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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關于養狗的新政策 天津市養犬規定 最新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天津市關于養狗的新政策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最新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天津市養犬規定內容吧。

《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quan)管理,保障公民健(jian)康和(he)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zhi)序和(he)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i)(gui)的(de)規(gui)(gui)定,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養、買(mai)賣以及其他經(jing)營(ying)、服務活(huo)動的(de)單位和(he)個人(ren),必須(xu)遵(zun)守本條例。

第三條 天津市對(dui)養(yang)犬實行養(yang)犬人自(zi)律、有關(guan)部門嚴(yan)格管理、社會公眾監督的(de)原則。

第四條 天(tian)津市各級人(ren)民政府負責本條(tiao)例(li)的組(zu)織實施。

公安機關(guan)是養犬管(guan)(guan)理(li)的主管(guan)(guan)部門,負責養犬登記、查(cha)處違規養犬行(xing)為(wei);畜(chu)牧、衛生、工商、市(shi)容環(huan)衛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養犬管(guan)(guan)理(li)工作。

負(fu)責養犬(quan)管(guan)(guan)理工(gong)作(zuo)的有關部門應(ying)當健全管(guan)(guan)理制(zhi)度,推行執法(fa)責任制(zhi),實現嚴格執法(fa)、文(wen)明執法(fa)。

第五條 居(ju)民(min)委(wei)員(yuan)(yuan)會(hui)、村民(min)委(wei)員(yuan)(yuan)會(hui)應(ying)當(dang)配合有(you)關部(bu)門做好(hao)養犬管理工作(zuo)。

居(ju)民委(wei)員(yuan)會(hui)、村(cun)民委(wei)員(yuan)會(hui)或者業主(zhu)委(wei)員(yuan)會(hui)可以(yi)就本居(ju)住(zhu)區養(yang)犬管理的有關事項依(yi)法制定公約(yue),并(bing)組(zu)織實施。

第六條 天津市外環(huan)線以內地區(qu)(qu)和(he)外環(huan)線以外的(de)城(cheng)市建成區(qu)(qu)為養犬重(zhong)點(dian)管理區(qu)(qu),外環(huan)線以外的(de)農村(cun)為養犬一(yi)般管理區(qu)(qu)。

外環線以(yi)(yi)(yi)內尚(shang)未實(shi)行城市(shi)化管(guan)理(li)(li)的農(nong)村(cun)養犬,可以(yi)(yi)(yi)按(an)照一般管(guan)理(li)(li)區(qu)管(guan)理(li)(li)。經區(qu)、縣人民政府決(jue)定(ding),一般管(guan)理(li)(li)區(qu)的特定(ding)區(qu)域可以(yi)(yi)(yi)按(an)照重(zhong)點管(guan)理(li)(li)區(qu)進行管(guan)理(li)(li)。

第七條 重(zhong)點管(guan)理區內,每戶(hu)只(zhi)準飼養一(yi)只(zhi)小型觀賞犬;禁(jin)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小(xiao)型觀(guan)賞犬的品種(zhong)與體高標準,由(you)市公(gong)安機關(guan)會同市畜牧部門確定(ding)并(bing)公(gong)布。

第八條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天(tian)津市常住(zhu)(zhu)戶口、暫住(zhu)(zhu)證件或(huo)者其(qi)他合法(fa)身份(fen)證明;

(二)具有完(wan)全民事行為(wei)能力;

(三)有獨戶居住條件。

第九條 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jian):

(一)國家級文物(wu)(wu)(wu)保護單(dan)位(wei)、危(wei)險物(wu)(wu)(wu)品存放單(dan)位(wei)、重要(yao)倉儲單(dan)位(wei)、動物(wu)(wu)(wu)表演單(dan)位(wei)以及部隊(dui)、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dan)位(wei),因工(gong)作特殊需要(yao)養(yang)犬;

(二)有(you)遠(yuan)離居(ju)民(min)區的飼養場地,有(you)專(zhuan)人負(fu)責馴養管理,不(bu)影響周(zhou)邊居(ju)民(min)正(zheng)常生活;

(三)有安全(quan)、牢固的(de)犬籠、犬舍(she)等飼養、管理(li)設施(shi)和健全(quan)的(de)安全(quan)管理(li)制度(du)。

第十條 在(zai)天(tian)津市行政區(qu)域內(nei)養犬,應當經(jing)公安(an)機關登(deng)記,領取(qu)養犬登(deng)記證。

單位和個人養(yang)犬(quan)到(dao)其所(suo)在地(di)的(de)公(gong)安派出所(suo)辦(ban)理(li)養(yang)犬(quan)登(deng)記(ji);其中部隊、公(gong)安、科研、醫療衛生、動物(wu)表演、重要倉儲單位養(yang)犬(quan),以及境外來津人員養(yang)犬(quan)的(de),到(dao)市公(gong)安機關(guan)辦(ban)理(li)養(yang)犬(quan)登(deng)記(ji)。

第十一條 申請(qing)辦理養(yang)犬(quan)(quan)登記(ji)的(de)單位和(he)個人,應當持公安機關開(kai)具的(de)憑據攜犬(quan)(quan)到(dao)畜牧(mu)部(bu)(bu)門指(zhi)定的(de)動(dong)物(wu)(wu)防疫機構或者(zhe)動(dong)物(wu)(wu)診療機構注射狂犬(quan)(quan)病疫苗(miao),領取市畜牧(mu)部(bu)(bu)門制發的(de)犬(quan)(quan)類免疫證(zheng)(已(yi)取得犬(quan)(quan)類免疫證(zheng)的(de)除外),并憑證(zheng)到(dao)公安機關領取養(yang)犬(quan)(quan)登記(ji)證(zheng)。

第十二條 已辦(ban)理(li)養犬(quan)(quan)登記(ji)的單(dan)位和個人,每年(nian)度應當攜(xie)犬(quan)(quan)到畜牧部門(men)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療機構注(zhu)射(she)狂犬(quan)(quan)病疫苗,領取本(ben)年(nian)度犬(quan)(quan)類免疫證,并憑注(zhu)射(she)證明、本(ben)年(nian)度犬(quan)(quan)類免疫證辦(ban)理(li)養犬(quan)(quan)注(zhu)冊。

第十三條 所養犬(quan)死亡、丟失的,養犬(quan)人應當(dang)自所養犬(quan)死亡、丟失之日起十(shi)五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所養犬買賣、贈與他人(ren)或者(zhe)隨單位、個人(ren)遷移的,應當自受讓(rang)、受贈或者(zhe)遷移之日(ri)起十五(wu)日(ri)內辦理變更登記(ji)手續。

禁止重點管(guan)理區(qu)所養犬到一般(ban)管(guan)理區(qu)登(deng)記。一般(ban)管(guan)理區(qu)所養犬遷(qian)移(yi)到重點管(guan)理區(qu)的,應當重新辦理養犬登(deng)記。

第十四條 養犬(quan)應當繳納(na)養犬(quan)管理(li)服(fu)務費。

重(zhong)點(dian)管(guan)理區(qu)(qu)內養犬,第一年度每(mei)只(zhi)繳(jiao)納一千元(yuan);以后每(mei)年度繳(jiao)納五百元(yuan)。市(shi)人民政府(fu)可以根(gen)據實際情況,對重(zhong)點(dian)管(guan)理區(qu)(qu)養犬管(guan)理服務費的(de)收取(qu)標準進(jin)行調(diao)整,報市(shi)人民代(dai)表大會(hui)常務委員會(hui)備案。

一般管理區內的養犬管理服(fu)務費應當低于重點管理區,具體的收(shou)取標準由所在區、縣人(ren)(ren)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bao)市人(ren)(ren)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部隊、公安、科(ke)研、醫療衛(wei)生(sheng)單(dan)位因(yin)工作特殊需要養犬(quan)(quan)的(de),免(mian)收養犬(quan)(quan)管(guan)理服務費(fei)。

盲(mang)人養(yang)導盲(mang)犬和(he)肢體重殘人養(yang)扶(fu)助犬的(de),憑《中華人民(min)共和(he)國殘疾人證》免收養(yang)犬管(guan)理服務(wu)費。獨居的(de)生活困難的(de)鰥寡老人養(yang)犬的(de),減半收取(qu)第一年(nian)度的(de)管(guan)理服務(wu)費。

第十六條 養(yang)犬繳納(na)(na)的(de)費用集中上繳國庫,納(na)(na)入財(cai)(cai)政(zheng)預(yu)算管理(li)。養(yang)犬管理(li)工作(zuo)以及服務需要支出的(de)費用,由(you)政(zheng)府(fu)財(cai)(cai)政(zheng)預(yu)算列支。

第十七條 開辦犬(quan)類養殖場、犬(quan)類交易(yi)市場和為犬(quan)類服務的醫療機(ji)構,應當依法辦理(li)工商登記,并(bing)在領取(qu)營業(ye)執照后五日內向公安機(ji)關備案。

重(zhong)點管理區內(nei),禁止開辦(ban)犬類(lei)(lei)養(yang)殖場、犬類(lei)(lei)交易市(shi)場,禁止舉(ju)辦(ban)犬類(lei)(lei)的展(zhan)覽展(zhan)銷活動。

禁(jin)止在犬類(lei)養殖場和(he)犬類(lei)交(jiao)(jiao)易市(shi)場以外的公共場所從事犬類(lei)交(jiao)(jiao)易。

出(chu)售(shou)犬類必(bi)須出(chu)具畜(chu)牧(mu)部門(men)核發的動物檢疫證(zheng)明和犬類免疫證(zheng)。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zhong)大節假日或者(zhe)舉辦重(zhong)大活動(dong)期間(jian)劃(hua)定(ding)范圍,禁止攜犬(quan)進入。

區、縣(xian)人(ren)民政府可(ke)以在本行政區域(yu)內(nei)劃定范(fan)圍,禁止攜犬進入(ru)。

第十九條 養犬人必須遵守(shou)下列規定:

(一)攜犬(quan)出戶時(shi)(shi)攜帶養(yang)犬(quan)登記證,由成(cheng)年(nian)人用束犬(quan)鏈牽(qian)領,并應(ying)當(dang)避(bi)讓他(ta)人,特別是避(bi)讓老(lao)年(nian)人、殘(can)疾人、孕婦和兒童(tong);因(yin)檢(jian)疫、診療(liao)等特殊情(qing)況攜犬(quan)出戶時(shi)(shi),將(jiang)犬(quan)裝(zhuang)在(zai)犬(quan)籠(long)內,不得牽(qian)領。

(二)攜犬乘(cheng)坐電(dian)梯(ti)的(de),應當避(bi)開乘(cheng)坐電(dian)梯(ti)的(de)高峰時間,并為犬戴(dai)嘴(zui)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ju)民(min)委(wei)(wei)員會、村民(min)委(wei)(wei)員會、業主(zhu)委(wei)(wei)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jin)止攜犬進入電(dian)梯(ti)的(de)時間。

(三(san))不(bu)得攜犬乘坐(zuo)除客運出租(zu)車以外的(de)公共交通(tong)工(gong)具(ju),攜犬乘坐(zuo)客運出租(zu)車時須(xu)征得駕駛人同(tong)意。

(四)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shang)店(dian)、商(shang)業街(jie)區、飯店(dian)、公(gong)(gong)園、公(gong)(gong)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gong)(gong)共健身場所(suo)、游(you)樂場、候車室和其他(ta)人員聚集的公(gong)(gong)共場所(suo)。

(五(wu))在重點管理區攜犬(quan)出戶時,攜犬(quan)人及時清除犬(quan)排泄(xie)的糞便。

(六)對(dui)烈性(xing)犬(quan)、大型犬(quan)實行(xing)拴養(yang)或者(zhe)圈養(yang)。

(七(qi))不得虐(nve)待、遺(yi)棄(qi)所養犬。

(八)不(bu)得妨礙(ai)、侵(qin)害他人的合法(fa)權益,不(bu)得干擾(rao)、影響相鄰居(ju)民(min)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條 公民的(de)合法權益因受(shou)到(dao)養犬(quan)妨礙、侵害(hai)或(huo)者正常生(sheng)活受(shou)到(dao)干擾、影(ying)響而發生(sheng)糾紛(fen)的(de),當事人可(ke)以向人民調解(jie)(jie)委員會(hui)申請(qing)調解(jie)(jie),可(ke)以依照法律規定請(qing)求(qiu)停止侵害(hai)、排除(chu)妨礙、消除(chu)影(ying)響或(huo)者要求(qiu)賠償,也(ye)可(ke)以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一條 市公安(an)機關(guan)設立犬(quan)(quan)類留檢(jian)所。犬(quan)(quan)類留檢(jian)所收容(rong)的犬(quan)(quan),自收容(rong)之日(ri)起三日(ri)內可以被認領、領養;無人認領、領養的,由公安(an)機關(guan)處理(li)。收容(rong)犬(quan)(quan)因病死亡,犬(quan)(quan)尸(shi)應當進(jin)行無害化(hua)處理(li)。

第二十二條 所(suo)養(yang)犬傷(shang)害(hai)他人的(de),養(yang)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shang)害(hai)人送至(zhi)醫療(liao)(liao)衛生機構診治并先行(xing)墊(dian)付醫療(liao)(liao)費,將傷(shang)人犬及時送交(jiao)公安(an)機關設立的(de)犬類(lei)留檢所(suo),由畜牧部門進行(xing)檢疫,醫療(liao)(liao)和檢疫所(suo)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外地人員攜(xie)犬(quan)(quan)(quan)來津的,必(bi)須持犬(quan)(quan)(quan)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畜牧部(bu)門簽(qian)署的動物檢疫和免(mian)疫證(zheng)明,并經天(tian)津市(shi)畜牧部(bu)門和公安機關復(fu)核。攜(xie)犬(quan)(quan)(quan)進入重點(dian)管理區(qu)的,還須符合重點(dian)管理區(qu)的養犬(quan)(quan)(quan)條件。無(wu)動物檢疫和免(mian)疫證(zheng)明的,攜(xie)犬(quan)(quan)(quan)人應當(dang)將犬(quan)(quan)(quan)暫存在犬(quan)(quan)(quan)類留檢所,經畜牧部(bu)門對犬(quan)(quan)(quan)進行檢疫和免(mian)疫注射后,領取動物檢疫證(zheng)明和犬(quan)(quan)(quan)類免(mian)疫證(zheng)。逗留時(shi)間超(chao)過三個月的,按照天(tian)津市(shi)正常養犬(quan)(quan)(quan)辦理登記手續。

境(jing)外人(ren)員攜(xie)犬在(zai)津入境(jing)的,依照《中華人(ren)民共和國進出(chu)境(jing)動(dong)植物檢疫法》的規定(ding)辦理;境(jing)外人(ren)員在(zai)其他地區入境(jing)后攜(xie)犬來津的,依照前款規定(ding)辦理。

第二十四條 畜牧部(bu)門(men)在檢(jian)(jian)疫或者檢(jian)(jian)查中發現(xian)狂犬(quan)時,應當依(yi)法采(cai)取撲(pu)滅措施。犬(quan)尸應當深埋或者焚燒,所需費用由(you)養犬(quan)人(ren)負擔(dan)。

養犬人發(fa)現或者懷疑(yi)所(suo)養犬有狂犬病癥狀時,應當及時送交畜(chu)牧部門(men)檢(jian)查。

第二十五條 禁(jin)止(zhi)將狂(kuang)犬(quan)和被狂(kuang)犬(quan)咬傷、咬死(si)的(de)畜(chu)禽(qin)剝皮(pi)、出售、食用。禁(jin)止(zhi)亂棄死(si)犬(quan)和被狂(kuang)犬(quan)咬傷、咬死(si)的(de)畜(chu)禽(qin)。

第二十六條 違(wei)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養(yang)犬登記(ji)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cai)料騙取公安機關養(yang)犬登記(ji)的,由公安機關沒收(shou)其犬,注銷養(yang)犬登記(ji)證,并可對單(dan)位處(chu)一(yi)千(qian)元(yuan)(yuan)以(yi)上五(wu)千(qian)元(yuan)(yuan)以(yi)下(xia)罰款,對個人處(chu)二百(bai)元(yuan)(yuan)以(yi)上一(yi)千(qian)元(yuan)(yuan)以(yi)下(xia)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ben)條(tiao)例規定,攜(xie)犬出(chu)戶未(wei)攜(xie)帶(dai)養(yang)犬登記證的,由公安部門暫扣其犬,責(ze)令改(gai)正;不改(gai)正的,沒收其犬。

違反本(ben)條例規(gui)定,未辦理(li)養犬注冊的,由公安部門暫扣(kou)其犬,責令改(gai)(gai)正(zheng),拒不改(gai)(gai)正(zheng)的,沒(mei)收其犬,并可(ke)以對(dui)重(zhong)點管理(li)區內單位處(chu)一(yi)千(qian)元以上五(wu)(wu)千(qian)元以下(xia)(xia)罰(fa)(fa)款(kuan),個(ge)人(ren)處(chu)一(yi)百元以上五(wu)(wu)百元以下(xia)(xia)罰(fa)(fa)款(kuan);對(dui)一(yi)般管理(li)區內單位或者個(ge)人(ren)處(chu)一(yi)百元以上五(wu)(wu)百元以下(xia)(xia)罰(fa)(fa)款(kuan)。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zai)重點(dian)管理區內開辦犬(quan)類(lei)養(yang)殖(zhi)場、犬(quan)類(lei)交(jiao)易市場,舉辦犬(quan)類(lei)展覽展銷活動的(de),由公安機(ji)關沒收其(qi)犬(quan)和非法所得(de),并對單位處(chu)五千元以上(shang)二萬元以下罰(fa)款,對個人(ren)處(chu)一千元以上(shang)五千元以下罰(fa)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犬(quan)類(lei)養殖場(chang)(chang)、犬(quan)類(lei)交(jiao)易市場(chang)(chang)以外的(de)公共場(chang)(chang)所從事犬(quan)類(lei)交(jiao)易的(de),由公安機關沒(mei)收其犬(quan)和非法所得,并對出售人(ren)處一百元以上(shang)五百元以下罰款(kuan)。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二)、(三(san))、(四)、(六)、(八)項規(gui)定的,由公安機(ji)關予以警告(gao),并可(ke)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ji)關沒(mei)收其犬,并注銷犬類登記證。

違反本(ben)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市(shi)容(rong)環衛(wei)部門責令其(qi)清除(chu),并可處(chu)五十元罰款(kuan)。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ding),未辦理養(yang)犬(quan)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ling)補辦手續,并(bing)可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fan)本條例第十七(qi)條第四款、第二十五(wu)條規定的,由畜牧(mu)部(bu)門依照國(guo)家(jia)法律、法規規定處(chu)罰。

第三十三條 養犬管(guan)理(li)機構及其工(gong)作(zuo)人員濫用職(zhi)權、玩忽職(zhi)守、徇私舞弊的,由(you)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guan)部門給予行政處分(fen);構成犯罪(zui)的,依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zi)公布之(zhi)日(ri)(ri)起施行(xing)。1995年10月10日(ri)(ri)天津(jin)市第(di)(di)十(shi)二屆人(ren)民代(dai)表大會(hui)常務委員(yuan)會(hui)第(di)(di)十(shi)九次會(hui)議(yi)通過(guo)的(de)《天津(jin)市養犬管(guan)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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