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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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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健康管理和文體娛樂活動等綜合性服務。隨著我國老齡化的不斷加快,不少人都會選擇進入養老機構進行養老,因此市場廣闊。但是你知道養老機構的設立和管理是有嚴格標準的嗎?今天小編就來介紹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這兩項條例。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根據《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he)國(guo)老年人(ren)權(quan)益保障法(fa)(fa)》和(he)有關法(fa)(fa)律、行(xing)政法(fa)(fa)規,制定本辦(ban)法(fa)(fa)。

第二條 養老機構設(she)立許可的申請、受理(li)、審(shen)查、決定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lao)機(ji)(ji)構(gou)(gou),是指為老(lao)年(nian)人提供集中(zhong)居住(zhu)和照(zhao)料(liao)服務的機(ji)(ji)構(gou)(gou)。

第四條 國務院(yuan)民政部門負責全(quan)國養(yang)老(lao)機構設立許(xu)可工作。

縣級(ji)以(yi)上地方人民政(zheng)府民政(zheng)部門(men)負責本(ben)行政(zheng)區域(yu)內養老機構(gou)設(she)立許可工作(zuo)。

第五條 實施養老機(ji)構設(she)立許可,應當遵循公(gong)開、公(gong)平、公(gong)正原則(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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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dang)符合下列(lie)條件(jian):

(一)有名稱、住所、機(ji)構章 程和管理制度(du);

(二)有(you)符合(he)養老機構(gou)相(xiang)關規范和技(ji)術標準,符合(he)國(guo)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quan)、衛生(sheng)防疫等要(yao)求的基本生(sheng)活用房(fang)、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ren)員(yuan)(yuan)、專業(ye)技術人(ren)員(yuan)(yuan)和服務人(ren)員(yuan)(yuan);

(四)有與(yu)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jin);

(五)床位數在10張(zhang)以上;

(六(liu))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其他條件(jian)。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zhe)具有(you)完(wan)全民(min)事行為(wei)能力(li)的自然人可以向養(yang)老機(ji)構(gou)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min)政(zheng)(zheng)府(fu)民(min)政(zheng)(zheng)部門申請設立養(yang)老機(ji)構(gou)。

第八條 縣(xian)、不設區的市(shi)、直轄市(shi)的區人民政(zheng)(zheng)府民政(zheng)(zheng)部門實(shi)施(shi)本行政(zheng)(zheng)區域內(nei)養老機構(gou)的設立許可。

設區(qu)的市人民政府(fu)民政部門實施住所(suo)在市轄(xia)區(qu)的養(yang)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qu)的市人民(min)政(zheng)府民(min)政(zheng)部(bu)門可以委托市轄區(qu)人民(min)政(zheng)府民(min)政(zheng)部(bu)門實施許(xu)可。

第九條 省級以(yi)上人(ren)民(min)政(zheng)(zheng)府(fu)投資興(xing)辦的發(fa)揮實訓(xun)、示范功能的養老機構(gou),可以(yi)到同級人(ren)民(min)政(zheng)(zheng)府(fu)民(min)政(zheng)(zheng)部門(men)申請設立許可。

前款規定的許(xu)可事(shi)項,可以委托下(xia)一級(ji)人(ren)民(min)政(zheng)府民(min)政(zheng)部門實施許(xu)可。

第十條 外國的(de)組(zu)(zu)織、個人(ren)獨(du)資(zi)或(huo)者(zhe)與(yu)中國的(de)組(zu)(zu)織、個人(ren)合資(zi)、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de),香港(gang)、澳門(men)、臺(tai)灣地區的(de)組(zu)(zu)織、個人(ren)以及華僑獨(du)資(zi)或(huo)者(zhe)與(yu)內地(大(da)陸)的(de)組(zu)(zu)織、個人(ren)合資(zi)、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de),由(you)住(zhu)所地省級(ji)人(ren)民政(zheng)(zheng)府(fu)民政(zheng)(zheng)部(bu)門(men)或(huo)者(zhe)其委托(tuo)的(de)設區的(de)市級(ji)人(ren)民政(zheng)(zheng)府(fu)(行政(zheng)(zheng)公署(shu))民政(zheng)(zheng)部(bu)門(men)實施許可。

法律、法規對投資者(zhe)另(ling)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許(xu)可機(ji)關根據申請人籌建養老機(ji)構的需(xu)要和(he)(he)條(tiao)件(jian),在設立(li)條(tiao)件(jian)、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zhi)導和(he)(he)支持。

第十二條 申請(qing)設立養(yang)老機構,應當(dang)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jian)、資料:

(一)設(she)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ni)任法定代(dai)表(biao)人或者(zhe)主要負責人的資格(ge)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ji)規定的(de)機構(gou)名稱、章 程(cheng)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she)單位的(de)(de)竣工驗(yan)(yan)收(shou)合格證(zheng)(zheng)明,衛生防(fang)疫、環(huan)境(jing)保護部門的(de)(de)驗(yan)(yan)收(shou)報告或者(zhe)審查意(yi)見,以(yi)及公(gong)安消(xiao)防(fang)部門出具的(de)(de)建設(she)工程消(xiao)防(fang)設(she)計(ji)審核(he)、消(xiao)防(fang)驗(yan)(yan)收(shou)合格意(yi)見,或者(zhe)消(xiao)防(fang)備案憑證(zheng)(zheng);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you)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he)同(tong);

(六(liu))管(guan)理人員、專(zhuan)業技(ji)術人員、服(fu)務人員的名單(dan)、身份(fen)證(zheng)明文件和健康(kang)狀(zhuang)況證(zheng)明;

(七(qi))資(zi)金來(lai)源證明文件(jian)、驗資(zi)證明和資(zi)產評估報(bao)告;

(八)依照(zhao)法(fa)(fa)律(lv)、法(fa)(fa)規(gui)、規(gui)章 規(gui)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gong)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cai)料進行書面審查并(bing)實(shi)地(di)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fa)養老機構設立許(xu)可證(zheng)(zheng)(以下簡稱設立許(xu)可證(zheng)(zheng));不(bu)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shen)請人并(bing)說明理(li)由。

第十四條 養(yang)老機(ji)構應當取得(de)許可(ke)并依(yi)法登記。未獲得(de)許可(ke)和依(yi)法登記前,養(yang)老機(ji)構不得(de)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收住(zhu)老年人。

第三章 許可管理

第十五條 設立許(xu)可證(zheng)應當(dang)載(zai)明機(ji)構(gou)名稱、住(zhu)所(suo)、法定(ding)代(dai)表人或者(zhe)主要負(fu)責(ze)人、服務(wu)范圍(wei)、有效(xiao)期限等事項。

設(she)立(li)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fu)本,正本和副(fu)本具有(you)同等法(fa)律效力。設(she)立(li)許可證的式樣(yang)由國(guo)務(wu)院民政部門統一規定(ding)。

第十六條 設立許可證有效期5年(nian)。設(she)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養老(lao)機構(gou)應當持設立許(xu)可證、登(deng)記證書(shu)副本、養老(lao)服務提供情況報告到(dao)原許(xu)可機關申請(qing)換發許(xu)可證。

許可機(ji)關(guan)應當在有效期限(xian)屆滿前按照設立(li)條件(jian)作(zuo)出是否準(zhun)予延續的決定(ding),逾期未(wei)做(zuo)決定(ding)的,視為準(zhun)予延續。

第十七條 養老機(ji)構設(she)立(li)分支(zhi)機(ji)構,應當(dang)依照(zhao)本辦法(fa)第八條(tiao)、第九條(tiao)和(he)第十(shi)條(tiao)的規定(ding),到分支(zhi)機(ji)構住所(suo)地(di)的縣級(ji)以上(shang)人民政(zheng)(zheng)府民政(zheng)(zheng)部門辦理申請設(she)立(li)許可手(shou)續。相關(guan)法(fa)律、行政(zheng)(zheng)法(fa)規對(dui)分支(zhi)機(ji)構另(ling)有(you)規定(ding)的,從其(qi)規定(ding)。

第十八條 養(yang)老機(ji)構變更名稱、法(fa)定(ding)代表人(ren)或者主要(yao)負責人(ren)、服務范圍的(de),應(ying)當到原許(xu)可機(ji)關辦理(li)變更手續。

養老機構變更住所的,應(ying)當重新辦理申請設立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自(zi)行解散(san),或者(zhe)無法(fa)繼續提供服務的(de),應(ying)當終(zhong)止,并將設立(li)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guan),辦理注銷手(shou)續。

終止(zhi)服務的養老(lao)機構應當按照有關(guan)規定進行清算。

第二十條 養老機(ji)構(gou)因(yin)(yin)分(fen)立、合(he)并(bing)(bing)、改建、擴建等原(yuan)因(yin)(yin)暫停(ting)服務的(de),或者因(yin)(yin)解散等原(yuan)因(yin)(yin)終止服務的(de),應(ying)當向原(yuan)許可機(ji)關提出(chu)申請(qing),并(bing)(bing)提交老年人安置(zhi)方案,經(jing)批(pi)準后實施。未經(jing)批(pi)準,不得擅自(zi)暫停(ting)或者終止服務。

第二十一條 許(xu)可(ke)機(ji)(ji)關應當建(jian)立健全養老機(ji)(ji)構設立許(xu)可(ke)信(xin)息(xi)管理制度,及時公布(bu)養老機(ji)(ji)構設立許(xu)可(ke)相關信(xin)息(xi)。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ji)關依法對(dui)養(yang)老機(ji)構(gou)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yao)負責人、服務(wu)范(fan)圍(wei)等(deng)設立許可證載明事項的變化情況進(jin)行監督檢(jian)查,養(yang)老機(ji)構(gou)應當(dang)接受和(he)配合(he)監督檢(jian)查。

許可機(ji)關(guan)實施(shi)養老(lao)機(ji)構設立許可和對有關(guan)事(shi)項進行監督檢查,不(bu)得收取任何(he)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you)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ke)機(ji)關(guan)或者其上級機(ji)關(guan),根據(ju)利害(hai)關(guan)系(xi)人的請求(qiu)或者依據(ju)職權(quan),可(ke)以撤銷許可(ke):

(一)許可(ke)機(ji)關工作人員濫(lan)用(yong)職(zhi)權(quan)、玩忽職(zhi)守作出準予(yu)許可(ke)決定的;

(二)超越(yue)法定(ding)職權作出準予(yu)許可決定(ding)的;

(三)違(wei)反法定程序(xu)作出準予許可(ke)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de)養(yang)老機構準予許可的(de);

(五)依法可(ke)以撤(che)銷許(xu)可(ke)的其(qi)他情形(xing)。

許可(ke)機關發現養(yang)老機構(gou)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duan)取得許可(ke)的,應當予以撤(che)銷。

許(xu)可機(ji)關(guan)依法撤(che)銷(xiao)許(xu)可后,應當告知相關(guan)登記管理機(ji)關(guan)。

第二十四條 養老(lao)機構有(you)下列情形之一(yi)的,許(xu)可機關應當注銷許(xu)可,并予以公告:

(一)設(she)立許可證(zheng)有效期屆滿未(wei)延(yan)續的;

(二(er))養老機構依法終止(zhi)的;

(三)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的;

(四)被(bei)登(deng)記管理機關(guan)依(yi)法吊銷登(deng)記證書(shu)的;

(五)因不可(ke)抗(kang)力(li)導致許可(ke)事項無法實施的(de);

(六)法(fa)(fa)律、法(fa)(fa)規(gui)規(gui)定(ding)的應(ying)當(dang)注銷許可的其他情形(xing)。

許可機關依(yi)法注銷許可后,應當(dang)告知(zhi)相關登記管(guan)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任(ren)何(he)單位(wei)和個人(ren)對(dui)違反(fan)本(ben)辦法的行為(wei),有權向許可機關舉報,許可機關應當(dang)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kuan);構成犯罪的,依(yi)法(fa)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變(bian)更、終(zhong)止手續(xu)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zu)、出借、轉讓設立許可(ke)證的。

第二十七條 未經(jing)許可設立養(yang)老機構的,由許可機關責(ze)令改正;造成人(ren)身、財產損害(hai)的,依法承(cheng)擔民事(shi)責(ze)任;違(wei)反(fan)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gong)安機關依照《中華人(ren)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jiu)刑事(shi)責(ze)任。

第二十八條 許可(ke)機(ji)關(guan)及其工作人(ren)(ren)員(yuan)在養老機(ji)構設立許可(ke)申(shen)請(qing)、受理(li)、審(shen)查(cha)(cha)、決定和監督檢查(cha)(cha)中濫用職權、玩忽(hu)職守、徇(xun)私舞(wu)弊的(de)(de),由上(shang)級機(ji)關(guan)責(ze)令改正;造成嚴(yan)重后(hou)果的(de)(de),對直接負責(ze)的(de)(de)主管人(ren)(ren)員(yuan)和其他(ta)直接責(ze)任人(ren)(ren)員(yuan)依法(fa)(fa)給予(yu)處分;構成犯罪(zui)的(de)(de),依法(fa)(fa)追(zhui)究刑事(shi)責(ze)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ben)辦(ban)法實施前(qian)設立的養老機構,符合本(ben)辦(ban)法規定條件的,應(ying)當按照本(ben)辦(ban)法的規定辦(ban)理有(you)關手續。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完成整改,其(qi)中農村五保供養(yang)服務機(ji)構應當(dang)在實施后2年內完成(cheng)整改。

第三十條 城(cheng)鄉社(she)區日間照(zhao)料和互(hu)助型養老場所等不適(shi)用本辦法(fa)。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7月(yue)1日起施行。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le)規范對養老(lao)機構的管理(li),促進養老(lao)事業健康(kang)發展,根(gen)據(ju)《中華人民共和國(guo)老(lao)年人權益保(bao)障法(fa)(fa)》和有關法(fa)(fa)律(lv)、行政法(fa)(fa)規,制(zhi)定本辦法(fa)(fa)。

第二條 本辦法(fa)所稱養老(lao)(lao)機構(gou)是指依照《養老(lao)(lao)機構(gou)設立(li)許可(ke)辦法(fa)》設立(li)并依法(fa)辦理登記的為(wei)老(lao)(lao)年(nian)人提供集中(zhong)居(ju)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gou)。

第三條 國務院(yuan)民(min)政部門(men)負(fu)責全國養老(lao)機構的(de)(de)指導、監(jian)督(du)和(he)(he)管(guan)理,縣(xian)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民(min)政部門(men)負(fu)責本行政區(qu)域(yu)內(nei)養老(lao)機構的(de)(de)指導、監(jian)督(du)和(he)(he)管(guan)理。其(qi)他(ta)有關部門(men)依(yi)照(zhao)職責分工對養老(lao)機構實施(shi)監(jian)督(du)。

第四條 養(yang)老機構(gou)應當依(yi)法(fa)保障收(shou)住老年人(ren)的合法(fa)權益。

入(ru)住養老機構(gou)的老年人(ren)應(ying)當遵守(shou)養老機構(gou)的規章(zhang) 制度。

第五條 縣(xian)級以上(shang)地方人民(min)政(zheng)府(fu)民(min)政(zheng)部門(men)應當根據(ju)本級人民(min)政(zheng)府(fu)經濟社會發展規(gui)劃和相關規(gui)劃,會同(tong)有(you)關部門(men)編制養老機構建設(she)規(gui)劃,并(bing)組(zu)織實施。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xing)辦的(de)養老(lao)(lao)(lao)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gu)老(lao)(lao)(lao)優撫對象(xiang)和經濟困難的(de)孤(gu)寡、失能、高齡等(deng)老(lao)(lao)(lao)年人的(de)服(fu)務需(xu)求。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dang)會(hui)(hui)同(tong)有關(guan)部門采取(qu)措施(shi),鼓勵、支持企業(ye)事業(ye)單(dan)位、社會(hui)(hui)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yang)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huo)者其(qi)他組織為養老機(ji)構提供捐(juan)贈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 民(min)政部門對在養(yang)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zhong)做(zuo)出顯著(zhu)成績(ji)的單位(wei)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jiang)勵。

第二章 服務內容

第九條 養老機構按(an)照(zhao)服務(wu)協議為(wei)收住的(de)老年人提供生活照(zhao)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deng)服務(wu)。

第十條 養老(lao)機(ji)構提(ti)供的服務應當符(fu)合養老(lao)機(ji)構基本規范等有關(guan)國家標準或(huo)者行業(ye)標準和(he)規范。

第十一條 養老機(ji)構為老年人提供(gong)服務,應(ying)當與(yu)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huo)者其代理(li)人簽訂服務協議。

服(fu)務協(xie)議應當載明下(xia)列(lie)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dai)表人或(huo)者主要負(fu)責人、聯(lian)系方式;

(二)老年(nian)人(ren)及其代理人(ren)和老年(nian)人(ren)指(zhi)定的經常聯(lian)系人(ren)的姓名、住址、身份證(zheng)明、聯(lian)系方式;

(三)服(fu)務內容和服(fu)務方式;

(四(si))收費(fei)標準以及(ji)費(fei)用支付方(fang)式;

(五)服務期限(xian)和地點;

(六)當事(shi)人的權利(li)和義務;

(七(qi))協(xie)議(yi)變更(geng)、解除與(yu)終止(zhi)的條件(jian);

(八)違約責任;

(九(jiu))意外傷害責(ze)任認定(ding)和爭議解(jie)決(jue)方式;

(十)當(dang)事(shi)人協商一(yi)致的其他內(nei)容。

服務(wu)協議示(shi)范文本由國務(wu)院民政部門另(ling)行(xing)制定。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nian)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zao)、室內外活動等服務(wu)。

養老(lao)機構應當(dang)提供符合老(lao)年人居(ju)住條件的住房,并配備適合老(lao)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she)施、設(she)備及用具,定期對(dui)老(lao)年人活動場所和(he)物品進(jin)行消(xiao)毒(du)和(he)清洗。

養老(lao)機構(gou)提供的飲食應(ying)當(dang)符(fu)合(he)衛生(sheng)要求(qiu)、有(you)利(li)于老(lao)年人營養平(ping)衡(heng)、符(fu)合(he)民族風俗習慣(guan)。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并根(gen)據(ju)服(fu)(fu)務協議和老(lao)年人的(de)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ji)分類服(fu)(fu)務。

養老機(ji)構應當為(wei)老年人建立健康(kang)檔案,組(zu)織定期體檢,做好疾(ji)病預(yu)防(fang)工作。

養(yang)老(lao)機(ji)(ji)構(gou)可以通過設(she)立醫(yi)(yi)療(liao)機(ji)(ji)構(gou)或者采取與周邊醫(yi)(yi)療(liao)機(ji)(ji)構(gou)合作的方式,為(wei)老(lao)年人提供醫(yi)(yi)療(liao)服(fu)務(wu)。養(yang)老(lao)機(ji)(ji)構(gou)設(she)立醫(yi)(yi)療(liao)機(ji)(ji)構(gou)的,應當依法取得(de)醫(yi)(yi)療(liao)機(ji)(ji)構(gou)執業許(xu)可證,按照醫(yi)(yi)療(liao)機(ji)(ji)構(gou)管理相關(guan)法律法規(gui)進行(xing)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機(ji)構(gou)在老年人(ren)突發危重疾病(bing)時(shi),應當(dang)及時(shi)通知代理人(ren)或(huo)者經(jing)常聯系(xi)人(ren)并轉送醫療機(ji)構(gou)救治;發現老年人(ren)為(wei)疑似(si)傳(chuan)染(ran)病(bing)病(bing)人(ren)或(huo)者精神障礙患者時(shi),應當(dang)依照傳(chuan)染(ran)病(bing)防(fang)治、精神衛(wei)生等(deng)相關法律法規(gui)(gui)的規(gui)(gui)定(ding)處理。

第十五條 養老(lao)機(ji)構應當根據需要(yao)為(wei)老(lao)年人提供情(qing)緒(xu)疏導、心理咨(zi)詢、危機(ji)干預等精神慰藉(jie)服務。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zhan)適(shi)合老年人的文化、體(ti)育、娛樂活(huo)動(dong),豐富(fu)老年人的精(jing)神文化生(sheng)活(huo)。

養老機構開展(zhan)文化、體(ti)育、娛(yu)樂活動時,應當(dang)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de)安全防(fang)護(hu)措施。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di)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an)照國(guo)家有(you)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fang)、衛(wei)生、財務(wu)、檔案管理(li)等規章 制(zhi)度,制(zhi)定服(fu)務(wu)標準和工作流(liu)程,并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養老機(ji)構應(ying)當配(pei)備與服(fu)務和運營相適(shi)應(ying)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yang)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she)會(hui)工作(zuo)等(deng)服務(wu)的專(zhuan)業技(ji)術(shu)人員,應當持有關(guan)部門頒發的專(zhuan)業技(ji)術(shu)等(deng)級證(zheng)書上(shang)崗;養(yang)老護(hu)理人員應當接受專(zhuan)業技(ji)能培訓,經(jing)考核合(he)格后(hou)持證(zheng)上(shang)崗。

養老(lao)機構(gou)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ren)員進行職業(ye)道德教育(yu)和業(ye)務培訓(xun)。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gou)應(ying)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jian)、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ding)服務項目的(de)收(shou)費標準。

養老(lao)機構(gou)應當在醒目(mu)位置(zhi)公示各類(lei)服務項目(mu)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并(bing)遵守國(guo)家(jia)和地方(fang)政府價(jia)格(ge)管理有關(guan)規定。

第二十條 養(yang)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jia)有關(guan)規定接受、使用捐贈(zeng)物(wu)資,接受志愿服務(wu)。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shi)值班,做(zuo)好老(lao)年(nian)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xiao)防安全培(pei)訓(xun)。

第二十三條 養(yang)老機構(gou)應(ying)當制定突(tu)發事(shi)件應(ying)急預(yu)案。

突(tu)發(fa)事件發(fa)生后(hou),養老機構應(ying)(ying)當立即啟動應(ying)(ying)急(ji)處(chu)理程序(xu),根據突(tu)發(fa)事件應(ying)(ying)對管理職(zhi)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將(jiang)應(ying)(ying)急(ji)處(chu)理結果(guo)報實施(shi)許可的民(min)政(zheng)部門和(he)住所(suo)地(di)民(min)政(zheng)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gu)勵(li)養老機構投(tou)保責任(ren)保險,降低機構運營(ying)風險。

第二十五條 養老(lao)機構應當建立老(lao)年人(ren)信息檔案,妥善保(bao)存相(xiang)關原(yuan)始資料。

養老(lao)機構應當保護老(lao)年(nian)人的個人信(xin)息。

第二十六條 養(yang)(yang)老機(ji)構(gou)應當經(jing)常(chang)聽取老年人的(de)意見和建議,發揮老年人對養(yang)(yang)老機(ji)構(gou)服(fu)務和管理的(de)監督促進(jin)作用(yong)。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實(shi)施許可的民政(zheng)部門(men)提交(jiao)老年人安置方(fang)案(an)(an),方(fang)案(an)(an)中(zhong)應當(dang)明(ming)確收(shou)住老年人的數量(liang)、安置計劃及實(shi)施日期等事項,經批準后方(fang)可實(shi)施。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nei)完成審核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lao)機(ji)構實施安置(zhi)方案,并及時為其妥善(shan)安置(zhi)老(lao)年(nian)人提供幫助。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di)二十八(ba)條 民政(zheng)部門(men)應(ying)當按照實(shi)施許(xu)可(ke)(ke)權(quan)限,通(tong)過(guo)書面檢(jian)查或者實(shi)地(di)查驗等方式對養老(lao)機構進行監(jian)督檢(jian)查,并向社會公(gong)布檢(jian)查結果。上(shang)級(ji)民政(zheng)部門(men)可(ke)(ke)以委托下(xia)級(ji)民政(zheng)部門(men)進行監(jian)督檢(jian)查。

養老機構應當于每年331日(ri)之前向實施許可(ke)的民政部門(men)提交上一年(nian)度的工(gong)作報(bao)(bao)告。年(nian)度工(gong)作報(bao)(bao)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質量、運(yun)營管(guan)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jian)立養(yang)老(lao)機(ji)構評(ping)估制度,定期(qi)對養(yang)老(lao)機(ji)構的人員、設施(shi)、服務(wu)、管理、信譽等情(qing)況進行(xing)綜合評(ping)價。

養(yang)老(lao)機構評(ping)估(gu)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實(shi)施,評(ping)估(gu)結(jie)果應(ying)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民政(zheng)部門應(ying)當定(ding)期(qi)開展養老服(fu)務(wu)行(xing)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ying)當及時(shi)準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民(min)政(zheng)部(bu)門應當建(jian)立對養老機構管理的舉報和投訴制度(du)。

民政部(bu)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jia)強對下級民政部門的(de)指導和監督,及(ji)時糾正養老機構管(guan)理中的(de)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wan)元以下(xia)的(de)罰款;構成(cheng)犯罪(zui)的(de),依(yi)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yu)老(lao)年人或(huo)者其代理(li)人簽訂服務協議(yi),或(huo)者協議(yi)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wei)按(an)照國家有關(guan)標準(zhun)和規定開展服務(wu)的;

(三)配備人員(yuan)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si))向負責監督檢查(cha)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guan)情況、提供虛假材(cai)料(liao)或者拒絕提供反(fan)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cai)料(liao)的;

(五(wu))利用養老機構的(de)房屋、場地(di)、設施開(kai)展與(yu)養老服務宗旨無(wu)關的(de)活動的(de);

(六(liu))歧視、侮(wu)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ren)以及(ji)其他侵犯老年人(ren)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擅(shan)自(zi)暫(zan)停或(huo)者(zhe)終止(zhi)服務(wu)的;

(八)法(fa)律、法(fa)規、規章 規定的其他違法(fa)行為。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及其(qi)工作(zuo)人員違反本(ben)辦(ban)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ze)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jie)負責(ze)的主管人員和其(qi)他責(ze)任(ren)人員依(yi)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zui)的,依(yi)法追究刑事責(ze)任(ren)。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guo)家(jia)對光榮院、農(nong)村五(wu)保供養(yang)服(fu)務機構等養(yang)老(lao)機構的管理(li)有特別規(gui)定的,依照其規(gui)定辦理(li)。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71日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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