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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一覽 昆明生活垃圾怎么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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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要求,昆明市被列為全國首批46個重點城市先行強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應運而生。《辦法》于2019年1月2日經昆明市第十四屆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tiao) 為了(le)加強城(cheng)(cheng)市(shi)(shi)生(sheng)(sheng)活垃(la)圾分類管(guan)理(li),提升城(cheng)(cheng)市(shi)(shi)生(sheng)(sheng)活垃(la)圾減量(liang)化(hua)(hua)、資源化(hua)(hua)、無害化(hua)(hua)水(shui)平,改善(shan)人居環(huan)境(jing),根據《中華人民共和(he)國(guo)固體(ti)廢(fei)物污染環(huan)境(jing)防治法(fa)(fa)》《城(cheng)(cheng)市(shi)(shi)市(shi)(shi)容(rong)和(he)環(huan)境(jing)衛生(sheng)(sheng)管(guan)理(li)條(tiao)例》《昆明市(shi)(shi)城(cheng)(cheng)市(shi)(shi)市(shi)(shi)容(rong)和(he)環(huan)境(jing)衛生(sheng)(sheng)管(guan)理(li)條(tiao)例》等(deng)法(fa)(fa)律、法(fa)(fa)規,結(jie)合本市(shi)(shi)實際,制定本辦(ban)法(fa)(fa)。

第(di)二條 本(ben)市(shi)(shi)城(cheng)市(shi)(shi)規(gui)劃區(qu)和市(shi)(shi)政(zheng)府確定的(de)實行(xing)城(cheng)市(shi)(shi)化(hua)管理的(de)其他(ta)區(qu)域內生活(huo)垃圾的(de)分(fen)類投(tou)放、分(fen)類收集、分(fen)類運輸、分(fen)類處置及相關(guan)活(huo)動(dong),適用(yong)本(ben)辦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dong)、全民參(can)與、源頭(tou)減量、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血壓計、溫度計,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及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可資源化利用的物質;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條 市(shi)、縣(市(shi)、區)人民(min)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guan)委會應當加強對城(cheng)市(shi)生(sheng)活(huo)垃(la)圾分(fen)類(lei)管(guan)理工作的(de)領導,制(zhi)定(ding)城(cheng)市(shi)生(sheng)活(huo)垃(la)圾分(fen)類(lei)管(guan)理政策措施(shi),建立(li)機(ji)構(gou)、人員(yuan)和經(jing)費投入保障機(ji)制(zhi),協(xie)調處理管(guan)理工作中(zhong)的(de)重大事項,實(shi)現城(cheng)市(shi)生(sheng)活(huo)垃(la)圾分(fen)類(lei)管(guan)理目標。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fa)的規定具體(ti)組(zu)織(zhi)實施區域內(nei)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 市(shi)城市(shi)管(guan)(guan)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men)是本(ben)市(shi)城市(shi)生活垃(la)圾(ji)分類工作的(de)行業主管(guan)(guan)部門(men),負責組織實施本(ben)辦法,對城市(shi)生活垃(la)圾(ji)分類管(guan)(guan)理工作進(jin)行指(zhi)導、監督。

縣(市、區)、開(kai)發(度假)園區城市管理(li)綜合行政執法部(bu)門(men)負(fu)責本轄區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lei)管理(li)具(ju)體工作。

第七(qi)條(tiao) 商務行(xing)政管理部(bu)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yuan)回(hui)收產業(ye)政策、回(hui)收標準和回(hui)收行(xing)業(ye)發展規劃,對(dui)可回(hui)收物的(de)回(hui)收進(jin)行(xing)監督管理。

環(hua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bu)門負責對有害垃圾(ji)的運輸、處理等進行監(jian)督管理。

建(jian)設行(xing)政管理部門負責(ze)對物業(ye)服務企(qi)業(ye)實施生活垃(la)圾分類的(de)情況進行(xing)監督管理。

教(jiao)育行政管理部(bu)門負責將生(sheng)活垃圾分類(lei)相關知(zhi)識納(na)入(ru)本市(shi)學校環境教(jiao)育內容(rong),普及(ji)生(sheng)活垃圾分類(lei)知(zhi)識,培(pei)養生(sheng)活垃圾分類(lei)習(xi)慣。

醫療衛(wei)生(sheng)行(xing)政管(guan)理部門負責(ze)指(zhi)導醫療衛(wei)生(sheng)系統生(sheng)活垃圾分(fen)類工作。

交通運輸、旅游、新聞出版廣(guang)電(dian)等行政管理(li)部(bu)門負責督促相(xiang)關單位在(zai)其服務和管理(li)的范圍(wei)內做好生活垃(la)圾分類的宣(xuan)傳和實施(shi)工作。

其他部門(men)按照各自職(zhi)責和本辦法的(de)規(gui)定,做好(hao)生活垃圾(ji)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hui)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chu)和(he)縣(市、區)、開發(fa)(度假)園區城市管理(li)綜合行政(zheng)執法(fa)部(bu)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xuan)傳和(he)實(shi)施工作。

業(ye)主委員會(hui)、物(wu)業(ye)服(fu)務企業(ye)應(ying)當動員、督促(cu)小區居民(min)分類投放生活(huo)垃(la)圾,做好生活(huo)垃(la)圾分類收集。

第九(jiu)條 單位和(he)個人應當按(an)照規定(ding)分類投放(fang)生(sheng)活垃圾,不得隨(sui)意拋棄、傾倒、堆(dui)放(fang)生(sheng)活垃圾。

第二章 分類設施的設置

第(di)十條 市城(cheng)市管理(li)綜(zong)合行政(zheng)執法部(bu)門(men)(men)應(ying)當會同市級(ji)相關(guan)行政(zheng)管理(li)部(bu)門(men)(men)編制本(ben)市城(cheng)市生活垃(la)圾分類(lei)管理(li)實施(shi)規(gui)(gui)劃及設施(shi)設置規(gui)(gui)范,報(bao)市政(zheng)府批(pi)準(zhun)后組織實施(shi)。

第十一(yi)條(tiao) 縣(xian)(市、區(qu)(qu)(qu))人民政(zheng)府、開發(fa)(度假)園區(qu)(qu)(qu)管委(wei)會(hui)、街道辦事處應(ying)當按照城市生活垃(la)圾分類管理實(shi)施規(gui)劃及(ji)設(she)(she)施設(she)(she)置規(gui)范,組織(zhi)建設(she)(she)、設(she)(she)置或者改造轄區(qu)(qu)(qu)內(nei)的(de)垃(la)圾轉(zhuan)運站(zhan)、垃(la)圾房、有害垃(la)圾暫存(cun)點(dian)、垃(la)圾分揀中心和(he)垃(la)圾收集容器等場所、設(she)(she)施設(she)(she)備。

機(ji)關、團體(ti)、學校(xiao)、企事業單(dan)位、機(ji)場、火車站(zhan)、客(ke)運站(zhan)、集貿市場、公(gong)園、住(zhu)宅(zhai)區等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i)定設置和(he)管(guan)理生活垃(la)圾分類收集容器等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生活垃(la)圾(ji)分類設(she)施設(she)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hu)、清潔(jie),并保持其外觀(guan)與功能完好(hao)、擺放整齊、干(gan)凈衛生,周(zhou)圍無散落垃(la)圾(ji)、污水(shui)。

第三章(zhang) 分類(lei)投放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fen)類投放:

(一)有害(hai)垃圾投放至有害(hai)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gei)有資質(zhi)的(de)有害(hai)垃圾處理企業;

(二(er))易腐垃圾(ji)投放至易腐垃圾(ji)收(shou)集容器;

(三(san))可(ke)回(hui)收(shou)物投放至(zhi)可(ke)回(hui)收(shou)物收(shou)集(ji)容器;

(四)其(qi)(qi)他(ta)垃圾(ji)投(tou)放至其(qi)(qi)他(ta)垃圾(ji)收集容(rong)器。

第(di)十四(si)條(tiao) 本市實行生(sheng)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ren)制度。

實行(xing)物業管(guan)理(li)的區域(yu),物業服務企業為管(guan)理(li)責任(ren)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guan)理(li)責任(ren)人的責任(ren)歸屬有(you)約(yue)定的,從其約(yue)定。

未(wei)實行物業管(guan)理的區(qu)域(yu),管(guan)理責任(ren)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學(xue)校、企事業單位(wei)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li)的(de)辦公或(huo)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wei)為(wei)管理(li)責任人;

(二)業(ye)主(zhu)自(zi)行管理物業(ye)的(de)住宅區,業(ye)主(zhu)或(huo)者業(ye)主(zhu)委員會為管理責任(ren)人;

(三)住宿、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xiao)等(deng)經營(ying)(ying)場所(suo),經營(ying)(ying)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火車站、長(chang)途(tu)客運站、公交場站、地鐵站、港(gang)口碼(ma)頭、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lv)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ze)任(ren)人(ren);

(五)建設工(gong)程(cheng)施(shi)工(gong)現場,施(shi)工(gong)單位(wei)為管(guan)理(li)責(ze)任人(ren);

(六(liu))城市(shi)道路、公路、人(ren)行天(tian)橋、地下通道等,清掃(sao)保潔單位為管理(li)責任人(ren)。

按照本(ben)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ding)(ding)仍不(bu)能確(que)定(ding)(ding)管理(li)責(ze)任人(ren)的,由(you)所在地街道辦事處(chu)負責(ze)確(que)定(ding)(ding)管理(li)責(ze)任人(ren)。

業(ye)主、業(ye)主委員會與物(wu)業(ye)服(fu)(fu)務企業(ye)簽(qian)訂物(wu)業(ye)服(fu)(fu)務合(he)(he)同(tong)時(shi),應(ying)當約定生活垃(la)圾(ji)分類投放的要求。實(shi)行清(qing)掃保(bao)潔衛生外包(bao)的物(wu)業(ye)管理(li)單位,應(ying)當將生活垃(la)圾(ji)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qing)掃保(bao)潔服(fu)(fu)務合(he)(he)同(tong),并監(jian)督實(shi)施。

第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zun)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設置(zhi)和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rong)器;

(二)建(jian)立生活(huo)垃(la)圾分(fen)類(lei)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tong)類(lei)別的(de)生活(huo)垃(la)圾的(de)投放時間、地點(dian)、方(fang)式等;

(三)對城(cheng)市(shi)生(sheng)活(huo)垃圾(ji)分(fen)類(lei)投放(fang)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fen)類(lei)投放(fang)要求(qiu)、翻揀或者混合已分(fen)類(lei)投放(fang)的城(cheng)市(shi)生(sheng)活(huo)垃圾(ji)等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將(jiang)分(fen)類(lei)投(tou)放的生活垃(la)圾(ji)分(fen)類(lei)收集到垃(la)圾(ji)收集點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dan)位收集;

(五)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sheng)活垃圾(ji)分(fen)類標準進行(xing)分(fen)類工(gong)作(zuo)。

街道辦事處可以根(gen)據需(xu)要與(yu)管理責任(ren)人簽訂責任(ren)書。

旅(lv)行(xing)社在本市組織、接待旅(lv)游者游覽(lan)的,應(ying)當(dang)履行(xing)本條第一款(kuan)第三項職責。

第十六條 國家(jia)機關、事業(ye)單位、團體組織和國有企業(ye),應當在(zai)城市生(sheng)活垃(la)圾分(fen)類工作中強(qiang)化示范帶(dai)頭作用,完善本(ben)單位生(sheng)活垃(la)圾分(fen)類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建(jian)立垃(la)圾分(fen)類督導員及(ji)志愿者隊伍。

第四章 分類收集(ji)、運輸(shu)與處理

第(di)十七條 城(cheng)市生活垃圾(ji)應當(dang)分(fen)類收集(ji)(ji),禁止將(jiang)已分(fen)類投放的生活垃圾(ji)混合收集(ji)(ji)。

可回收(shou)(shou)物(wu)和有(you)害垃(la)圾應當按照(zhao)相關規定和要求(qiu)定期收(shou)(shou)集(ji)。易腐垃(la)圾應當在(zai)分類投(tou)放后(hou)及時(shi)收(shou)(shou)集(ji)轉運(yun),做(zuo)到日(ri)產(chan)日(ri)清。

第十八(ba)條 從事(shi)城市生活(huo)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shou)集量、分類(lei)方法、作業(ye)時間等要(yao)(yao)求(qiu),配備(bei)符(fu)合要(yao)(yao)求(qiu)的(de)收(shou)集設(she)備(bei)和人員;

(二)定時(shi)分類收集(ji)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hun)裝、隨意傾倒、丟棄、遺(yi)撒、堆(dui)放;

(三)及時清(qing)理作業(ye)場地(di),保(bao)持(chi)生活垃圾收集設(she)施和(he)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四(si))建立收集管理(li)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lei)、數量、去向等(deng)信息(xi);

(五)國家、省和(he)本(ben)市有關城市生活垃圾分(fen)類收集的其他規定。

第(di)十九條 分(fen)類(lei)收集的(de)生活(huo)垃圾應當分(fen)類(lei)運輸,禁止將(jiang)已(yi)分(fen)類(lei)收集的(de)生活(huo)垃圾混(hun)合運輸。

有害垃圾按(an)照相關法律、法規的(de)規定和(he)要求,運(yun)輸(shu)至指定的(de)貯存處理點。

易腐垃圾應(ying)當按(an)照規定的時間、路線(xian)和(he)要(yao)求,運輸至指定場所。

第二(er)十條 從事(shi)城市生活垃圾分類(lei)運(yun)輸的單(dan)位(wei)應當遵(zun)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shu)車輛必須實行密閉化運輸(shu),不(bu)得(de)泄漏、潑灑(sa);

(二)經過轉(zhuan)運(yun)站(zhan)轉(zhuan)運(yun)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shi)間不得超過24小時(shi);

(三)建立運(yun)(yun)輸(shu)管理臺賬,記錄(lu)生活垃圾(ji)運(yun)(yun)輸(shu)來源、種類、數(shu)量(liang)、去(qu)向等信息;

(四)制定(ding)車輛應(ying)急(ji)調配、交(jiao)通(tong)事故處理(li)、運(yun)輸路(lu)線變更等(deng)突發事件的應(ying)急(ji)預案;

(五)國家(jia)、省和本市有關城市生活(huo)垃圾分類運輸(shu)的其他(ta)規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guan)規定和技術(shu)標(biao)準(zhun)分(fen)類處(chu)理。

可回收物由再(zai)(zai)生資源利(li)用單位或者企業進行回收利(li)用處(chu)理(li),促進再(zai)(zai)生產品(pin)直(zhi)接進入商(shang)品(pin)流通領域。

易腐(fu)垃(la)圾應當通(tong)過生物處(chu)理(li)(li)等技術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其他無害化方(fang)式(shi)處(chu)理(li)(li)。

有(you)害垃圾處理應當符合國(guo)家有(you)關(guan)規定處理,有(you)關(guan)單位(wei)應當采取有(you)效(xiao)污(wu)染防治(zhi)措施,防止(zhi)二次污(wu)染。

其他垃(la)圾應當通過焚(fen)燒或衛(wei)生填埋等方式(shi)進(jin)行無害化處理(li)。

第二(er)十(shi)二(er)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chu)理的(de)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gui)定(ding):

(一)按照規定配(pei)置處理(li)設施以及管理(li)人員和(he)操(cao)作人員;

(二)建立(li)處(chu)理臺賬,記錄生活(huo)垃(la)圾的運輸單(dan)位、種(zhong)類、數量等信息;

(三(san))按照規定處理生(sheng)活垃圾過程中產生(sheng)的(de)污水(shui)、廢(fei)氣、廢(fei)渣(zha)、粉塵等(deng)污染物(wu),建立環(huan)境影響監(jian)測制度(du),防(fang)止污染周邊環(huan)境;

(四)制(zhi)定應急預案(an),應對(dui)設施(shi)故(gu)障、處置事故(gu)等突(tu)發事件(jian);

(五)國家、省和(he)本市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di)五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三(san)條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互(hu)聯網等媒體應當按(an)照相關規定(ding)和要求,開展普及(ji)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xuan)傳(chuan)。

戶外廣(guang)告發布(bu)者應當按(an)照規定(ding)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guang)告納入戶外廣(guang)告發布(bu)內容。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dang)制定城市生(sheng)活(huo)垃圾(ji)分(fen)類(lei)的促進和激勵措施,引導、鼓(gu)勵單位和個(ge)人參與生(sheng)活(huo)垃圾(ji)分(fen)類(lei)與減(jian)量工作,鼓(gu)勵社會資本參與生(sheng)活(huo)垃圾(ji)分(fen)類(lei)投(tou)放、收集、運(yun)輸、處理(li)設施的建設和運(yun)營。

本市實行城市生活(huo)垃(la)圾分(fen)類(lei)兌換積分(fen)獎勵制度,具體實施(shi)辦法(fa)由市城市管理(li)綜合行政執法(fa)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市(shi)、縣(市(shi)、區)人民(min)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有關部(bu)門(men)應當推行凈菜上(shang)市(shi)、潔凈農副產品進(jin)城等措(cuo)施,鼓勵果(guo)蔬批發市(shi)場、集貿(mao)市(shi)場對果(guo)皮菜葉進(jin)行資源化處理。

第二十六(liu)條 物業、家政服務企業應(ying)當將城(cheng)市生活垃圾分(fen)類(lei)和減量納入崗位培訓(xun)的內(nei)容(rong)。

第(di)二十(shi)七(qi)條 商品(pin)生(sheng)產者(zhe)(zhe)和(he)(he)銷售者(zhe)(zhe)應當嚴格執行(xing)國家、省(sheng)和(he)(he)本(ben)市對(dui)限制產品(pin)過度包(bao)裝的(de)標準(zhun)和(he)(he)要求,減少包(bao)裝材(cai)料的(de)過度使用和(he)(he)包(bao)裝性廢物的(de)產生(sheng)。

第六(liu)章 監督管理

第二(er)十八條 市(shi)、縣(市(shi)、區(qu))城(cheng)市(shi)管(guan)理綜合執(zhi)法部(bu)門應當(dang)建(jian)立城(cheng)市(shi)生活(huo)垃圾分類監(jian)督管(guan)理機制(zhi)。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可(ke)以招募督(du)導員(yuan)、志愿者或者委(wei)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ren)員(yuan)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sheng)活垃圾的分類宣傳、指導;

(二)對生活垃圾分(fen)類投放情況(kuang)進行檢查;

(三)對違反分類投放和(he)收集生活垃圾的(de)行為進行勸阻。

第三十(shi)條 單位(wei)和個人發現(xian)違反城市生活垃(la)圾分類管理規定的(de)行(xing)為,可以向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zhi)法部門(men)投訴(su)舉(ju)(ju)(ju)報(bao)(bao)(bao)。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zhi)法部門(men)應當暢(chang)通(tong)投訴(su)舉(ju)(ju)(ju)報(bao)(bao)(bao)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su)舉(ju)(ju)(ju)報(bao)(bao)(bao)的(de)方式、處理流程和時(shi)限,并及時(shi)將處理結(jie)果告知(zhi)投訴(su)舉(ju)(ju)(ju)報(bao)(bao)(bao)人。

第(di)三十一條 市(shi)、縣(市(shi)、區)城市(shi)管理綜合執法部(bu)門(men)會同(tong)有關部(bu)門(men)定期通(tong)過(guo)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deng)媒體,對違反城市(shi)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de)行為予以曝光。

第(di)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qu))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qu)管委會(hui)應(ying)當(dang)建立(li)和完善城(cheng)市生活垃圾分類(lei)管理的考核(he)制度,并按照規定將考評(ping)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he)體系(xi)。

在申(shen)報(bao)文明單位(wei)、文明家庭(ting)、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jian)活動(dong)時,申(shen)報(bao)單位(wei)應當(dang)將(jiang)生活垃(la)圾的分類(lei)管理和實施情況列(lie)入申(shen)報(bao)內容(rong)。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jia)機關及其工(gong)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分(fen)類管理工(gong)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si)舞弊的,依法(fa)給(gei)予處分(fen);構成犯罪的,依法(fa)追究(jiu)刑(xing)事責(ze)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fan)城市(shi)生活垃圾(ji)分類(lei)投放(fang)規定投放(fang)垃圾(ji)的,由城市(shi)管(guan)理綜合行(xing)政(zheng)執(zhi)法部門責令限(xian)期改正;逾(yu)期未改正的,對(dui)單位處以(yi)(yi)5000元以(yi)(yi)上5萬元以(yi)(yi)下(xia)罰(fa)款,對(dui)個人(ren)處以(yi)(yi)200元以(yi)(yi)下(xia)罰(fa)款。

第三十(shi)五條 管理責(ze)任(ren)人違反本辦法(fa)第十(shi)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shi)管理綜合(he)行政執法(fa)部(bu)門責(ze)令限期(qi)改正,并可處2000元(yuan)以上(shang)1萬(wan)元(yuan)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liu)條 法(fa)律(lv)、法(fa)規和(he)規章對(dui)一般工業(ye)固(gu)體廢(fei)物、建筑垃(la)圾、市政污(wu)泥、醫療(liao)廢(fei)物、危險廢(fei)物等廢(fei)棄物的(de)管理有規定的(de),從其規定。

餐(can)飲業(ye)經營者、單位食(shi)堂產(chan)生的(de)餐(can)廚垃圾,以及大(da)件垃圾的(de)分類管理按照相關規(gui)定執(zhi)行。

第三(san)十七(qi)條(tiao) 本辦法第二條(tiao)規定以外(wai)其他區域的生活垃圾分(fen)類管理,按照逐步實(shi)施(shi)、分(fen)步推進的原則參照本辦法執行(xing)。

第三十八條 本辦(ban)法自2019年(nian)3月1日起施(shi)行。

內容來自:昆明市人民政府 //www.km.gov.cn/c/2020-03-01/29287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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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28日
地點:廣東現代國際展覽中心
已開幕
2021年12月1-5日
地點: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5
2021年12月2-4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6
2021年12月11-14日
地點:國家會展中心(上海)
距開幕15
2021年12月28-30日
地點:上海浦東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32
2021年12月(暫定)
地點:合肥濱湖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35
2022年3月18-21日
地點:燈都古鎮會議展覽中心
距開幕112
2022年3月24-26日
地點:中國西部國際博覽城,成都世紀城新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118
2022年4月12-16日
地點:海南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137
2022年4月21-30日
地點:北京中國國際展覽中心新、老展館
距開幕146
2022年4月23-2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148
2022年4月30日-5月3日
地點:廣東現代國際展覽中心
距開幕155
2022年7月8-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廣州保利世貿展館
距開幕224
2022年9月22-24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300
2022年9月中上旬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和首鋼園
距開幕308
2022年上半年
地點:國家會展中心(上海)
距開幕400
2021年10月22-26日
地點: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
已結束
2021.10.15-11.5
地點: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展館(琶洲館)
已結束
2021年10月23-25日
地點:深圳會展中心
已結束
2021年10月21-25日
地點:義烏國際博覽中心
已結束
2021.9.28-10.3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已結束
2021年11月11-13日
地點: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已結束
2021年10月22-25日
地點:沈陽國際展覽中心
已結束
2021年11月17-21日
地點:深圳會展中心
已結束
2021年11月5-10日
地點:國家會展中心(上海)
已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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