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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 重慶市養狗規定 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共7章、49條,對犬只免疫和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犬只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重慶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詳情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tiao)??為了規范養犬行(xing)為,保障公眾人身(shen)財產安全,維護社會(hui)公共(gong)秩序和環境衛生(sheng),根據有關法律、行(xing)政法規,結合重慶市實(shi)際,制定本(ben)條(tiao)例。

第二條(tiao)??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養(yang)犬(quan)、從事犬(quan)只經營(ying)以及相(xiang)關(guan)監(jia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ben)條(tiao)例。

軍用犬(quan)、警(jing)用犬(quan)、導(dao)盲犬(quan)、應急(ji)救援犬(quan)、海關(guan)緝(ji)私犬(quan)以及(ji)動物園、科研機(ji)構(gou)等單位特定(ding)用途(tu)犬(quan)只(zhi)的管理,按照(zhao)國家(jia)相(xiang)關(guan)規定(ding)執行。

第三條??養犬管(guan)理(li)實(shi)行政府監(jian)管(guan)、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jian)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重(zhong)慶市(shi)實行養(yang)犬分區管理。

區(qu)縣(自(zi)治縣)城市(shi)建成區(qu)為(wei)重點管理區(qu),區(qu)縣(自(zi)治縣)城市(shi)建成區(qu)以(yi)外區(qu)域(yu)為(wei)一般(ban)管理區(qu)。

城(cheng)市建成區(qu)的具體范圍,由區(qu)縣(xian)(自治縣(xian))人民政(zheng)府確定并(bing)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tiao)??市(shi)、區縣(自治縣)人民政(zheng)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guan)(guan)理(li)(li)(li)工(gong)作(zuo)的領(ling)導,建立養犬管(guan)(guan)理(li)(li)(li)聯席會議工(gong)作(zuo)機制,協調解決(jue)養犬管(guan)(guan)理(li)(li)(li)工(gong)作(zuo)中的重大問題,將養犬管(guan)(guan)理(li)(li)(li)工(gong)作(zuo)經費納入(ru)同級財(cai)政(zheng)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dao)辦事處組織(zhi)協調村(cun)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開(kai)展(zhan)本轄區犬只防疫(yi)、流浪犬只控制(zhi)和處置,防止疫(yi)病傳播,公安、農業農村(cun)、城(cheng)市(shi)管理等部門應(ying)當支持。

第六條(tiao)??公安(an)機關主管(guan)本行政區域內養犬管(guan)理工(gong)作,依法(fa)開展養犬登記管(guan)理,捕滅狂犬、處理涉犬治安(an)糾紛等工(gong)作。

農(nong)業農(nong)村(cun)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犬(quan)只狂犬(quan)病(bing)強制免疫(yi)(yi)計(ji)劃,對犬(quan)只防疫(yi)(yi)、犬(quan)尸(shi)無害化處理等進行監督管理。

城(cheng)市管(guan)理部門負責(ze)監督管(guan)理影(ying)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xing)為和占道經營犬只等(deng)活動(dong)。

衛生健康部門(men)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miao)的(de)供應、接種和病人的(de)診(zhen)治等工作。

民政(zheng)、財政(zheng)、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jian)設、市場監管(guan)等部(bu)門(men)應當按照各自職(zhi)責,開展養犬管(guan)理(li)相(xiang)關工作。

第七(qi)條??村民委(wei)員(yuan)會(hui)、居民委(wei)員(yuan)會(hui)應當協(xie)助(zhu)有關(guan)部門做好養(yang)犬管理工作(zuo),開(kai)展(zhan)依法養(yang)犬、文(wen)明養(yang)犬宣傳教育,收(shou)集(ji)轄區養(yang)犬信息(xi),引導、督促養(yang)犬人(ren)遵守養(yang)犬行(xing)為規范。

物(wu)業服務企業、公共場所(suo)經(jing)營者(zhe)或者(zhe)管理者(zhe)應(ying)當勸阻和制(zhi)止違法或者(zhe)不文明(ming)養犬行為。

動(dong)物保護組(zu)(zu)織等社(she)會組(zu)(zu)織應當加強行(xing)業自律,引導養(yang)犬(quan)人依法養(yang)犬(quan)、文明(ming)養(yang)犬(quan)。

第(di)八條??對(dui)違法或者不文明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ge)人有權進行批(pi)評、勸(quan)阻(zu),并可以向公安、城(cheng)市管理、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ying)當及時(shi)處(chu)理。

對正在傷人的(de)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shi)進行控制(zhi);難以控制(zhi)的(de),可以就(jiu)地捕滅。

第(di)九條??重慶市(shi)各級(ji)人民政府、有關部門(men)和(he)新聞媒(mei)體應(ying)當加強(qiang)依(yi)法(fa)養(yang)犬、文(wen)明養(yang)犬的(de)(de)宣傳,引(yin)導形成良好的(de)(de)養(yang)犬習慣(guan)和(he)氛圍。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記

第十條??個人養犬應(ying)當具備下(xia)列基本條件:

(一)有(you)合法身份證明(ming);

(二)有完(wan)全民(min)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單位(wei)養犬應當(dang)具(ju)備下(xia)列(lie)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ren);

(二)有看護財物、展覽、表演等(deng)合理用途;

(三)有專門養犬的場所和安全防(fang)護設施;

(四(si))有專人負責犬只管理。

第十一條??重點管理區(qu)內個(ge)人養(yang)犬的,每戶可以(yi)飼養(yang)一只;自(zi)登記之日(ri)起(qi)一年內無違法養(yang)犬行為(wei)記錄的,可以(yi)申請再飼養(yang)一只,但飼養(yang)總(zong)數不得超過兩只。

重(zhong)點管理區犬(quan)只繁育幼(you)犬(quan)的,養(yang)犬(quan)人應當在幼(you)犬(quan)出生(sheng)后九十(shi)日內(nei),將超過限養(yang)數(shu)量(liang)的犬(quan)只送交符(fu)合條(tiao)件(jian)的其他個(ge)人、單(dan)位或(huo)者犬(quan)只收容留檢場所。

本條(tiao)第一(yi)款規定(ding)的每戶,按照固定(ding)住所(suo)進(jin)行(xing)認定(ding)。

第(di)十二條??重點管理區、一般(ban)管理區按照各(ge)自禁養犬(quan)只種類(lei)目錄規定,不得飼養相應的烈性犬(quan)、攻擊性犬(quan)。

飼(si)養(yang)大型犬(quan)應當符合相(xiang)關(guan)規(gui)定。

禁養的烈(lie)性犬、攻擊(ji)性犬種(zhong)類目錄(lu)和大(da)型(xing)犬的標(biao)準由(you)市農(nong)業(ye)農(nong)村(cun)部(bu)門會同市公安機關確定(ding),并向(xiang)社會公布。

第十三(san)條??市公(gong)安機關會(hui)同農業農村、城市管(guan)理(li)(li)(li)等部(bu)門建立養(yang)(yang)犬管(guan)理(li)(li)(li)信(xin)息系統(tong)。公(gong)安、農業農村等部(bu)門應當(dang)通過養(yang)(yang)犬管(guan)理(li)(li)(li)信(xin)息系統(tong),實現犬只(zhi)(zhi)免疫、登(deng)記、識別、追溯等管(guan)理(li)(li)(li)信(xin)息共享(xiang),為養(yang)(yang)犬人辦理(li)(li)(li)犬只(zhi)(zhi)免疫、登(deng)記等提供(gong)便利。

第十(shi)四條??重(zhong)慶市(shi)實行犬只(zhi)狂犬病強制免疫(yi)制度。養犬人應當按照規定(ding)對飼(si)養的犬只(zhi)進行狂犬病疫(yi)苗免疫(yi)接種,并(bing)取得犬只(zhi)免疫(yi)證明。

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部門(men)應當對免疫(yi)證(zheng)明發放進行監管。

第十五條??重點管理(li)區內(nei)(nei)(nei)養(yang)犬(quan)人、一(yi)般(ban)管理(li)區內(nei)(nei)(nei)單位養(yang)犬(quan)人應(ying)當自幼(you)犬(quan)出生滿九十日起十五日內(nei)(nei)(nei)或(huo)者飼(si)養(yang)之日起五日內(nei)(nei)(nei),攜帶(dai)犬(quan)只到(dao)動(dong)物(wu)診(zhen)療(liao)機(ji)構注射狂犬(quan)病疫苗(miao),動(dong)物(wu)診(zhen)療(liao)機(ji)構依(yi)法出具免(mian)疫證明(ming),并通過養(yang)犬(quan)管理(li)信(xin)息系統(tong)錄入免(mian)疫信(xin)息。

一般管理(li)區內,鄉(xiang)鎮(zhen)人民政(zheng)府、街(jie)道(dao)辦事處應當按(an)照便民原則,組織(zhi)實施犬只狂犬病(bing)強制(zhi)免(mian)(mian)疫(yi)工作,發(fa)放免(mian)(mian)疫(yi)證(zheng)明;養(yang)犬人也可以到(dao)動物診療(liao)機構進行(xing)犬只免(mian)(mian)疫(yi)。

養犬人(ren)應當在免疫(yi)有效期滿前,再次(ci)為犬只進行狂(kuang)犬病疫(yi)苗免疫(yi)接種(zhong)。

第十六條(tiao)??重(zhong)點管(guan)理(li)區內(nei)養犬(quan)人(ren)、一般管(guan)理(li)區內(nei)單(dan)位養犬(quan)人(ren),在申(shen)請養犬(quan)登記前應當(dang)按照(zhao)規定(ding)通過電(dian)子標(biao)識(shi)植入或(huo)者(zhe)生物技術識(shi)別等方式進行犬(quan)只(zhi)個體識(shi)別。

犬只個體(ti)識別的具體(ti)辦(ban)法由市公安機關另(ling)行制定。

第十七條??重(zhong)慶市(shi)實(shi)行養犬登記制度(du)。

養(yang)犬人應(ying)當自免疫完成(cheng)之日起五日內通過養(yang)犬管理(li)信息系統或者現場辦理(li)等方式向所在地公(gong)安機關申請養(yang)犬登記。

一般管理區內,鄉鎮(zhe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ying)當在組織實(shi)施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工(gong)作時,協助辦理養(yang)犬登記(ji)。

第(di)十八(ba)條??一般管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ti)供下列(lie)材料:

(一)養犬人個人身份證件;

(二)固定住所(suo)信息;

(三(san))合法有效的犬(quan)只(zhi)免疫證明;

(四)犬只品種、照片(pian)、主要(yao)體(ti)貌特征。

重(zhong)點管(guan)理區內個(ge)人申請養犬登(deng)記,除前款(kuan)規定外,還(huan)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材(cai)料:

(一(yi))房產證明或者租(zu)賃合同;

(二)植(zhi)入電子標識(shi)或者采(cai)取生物技術識(shi)別等方式(shi)形成的犬只個(ge)體識(shi)別信(xin)息。

單位申請養犬(quan)登(deng)記,應當提供下列材(cai)料:

(一(yi)(yi))單位的(de)統一(yi)(yi)社會信用代碼證;

(二)單(dan)位法定代表人或者(zhe)主(zhu)要負責人的身(shen)份(fen)證(zheng)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zhi)免疫證(zheng)明;

(四)犬只品種、照(zhao)片、主(zhu)要體貌(mao)特征;

(五)養(yang)犬用途說明及安(an)全管(guan)理措施;

(六)犬只飼養場所證明;

(七(qi))看管犬只(zhi)專(zhuan)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八)植入電子標(biao)識或者采取生物技術識別等(deng)方式(shi)形(xing)成的(de)犬只(zhi)個(ge)體識別信息。

進(jin)口犬(quan)只(zhi)應當(dang)按(an)照海關(guan)出入境檢驗檢疫規定執行。

養犬人(ren)對申報材料(liao)和信息(xi)的(de)真實性負責。

第十(shi)九條??公安(an)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gong)作日內進(jin)行(xing)審核。符合養犬(quan)條件(jian)的,發(fa)放養犬(quan)登記證明(ming);不符合養犬(quan)條件(jian)的,不予登記并說明(ming)理由。需要對犬(quan)只是否屬(shu)于(yu)禁養犬(quan)只種類目錄(lu)進(jin)行(xing)核實的,審核時(shi)間可以延長三個工(gong)作日。

對于重(zhong)點管理區(qu)內養犬(quan)人以(yi)及一(yi)般(ban)管理區(qu)內單(dan)位養犬(quan)人經登(deng)記飼養的(de)犬(quan)只,應(ying)當發(fa)放(fang)犬(quan)牌(pai)。

公安(an)機關可以通過發放電(dian)子(zi)養犬(quan)登記證明、郵寄犬(quan)牌等方式為養犬(quan)人提供(gong)便利。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會(hui)同農業農村、城市管理(li)等部門通過養犬管理(li)信息(xi)系統建立養犬管理(li)電(dian)子(zi)檔案,載(zai)明(ming)以(yi)下內容(rong):

(一)養犬人身份信(xin)息(xi)或者單位(wei)名稱(cheng),養犬地址、聯系方式(shi);

(二)犬只品種(zhong)、照片、主要體貌特征(zheng);

(三)犬只(zhi)免疫接種信息;

(四)植入電子標識或者采取(qu)生物技(ji)術識別(bie)等方式(shi)形成的犬只個(ge)體(ti)識別(bie)信(xin)息;

(五)登記發證的單位名稱和時間(jian);

(六(liu))養犬人(ren)違法(fa)養犬行為記錄;

(七)犬(quan)只傷人記錄;

(八)其他需要載明(ming)的信息。

第二十一(yi)條??養(yang)(yang)犬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變(bian)更(geng)的,養(yang)(yang)犬人應當自變(bian)更(geng)之日起(qi)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或者(zhe)通過養(yang)(yang)犬管理(li)信息(xi)系統(tong)進行變(bian)更(geng)登記。

第二十二條??養(yang)犬(quan)人有下(xia)列情形之一的,應當(dang)在七日內向公安機關辦(ban)理注銷(xiao)登記(ji):

(一)轉讓犬(quan)只(zhi)或者將犬(quan)只(zhi)送交犬(quan)只(zhi)收(shou)容(rong)留(liu)檢場所(suo)不(bu)再飼養(yang)的;

(二)犬(quan)只(zhi)死亡或者失(shi)蹤的。

犬只被依法沒(mei)收(shou)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其養犬登(deng)記證明。

犬(quan)(quan)只(zhi)被(bei)注銷登(deng)記的,養犬(quan)(quan)管(guan)理信息系統應(ying)當保存原始養犬(quan)(quan)管(guan)理檔案信息。

第二十三(san)條??犬(quan)只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quan)人應(ying)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i)定(ding)重新進(jin)行犬(quan)只個體識別。

養(yang)犬登記證明、犬牌損壞或者(zhe)遺失的,養(yang)犬人應當自損壞或者(zhe)遺失之日起(qi)十(shi)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shen)請補發。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養犬人(ren)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尊重社會(hui)公德,遵(zun)守公共秩序,不得(de)損(sun)害公共利益(yi)和他(ta)人(ren)的(de)合法權益(yi)。

第二十五(wu)條??養(yang)犬(quan)人和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lie)規定:

(一)不得(de)虐待犬只(zhi);

(二)防(fang)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ta)人人身、財(cai)產損害,防(fang)止犬吠影(ying)響他(ta)人正常生活;

(三)攜犬乘坐電梯(ti)的,應(ying)當避開高峰時(shi)段并主動避讓(rang)他人;

(四(si))攜犬(quan)進行戶外(wai)活動時,攜帶(dai)的犬(quan)只應與(yu)本人(ren)(ren)控制能力相(xiang)適應,并應當使(shi)犬(quan)只與(yu)行人(ren)(ren)尤(you)其是(shi)老年人(ren)(ren)、殘(can)疾人(ren)(ren)、孕婦(fu)和兒童(tong)保(bao)持(chi)安全距離。

第(di)二十(shi)六(liu)條(tiao)??養(yang)犬人和管理人不(bu)得(de)有下列(lie)行為:

(一)攜(xie)犬(quan)進入機(ji)(ji)關、醫院(yuan)(yuan)、學(xue)校、幼兒園、托育機(ji)(ji)構(gou)、療(liao)養院(yuan)(yuan)、少年兒童活動場(chang)(chang)所(suo)、候車(機(ji)(ji)、船)室(shi)、娛樂場(chang)(chang)所(suo)、體育場(chang)(chang)館、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宗(zong)教(jiao)場(chang)(chang)所(suo)、圖書館、影劇院(yuan)(yuan)以及設(she)有(you)禁止(zhi)攜(xie)犬(quan)進入標識的賓館、餐飲場(chang)(chang)所(suo)、商場(chang)(chang)、公園、風(feng)景名勝區(qu)等(deng)公共(gong)場(chang)(chang)所(suo);

(二)攜犬(quan)(quan)乘坐除小(xiao)型(xing)出租汽(qi)車(che)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wei)征得駕駛員、同車(che)其他乘客同意攜犬(quan)(quan)乘坐小(xiao)型(xing)出租汽(qi)車(che);

(三)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ren)或者(zhe)損(sun)毀他人(ren)財物;

(四)將一般管(guan)理(li)區(qu)飼養的烈性犬(quan)、攻擊性犬(quan)帶入重點(dian)管(guan)理(li)區(qu);

(五(wu))飼養(yang)有(you)嚴(yan)重傷人記錄的犬(quan)只;

(六)重點管理區攜犬(quan)出(chu)戶不系犬(quan)繩或者(zhe)不佩戴犬(quan)牌(pai),所系犬(quan)繩長度超過1.5米;

(七)飼養烈(lie)性犬、攻(gong)擊(ji)性犬、大型犬,未(wei)進行栓養、圈養,或者未(wei)在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牌;

(八(ba))攜烈(lie)性犬(quan)、攻擊(ji)性犬(quan)、大型犬(quan)出戶未采取(qu)裝入(ru)犬(quan)籠或者(zhe)加戴嘴套的防護(hu)措(cuo)施;

(九)遺(yi)棄(qi)飼養犬只;

(十)占用(yong)公共區域飼養犬只;

(十(shi)一)在住宅區內違(wei)法從(cong)事犬只養殖、出售、診療、寄(ji)養、培訓、理(li)容、收留等活動,擾亂公(gong)共秩序;

(十(shi)二)放任犬吠干擾(rao)他人(ren)正常生活;

(十(shi)三)犬只在公共場(chang)所產生的糞便不立即(ji)清(qing)除,影響市容環(huan)境(jing)衛生。

養犬人、管(guan)理人有(you)前(qian)款第一項至第十(shi)二項行為的(de),任何單位和個人可(ke)以向(xiang)公(gong)安機(ji)關投訴、舉報;有(you)前(qian)款第十(shi)三項行為的(de),可(ke)以向(xiang)城市管(guan)理部門投訴、舉報。公(gong)安機(ji)關、城市管(guan)理部門應當(dang)依法及時(shi)處理。

第二(er)十七條??犬(quan)只在飼養過(guo)程中死(si)亡的,養犬(quan)人(ren)、管理(li)人(ren)應當妥善處(chu)置,不得(de)隨意丟棄。

犬(quan)只病死的(de),養(yang)犬(quan)人(ren)、管理(li)人(ren)應當按照動(dong)物防疫相(xiang)關規定,做好(hao)病死犬(quan)只的(de)無(wu)(wu)(wu)害化處(chu)(chu)理(li),或(huo)者委托動(dong)物無(wu)(wu)(wu)害化處(chu)(chu)理(li)場所進行無(wu)(wu)(wu)害化處(chu)(chu)理(li)。

農業(ye)農村部門應當公布動物無害化處理(li)場所。

養犬人(ren)、管理人(ren)違(wei)反本條(tiao)第二(er)款規定的(de),任(ren)何單位和個(ge)人(ren)可以(yi)向農業農村部門(men)(men)投訴(su)、舉報,農業農村部門(men)(men)應當依法(fa)及時(shi)處(chu)理。

第二十八條(tiao)??鼓(gu)勵(li)養(yang)犬人(ren)投保犬只(zhi)責任保險。鼓(gu)勵(li)養(yang)犬人(ren)對飼養(yang)的(de)犬只(zhi)采取絕育措施(shi)。

第四章??犬只經營

第二十九條(tiao)??從(cong)事犬只經營活(huo)動應(ying)當依法辦(ban)理市(shi)場(chang)主(zhu)體登記手續。

經(jing)營犬只(zhi)的集貿市場、養殖場所(suo)應(ying)當符合動(dong)物防(fang)疫條件,并接受農業(ye)農村(cun)部(bu)門的監督檢(jian)查(cha)。

犬只診(zhen)療(liao)機構(gou)應當按(an)照規(gui)定取得動物診(zhen)療(liao)許可證。

犬只經營者應當通過(guo)養犬管理信(xin)(xin)息(xi)系統錄(lu)入已售(shou)出犬只的來源、檢疫(yi)、購買(mai)人等基本信(xin)(xin)息(xi)。

第三十條??出售、運輸犬只或者舉辦犬只展覽、演(yan)出、比賽(sai)等活(huo)動的,應當附(fu)有檢疫證明。

第三(san)十一條??犬只經營者發現犬只染(ran)疫或者疑似染(ran)疫的,應當立即向(xiang)農業農村部門報告,并迅(xun)速采取隔離(li)等控制措(cuo)施,防(fang)止疫病傳播。

第三(san)十二條??從(cong)事犬只養殖、出售、診療、寄養、培訓、理容等經(jing)營(ying)(ying)活(huo)動的,經(jing)營(ying)(ying)者應當采取(qu)措施,防(fang)止(zhi)犬只傷人(ren)、擾(rao)民、影響(xiang)環境衛生。

第五章??犬只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di)三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min)政府應(ying)當根據轄(xia)區養犬管理的需要(yao),組織(zhi)設立犬只(zhi)收容留檢(jian)場(chang)所,負(fu)責收容、檢(jian)疫(yi)和(he)依法處置流浪犬、棄養犬、沒(mei)收犬等(deng)犬只(zhi)。

設立犬只(zhi)收(shou)容留檢場(chang)所(suo)應當符合(he)規(gui)劃、環保、動物防疫等(deng)(deng)條(tiao)件(jian),農(nong)業(ye)農(nong)村、公安等(deng)(deng)有關部(bu)門(men)按照各自職責(ze)做好收(shou)容留檢場(chang)所(suo)的監督和管理。

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動物保(bao)護(hu)組織(zhi)或者個人依(yi)法收(shou)(shou)容(rong)、領養犬只。收(shou)(shou)容(rong)、領養犬只的動物保(bao)護(hu)組織(zhi)或者個人可以依(yi)法接受社會捐贈。

收容的犬只不得用(yong)于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對收容(rong)的(de)(de)流(liu)浪犬只,收容(rong)留(liu)檢場所應當(dang)(dang)及(ji)時核查(cha)養(yang)(yang)犬人(ren)的(de)(de)信息,能夠查(cha)明養(yang)(yang)犬人(ren)的(de)(de),應當(dang)(dang)及(ji)時通知養(yang)(yang)犬人(ren)認領(ling)。

養犬(quan)(quan)人應當自收到通知(zhi)之(zhi)日(ri)起(qi)十日(ri)內認領犬(quan)(quan)只(zhi),并承擔犬(quan)(quan)只(zhi)飼(si)養、醫療等費用;養犬(quan)(quan)人逾期(qi)不認領的,犬(quan)(quan)只(zhi)按照(zhao)無主犬(quan)(quan)只(zhi)處理。

無法查明養犬(quan)(quan)人(ren)的流浪犬(quan)(quan)只(zhi),經(jing)公告七(qi)日后無人(ren)認(ren)領的,依法按照無主犬(quan)(quan)只(zhi)處理。

第三(san)十五條??養(yang)犬(quan)人(ren)將(jiang)放棄(qi)飼(si)養(yang)的犬(quan)只送至犬(quan)只收容留(liu)檢場所的,應當書面申明放棄(qi)飼(si)養(yang),其放棄(qi)飼(si)養(yang)的犬(quan)只按照無主犬(quan)只處(chu)理(li)。

第三(san)十(shi)六條??犬只收容留檢(jian)場所的無主(zhu)犬只,經(jing)檢(jian)疫(yi)合格(ge)的,可以(yi)由符合養犬條件的養犬人領養,但不得領養其曾經(jing)放(fang)棄飼養或者被沒(mei)收的犬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qi)條??違反本條例規(gui)(gui)定應當予以處罰的(de)行為(wei),法(fa)律、法(fa)規(gui)(gui)已有規(gui)(gui)定的(de),由公安(an)、農(nong)業農(nong)村、城市管理等部門依(yi)照相關規(gui)(gui)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tiao)??違反(fan)本(ben)條(tiao)例(li)規定,重點(dian)管(guan)理區內個人飼養(yang)犬只超過限養(yang)數量的(de),由公安機關(guan)責(ze)令限期改正;逾期未(wei)改正的(de),處(chu)二百元以上(shang)一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沒(mei)收犬只。

第三(san)十九條(tiao)??違反禁養(yang)規定飼養(yang)烈(lie)性犬(quan)、攻擊性犬(quan),由(you)公安機關責(ze)令限期(qi)改(gai)正,可以(yi)處一千(qian)元以(yi)上五千(qian)元以(yi)下的罰款;逾期(qi)未(wei)改(gai)正的,沒(mei)收(shou)犬(quan)只。

第(di)四十(shi)條??飼(si)養犬只(zhi)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ji)、變更(geng)登記(ji)的,由公安機關責(ze)令限期改正(zheng);逾期未改正(zheng)的,處一(yi)百元(yuan)以(yi)上五百元(yuan)以(yi)下的罰款(kuan),并可以(yi)沒收犬只(zhi)。

以虛假理由或(huo)者(zhe)材料騙取(qu)養犬登記證明的,由公安(an)機關予以撤銷,并處警告或(huo)者(zhe)兩百元以上(shang)一千元以下(xia)的罰(fa)款。

第(di)四十一條(tiao)??故(gu)意損(sun)壞或者故(gu)意拆除已植(zhi)入的(de)犬(quan)只電(dian)子(zi)標識(shi),由公安(an)機關責令(ling)限(xian)期改(gai)正;逾(yu)期未改(gai)正的(de),處五(wu)百元以上(shang)二千元以下的(de)罰款(kuan)。

第四十二條??違(wei)反(fan)規(gui)定飼養、管理(li)犬只,按(an)照下列規(gui)定處(chu)罰(fa):

(一)違反本條例(li)第(di)(di)二(er)十(shi)六條第(di)(di)一項(xiang)、第(di)(di)二(er)項(xiang)、第(di)(di)十(shi)一項(xiang)規(gui)定的(de),由(you)公(gong)安(an)(an)機關處(chu)警(jing)告或者二(er)百(bai)元(yuan)以下罰(fa)(fa)款(kuan);情節(jie)嚴重的(de),處(chu)二(er)百(bai)元(yuan)以上(shang)五百(bai)元(yuan)以下罰(fa)(fa)款(kuan);構成違反治安(an)(an)管理行(xing)為(wei)的(de),由(you)公(gong)安(an)(an)機關依(yi)照《中(zhong)華(hua)人(ren)民共和國治安(an)(an)管理處(chu)罰(fa)(fa)法》處(chu)罰(fa)(fa)。

(二)違(wei)反(fan)本條例(li)第(di)二十(shi)六條第(di)三項、第(di)十(shi)二項規(gui)定的,由(you)公安(an)機關(guan)依(yi)法(fa)給予治安(an)管理處罰。

(三)違反本(ben)條(tiao)(tiao)例第二十六條(tiao)(tiao)第四項至第十項規定的(de),由公安機(ji)關處(chu)警告(gao)或者(zhe)一百(bai)元(yuan)(yuan)以(yi)上五百(bai)元(yuan)(yuan)以(yi)下(xia)的(de)罰款;情節嚴重的(de),處(chu)五百(bai)元(yuan)(yuan)以(yi)上一千元(yuan)(yuan)以(yi)下(xia)的(de)罰款。

(四)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十(shi)六(liu)條(tiao)第(di)十(shi)三(san)項(xiang)規定的(de),由(you)城市管理部門(men)處(chu)警告(gao)、通報批評(ping)或者(zhe)一百元以下的(de)罰(fa)款。

第四十三條??犬(quan)只給他人(ren)(ren)人(ren)(ren)身、財產造成損害(hai)的,養犬(quan)人(ren)(ren)或(huo)者(zhe)管理(li)人(ren)(ren)應(ying)當依法(fa)承擔(dan)民事責任。遺棄、逃逸(yi)犬(quan)只在遺棄、逃逸(yi)期間造成他人(ren)(ren)損害(hai)的,由原養犬(quan)人(ren)(ren)或(huo)者(zhe)管理(li)人(ren)(ren)依法(fa)承擔(dan)侵(qin)權責任。

犬只給他人(ren)人(ren)身造成傷(shang)害,養犬人(ren)或者(zhe)管理人(ren)應(ying)當(dang)立(li)即將傷(shang)者(zhe)送(song)(song)醫(yi)療機(ji)構(gou)診(zhen)治。不及(ji)時(shi)將傷(shang)者(zhe)送(song)(song)醫(yi)療機(ji)構(gou)診(zhen)治的(de)(de),現(xian)場處理的(de)(de)人(ren)民警察可以責(ze)令立(li)即改正;拒(ju)不改正的(de)(de),由公安機(ji)關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de)(de)罰(fa)款(kuan)。

養(yang)犬人(ren)或(huo)者管理人(ren)違反本條例規(gui)定(ding),致(zhi)使犬只給他人(ren)造成傷害的(de),公安機關(guan)對養(yang)犬人(ren)或(huo)者管理人(ren)處(chu)五(wu)十元(yuan)以上五(wu)百元(yuan)以下的(de)罰(fa)款;情節(jie)嚴重(zhong)的(de),處(chu)五(wu)百元(yuan)以上三千元(yuan)以下的(de)罰(fa)款;因受害人(ren)故意造成的(de),可以減輕或(huo)者免于處(chu)罰(fa)。

有(you)嚴重傷人(ren)記(ji)錄(lu)的犬只,由(you)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ren)送至犬只收容留檢場所,所需費用由(you)養犬人(ren)承擔。

第四(si)十四(si)條??養犬人因違反(fan)本條例規定,被公安機關沒收犬只的,三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四十五條??養(yang)犬人違反本條例規(gui)定,受到(dao)行政(zheng)處罰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gui)定將其納入社會信用(yong)系統,依法(fa)實(shi)施信用(yong)監管。

第四十六條(tiao)??有關(guan)部門及(ji)其(qi)工作(zuo)人(ren)員(yuan)違反本條(tiao)例規定,有下列行(xing)為之一的(de),對直接負責的(de)主(zhu)管人(ren)員(yuan)和其(qi)他責任人(ren)員(yuan)依法(fa)給予處分(fen):

(一)不依法履行犬(quan)(quan)只(zhi)防疫、登(deng)記、流浪犬(quan)(quan)只(zhi)控制和處(chu)置、捕滅狂犬(quan)(quan)、違法養犬(quan)(quan)行為處(chu)理等職責或(huo)者相互推諉(wei)的;

(二)不按規定登記或者(zhe)故意拖延(yan)的;

(三(san))對群(qun)眾投訴、舉報不及時處(chu)理的;

(四)有其(qi)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xun)私(si)舞弊行(xing)為(wei)的(de)。

第七章??附????則

第四(si)十七條(tiao)??農(nong)業農(nong)村部門統一規定的(de)犬只狂犬病強(qiang)制(zhi)免(mian)疫的(de)費用由所在區縣(自治(zhi)縣)人(ren)民政府統籌解決(jue)。

電子標識、生物(wu)技(ji)術(shu)識別、犬牌、犬牌郵寄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其中,犬牌費用應當依法核定。

第四十八條(tiao)??本條(tiao)例施(shi)行前,重點(dian)(dian)管(guan)(guan)理區(qu)已(yi)經登記(ji)以及一般管(guan)(guan)理區(qu)已(yi)經免(mian)疫(yi)的犬只(zhi),可以繼續飼(si)養(yang)(yang)。但是,應當按(an)照本條(tiao)例規定重新登記(ji),且(qie)重點(dian)(dian)管(guan)(guan)理區(qu)每戶(hu)飼(si)養(yang)(yang)總數不得超過兩只(zhi)。

第四十九條(tiao)??本條(tiao)例自(zi)2023年6月1日起施行(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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