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ju)發布《上海市公安局(ju)關(guan)于(yu)加強2023年春節期間本(ben)市煙花爆竹安全(quan)管理(li)的(de)通告(gao)》,具體如下。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加強2023年春節期間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根據《上(shang)海市煙花(hua)爆竹安全管理(li)條例(li)》,現通告(gao)如下:
一、禁(jin)止在本市外環線以(yi)內區(qu)域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環(huan)線以外區域的(de)下列場所燃放煙花(hua)爆竹:
(一)國家機(ji)關駐地;
(二)文物(wu)保護單位(wei);
(三)車站、碼頭(tou)、機場等交(jiao)通(tong)樞(shu)紐,軌道交(jiao)通(tong)設(she)施以及鐵路(lu)線路(lu)安全保護(hu)區(qu)內;
(四)易燃易爆危(wei)險物品(pin)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五)輸變電、燃氣(qi)、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quan)保(bao)護區內;
(六)醫(yi)療機構、幼兒園、學(xue)校、養老(lao)機構;
(七)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hua)設施、宗教(jiao)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ba))使(shi)用易燃(ran)可燃(ran)外保溫材料的高(gao)層建(jian)筑、耐火(huo)等(deng)級較低的建(jian)筑物(wu);
(九)區人民政府劃定(ding)并公布的(de)其他區域、場所。
三、重(zhong)污染天氣期間,本(ben)市(shi)一律禁止燃(ran)放煙花爆竹(zhu)。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yu)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bu)得經營、儲存、運輸(shu)煙花爆竹。
五、未經許可,任何單位(wei)和個(ge)人不得(de)(de)經營、運輸煙花爆(bao)竹,不得(de)(de)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六、對非(fei)法生產、經營(ying)、儲存(cun)、運輸、燃放煙花爆(bao)竹的(de)單(dan)位(wei)和個(ge)人,公安機關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yu)以(yi)處(chu)罰。構成違(wei)反(fan)治安管理(li)行為的(de),依法給予(yu)治安管理(li)處(chu)罰;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刑事責(ze)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