de)犬只。

因登記、免(mian)疫、診療等攜帶(dai)烈性犬出(chu)戶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tao)、束犬鏈。

第二十七條 犬(quan)吠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養犬(quan)人應當(dang)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區主(zhu)管(guan)部門應當建立養犬(quan)(quan)違法記(ji)錄檔案,養犬(quan)(quan)人被(bei)多次舉報或(huo)者(zhe)處(chu)罰,以及所(suo)養犬(quan)(quan)只傷人的,應當對其(qi)養犬(quan)(quan)活動進行重點(dian)監管(guan)。

第二十八條(tiao) 區主管部門設立犬只收容場(chang)所,負責收容流浪、遺棄、丟失的犬只。

對(dui)收容的犬只,七日(ri)內(nei)能(neng)查(cha)明養犬人(ren)(ren)的,應當(dang)立(li)即通知(zhi)養犬人(ren)(ren)認(ren)(ren)領(ling);不能(neng)查(cha)明或者(zhe)逾期無(wu)人(ren)(ren)認(ren)(ren)領(ling)的,按照(zhao)無(wu)主(zhu)犬只處理。

第二(er)十九條 舉辦(ban)犬(quan)只(zhi)展(zhan)覽活動(dong)的,組織(zhi)者應當在活動(dong)開始七(qi)日前(qian)向活動(dong)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備(bei)案(an)。

第三(san)十(shi)條 禁止在住宅區、寫(xie)字樓設立犬只養殖(zhi)、銷售場所。

第三十一條 禁止冒用(yong)、涂改、偽造(zao)、買賣與(yu)養犬和從事犬只經(jing)營活(huo)動相關(guan)的證件、證明(ming)。

第三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應(ying)當建(jian)立舉(ju)報、投訴(su)(su)制度。任(ren)何組織和個人對(dui)違反本條例規定的(de)行為(wei),有(you)權(quan)向市、區主管部門投訴(su)(su)或者舉(ju)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三(san)條(tiao) 違反(fan)本條(tiao)例(li)第八條(tiao)規(gui)定(ding),未經登記擅(shan)自養犬(quan)(quan)的(de),由區主管部(bu)門(men)責(ze)令(ling)限期辦理登記,每(mei)(mei)只(zhi)處(chu)五百元罰(fa)款(kuan);逾期未補辦登記的(de),每(mei)(mei)只(zhi)處(chu)二千元罰(fa)款(kuan),并可以沒收犬(quan)(quan)只(zhi)。

第(di)三(san)十四條 違(wei)反本條例第(di)九條規定,飼養烈性犬(quan)(quan)的,由(you)區主管部門處五(wu)千(qian)元罰(fa)款,并(bing)沒收犬(quan)(quan)只。

第(di)三(san)十五(wu)條(tiao)(tiao) 違反(fan)本(ben)條(tiao)(tiao)例第(di)十三(san)條(tiao)(tiao)、第(di)十四(si)條(tiao)(tiao)、第(di)十五(wu)條(tiao)(tiao)規定,逾期未辦理變更(geng)、轉讓登(deng)記或(huo)者補辦登(deng)記的,由區主管(guan)部(bu)門(men)限期改正(zheng),并處(chu)二百元(yuan)罰款;逾期未改正(zheng)的,處(chu)五(wu)百元(yuan)罰款。

第(di)三十(shi)六條 違(wei)反(fan)本條例第(di)十(shi)八條規定(ding),未將其飼養的犬只(zhi)(zhi)送動物防疫(yi)(yi)機構(gou)注(zhu)射(she)狂犬病疫(yi)(yi)苗,取(qu)得犬只(zhi)(zhi)免疫(yi)(yi)證明的,由區主管部門(men)責令(ling)限期改正(zheng),并(bing)處(chu)五百(bai)元罰(fa)款;逾期不(bu)改正(zheng)的,可以沒收犬只(zhi)(zhi)。

第三(san)十(shi)七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shi)九條(tiao)、二十(shi)條(tiao)規定(ding),有(you)下列情形之(zhi)一的(de),依照有(you)關法(fa)律、法(fa)規的(de)規定(ding)給(gei)予處罰:

(一(yi))發現(xian)犬(quan)(quan)只患(huan)有(you)、疑似(si)患(huan)有(you)狂(kuang)犬(quan)(quan)病或者其他(ta)嚴重人畜共(gong)患(huan)傳(chuan)染性疫(yi)病,未立即向(xiang)市場(chang)監管部門報告的;

(二(er))從事犬只(zhi)經營(ying)活動,不符(fu)合國家規(gui)定的動物防(fang)疫條件的;

(三(san))參加展覽(lan)、演出和比(bi)賽的犬只,未按照規(gui)定取得市場監(jian)管部(bu)門(men)出具的檢疫證(zheng)明的。

第三十八條 犬只傷人(ren)的,養犬人(ren)應當立(li)即將(jiang)傷者送(song)至醫療機(ji)構診治(zhi),支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相(xiang)應的民事(shi)責任。區主管(guan)部門(men)對養犬人(ren)處(chu)一(yi)千元罰款(kuan)。養犬人(ren)拒絕立(li)即將(jiang)傷者送(song)至醫療機(ji)構診治(zhi)的,區主管(guan)部門(men)對養犬人(ren)加處(chu)一(yi)千元罰款(kuan)。

第三十九條(tiao) 違(wei)反(fan)本條(tiao)例(li)第二(er)十三條(tiao)、第二(er)十四條(tiao)、第二(er)十五(wu)條(tiao)規定(ding),攜帶犬只進(jin)行戶外活動、進(jin)入禁止進(jin)入的(de)公共場所(suo)或(huo)者限制(zhi)犬只進(jin)入的(de)場所(suo)的(de),管理單位(wei)可以暫扣其(qi)犬只,由區主(zhu)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chu)五(wu)百元罰款(kuan)。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i)(gui)定,未對犬只實(shi)行拴養(yang)或者圈養(yang)的(de),由(you)區主管部門責令改(gai)正,并(bing)(bing)處(chu)五(wu)(wu)千(qian)元以(yi)上一萬元以(yi)下罰款;攜帶(dai)烈性(xing)犬出(chu)戶未按照規(gui)(gui)定采取約(yue)束措施的(de),由(you)區主管部門責令改(gai)正,并(bing)(bing)處(chu)一千(qian)元以(yi)上五(wu)(wu)千(qian)元以(yi)下罰款。

第四十(shi)(shi)一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二(er)十(shi)(shi)七條規定(ding),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訴(su)三(san)次以(yi)(yi)上的,由(you)區主管(guan)部門責(ze)令改正,并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區主管(guan)部門可(ke)以(yi)(yi)暫扣(kou)其犬只十(shi)(shi)日以(yi)(yi)下。

第(di)四十(shi)二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di)二十(shi)九(jiu)條規定,舉辦犬(quan)只展覽活(huo)動(dong)未向(xiang)活(huo)動(dong)所在(zai)地(di)的(de)區(qu)主管部(bu)門(men)備案的(de),由(you)區(qu)主管部(bu)門(men)對(dui)組織者處二千(qian)元(yuan)以上五千(qian)元(yuan)以下罰款。

第四十(shi)三(san)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san)十(shi)條規定,在(zai)住(zhu)宅區(qu)(qu)、寫字(zi)樓(lou)設(she)立(li)犬只養殖(zhi)、銷售場所的,由區(qu)(qu)主管部門予以(yi)取締,并處五千元以(yi)上一萬元以(yi)下(xia)罰款。

第四(si)十四(si)條 違反本(ben)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ding),冒用、涂改、偽造、買(mai)賣(mai)養犬登(deng)記證明(ming)(ming)的(de)(de),由(you)區主管部(bu)(bu)門予以沒收,并處(chu)二千(qian)元罰款;冒用、涂改、偽造、買(mai)賣(mai)犬只免(mian)疫證明(ming)(ming)或者其他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相關證件(jian)、證明(ming)(ming)的(de)(de),由(you)市場(chang)監管部(bu)(bu)門依法處(chu)理。

第(di)四(si)十(shi)五條(tiao) 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依照(zhao)本條(tiao)例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向(xiang)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其法定權利。

以(yi)暴力(li)或者以(yi)暴力(li)相威脅阻撓執法人(ren)員執行公務(wu)的,由公安機(ji)關依法查處(chu);構成犯(fan)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第四十(shi)六條 主管部門工(gong)作人(ren)員未(wei)依(yi)照本條例規定履(lv)行職責或(huo)者濫(lan)用職權、玩忽職守、徇(xun)私(si)舞弊的,由(you)其所在單位依(yi)法給予(yu)處(chu)分或(huo)者由(you)監察機關依(yi)法給予(yu)政務處(chu)分;構成犯罪的,依(yi)法追(zhui)究刑事責任(ren)。

第(di)四十七(qi)條 當事人對(dui)行政處罰(fa)決定不服的,可(ke)以依法(fa)申請(qing)行政復議或者(zhe)提起(qi)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qing)行政復議或者(zhe)不提起(qi)行政訴訟,又(you)不履(lv)行處罰(fa)決定的,由處罰(fa)機關申請(qing)人民法(fa)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shi)八條 本(ben)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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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第30屆北京國際美博會,CIBE北京國際美博會2024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7
2024長沙百貨會,2024第11屆中國(長沙)百貨批發市場商品交易會暨網紅選品會
2024年09月01日-04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 131
2024第二十二屆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中國制博會2024
2024年09月08日-11日
地點:廈門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38
2024第二十四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第24屆廈門投洽會2024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40
2024第二十九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第29屆上海家具展2024
2024年09月24日-28日
地點: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4
第21屆中國—東盟博覽會,2024年東博會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55
2024年第三十二屆中國國際信息通信展覽會,第32屆PT展2024
2024年10月22日-26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展中心
距開幕 182
2024第31屆中國古鎮國際燈飾博覽會,2024年古鎮燈博會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第七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2024年上海進博會
2024年11月05日-08日
地點:余姚中塑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96
2024中國(余姚)國際塑料博覽會曁第25屆中國塑料博覽會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03
2024第十五屆中國國際航空航天博覽會,2024中國航展,2024珠海航展
2024年11月22日-25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13
2024第五屆長三角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第5屆長三角文博會2024
2024年12月18日-20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239
2024第二十屆中國(上海)國際壓鑄展覽會,上海壓鑄展2024
2024年01月18日-22日
地點:山東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全國年貨購物節暨第二十一屆濟南年貨會,2024濟南年貨會
2024年01月23日-02月0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27屆中國(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2024年四川新春年貨購物節
2024年04月11日-14日
地點: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12屆成都汽車消費節暨第8屆房車生活節
2024年01月23日-02月07日
地點:西安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十九屆西安新春年貨購物節,西安年貨會2024
2024年04月13日-18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第四屆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第四屆消博會2024
2024年03月01日-03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已閉幕
2024中國糖果零食展覽會,中國糖果零食展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