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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 重慶市養狗規定 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2023年重慶養狗新規定是什么?重慶市最新養犬管理條例共7章、49條,對犬只免疫和登記、養犬行為規范、犬只經營、犬只收容、犬只認領和領養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小編帶來了《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重慶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詳情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gong)眾人(ren)身(shen)財產(chan)安全,維(wei)護社會公(gong)共秩序(xu)和環境衛生,根(gen)據有關法(fa)(fa)律、行政法(fa)(fa)規,結合(he)重(zhong)慶市實際(ji),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從事(shi)犬只經營以及(ji)相關監(jian)督管理活(huo)動,適用本條例。

軍(jun)用(yong)犬(quan)(quan)、警用(yong)犬(quan)(quan)、導盲犬(quan)(quan)、應急救援犬(quan)(quan)、海關緝私犬(quan)(quan)以及動(dong)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wei)特定用(yong)途(tu)犬(quan)(quan)只(zhi)的(de)管理,按照國(guo)家相關規(gui)定執行。

第(di)三條??養犬(quan)管(guan)理實行政(zheng)府監管(guan)、養犬(quan)人(ren)自律(lv)、基(ji)層組織參與、社(she)會(hui)公眾(zhong)監督相結合(he)的原則。

第四條(tiao)??重(zhong)慶(qing)市實行養(yang)犬分(fen)區管理。

區(qu)(qu)(qu)縣(xian)(自治(zhi)縣(xian))城市建成區(qu)(qu)(qu)為(wei)重點管理區(qu)(qu)(qu),區(qu)(qu)(qu)縣(xian)(自治(zhi)縣(xian))城市建成區(qu)(qu)(qu)以外(wai)區(qu)(qu)(qu)域為(wei)一般管理區(qu)(qu)(qu)。

城(cheng)市建成區(qu)(qu)的具體(ti)范圍,由區(qu)(qu)縣(自(zi)治縣)人民政府(fu)確(que)定并(bing)向社(she)會公布(bu)。

第(di)五條??市、區縣(自(zi)治縣)人民政(zheng)府應當(dang)加強對養(yang)犬管(guan)理(li)(li)(li)工作(zuo)的(de)領導,建立養(yang)犬管(guan)理(li)(li)(li)聯席(xi)會議(yi)工作(zuo)機制(zhi),協調解決養(yang)犬管(guan)理(li)(li)(li)工作(zuo)中的(de)重大(da)問題,將養(yang)犬管(guan)理(li)(li)(li)工作(zuo)經費納(na)入(ru)同級財(cai)政(zheng)予(yu)以(yi)保障。

鄉鎮人民(min)政(zheng)府(fu)、街道辦事處組(zu)織協調村民(min)委員(yuan)(yuan)會、居民(min)委員(yuan)(yuan)會等(deng)開展本轄區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bing)傳播(bo),公安、農(nong)業農(nong)村、城市管理(li)等(deng)部門應當支持。

第(di)六(liu)條??公(gong)安機關主管本行(xing)政區域內養(yang)犬管理(li)工作,依法開展養(yang)犬登記管理(li),捕滅(mie)狂犬、處理(li)涉犬治安糾紛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men)負責制(zhi)定并組織實(shi)施(shi)犬只(zhi)狂犬病強制(zhi)免疫計劃,對犬只(zhi)防疫、犬尸無害(hai)化處理等進行(xing)監督管理。

城市(shi)管理(li)部門負責監督管理(li)影(ying)響(xiang)市(shi)容(rong)環(huan)境(jing)衛生的養犬(quan)(quan)行為(wei)和占道經(jing)營犬(quan)(quan)只等活(huo)動。

衛生健康部門負(fu)責人(ren)用狂犬(quan)病(bing)疫苗(miao)的供應、接種和病(bing)人(ren)的診治等工作。

民政、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huan)境、住(zhu)房城鄉(xiang)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ge)自職責,開展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yuan)會、居民委員(yuan)會應當協(xie)助(zhu)有關部門做好(hao)養犬(quan)(quan)管理工作,開展(zhan)依法(fa)養犬(quan)(quan)、文明養犬(quan)(quan)宣傳教育,收集轄(xia)區(qu)養犬(quan)(quan)信息,引導、督促養犬(quan)(quan)人遵守養犬(quan)(quan)行為(wei)規范。

物業服(fu)務(wu)企業、公共場所(suo)經營(ying)者(zhe)或(huo)者(zhe)管理(li)者(zhe)應(ying)當勸阻和(he)制止違法或(huo)者(zhe)不(bu)文(wen)明養(yang)犬(quan)行為。

動物保護組織(zhi)等社會組織(zhi)應當加強(qiang)行業(ye)自律(lv),引導(dao)養(yang)(yang)犬(quan)人(ren)依法(fa)養(yang)(yang)犬(quan)、文(wen)明(ming)養(yang)(yang)犬(quan)。

第八條??對違法或者不(bu)文明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批評、勸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deng)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對正在(zai)傷人的(de)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qu)措施進行控(kong)制;難以控(kong)制的(de),可以就(jiu)地捕滅。

第九條??重(zhong)慶(qing)市各級人民政府(fu)、有(you)關部門(men)和新(xin)聞媒體應當加強依法(fa)養(yang)犬(quan)、文明養(yang)犬(quan)的宣傳,引導(dao)形成良(liang)好的養(yang)犬(quan)習慣(guan)和氛圍。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記

第(di)十條??個人養犬應當具(ju)備下(xia)列(lie)基本條件(jian):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quan)民(min)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單位(wei)養犬(quan)應當(dang)具備下(xia)列條(tiao)件:

(一)能(neng)夠(gou)獨立承擔法(fa)律責(ze)任;

(二)有看(kan)護(hu)財物、展覽(lan)、表演等合理用途(tu);

(三)有(you)專門養犬的場(chang)所和安全防護設施;

(四)有專人負責犬(quan)只管理。

第十一條??重點管理區(qu)內個人養(yang)犬的(de),每戶可以飼養(yang)一只(zhi)(zhi);自登記(ji)之日起一年(nian)內無違法養(yang)犬行為(wei)記(ji)錄的(de),可以申請(qing)再飼養(yang)一只(zhi)(zhi),但飼養(yang)總數不得超過兩只(zhi)(zhi)。

重點管理區(qu)犬(quan)只繁育幼(you)犬(quan)的(de),養犬(quan)人(ren)應當在幼(you)犬(quan)出(chu)生后九十日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de)犬(quan)只送交符合條(tiao)件的(de)其他個(ge)人(ren)、單位(wei)或(huo)者(zhe)犬(quan)只收容留檢場所。

本(ben)條(tiao)第(di)一款規(gui)定(ding)的每戶(hu),按照固定(ding)住所(suo)進(jin)行認定(ding)。

第十二條??重點管理區、一般管理區按照各自禁養犬只(zhi)種類目錄規定,不得飼養相(xiang)應的烈性(xing)犬、攻擊性(xing)犬。

飼養大型犬應當符合相關(guan)規定。

禁養的烈性(xing)犬、攻擊(ji)性(xing)犬種類(lei)目錄和大(da)型犬的標準由市農業農村部門(men)會同市公(gong)(gong)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gong)(gong)布(bu)。

第十三條??市公安(an)機關(guan)會同農業農村(cun)、城(cheng)市管理(li)(li)等(deng)(deng)部門建(jian)立養(yang)犬(quan)管理(li)(li)信(xin)息系(xi)(xi)統。公安(an)、農業農村(cun)等(deng)(deng)部門應當通過養(yang)犬(quan)管理(li)(li)信(xin)息系(xi)(xi)統,實現犬(quan)只免(mian)疫(yi)、登記(ji)、識別、追溯等(deng)(deng)管理(li)(li)信(xin)息共(gong)享,為養(yang)犬(quan)人辦理(li)(li)犬(quan)只免(mian)疫(yi)、登記(ji)等(deng)(deng)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重(zhong)慶市實行犬(quan)(quan)(quan)只狂犬(quan)(quan)(quan)病(bing)強制免(mian)疫(yi)制度(du)。養(yang)犬(quan)(quan)(quan)人應當按照規定對飼養(yang)的犬(quan)(quan)(quan)只進行狂犬(quan)(quan)(quan)病(bing)疫(yi)苗免(mian)疫(yi)接(jie)種,并取得犬(quan)(quan)(quan)只免(mian)疫(yi)證明。

區縣(自治縣)農(nong)(nong)業(ye)農(nong)(nong)村部門應(ying)當對免疫證明發放進行監管。

第十五條(tiao)??重點(dian)管(guan)理區內養犬人(ren)、一(yi)般管(guan)理區內單位養犬人(ren)應當(dang)自幼犬出生滿(man)九十日(ri)起十五日(ri)內或者(zhe)飼養之日(ri)起五日(ri)內,攜帶犬只到動物(wu)(wu)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yi)苗(miao),動物(wu)(wu)診療機構依法出具免疫(yi)證明,并通過養犬管(guan)理信息系統錄(lu)入免疫(yi)信息。

一(yi)般管理區(qu)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dao)辦(ban)事(shi)處應當(dang)按照(zhao)便民原則,組織實施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工作(zuo),發放免疫證明;養犬人也(ye)可以(yi)到動(dong)物診療(liao)機構進行犬只免疫。

養犬(quan)人應當(dang)在(zai)免疫有(you)效期滿前,再次為犬(quan)只進行狂犬(quan)病疫苗免疫接種(zhong)。

第十(shi)六條??重點管理區(qu)內養(yang)(yang)犬(quan)人(ren)、一般(ban)管理區(qu)內單位養(yang)(yang)犬(quan)人(ren),在(zai)申請養(yang)(yang)犬(quan)登記前應當按照規定通過(guo)電子標識(shi)植入或者生物(wu)技(ji)術識(shi)別等(deng)方式進行犬(quan)只個體(ti)識(shi)別。

犬只個體識(shi)別的具體辦法(fa)由市(shi)公安機關(guan)另(ling)行制定。

第十七條??重慶市實行養犬登記制(zhi)度。

養犬人應當自免疫完(wan)成之日起五日內通過養犬管理信息系統或者(zhe)現場辦理等方式向所在(zai)地公安(an)機關申請(qing)養犬登記。

一(yi)般(ban)管理(li)(li)區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ying)當在組(zu)織實施犬只狂犬病強(qiang)制免疫(yi)工作時(shi),協助辦理(li)(li)養(yang)犬登記。

第十八條??一般管理區(qu)內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yang)犬人個人身份證件(jian);

(二(er))固定住所信(xin)息;

(三(san))合法有效的犬只(zhi)免疫(yi)證明(ming);

(四(si))犬只品種、照片、主要體貌特征。

重點管理(li)區內個人申請養(yang)犬(quan)登記,除(chu)前款規定(ding)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ding)提供材料:

(一)房產證明(ming)或(huo)者租賃合同;

(二)植入電子標識(shi)或者采取生(sheng)物(wu)技術識(shi)別等(deng)方(fang)式形成(cheng)的犬只個體識(shi)別信息。

單位申請養(yang)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wei)的統一社會(hui)信用(yong)代碼證(zheng);

(二)單位(wei)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yao)負責人的身份(fen)證明;

(三)合(he)法有效(xiao)的犬只免疫證(zheng)明;

(四)犬(quan)只品種、照(zhao)片、主要體(ti)貌特征;

(五)養犬用途(tu)說明及安全(quan)管理措施;

(六)犬(quan)只飼(si)養(yang)場所證明;

(七(qi))看管(guan)犬只專(zhuan)門(men)人員的(de)身份證(zheng)明;

(八)植入電子(zi)標(biao)識(shi)或者采取生物技(ji)術識(shi)別等方(fang)式形成的(de)犬只個體識(shi)別信息。

進口犬只(zhi)應當按(an)照海關出入境檢(jian)驗檢(jian)疫(yi)規定執行(xing)。

養犬人(ren)對申報(bao)材料和信息(xi)的真(zhen)實性負責。

第(di)十九條(tiao)??公安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liao)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he)養(yang)犬(quan)條(tiao)件(jian)的,發放養(yang)犬(quan)登記證明(ming);不(bu)符合(he)養(yang)犬(quan)條(tiao)件(jian)的,不(bu)予登記并說明(ming)理由(you)。需要對犬(quan)只(zhi)是否屬(shu)于禁(jin)養(yang)犬(quan)只(zhi)種類目錄進行核實的,審核時間可以延(yan)長(chang)三個工作日。

對于重點(dian)管理(li)區內養犬人以及一般管理(li)區內單位養犬人經登記飼(si)養的犬只,應當發放犬牌。

公安機關(guan)可以通過發放電子養犬(quan)登記證明、郵寄犬(quan)牌等方式為養犬(quan)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shi)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農業農村、城市管(guan)理等部(bu)門通過(guo)養犬管(guan)理信(xin)息系(xi)統(tong)建(jian)立養犬管(guan)理電子檔案,載明(ming)以下內容:

(一)養犬(quan)人身份信息或者單位名稱,養犬(quan)地址、聯系方式;

(二)犬只品種、照片、主要體貌特征;

(三(san))犬(quan)只免疫接(jie)種(zhong)信息;

(四)植(zhi)入電子標識或者采取生物技術(shu)識別等方式形成的犬只個(ge)體(ti)識別信息;

(五(wu))登(deng)記(ji)發證的單位名稱和時間;

(六)養犬人違法養犬行為(wei)記(ji)錄;

(七)犬只傷人(ren)記錄;

(八(ba))其他需要載明的信息。

第二(er)十一條??養(yang)犬人的姓名(ming)、地(di)址(zhi)、聯系方(fang)式變(bian)更(geng)的,養(yang)犬人應(ying)當自變(bian)更(geng)之日(ri)起十五日(ri)內到(dao)公安機關或者通過養(yang)犬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變(bian)更(geng)登記。

第二十(shi)二條(tiao)??養犬(quan)人有下列(lie)情形之(zhi)一的,應(ying)當在七日內向公安(an)機(ji)關(guan)辦理注銷登記:

(一)轉(zhuan)讓犬只或者將(jiang)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檢場所(suo)不(bu)再飼(si)養(yang)的;

(二)犬(quan)只(zhi)死亡或者失(shi)蹤的。

犬(quan)只被依法沒收的,公安機關應當注(zhu)銷(xiao)其(qi)養犬(quan)登記證(zheng)明。

犬只被注銷登記(ji)的,養犬管(guan)理信息(xi)系統應(ying)當保存原始養犬管(guan)理檔案信息(xi)。

第二十(shi)三(san)條??犬(quan)只(zhi)電子標(biao)識(shi)損(sun)毀(hui)或者遺失的,養犬(quan)人應當按照本(ben)條例第十(shi)六條規定重新進行犬(quan)只(zhi)個體識(shi)別。

養犬(quan)登記(ji)證明(ming)、犬(quan)牌損(sun)壞或者(zhe)遺(yi)(yi)失的(de),養犬(quan)人應(ying)當(dang)自(zi)損(sun)壞或者(zhe)遺(yi)(yi)失之日起十五日內(nei)向公安機關申請補發(fa)。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er)十(shi)四條??養犬(quan)(quan)人應當依法養犬(quan)(quan)、文明(ming)養犬(quan)(quan),尊(zun)重社會公(gong)德,遵(zun)守公(gong)共秩(zhi)序,不得損害公(gong)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er)十五條??養犬人(ren)和(he)管理(li)人(ren)應當遵守(shou)下列規定:

(一)不得虐待(dai)犬只;

(二)防止(zhi)和制止(zhi)犬(quan)只造成(cheng)他人人身、財產損害,防止(zhi)犬(quan)吠(fei)影(ying)響他人正常生活;

(三(san))攜犬乘坐電(dian)梯的,應當避(bi)開高峰時段(duan)并主動避(bi)讓(rang)他人;

(四(si))攜(xie)犬進行戶外活動(dong)時,攜(xie)帶(dai)的犬只應(ying)與本人控制能力相適應(ying),并應(ying)當使犬只與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保持安(an)全距離。

第(di)二十(shi)六條??養(yang)犬(quan)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xie)犬(quan)進入(ru)機關、醫院、學校、幼兒(er)(er)園(yuan)、托育(yu)機構、療養(yang)院、少年兒(er)(er)童活動場(chang)(chang)所(suo)(suo)、候車(機、船)室、娛樂(le)場(chang)(chang)所(suo)(suo)、體育(yu)場(chang)(chang)館(guan)、博物館(guan)、文物保(bao)護單(dan)位、宗(zong)教(jiao)場(chang)(chang)所(suo)(suo)、圖(tu)書館(guan)、影劇院以(yi)及設有(you)禁止(zhi)攜(xie)犬(quan)進入(ru)標識的賓館(guan)、餐飲場(chang)(chang)所(suo)(suo)、商(shang)場(chang)(chang)、公園(yuan)、風景(jing)名勝區(qu)等公共場(chang)(chang)所(suo)(suo);

(二(er))攜犬乘坐(zuo)除小型(xing)出(chu)租汽(qi)車以外(wai)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駕駛員(yuan)、同車其他乘客同意攜犬乘坐(zuo)小型(xing)出(chu)租汽(qi)車;

(三)放(fang)任、驅使(shi)犬只恐(kong)嚇、攻(gong)擊他(ta)人或(huo)者損(sun)毀他(ta)人財物;

(四(si))將一般管理區(qu)飼養(yang)的烈性犬、攻擊性犬帶入重(zhong)點管理區(qu);

(五)飼(si)養有嚴重傷人記錄的犬只;

(六)重(zhong)點管理區攜(xie)犬出戶不系(xi)犬繩或者(zhe)不佩(pei)戴犬牌,所系(xi)犬繩長度超過1.5米;

(七(qi))飼(si)養(yang)(yang)烈(lie)性(xing)犬(quan)、攻擊性(xing)犬(quan)、大型犬(quan),未進行栓養(yang)(yang)、圈養(yang)(yang),或者未在(zai)顯(xian)著(zhu)位(wei)置張貼警示標牌;

(八)攜烈性(xing)犬、攻擊性(xing)犬、大型犬出戶(hu)未采取裝入犬籠或者加(jia)戴嘴(zui)套的防護措(cuo)施(shi);

(九)遺(yi)棄飼養犬只(zhi);

(十(shi))占(zhan)用公共區域(yu)飼養(yang)犬(quan)只;

(十一(yi))在(zai)住宅(zhai)區內違法從事犬只養(yang)殖、出售、診療、寄養(yang)、培訓(xun)、理(li)容、收留(liu)等活動,擾亂公共秩序;

(十(shi)二(er))放(fang)任(ren)犬(quan)吠干(gan)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只在公共(gong)場所(suo)產生的糞(fen)便不立即(ji)清(qing)除,影響市容(rong)環境衛生。

養犬人、管理人有前(qian)款(kuan)第(di)一(yi)項(xiang)至第(di)十(shi)二項(xiang)行為(wei)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投(tou)訴、舉(ju)報;有前(qian)款(kuan)第(di)十(shi)三項(xiang)行為(wei)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投(tou)訴、舉(ju)報。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應(ying)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shi)七(qi)條(tiao)??犬只在飼養過(guo)程中死亡的(de),養犬人、管理人應當妥(tuo)善處置(zhi),不(bu)得隨意丟棄。

犬只病(bing)死的,養犬人(ren)、管理人(ren)應當(dang)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做好(hao)病(bing)死犬只的無害化處理,或(huo)者委托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農(nong)業(ye)農(nong)村部門應當公布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所。

養犬人、管理(li)人違反本條(tiao)第二款規定的,任何(he)單(dan)位和個人可以(yi)向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cun)部門投(tou)訴、舉報(bao),農(nong)(nong)業農(nong)(nong)村(cun)部門應(ying)當依法及時處理(li)。

第二十八條??鼓勵(li)養(yang)犬(quan)(quan)人投保犬(quan)(quan)只(zhi)責任保險。鼓勵(li)養(yang)犬(quan)(quan)人對(dui)飼養(yang)的犬(quan)(quan)只(zhi)采取絕育(yu)措施。

第四章??犬只經營

第二十九條??從(cong)事犬只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ban)理市場主(zhu)體登(deng)記手續。

經營犬(quan)只的集貿市場、養殖(zhi)場所應當符合動(dong)物防疫條件,并接(jie)受農業農村(cun)部門的監督(du)檢查(cha)。

犬只診(zhen)療(liao)機構應當(dang)按照規定取得動物診(zhen)療(liao)許可證。

犬(quan)只(zhi)經營者應當通過養犬(quan)管(guan)理信(xin)息系統錄入已售出犬(quan)只(zhi)的來源(yuan)、檢疫、購(gou)買人等基本信(xin)息。

第三十條??出售(shou)、運輸(shu)犬(quan)只(zhi)(zhi)或者舉辦犬(quan)只(zhi)(zhi)展覽、演(yan)出、比賽(sai)等(deng)活動的(de),應(ying)當附(fu)有檢疫證明。

第三十一條??犬只(zhi)經(jing)營(ying)者(zhe)發現犬只(zhi)染(ran)疫(yi)或(huo)者(zhe)疑(yi)似染(ran)疫(yi)的,應當立即向農業農村部門(men)報告(gao),并(bing)迅速采取隔離(li)等控制措施,防(fang)止疫(yi)病傳播。

第三十二(er)條??從事犬(quan)只(zhi)養(yang)(yang)殖(zhi)、出售、診療、寄養(yang)(yang)、培訓、理容等經(jing)營(ying)活動(dong)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應當采(cai)取措施,防(fang)止(zhi)犬(quan)只(zhi)傷人(ren)、擾民、影響環境衛生。

第五章??犬只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san)十三(san)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fu)應當根據轄(xia)區養犬(quan)(quan)管理(li)的(de)需要,組織設立(li)犬(quan)(quan)只收(shou)容留檢(jian)場所(suo),負責(ze)收(shou)容、檢(jian)疫(yi)和依法(fa)處置流(liu)浪犬(quan)(quan)、棄(qi)養犬(quan)(quan)、沒收(shou)犬(quan)(quan)等犬(quan)(quan)只。

設立犬(quan)只(zhi)收(shou)容留檢(jian)場所應當符合(he)規劃(hua)、環保(bao)、動物防疫等條件,農業農村(cun)、公安等有關(guan)部門(men)按照(zhao)各自職責(ze)做好收(shou)容留檢(jian)場所的監督和(he)管(guan)理。

支持、鼓勵有(you)條(tiao)件的(de)動物(wu)(wu)保護(hu)(hu)組織或者個人依(yi)法收(shou)容、領養(yang)犬只。收(shou)容、領養(yang)犬只的(de)動物(wu)(wu)保護(hu)(hu)組織或者個人可以(yi)依(yi)法接受社會捐贈。

收容(rong)的犬只不得用于經營活動(dong)。

第三十四(si)條??對收(shou)容(rong)的(de)流浪犬只(zhi),收(shou)容(rong)留檢場所應當及(ji)時(shi)(shi)核查(cha)(cha)養(yang)犬人的(de)信息,能夠查(cha)(cha)明養(yang)犬人的(de),應當及(ji)時(shi)(shi)通知(zhi)養(yang)犬人認領(ling)。

養犬(quan)人應當(dang)自(zi)收(shou)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認領(ling)犬(quan)只,并(bing)承擔(dan)犬(quan)只飼養、醫療等費用;養犬(quan)人逾期不認領(ling)的,犬(quan)只按照無(wu)主犬(quan)只處理。

無(wu)法(fa)查明養(yang)犬人的(de)(de)流浪犬只(zhi)(zhi),經(jing)公告(gao)七日后無(wu)人認領(ling)的(de)(de),依(yi)法(fa)按照無(wu)主犬只(zhi)(zhi)處理。

第三十五條??養犬(quan)(quan)人將放(fang)棄(qi)飼養的(de)(de)犬(quan)(quan)只送(song)至(zhi)犬(quan)(quan)只收容留檢場所的(de)(de),應(ying)當(dang)書面申(shen)明放(fang)棄(qi)飼養,其放(fang)棄(qi)飼養的(de)(de)犬(quan)(quan)只按照(zhao)無主犬(quan)(quan)只處理。

第(di)三十六(liu)條(tiao)??犬(quan)(quan)只收容留檢(jian)(jian)場(chang)所的無主犬(quan)(quan)只,經(jing)檢(jian)(jian)疫合格的,可以由(you)符合養(yang)犬(quan)(quan)條(tiao)件的養(yang)犬(quan)(quan)人領(ling)養(yang),但(dan)不得領(ling)養(yang)其曾經(jing)放棄飼養(yang)或者被沒收的犬(quan)(quan)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yi)處(chu)罰的(de)行為(wei),法(fa)律(lv)、法(fa)規已有規定的(de),由公安、農業農村、城市(shi)管理等部門(men)依(yi)照相(xiang)關規定予以(yi)處(chu)罰。

第(di)三十(shi)八(ba)條??違反(fan)本(ben)條例規定,重(zhong)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只(zhi)(zhi)超過限養數量的,由公安機關(guan)責令限期改(gai)正;逾期未改(gai)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qian)元以下罰款(kuan),并可以沒收犬只(zhi)(zhi)。

第三十九條??違(wei)反禁(jin)養(yang)規(gui)定飼養(yang)烈性(xing)犬(quan)、攻(gong)擊性(xing)犬(quan),由公安(an)機(ji)關責令限(xian)期(qi)改(gai)正(zheng),可以(yi)處一千(qian)元以(yi)上五千(qian)元以(yi)下的罰款;逾期(qi)未(wei)改(gai)正(zheng)的,沒收犬(quan)只。

第四十條??飼養犬只未按照(zhao)本條例規定進行登(deng)記、變更登(deng)記的(de),由(you)公安機關責(ze)令限期改(gai)正(zheng);逾期未改(gai)正(zheng)的(de),處一(yi)百元以(yi)上五百元以(yi)下的(de)罰(fa)款,并可以(yi)沒收犬只。

以(yi)虛假理由(you)(you)或者材料騙(pian)取養犬登記(ji)證(zheng)明的,由(you)(you)公安機關予(yu)以(yi)撤銷,并處警告或者兩百(bai)元(yuan)以(yi)上一(yi)千元(yuan)以(yi)下的罰款(kuan)。

第四十一(yi)條??故意損壞(huai)或者故意拆除已植(zhi)入的(de)犬只電子標識,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zheng);逾期未改正(zheng)的(de),處五百元(yuan)以上二千元(yuan)以下(xia)的(de)罰款。

第(di)四十二條??違(wei)反規定(ding)飼養、管(guan)理犬只,按照下列規定(ding)處(chu)罰:

(一(yi)(yi))違反(fan)本條例第(di)二十六條第(di)一(yi)(yi)項(xiang)、第(di)二項(xiang)、第(di)十一(yi)(yi)項(xiang)規定(ding)的,由公(gong)(gong)安(an)(an)機(ji)(ji)關(guan)處(chu)警告(gao)或(huo)者二百(bai)元以(yi)下罰款;情節(jie)嚴重的,處(chu)二百(bai)元以(yi)上五百(bai)元以(yi)下罰款;構成(cheng)違反(fan)治安(an)(an)管理(li)行為的,由公(gong)(gong)安(an)(an)機(ji)(ji)關(gua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an)(an)管理(li)處(chu)罰法》處(chu)罰。

(二)違反本(ben)條例第(di)二十六條第(di)三項(xiang)、第(di)十二項(xiang)規定(ding)的,由公(gong)安機關依(yi)法給予治(zhi)安管理處罰。

(三)違反本條(tiao)例第(di)(di)二十六條(tiao)第(di)(di)四(si)項至第(di)(di)十項規(gui)定(ding)的(de),由(you)公安(an)機關處警(jing)告或者一(yi)百(bai)元(yuan)以(yi)(yi)(yi)上(shang)五百(bai)元(yuan)以(yi)(yi)(yi)下的(de)罰(fa)款;情節(jie)嚴重的(de),處五百(bai)元(yuan)以(yi)(yi)(yi)上(shang)一(yi)千元(yuan)以(yi)(yi)(yi)下的(de)罰(fa)款。

(四(si))違反本條(tiao)例第(di)二(er)十六條(tiao)第(di)十三項規定(ding)的,由城(cheng)市(shi)管理(li)部門處警告、通報(bao)批評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tiao)??犬(quan)只(zhi)給他(ta)人(ren)(ren)(ren)人(ren)(ren)(ren)身(shen)、財(cai)產(chan)造成損(sun)害(hai)的,養犬(quan)人(ren)(ren)(ren)或(huo)(huo)者管(guan)(guan)理人(ren)(ren)(ren)應(ying)當依法承擔(dan)(dan)民事責任。遺(yi)棄、逃(tao)逸犬(quan)只(zhi)在遺(yi)棄、逃(tao)逸期間造成他(ta)人(ren)(ren)(ren)損(sun)害(hai)的,由(you)原養犬(quan)人(ren)(ren)(ren)或(huo)(huo)者管(guan)(guan)理人(ren)(ren)(ren)依法承擔(dan)(dan)侵權責任。

犬只給他(ta)人人身造成傷(shang)害,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傷(shang)者送醫(yi)療機(ji)(ji)構(gou)診(zhen)治。不及時(shi)將傷(shang)者送醫(yi)療機(ji)(ji)構(gou)診(zhen)治的,現場處(chu)理的人民警察(cha)可(ke)以責令立即改(gai)正;拒不改(gai)正的,由公安機(ji)(ji)關處(chu)五百元(yuan)以上一千元(yuan)以下的罰(fa)款。

養犬人(ren)(ren)或者管理(li)人(ren)(ren)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犬只給他人(ren)(ren)造成傷害(hai)的(de),公安(an)機(ji)關(guan)對養犬人(ren)(ren)或者管理(li)人(ren)(ren)處(chu)五(wu)十(shi)元(yuan)以上(shang)五(wu)百(bai)元(yuan)以下的(de)罰(fa)(fa)(fa)款;情(qing)節(jie)嚴重的(de),處(chu)五(wu)百(bai)元(yuan)以上(shang)三千元(yuan)以下的(de)罰(fa)(fa)(fa)款;因(yin)受害(hai)人(ren)(ren)故意造成的(de),可(ke)以減輕或者免于處(chu)罰(fa)(fa)(fa)。

有嚴(yan)重(zhong)傷人(ren)記錄的犬只,由公安機關責令養犬人(ren)送至犬只收(shou)容留檢(jian)場所,所需費用由養犬人(ren)承擔。

第四十四條??養犬人(ren)因違反本(ben)條例規定,被公安機關(guan)沒收(shou)犬只(zhi)的,三年(nian)內不(bu)予辦理養犬登記。

第四十五(wu)條??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xing)政處罰的,有關部門應當(dang)按(an)照規定將其(qi)納入社會信用(yong)系統,依法實施信用(yong)監(jian)管。

第(di)四十六條??有(you)關(guan)部門及其工作人(ren)員(yuan)違(wei)反本條例規定,有(you)下列行為之一(yi)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ren)員(yuan)和其他責任人(ren)員(yuan)依法給(gei)予處(chu)分:

(一)不依法(fa)履行犬(quan)只防疫、登記、流浪犬(quan)只控制和處置、捕滅(mie)狂犬(quan)、違法(fa)養犬(quan)行為處理等職責或者相(xiang)互推諉(wei)的;

(二)不按規定登記或者故意拖延的;

(三)對群(qun)眾投(tou)訴(su)、舉報不及時處理的;

(四)有(you)其他玩忽職守、濫(lan)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shi)七(qi)條??農(nong)業農(nong)村部門(men)統一規定的犬只(zhi)狂犬病強制免(mian)疫的費用由(you)所在區(qu)縣(自治(zhi)縣)人民政府(fu)統籌解決。

電(dian)子標識、生物技術識別(bie)、犬(quan)牌(pai)、犬(quan)牌(pai)郵寄費用由養犬(quan)人承擔。其(qi)中(zhong),犬(quan)牌(pai)費用應當依法核(he)定。

第四(si)十八條??本(ben)條例施行前,重(zhong)點(dian)(dian)管(guan)(guan)理(li)區(qu)已(yi)經(jing)登記以(yi)及一(yi)般(ban)管(guan)(guan)理(li)區(qu)已(yi)經(jing)免疫的犬只,可(ke)以(yi)繼續飼養(yang)。但是,應當按照本(ben)條例規(gui)定重(zhong)新(xin)登記,且重(zhong)點(dian)(dian)管(guan)(guan)理(li)區(qu)每戶飼養(yang)總數不得超過兩只。

第四十九條??本(ben)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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