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概念
刑(xing)事(shi)責任能力人分(fen)為四類:
1、完(wan)全刑事責任能力(li)。
2、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3、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也可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
4、減(jian)輕(qing)刑事責(ze)任(ren)(ren)能(neng)(neng)力(li)(li),又稱限制刑事責(ze)任(ren)(ren)能(neng)(neng)力(li)(li)。 其(qi)中,限制刑事責(ze)任(ren)(ren)能(neng)(neng)力(li)(li)人是指刑法(fa)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ze)任(ren)(ren)的能(neng)(neng)力(li)(li),但可以從輕(qing)或減(jian)輕(qing)處罰的主體。
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有哪些
限定刑事(shi)責任能(neng)(neng)力8種情況(kuang)是(shi)以前的(de)(de)規定,現在(zai)刑法規定的(de)(de)限制刑事(shi)責任能(neng)(neng)力人(ren)包(bao)括四種情況(kuang):
1、已滿14周(zhou)歲(sui)不滿16周(zhou)歲(sui)的未(wei)成(cheng)年(nian)人(ren)
2、尚未(wei)完(wan)全喪失辨認或者(zhe)控制(zhi)能力的(de)精神病(bing)人(ren)。
3、已滿75周歲(sui)者。
4、生理缺陷者(zhe)(聾啞人、盲人)。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如何擔責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zui),應(ying)當(dang)從輕(qing)或者減輕(qing)處罰。但我國(guo)《刑法》規定,對于已滿14周(zhou)(zhou)歲不滿16周(zhou)(zhou)歲的人,犯故(gu)(gu)意(yi)殺人、故(gu)(gu)意(yi)傷害(hai)致人重(zhong)傷或死亡(wang)、強奸(jian)、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tou)放危險(xian)物質罪(zui)的,應(ying)當(dang)負刑事(shi)責任(ren)。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kong)制(zhi)自己(ji)行為能力的(de)精神(shen)病人犯罪的(de),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qing)或者減輕(qing)處(chu)罰。
3、 已滿75周歲(sui)者。該年齡(ling)段的人故(gu)意犯罪(zui)(zui)可以從輕(qing)(qing)減(jian)輕(qing)(qing)處罰(fa),過失犯罪(zui)(zui)應當從輕(qing)(qing)減(jian)輕(qing)(qing)處罰(fa)。
4、又聾又啞的(de)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yi)從輕(qing)、減輕(qing)或者免(mian)除處(chu)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