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tiao) 為了加強音(yin)(yin)像(xiang)制(zhi)品出版(ban)的管(guan)理(li),促進我(wo)國(guo)音(yin)(yin)像(xiang)出版(ban)事業的健(jian)康發展與繁榮,根(gen)據《出版(ban)管(guan)理(li)條(tiao)例》、《音(yin)(yin)像(xiang)制(zhi)品管(guan)理(li)條(tiao)例》,制(zhi)定(ding)本規(gui)定(ding)。
第二條 在中華(hua)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音像制品出(chu)版活動,適(shi)用本規定。
本(ben)規定(ding)所稱音像(xiang)制品是(shi)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dai)(AT)、錄像(xiang)帶(dai)(VT)、激光唱盤(pan)(CD)、數碼(ma)激光視盤(pan)(VCD)及高密度光盤(pan)(DVD)等。
第(di)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出版含有《音(yin)像制品管理條例》第(di)三條第(di)二款禁止內容(rong)的(de)音(yin)像制品。
第(di)四條 新聞出(chu)(chu)版總署負(fu)(fu)責全國音(yin)像(xiang)(xiang)制品出(chu)(chu)版的(de)監(jian)督管(guan)理(li)(li)工作。縣級以上地方(fang)人(ren)民政府負(fu)(fu)責出(chu)(chu)版管(guan)理(li)(li)的(de)行(xing)政部(bu)門(men)(以下簡稱出(chu)(chu)版行(xing)政部(bu)門(men))負(fu)(fu)責本行(xing)政區域內(nei)音(yin)像(xiang)(xiang)制品出(chu)(chu)版的(de)監(jian)督管(guan)理(li)(li)工作。
音(yin)(yin)像出版(ban)單位(wei)(wei)的主(zhu)管機關、主(zhu)辦單位(wei)(wei)應當按照出版(ban)法(fa)律、法(fa)規和規章,對音(yin)(yin)像出版(ban)單位(wei)(wei)的出版(ban)活動履(lv)行管理(li)職(zhi)責。
第五條 國家對出版音(yin)像制品,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he)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shi)音(yin)像制品的出版活動。
音像(xiang)制品(pin)出(chu)版(ban)的(de)許可證(zheng)件和批準文件,不(bu)得出(chu)租、出(chu)借、出(chu)售或者以其他任何(he)形式(shi)轉讓。
第六條 音像出版行(xing)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xing)政部門的指(zhi)導(dao)下(xia),實行(xing)自律管理。
第二章 出版單位的設立
第七(qi)條(tiao) 設(she)立音像出(chu)版單位,應當具備(bei)下列條(tiao)件:
(一(yi))有音像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chu)版總署認定的(de)主(zhu)辦單位及其(qi)主(zhu)管機關;
(三(san))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取得國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編輯人員,其人數不得少于10人,其中從(cong)事音像(xiang)出版(ban)業務2年以(yi)上(shang)并具有(you)中級以(yi)上(shang)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zi)格的(de)不(bu)得少于5人;
(五)有30萬元以(yi)上的注冊資本;
(六(liu))有(you)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chang)所(suo);
(七)法律、行政法規(gui)規(gui)定的其(qi)他條(tiao)件。
審批設立音(yin)像(xiang)出版單(dan)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fu)合國家關于音(yin)像(xiang)出版單(dan)位總量、布局和結構(gou)的(de)規(gui)劃(hua)。
第八條 申請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ri)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新聞出版總(zong)署審批。
第九條 設立音像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ying)當載明下列事(shi)項(xiang):
(一)音像出版(ban)單(dan)位的名稱(cheng)、地(di)址;
(二)音(yin)像出(chu)版單位的主辦(ban)單位及其主管機關(guan)的名稱、地址;
(三)音像出版(ban)單(dan)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音像出版(ban)專業人員的姓(xing)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四)音像(xiang)出版(ban)單位的注(zhu)冊(ce)資本數額(e)、來(lai)源及性質證明;
(五)音像出版單(dan)位(wei)工作場所(suo)使用證明文件。
申請書應(ying)當附具出(chu)版單(dan)位(wei)的(de)章程和設(she)立出(chu)版單(dan)位(wei)的(de)主(zhu)辦單(dan)位(wei)及主(zhu)管機關(guan)的(de)有關(guan)證明材料。
第十條 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zuo)出批(pi)準(zhun)或者不批(pi)準(zhun)的決定(ding),并由(you)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tong)知主(zhu)辦單(dan)位(wei);不批(pi)準(zhun)的,應(ying)當(dang)說明理(li)由(you)。
第十一條 音像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nei),向所在(zai)地省、自(zi)治區、直轄市人民政(zheng)府出版行政(zheng)部門登記,領取《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以下簡稱出(chu)(chu)(chu)版(ban)許可證)。音像(xiang)出(chu)(chu)(chu)版(ban)單(dan)位經登(deng)記(ji)(ji)后,持出(chu)(chu)(chu)版(ban)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deng)記(ji)(ji),依法領取(qu)營業執(zhi)照。
音像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ri)未從事出(chu)版(ban)(ban)活動的(de),由原登(deng)記(ji)的(de)出(chu)版(ban)(ban)行政部門注銷(xiao)登(deng)記(ji),并(bing)報新聞出(chu)版(ban)(ban)總署備案。因(yin)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lie)情形的(de),向出(chu)版(ban)(ban)行政部門申請延(yan)期。
第(di)十(shi)二條(tiao) 音(yin)像出(chu)版單(dan)位變(bian)更名稱、主辦(ban)(ban)單(dan)位或者主管機關、業務范圍,或者兼并(bing)其他音(yin)像出(chu)版單(dan)位,或者因合并(bing)、分立而設立新的(de)(de)(de)(de)音(yin)像出(chu)版單(dan)位的(de)(de)(de)(de),應當依照本(ben)規定第(di)七條(tiao)至第(di)十(shi)條(tiao)的(de)(de)(de)(de)規定辦(ban)(ban)理審批(pi)手(shou)續,并(bing)到原登記的(de)(de)(de)(de)工(gong)商行政管理部門(men)辦(ban)(ban)理相(xiang)應的(de)(de)(de)(de)登記手(shou)續。
第十三條 音像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音像出版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在30日內(nei)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an)。
第十四條 音像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具有從事音像出版業務3年以上的(de)經歷,并應通過新聞(wen)出(chu)版(ban)總署或省、自(zi)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chu)版(ban)行政部門組織的(de)崗(gang)(gang)位(wei)培(pei)訓(xun),獲得《崗(gang)(gang)位(wei)培(pei)訓(xun)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音像出版單(dan)位中(zhong)從事編輯、出版、校對等專(zhuan)業(ye)(ye)技(ji)術(shu)工作的(de)(de)人(ren)員,必須通(tong)過(guo)國家出版專(zhuan)業(ye)(ye)技(ji)術(shu)人(ren)員職業(ye)(ye)資格(ge)(ge)考試,取(qu)得規定級(ji)別的(de)(de)出版專(zhuan)業(ye)(ye)職業(ye)(ye)資格(ge)(ge),持相應的(de)(de)《中(zhong)華人(ren)民共(gong)和國出版專(zhuan)業(ye)(ye)技(ji)術(shu)人(ren)員職業(ye)(ye)資格(ge)(ge)證書》上崗(gang)。
第三章 出版活動的管理
第十六條 音像出版單位不得超出出版許可證確定的(de)(de)業務范圍從事音像制品(pin)的(de)(de)出版活動。
第十七條(tiao) 音(yin)像出版單位(wei)應當(dang)按照國(guo)家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標識(shi)、使用《中國(guo)標準音(yin)像制品(pin)編碼(ma)》(以下(xia)簡稱版號)。
版號由新聞出版總署負(fu)責管理和調控(kong),由省、自(zi)治(zhi)區、直轄市人民(min)政(zheng)府出版行政(zheng)部(bu)門發放。
第十八條 音像出版單位實行(xing)編輯責任(ren)制度,保障音像制品刊載的內容合法。
第十九條 音(yin)像(xiang)出(chu)(chu)版(ban)(ban)單(dan)位實行年度出(chu)(chu)版(ban)(ban)計劃備案制度,出(chu)(chu)版(ban)(ban)計劃的內容應包括選題(ti)名稱、制作單(dan)位、主創人(ren)員(yuan)、類別、載體、內容提(ti)要、節目長度、計劃出(chu)(chu)版(ban)(ban)時間(jian)。出(chu)(chu)版(ban)(ban)計劃報(bao)送的程序(xu)為:
(一)本年度上一年的12月20日以前(qian)報送(song)本(ben)年度出版計劃(hua);本(ben)年度3月1日 —20日、9月1日 —20日報送本年度出版調整計(ji)劃。
(二)出版計劃(hua)及出版調整計劃(hua),須經所在地(di)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人(ren)民政府出版行政部(bu)門審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出版計劃報送申請之日起20日內(nei),向音像出(chu)版單位回復審核意見,并報新聞出(chu)版總署(shu)備案。
第(di)二十條 音像出版(ban)單位出版(ban)涉及國家安全、社(she)會安定等方面(mian)的重大(da)(da)選題(ti),應當依照重大(da)(da)選題(ti)備(bei)(bei)(bei)案的有關規定報新(xin)聞出版(ban)總署備(bei)(bei)(bei)案。未經備(bei)(bei)(bei)案的重大(da)(da)選題(ti),不得出版(ban)。
第(di)二(er)十(shi)一條 圖書出版社、報(bao)社、期(qi)刊社、電子(zi)出版物出版社,出版配合(he)本(ben)版出版物的音像(xiang)制品,須向(xiang)所在地(di)省(sheng)、自治區、直轄市(shi)人民政府出版行(xing)政部(bu)門提交(jiao)申請書和(he)樣本(ben)。
第二十(shi)二條 出(chu)(chu)版(ban)配合本(ben)版(ban)出(chu)(chu)版(ban)物的音像制(zhi)品(pin)申(shen)請書,須寫明本(ben)版(ban)出(chu)(chu)版(ban)物的名稱、制(zhi)作(zuo)單位(wei)、主創人員、主要內容、出(chu)(chu)版(ban)時(shi)間、節目長度、復制(zhi)數量和載體形式等(deng)內容。
第二十三條 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其申請(qing)書和樣本進行審(shen)核(he)。審(shen)核(he)同意(yi)的(de),配發(fa)版號,發(fa)放(fang)復制委托(tuo)書,并報新聞出(chu)版總署備(bei)案;審(shen)核(he)不(bu)同意(yi)的(de),應當說明理由。
第(di)二(er)十四條 經批準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wu)音像制品,其(qi)名稱須與本版出版物(wu)一致,并(bing)須與本版出版物(wu)統一配套(tao)銷(xiao)售,不得單獨定價銷(xiao)售。
第二十五(wu)條(tiao) 音(yin)像出(chu)版(ban)單(dan)(dan)位(wei)及經批準出(chu)版(ban)配合本(ben)版(ban)出(chu)版(ban)物音(yin)像制(zhi)品(pin)(pin)的其(qi)他出(chu)版(ban)單(dan)(dan)位(wei),應(ying)在其(qi)出(chu)版(ban)的音(yin)像制(zhi)品(pin)(pin)及其(qi)包裝的明顯位(wei)置,標明出(chu)版(ban)單(dan)(dan)位(wei)的名稱、地址和音(yin)像制(zhi)品(pin)(pin)的版(ban)號、出(chu)版(ban)時間、責任編輯、著作權人和條(tiao)形碼。出(chu)版(ban)進口的音(yin)像制(zhi)品(pin)(pin),還應(ying)當標明進口批準文號。
第二十六條 音像出版單(dan)位(wei)不(bu)(bu)得向任何單(dan)位(wei)或(huo)者個人出租、出借、出售或(huo)者以(yi)其他(ta)任何形(xing)(xing)式轉讓(rang)本單(dan)位(wei)的名(ming)稱,不(bu)(bu)得向任何單(dan)位(wei)或(huo)者個人出售或(huo)者以(yi)其他(ta)形(xing)(xing)式出售或(huo)轉讓(rang)本單(dan)位(wei)版號(hao)。
第(di)二十(shi)七條 任何(he)單(dan)位和個人不(bu)得以購買(mai)、租用(yong)、借用(yong)、擅(shan)自使用(yong)音(yin)像出(chu)(chu)版(ban)單(dan)位的(de)名稱或者以購買(mai)、偽(wei)造(zao)版(ban)號等形(xing)式(shi)從事音(yin)像制品出(chu)(chu)版(ban)活動(dong)。
第二(er)十八(ba)條 音(yin)像出版單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yin)像制(zhi)品制(zhi)作許可證》的單位制(zhi)作音(yin)像制(zhi)品。
第二十九條 音像出版單位、經批準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單位,應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chu)版總署免費送(song)交(jiao)樣本。
第四章 非賣品的管理
第三十條 用(yong)于(yu)無(wu)償贈送(song)、發放及(ji)業(ye)務(wu)交流的音(yin)像制品屬于(yu)音(yin)像非賣品,不得定價,不得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得收取(qu)任何費(fei)用(yong)。
第三十一(yi)條(tiao) 委托復(fu)制音像非(fei)賣品,須向(xiang)委托方(fang)或者受托方(fang)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zheng)府出版行(xing)政(zheng)部門提出申(shen)請,其申(shen)請書(shu)應寫(xie)明非(fei)賣品使用目(mu)的、名稱(cheng)、制作單位、主要(yao)內容、發送對(dui)象(xiang)、復(fu)制數量(liang)、節目(mu)長(chang)度(du)和載體形式等內容,并(bing)附樣本(ben)。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委托復制音像非賣品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審(shen)查,對符合(he)本規定的,向委托復制單(dan)位核發音像(xiang)制品復制委托書(shu)。
第(di)三(san)十二(er)條 音像(xiang)非賣品(pin)須統一編(bian)號(hao)。編(bian)號(hao)為(wei)(wei)四段(duan):第(di)一段(duan)為(wei)(wei)各省、自治區、直(zhi)轄市簡稱,第(di)二(er)段(duan)為(wei)(wei)“音像(xiang)非賣品(pin)”字樣,第(di)三(san)段(duan)為(wei)(wei)年(nian)度,第(di)四段(duan)為(wei)(wei)數字編(bian)號(hao)。音像(xiang)非賣品(pin)應當在其(qi)包(bao)裝(zhuang)和盤(pan)(帶)顯著位置注明其(qi)音像(xiang)非賣品(pin)編(bian)號(hao)。
第五章 委托復制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委托復制(zhi)音像制(zhi)品,須使(shi)用(yong)復制(zhi)委托書。
音像出版(ban)單位(wei)及(ji)其他(ta)委托(tuo)復制(zhi)(zhi)單位(wei),必須遵守國家(jia)關于(yu)復制(zhi)(zhi)委托(tuo)書的管(guan)理規定。
復(fu)制(zhi)委托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制(zhi)。
第三十四條 復(fu)制委托書(shu)由音像出版(ban)(ban)單(dan)位及其他委托復(fu)制單(dan)位向所(suo)在地(di)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人民政(zheng)(zheng)府出版(ban)(ban)行政(zheng)(zheng)部門(men)領取。
第三(san)十五條(tiao) 出版(ban)單(dan)位及其他委托復制(zhi)單(dan)位應(ying)當按照規定開具或填寫復制(zhi)委托書(shu),并將復制(zhi)委托書(shu)直(zhi)接(jie)交送復制(zhi)單(dan)位。
出版單(dan)位(wei)及其他委托(tuo)復(fu)(fu)制單(dan)位(wei)須保證復(fu)(fu)制委托(tuo)書內(nei)容(rong)真實、準確、完整。
出(chu)版單位及(ji)其他(ta)委托(tuo)復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chu)售或者轉(zhuan)讓復制委托(tuo)書。
第三十六條(tiao) 音像出版單(dan)位及(ji)其(qi)他委托(tuo)(tuo)復(fu)制(zhi)單(dan)位,須確定(ding)專人管理復(fu)制(zhi)委托(tuo)(tuo)書(shu)(shu)并建立使用(yong)(yong)記錄。復(fu)制(zhi)委托(tuo)(tuo)書(shu)(shu)使用(yong)(yong)記錄的內容包(bao)括(kuo)開(kai)具(ju)時間(jian)、音像制(zhi)品(pin)及(ji)具(ju)體節目(mu)名(ming)(ming)稱、相對應的版號、管理人員簽名(ming)(ming)。
復制委托書使用記錄保存期為2年。
第三十七條 音像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自音像制品完成復制之日起30日內,向(xiang)所在地(di)省、自治區、直(zhi)轄市人民(min)政府(fu)出(chu)版行政部門上交(jiao)由本單(dan)位及復制(zhi)單(dan)位簽章(zhang)的復制(zhi)委托(tuo)書第二聯及音像制(zhi)品樣品。
第三十八條 申請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或音像非賣品的單位,自獲得批準之日起90日(ri)內未能(neng)出(chu)版(ban)的,須向所在地(di)省、自治區、直(zhi)轄市人民(min)政(zheng)府出(chu)版(ban)行政(zheng)部門交回復制委托書(shu)。
第三十(shi)九條 音像(xiang)出(chu)版(ban)單位出(chu)版(ban)的(de)音像(xiang)制品(pin)、其他(ta)出(chu)版(ban)單位出(chu)版(ban)的(de)配合本版(ban)出(chu)版(ban)物音像(xiang)制品(pin)、音像(xiang)非賣品(pin)須委托依法設立的(de)復制單位復制。
第六章 審核登記
第四十條 音像出版單位實行審核登記制度,審核登記每2年進行1次。
第四十一條 申請(qing)審核登(deng)記的音像出版單位應提交以(yi)下材料:
(一(yi))《音(yin)像出版單(dan)位審核登記表(biao)》;
(二)音(yin)像制(zhi)品出(chu)版業務情(qing)況報告,應(ying)當包(bao)括(kuo):執(zhi)行出(chu)版管理的法律(lv)、法規和規章的情(qing)況,出(chu)版經營情(qing)況,人員、場(chang)所(suo)、設施情(qing)況;
(三)2年內(nei)出版的(de)音像制品登記表;
(四)出版(ban)許可證的復印件。
第四十二條 音像出版單位應于審核登記年度1月15日(ri)前向所在地省、自(zi)治(zhi)(zhi)區、直轄市(shi)人(ren)民政府(fu)出(chu)版行(xing)(xing)政部門(men)申(shen)請年(nian)度審(shen)(shen)核登記(ji)并(bing)提交相應材料。各省、自(zi)治(zhi)(zhi)區、直轄市(shi)人(ren)民政府(fu)出(chu)版行(xing)(xing)政部門(men)對本行(xing)(xing)政區域內申(shen)請登記(ji)的音像出(chu)版單(dan)位(wei)進(jin)行(xing)(xing)審(shen)(shen)核,并(bing)于(yu)同(tong)年(nian)2月底前(qian)完成(cheng)審核登記工作(zuo)。
第四十(shi)三條(tiao) 對符(fu)合(he)下(xia)列(lie)條(tiao)件的音像出(chu)版(ban)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min)政(zheng)府出(chu)版(ban)行政(zheng)部門予(yu)以登記:
(一(yi))符合(he)本規定(ding)第七條的(de)規定(ding);
(二)2年內(nei)無(wu)違反出版(ban)管理法律(lv)、法規和規章的情(qing)形;
(三)2年(nian)內出版音像制品不少于10種。
第四(si)十四(si)條(tiao) 對不符合前條(tiao)所列(lie)條(tiao)件之一(yi)的(de)音(yin)像出版單位,省(sheng)、自治區(qu)、直轄(xia)市人民(min)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予以暫緩登記。
暫緩登記的期限為3個月。省、自治區、直轄(xia)市人民政府(fu)出版行政部(bu)門應(ying)當責令暫(zan)緩登記的(de)出版單位在此期限內進行整(zheng)頓,達到本規(gui)定(ding)第(di)七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條(tiao)件。
在(zai)暫(zan)緩(huan)登(deng)記的(de)期限屆滿前,省(sheng)、自治區、直(zhi)(zhi)轄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出版(ban)行政(zheng)部(bu)門應對(dui)(dui)暫(zan)緩(huan)登(deng)記的(de)出版(ban)單位進(jin)行審查,對(dui)(dui)于達到(dao)本(ben)規(gui)定(ding)第七(qi)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條(tiao)件的(de),予以登(deng)記。對(dui)(dui)于未達到(dao)本(ben)規(gui)定(ding)第七(qi)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條(tiao)件的(de),提出注銷登(deng)記意(yi)見報新聞出版(ban)總(zong)署批準。對(dui)(dui)注銷登(deng)記的(de)出版(ban)單位,由所在(zai)地省(sheng)、自治區、直(zhi)(zhi)轄市(shi)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出版(ban)行政(zheng)部(bu)門繳回其出版(ban)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于同年3月20日前將審核(he)登(deng)記情況及有關材料復印(yin)件匯總后報新聞(wen)出版總署備案。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shi)六條 未經(jing)批準,擅自(zi)設立音(yin)像制品出版(ban)單(dan)位,擅自(zi)從事音(yin)像制品出版(ban)業務的,依照《音(yin)像制品管理(li)條例》第三十(shi)九(jiu)條處罰。
第四(si)(si)十七條 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kuan)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四(si)(si)十條處罰。
第(di)四(si)十八條 出版音像(xiang)制品的(de)(de)單位(wei)有下列行(xing)為之一的(de)(de),依照《音像(xiang)制品管理(li)條例》第(di)四(si)十二條處(chu)罰:
(一)向(xiang)其(qi)他單(dan)位、個人出(chu)租、出(chu)借、出(chu)售(shou)或(huo)者(zhe)以(yi)其(qi)他任何形(xing)式(shi)轉(zhuan)(zhuan)讓(rang)(rang)本(ben)單(dan)位的名稱、音像制品出(chu)版的許可證(zheng)件或(huo)者(zhe)批準文件,出(chu)售(shou)或(huo)者(zhe)以(yi)其(qi)他任何形(xing)式(shi)轉(zhuan)(zhuan)讓(rang)(rang)本(ben)單(dan)位的版號或(huo)者(zhe)復制委托書的;
(二)委托未(wei)取得《音像制品(pin)(pin)制作許可證》的單位(wei)制作音像制品(pin)(pin),或者委托非依(yi)法設立的復(fu)制單位(wei)復(fu)制音像制品(pin)(pin)的。
第四(si)十九條(tiao)(tiao) 出版音像(xiang)制品(pin)的單位有下列行為(wei)之(zhi)一的,依照《音像(xiang)制品(pin)管理(li)條(tiao)(tiao)例》第四(si)十四(si)條(tiao)(tiao)處罰:
(一)未(wei)按規定(ding)將年(nian)度(du)出版計劃和涉及國家安全、社(she)會(hui)安定(ding)等方面的(de)重大選題報新聞出版總(zong)署備案的(de);
(二)變更名(ming)稱、主辦單位或(huo)者主管機關、地(di)址(zhi)、法定代表人或(huo)者主要負責人、業(ye)務范(fan)圍等,未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tiao)、第十三(san)條(tiao)辦理審(shen)批、備案(an)手(shou)續的;
(三(san))未在(zai)其出版的(de)音像制品(pin)及(ji)其包裝的(de)明顯位置標明本規(gui)定所規(gui)定的(de)項目的(de);
(四)未依照規定(ding)期限送交音(yin)像(xiang)制品樣本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de)罰(fa)款:
(一)其他出版單位配合本(ben)版出版物(wu)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稱與本(ben)版出版物(wu)不一致或者單獨定價銷售的;
(二)音像(xiang)出(chu)版單位及(ji)其他(ta)委(wei)托復(fu)制單位,未按照本規定(ding)第三十六條規定(ding)的(de)內容、期限留存(cun)備查材料的(de);
(三(san))委托復制非(fei)賣品的(de)單位銷售或變相銷售非(fei)賣品或者以非(fei)賣品收取費用的(de);
(四)委托(tuo)復制非賣(mai)品(pin)的(de)單位未在非賣(mai)品(pin)包裝和(he)盤帶(dai)顯著位置注明非賣(mai)品(pin)編號的(de)。
第八章 附則
第(di)五(wu)十一條 音像制品的出版許可(ke)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制。
第五十二條 本(ben)規定有關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gong)作(zuo)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xing),新聞出版署1996年2月(yue)1日發(fa)布的《音像(xiang)制品出版(ban)管(guan)理(li)辦法》同時廢止。
修正
發布令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
《關于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經2015年(nian)8月20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其(qi)中《設立外(wai)(wai)商投(tou)資印刷企(qi)業暫(zan)行規(gui)定》(新聞出版總(zong)署、對(dui)外(wai)(wai)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6號)、《出(chu)版物市場管理(li)規定(ding)》(新聞(wen)出(chu)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2號)、《外商(shang)投(tou)資電(dian)影院暫(zan)行(xing)規定》(廣電(dian)總(zong)局、商(shang)務部、文化部令第21號(hao))、《電影(ying)企業(ye)經(jing)營(ying)資格(ge)準入暫行規定(ding)》(廣(guang)電總局、商務部令第(di)43號)、《〈電影企業經(jing)營資(zi)格準入(ru)暫行(xing)規定〉的補充規定》(廣(guang)電總局、商務(wu)部(bu)令第50號)經商務(wu)(wu)部同(tong)意修訂,《互聯網視聽節(jie)目服務(wu)(wu)管理(li)規定》(廣電總局(ju)、信息產(chan)業部令(ling)第56號)經工業和信(xin)息化部(bu)同意修訂。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新聞(wen)出版廣(guang)電總(zong)局局長 蔡赴朝
2015年8月(yue)28日
關于(yu)修(xiu)訂(ding)部(bu)分規(gui)章和規(gui)范性文(wen)件的決定(ding)(節選)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于加快推進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du)改革有關(guan)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號)的要(yao)求,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dui)涉及注(zhu)冊(ce)資本登記制(zhi)度改革(ge)的現(xian)行規章(zhang)和規范性文件(jian)進行了清理。根據《規章(zhang)制(zhi)定程序條(tiao)例》的相關規定并商(shang)有關部門同意,決(jue)定修訂以(yi)下(xia)18個規章和(he)5個規范性文(wen)件(jian)。
規章
新聞出版方面: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2號)
刪去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其固定工作場所面積不得低于200平(ping)方(fang)米”。
將第(di)九(jiu)條第(di)一款第(di)四項修改為“音像出版單位的注冊資(zi)本(ben)數額、來源(yuan)及性質證明(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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