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fang)屋(wu)保修(xiu)期(qi)相關國家(jia)規定 房(fang)屋(wu)保修(xiu)期(qi)法(fa)律法(fa)規
房屋保修期 國家規定
第一條為保(bao)護建(jian)設單位、施工(gong)單位、房屋建(jian)筑(zhu)所有人(ren)和使用人(ren)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建(jian)筑(zhu)法》和《建(jian)設工(gong)程質(zhi)量管理條例(li)》,制(zhi)訂本辦法。
第二條(tiao)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質量(liang)保修,適用本辦(ban)法。
第三(san)條本辦(ban)法所稱房屋建筑工(gong)程(cheng)質量(liang)保修(xiu),是指對房屋建筑工(gong)程(cheng)竣工(gong)驗收后在保修(xiu)期(qi)限內出現的(de)質量(liang)缺陷,予以修(xiu)復。
本(ben)辦法(fa)所稱質(zhi)量(liang)缺陷,是指房(fang)屋建筑(zhu)工程的質(zhi)量(liang)不符合(he)工程建設(she)強制性(xing)標準以及合(he)同的約定(ding)。
第四條(tiao)房屋建(jian)筑工(gong)程在(zai)保修(xiu)范圍和保修(xiu)期(qi)限(xian)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gong)單位應當履行保修(xiu)義務(wu)。
第五條第五條國務(wu)院(yuan)建(jian)設行政主管部門負(fu)責全國房屋建(jian)筑工程質量(liang)保修的監督管理(li)。
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建(jian)設行政主管(guan)部(bu)門負責本行政區(qu)域內房(fang)屋建(jian)設工程質量保修的(de)監督管(guan)理。
第六條建設單位(wei)和施工單位(wei)應當在工程質量保(bao)修(xiu)(xiu)書中約定保(bao)修(xiu)(xiu)范圍、保(bao)修(xiu)(xiu)期限和保(bao)修(xiu)(xiu)責任等,雙方約定的(de)保(bao)修(xiu)(xiu)范圍、保(bao)修(xiu)(xiu)期限必(bi)須符合國(guo)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在正常(chang)使用條件(jian)下(xia),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xian)為:
(一)地(di)基基礎工(gong)程和主體結構工(gong)程,為設(she)計文(wen)件規定的該工(gong)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nuan)期(qi)、供冷期(qi);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mu)的保(bao)修期限(xian)由(you)建(jian)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ba)條房屋建筑工(gong)程(cheng)(cheng)保修期從工(gong)程(cheng)(cheng)竣(jun)工(gong)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房屋建筑工程在(zai)保(bao)(bao)修(xiu)(xiu)期限(xian)內出現(xian)質量(liang)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ying)(ying)當(dang)(dang)向施工單位發(fa)出保(bao)(bao)修(xiu)(xiu)通(tong)知。施工單位接到(dao)(dao)保(bao)(bao)修(xiu)(xiu)通(tong)知后(hou),應(ying)(ying)當(dang)(dang)到(dao)(dao)現(xian)場核查情況,在(zai)保(bao)(bao)修(xiu)(xiu)書約(yue)定(ding)的時間內予以保(bao)(bao)修(xiu)(xiu)。發(fa)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qiang)修(xiu)(xiu)事故,施工單位接到(dao)(dao)保(bao)(bao)修(xiu)(xiu)通(tong)知后(hou),應(ying)(ying)當(dang)(dang)立(li)即(ji)到(dao)(dao)達現(xian)場搶(qiang)修(xiu)(xiu)。
第(di)十條發生涉及結(jie)構安全的(de)質量(liang)缺(que)陷,建設(she)單(dan)(dan)(dan)位或(huo)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dang)立即(ji)向當(dang)地(di)建設(she)行政主管部門(men)報告,采(cai)取安全防(fang)范(fan)措施;由原設(she)計(ji)單(dan)(dan)(dan)位或(huo)者具有相應資(zi)質等級的(de)設(she)計(ji)單(dan)(dan)(dan)位提出保修(xiu)方案(an),施工單(dan)(dan)(dan)位實(shi)施保修(xiu),原工程質量(liang)監(jian)督機構負責監(jian)督。
第十一條保(bao)修完成后,由建(jian)設單位或者房(fang)屋建(jian)筑所有(you)人組(zu)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jian)設行(xing)政主管部(bu)門備案。
第十二條施工(gong)單位(wei)不按工(gong)程質(zhi)量保(bao)修書約(yue)定保(bao)修的(de),建設單位(wei)可以另(ling)行(xing)委托其(qi)他單位(wei)保(bao)修,由原(yuan)施工(gong)單位(wei)承(cheng)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san)條保修費用由(you)質量缺(que)陷(xian)的責(ze)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在保修期限內,因房(fang)屋(wu)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cheng)房(fang)屋(wu)所有(you)人(ren)、使用人(ren)或者(zhe)第三方人(ren)身(shen)、財產損害(hai)的,房(fang)屋(wu)所有(you)人(ren)、使用人(ren)或者(zhe)第三方可以向建設(she)單(dan)位提出賠(pei)償要求。建設(she)單(dan)位向造成(cheng)房(fang)屋(wu)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tiao)因(yin)保修不(bu)及時造成(cheng)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cheng)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chang)責任。
第十(shi)六條(tiao)房地(di)產開發(fa)企業售出的商品房保修,還應當執(zhi)行(xing)《城市房地(di)產開發(fa)經(jing)營管理條(tiao)例》和其他有關規(gui)定。
第十七條下(xia)列情況不屬(shu)于本辦法規定(ding)的保修范圍:
(一)因使用不(bu)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liang)缺陷;
(二(er))不可抗力造成的質(zhi)量(liang)缺陷。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井處1萬元以(yi)上(shang)3萬元以下的罰款(kuan)。
(一(yi))工程竣(jun)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zhi)量保修(xiu)書的;
(二)質量(liang)保(bao)修(xiu)的內容、期限違(wei)反本辦(ban)法規定(ding)的。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fa)款(kuan)。
第二十條軍(jun)(jun)事建設工程的(de)管理,按照中央軍(jun)(jun)事委員會的(de)有關規定執(zhi)行。
第(di)二(er)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she)行政主管部門(men)負責解釋。
第二(er)十二(er)條本辦法自發(fa)布(bu)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