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職(zhi)業(ye)(ye)資(zi)格(ge)目錄是經國務(wu)院同(tong)意發布的(de)專(zhuan)業(ye)(ye)技(ji)術人(ren)員和技(ji)能人(ren)員職(zhi)業(ye)(ye)資(zi)格(ge)目錄。2021年,為貫(guan)徹(che)落實國務(wu)院“放管服”改革要求(qiu),結(jie)合近年來國務(wu)院有關部(bu)門職(zhi)責調(diao)整(zheng)、行政審批事項(xiang)改革等情(qing)況,擬(ni)對2017年公(gong)布的(de)《國家職(zhi)業(ye)(ye)資(zi)格(ge)目錄》專(zhuan)業(ye)(ye)技(ji)術人(ren)員職(zhi)業(ye)(ye)資(zi)格(ge)部(bu)分(fen)進行調(diao)整(zheng)。調(diao)整(zheng)后,擬(ni)列入專(zhuan)業(ye)(ye)技(ji)術人(ren)員職(zhi)業(ye)(ye)資(zi)格(ge)58項(xiang),其中,準入類31項(xiang),水平評價類27項(xiang)。
2021年4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服(fu)務“六穩(wen)”“六保”進(jin)一(yi)步做好“放管服(fu)”改革有關工(gong)作(zuo)的(de)意見(jian)》,指出進(jin)一(yi)步推動(dong)優(you)化(hua)就業(ye)(ye)(ye)環(huan)境。推動(dong)降低就業(ye)(ye)(ye)門檻。進(jin)一(yi)步梳理壓減準入(ru)類職(zhi)(zhi)業(ye)(ye)(ye)資(zi)格(ge)(ge)數量,取消鄉村獸醫、勘察設計(ji)注冊石(shi)油天然氣工(gong)程師等(deng)職(zhi)(zhi)業(ye)(ye)(ye)資(zi)格(ge)(ge),推進(jin)社會化(hua)職(zhi)(zhi)業(ye)(ye)(ye)技能(neng)等(deng)級認定(ding),持續動(dong)態(tai)優(you)化(hua)國家(jia)職(zhi)(zhi)業(ye)(ye)(ye)資(zi)格(ge)(ge)目錄(lu)。合理降低或取消部(bu)分準入(ru)類職(zhi)(zhi)業(ye)(ye)(ye)資(zi)格(ge)(ge)考試(shi)工(gong)作(zuo)年限要(yao)求。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實施部門(單位) | 資格類別 | 設定依據 |
1 | 教師資格 | 教育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號) |
2 | 注冊消防工程師 | 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 |
3 | 法律職業資格 | 司法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4 | 中國委托公證人資格(香港、澳門) | 司法部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5 | 注冊會計師 | 財政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
6 |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 生態環境部 | 準入類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
7 | 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 生態環境部、國家能源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8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生態環境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 |
9 | 注冊建筑師 |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及省級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國務院令第714號)、《關于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國務院令687號) |
10 | 監理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規〔2020〕3號)、《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7號,2019年第37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2010年第40號) |
11 | 房地產估價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12 | 造價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6年第150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2020年第50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2010年第40號)、《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18〕67號) |
13 | 建造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5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
14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號) |
14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號)、《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8號)、《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7號)、《勘察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8號) |
14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化工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6號) |
14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5號) |
14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4號) |
14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 | 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2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5年第13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6年第32號)、《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6號) |
15 | 注冊驗船師 | 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10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383號)、《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號) |
16 | 船員資格(含船員、漁業船員) | 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號) |
17 | 執業獸醫 | 農業農村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18 | 拍賣師 |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
19 | 演出經紀人員資格 | 文化和旅游部 | 準入類 | 《國務院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28號)、《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2009年第47號) |
20 | 醫生資格——醫師 | 國家衛生健康委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
20 | 醫生資格——鄉村醫生 | 國家衛生健康委 | 準入類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 |
20 | 醫生資格——人體器官移植醫師 | 國家衛生健康委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國務院令第491號)、《關于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及擬批準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
20 | 醫生資格——職業病診斷醫師 | 國家衛生健康委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號) |
21 | 護士執業資格 | 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010年第74號) |
22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資格 | 國家衛生健康委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23 | 注冊計量師 | 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 |
24 |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 | 廣電總局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25 | 新聞記者職業資格 | 國家新聞出版署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令2009年第44號) |
26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 |
27 | 執業藥師 | 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2016年第28號)、《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國藥監綜人〔2019〕12號) |
28 | 專利代理師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準入類 |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6號)、《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19年第7號) |
29 | 導游資格 | 文化和旅游部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3號) |
30 | 航空人員資格——空勤人員、地面人員 | 中國民航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
30 | 航空人員資格——民用航空器外國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 | 中國民航局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30 | 航空人員資格——航空安全員 | 中國民航局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30 | 航空人員資格——民用航空電信人員、航行情報人員、氣象人員 | 中國民航局 | 準入類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31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 | 市場監管總局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32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工程咨詢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 |
33 |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通信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10號) |
34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 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39號) |
35 | 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 | 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71號)、《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人社部規〔2018〕2號) |
36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財會〔2000〕11號) |
37 | 資產評估師 |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規〔2017〕7號) |
38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人社部規〔2020〕1號) |
39 | 不動產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自然資源部、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
40 | 國土空間規劃師 | 自然資源部、相關行業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41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生態環境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 |
42 |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號) |
43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51號) |
44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交通運輸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2015〕59號) |
45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 水利部 | 水平評價類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號) |
46 |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 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20號)、《關于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 |
47 |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 審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審人發〔2003〕4號)、《高級審計師評價辦法(試行)》(人發〔2002〕58號) |
48 | 稅務師 | 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90號) |
49 | 認證人員職業資格 | 市場監管總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國務院令第666號) |
50 | 設備監理師 | 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51 |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國家新聞出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號,國務院令第666號)、《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國務院令第666號)、《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職改字〔1986〕第41號)、《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1〕86號) |
52 |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 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于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16號)、《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國統字〔1995〕46號) |
53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銀保監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01號) |
54 | 證券期貨基金業從業人員資格 | 證監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 |
55 | 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格 | 國家文物局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號)、《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發〔2014〕13號) |
56 | 翻譯專業資格 | 中國外文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水平評價類 | 《關于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0號)、《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號) |
57 | 精算師 | 銀保監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精算師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58 | 礦業權評估師 | 自然資源部、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 | 水平評價類 | 《礦產資源勘察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 |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實施部門(單位) | 資格類別 | 設定依據 |
1 | 消防設施操作員 | 消防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2 | 焊工 | 人社部門技能鑒定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2 | 焊工 | 環境保護部(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 | 準入類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 |
3 | 家畜繁殖員 | 農業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 準入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4 | 健身和娛樂場所服務人員——游泳救生員 | 體育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 準入類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38號、第666號修訂) |
4 | 健身和娛樂場所服務人員——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滑雪、潛水、攀巖) | 體育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 準入類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38號、第666號修訂)、《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國家體育總局公告第16號) |
5 | 軌道交通運輸服務人員——軌道列車司機 | 交通運輸行業技能鑒定機構 | 準入類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關于印發客車檢車員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1號)、《關于印發第十九批礦山救護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6號) |
5 | 軌道交通運輸服務人員——軌道列車司機 | 國家鐵路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 | 準入類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關于印發客車檢車員等10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5〕11號)、《關于印發第十九批礦山救護工等22個國家職業標準的通知》(勞社廳發〔2008〕6號) |
說明:其中,健身和娛樂場所服務人員(yuan)——社會(hui)體(ti)育指導員(yuan)(游泳、滑(hua)(hua)雪、潛水(shui)、攀巖),除游泳、滑(hua)(hua)雪、潛水(shui)、攀巖等高危險性體(ti)育項(xiang)目外的社會(hui)體(ti)育指導員(yuan),為水(shui)平(ping)評價(jia)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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