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偉正木業
被(bei)告(gao)1:萬誠公司
被告2:科(ke)興(xing)公司(si)
被告3:奧爾(er)安公司
被告4:老龍頭公司
案情簡介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
一、原告偉正木業(ye)(ye)是專業(ye)(ye)生產(chan)抗甲醛環保裝(zhuang)飾板(ban)材的大型木制品企業(ye)(ye),廠區面(mian)積10萬平方(fang)米,每月產(chan)能可達10000立(li)方(fang)米以上,是行(xing)業(ye)(ye)一線(xian)企業(ye)(ye);
二(er)、原告擁有3181608號、4342002號、4963086號商標(biao)注(zhu)冊(ce)專用權;
三、注冊商標經過原告持續(xu)宣傳和(he)使用,在(zai)行業中(zhong)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he)影響(xiang)力,并(bing)獲得(de)以下(xia)榮譽:
廣東龍頭產品
“國家生態建材展”常駐品牌(pai)
AAA級(ji)質量(liang)信用企業
行業最(zui)具競爭力品牌
粵(yue)港澳大灣區品(pin)牌100強
中國民(min)營(ying)建材(cai)企業100強
四、4被告(gao)的產品商標,與原告(gao)注(zhu)冊商標高(gao)度(du)近似,公眾容易混淆,屬于侵犯注(zhu)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依(yi)照相關規定,法院判(pan)決如(ru)下:
一、4被(bei)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zhi)日起,立即停(ting)止(zhi)侵犯原告偉正木(mu)業(ye)的第(di)3181608號(hao)、第(di)4342002號(hao)、第(di)4963086號(hao)注冊商標專(zhuan)用權(quan)的行為;
二、4被告于本(ben)判決發生(sheng)法律(lv)效力之日(ri)起十日(ri)內,賠償原告偉(wei)正木業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