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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高齡補貼一個月多少錢 南寧市高齡津貼政策 南寧市高齡津貼發放標準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3-10-28 評論 0
摘要:為規范南寧市高齡津貼工作,提高高齡老年人優待水平,南寧市人民政府印發了《南寧市高齡津貼管理辦法》。那么南寧高齡補貼一個月多少錢?南寧市行政區域戶籍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領取80元-800元不等的高齡津貼。本文小編帶來了南寧市高齡津貼發放標準,下面一起來了解南寧市高齡津貼政策吧。

南寧市高齡津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市(shi)高齡津貼(tie)工作(zuo),提高高齡老年(nian)人優待水平,根據《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老年(nian)人權益保障法(fa)》《廣(guang)西壯(zhuang)族自治區老年(nian)人優待規定(ding)(修訂(ding))》等有(you)關規定(ding),結合我市(shi)實際,制定(ding)本辦法(fa)。

第二(er)條??本辦法適(shi)用于南寧行政區域內的高齡津貼工作。

第三條??本(ben)辦法所稱的高齡津貼(tie)是指政府(fu)對具有南寧(ning)市行政區域戶籍(ji)80周歲(sui)以上(含80周歲(sui))的老(lao)年人發放的津貼(tie)。

第四(si)條??高齡津貼工作應(ying)遵循(xun)屬地管理、公(gong)平公(gong)正、動態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

第五條??市民政局負責(ze)統籌協(xie)調、指導監督全市高齡津(jin)貼(tie)發放工(gong)作。縣(市、區(qu))人(ren)民政府、開發區(qu)管委會負責(ze)本轄(xia)區(qu)范圍內高齡津(jin)貼(tie)工(gong)作。

第六條??公安、人(ren)社、大數(shu)據發展(zhan)(zhan)等部(bu)門(men)(men)負責提(ti)供老(lao)年人(ren)相關數(shu)據信息,協助民政(zheng)部(bu)門(men)(men)開展(zhan)(zhan)老(lao)年人(ren)信息查詢核實比對等工(gong)作,為開展(zhan)(zhan)高齡(ling)津貼(tie)工(gong)作提(ti)供支(zhi)持。

縣(市、區)民政部門(men)、開發(fa)區管(guan)委會負責做好(hao)轄區內(nei)高(gao)齡津貼發(fa)放(fang)工作(zuo),并指導監督鄉(xiang)(鎮)人民政府、街道(dao)(dao)辦事(shi)處(以下簡稱“鄉(xiang)鎮(街道(dao)(dao))”)做好(hao)高(gao)齡津貼審批(pi)和(he)動(dong)態管(guan)理工作(zuo)。

鄉鎮(街道)負責高齡津貼審批和(he)動態管理工作。

村(cun)民(min)委(wei)員會、社區(qu)居民(min)委(wei)員會(以(yi)下(xia)簡稱“村(cun)(社區(qu))”)協助(zhu)鄉鎮(街道)做好高齡津貼相關工作。

第七條??本市逐步推行高齡津貼無紙(zhi)化審批。

第二章??發放標準

第八條(tiao)??發(fa)放(fang)(fang)標準(zhun):80周(zhou)歲(sui)至89周(zhou)歲(sui)的老(lao)年(nian)人,每(mei)(mei)人每(mei)(mei)月(yue)發(fa)放(fang)(fang)高齡津貼(tie)80元(yuan);90周(zhou)歲(sui)至99周(zhou)歲(sui)的老(lao)年(nian)人,每(mei)(mei)人每(mei)(mei)月(yue)發(fa)放(fang)(fang)高齡津貼(tie)150元(yuan);100周(zhou)歲(sui)至109周(zhou)歲(sui)的老(lao)年(nian)人,每(mei)(mei)人每(mei)(mei)月(yue)發(fa)放(fang)(fang)高齡津貼(tie)400元(yuan);110周(zhou)歲(sui)及以上的老(lao)年(nian)人,每(mei)(mei)人每(mei)(mei)月(yue)發(fa)放(fang)(fang)高齡津貼(tie)800元(yuan)。

高(gao)齡(ling)津貼發(fa)(fa)放(fang)(fang)標準(zhun)及發(fa)(fa)放(fang)(fang)年齡(ling)放(fang)(fang)寬的調整,根據(ju)我市(shi)經濟社會(hui)(hui)發(fa)(fa)展水平、居民(min)收入(ru)、物價等(deng)因素的變化(hua),由市(shi)民(min)政局(ju)會(hui)(hui)同相關部門(men)適時統籌研究,報(bao)市(shi)人民(min)政府審定。各(ge)縣(市(shi)、區(qu))人民(min)政府、開發(fa)(fa)區(qu)管(guan)委會(hui)(hui)可根據(ju)各(ge)自財力狀況適當提高(gao)高(gao)齡(ling)津貼發(fa)(fa)放(fang)(fang)標準(zhun),所需(xu)資金由該轄區(qu)財政承擔。

第三章??審批和發放

第九(jiu)條(tiao)??市民政局(ju)每(mei)月5日(ri)前進行大數據(ju)比對(dui),將比對(dui)結果通過南寧(ning)市高齡津(jin)貼信息管理系統(tong)反(fan)饋至鄉(xiang)鎮(街道),由鄉(xiang)鎮(街道)每(mei)月28日(ri)前核實(shi)確定當(dang)月新增符合條(tiao)件的(de)高齡老年人(ren)信息,完成高齡津(jin)貼審批工作。

大(da)數據未覆(fu)蓋的老(lao)年(nian)(nian)人(ren)(ren),可(ke)憑老(lao)年(nian)(nian)人(ren)(ren)身份證(zheng)、戶口(kou)本原(yuan)件,向戶籍所在鄉(xiang)鎮(街(jie)道)或(huo)村(社(she)區)提出申請(qing),鄉(xiang)鎮(街(jie)道)自(zi)受理申請(qing)之日起5個(ge)工作(zuo)日內完成審批(pi)工作(zuo)。失能(neng)、失智或(huo)行(xing)動不便的老(lao)年(nian)(nian)人(ren)(ren)可(ke)由監護人(ren)(ren)或(huo)家庭成員(yuan)代為申請(qing),并(bing)提交代辦委托授(shou)權書、代辦人(ren)(ren)身份證(zheng)復(fu)印件;集(ji)中供養的特(te)困老(lao)年(nian)(nian)人(ren)(ren)由所在供養機構(gou)代為申請(qing)。

第十條??申請人(ren)在申請高齡(ling)津(jin)貼時,應(ying)提供老(lao)年人(ren)銀(yin)行(xing)(xing)賬(zhang)號(hao)用于領(ling)取高齡(ling)津(jin)貼,因老(lao)年人(ren)無民(min)事(shi)行(xing)(xing)為能(neng)力(li)、限制民(min)事(shi)行(xing)(xing)為能(neng)力(li)或失能(neng)等特殊原(yuan)因無法提供老(lao)年人(ren)銀(yin)行(xing)(xing)賬(zhang)號(hao)的,可提交其監護人(ren)或家庭成員(無家庭成員的為其他近親屬)的銀(yin)行(xing)(xing)賬(zhang)號(hao)。

第十一條??老年(nian)人年(nian)齡、戶(hu)籍等信(xin)息以公安機(ji)關戶(hu)籍登記信(xin)息為準(zhun)。

第十二條??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自審批通過(guo)當月(yue)起享(xiang)受(shou)高齡(ling)津(jin)貼待遇(yu)。審批通過(guo)之前不(bu)予(yu)發放高齡(ling)津(jin)貼。

第十三條??高齡津貼(tie)實行(xing)社會化發(fa)(fa)放(fang),每季度(du)發(fa)(fa)放(fang)一次。每季度(du)第二個月月底(di)前(qian),鄉鎮(街道)將發(fa)(fa)放(fang)名單報縣(市、區(qu))民政部門(men)、開發(fa)(fa)區(qu)管委會;每季度(du)末月底(di)前(qian),縣(市、區(qu))民政部門(men)、開發(fa)(fa)區(qu)管委會通過金(jin)融機(ji)構完成高齡津貼(tie)發(fa)(fa)放(fang)工作。當季度(du)未及(ji)時發(fa)(fa)放(fang)的高齡津貼(tie),于下個季度(du)予以(yi)補(bu)發(fa)(fa)。

第十四條(tiao)??高齡津貼所(suo)需資(zi)(zi)(zi)金(jin)(jin)納入各(ge)級(ji)財政預算(suan)(suan),80周(zhou)歲(sui)至89周(zhou)歲(sui)的老(lao)年人高齡津貼所(suo)需資(zi)(zi)(zi)金(jin)(jin),由各(ge)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全(quan)額預算(suan)(suan)安排;90周(zhou)歲(sui)及(ji)以上老(lao)年人的高齡津貼資(zi)(zi)(zi)金(jin)(jin),由市財政全(quan)額預算(suan)(suan)安排。各(ge)級(ji)財政部門應足(zu)額落實(shi)高齡津貼資(zi)(zi)(zi)金(jin)(jin),并對資(zi)(zi)(zi)金(jin)(jin)使用情況進(jin)行監管。高齡津貼資(zi)(zi)(zi)金(jin)(jin)應當統(tong)籌管理、單獨記賬(zhang)、分別核算(suan)(suan)。

第四章??動態管理

第(di)十五條(tiao)??鄉鎮(街道)應建立高齡津貼資(zi)格認(ren)證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責(ze)任,每年4—5月、10—11月通過智慧平臺完成高齡老年人資(zi)格認(ren)證。村(社(she)區)應協助鄉鎮(街道)做好高齡老年人資(zi)格認(ren)證工作。

因特殊原(yuan)因無法完成資(zi)格認(ren)證(zheng)的高齡(ling)老年(nian)人(ren),鄉(xiang)鎮(街道)應組織(zhi)人(ren)員(yuan)協助開展資(zi)格認(ren)證(zheng)。老年(nian)人(ren)的家庭成員(yuan)或監護人(ren)應當對高齡(ling)老年(nian)人(ren)資(zi)格認(ren)證(zheng)給予(yu)幫助。

第十六條??對(dui)未完成(cheng)資格(ge)認(ren)(ren)證的(de)高齡(ling)老(lao)年人,自(zi)未完成(cheng)資格(ge)認(ren)(ren)證當(dang)季度起暫停發(fa)放(fang)高齡(ling)津(jin)貼,之(zhi)后完成(cheng)資格(ge)認(ren)(ren)證且(qie)與上次(ci)資格(ge)認(ren)(ren)證時(shi)間間隔不超(chao)過(guo)一年(含一年)的(de),應補發(fa)暫停發(fa)放(fang)的(de)高齡(ling)津(jin)貼并(bing)按規定(ding)繼續發(fa)放(fang)高齡(ling)津(jin)貼;資格(ge)認(ren)(ren)證間隔時(shi)間超(chao)過(guo)一年的(de)不再補發(fa)。

第十七(qi)條??享(xiang)受高(gao)齡津貼的老年人銀行賬戶、戶籍、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或(huo)高(gao)齡津貼金額出現異常的,高(gao)齡老年人本(ben)人、家庭成員或(huo)其監護人應當及時向(xiang)戶籍所(suo)在村(社區(qu))或(huo)鄉(xiang)鎮(zhen)(街道(dao))報告。

第十八條(tiao)??因年齡變化,高(gao)齡津貼需要調整發放標準的,不需要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九條??已享受高齡津(jin)貼(tie)(tie)的老(lao)年人(ren)(ren)死亡的,其家庭成員或(huo)監護人(ren)(ren)應當及時向戶籍(ji)所在村(社區)或(huo)鄉鎮(街(jie)道(dao))報告。鄉鎮(街(jie)道(dao))應當自發(fa)現老(lao)年人(ren)(ren)死亡之日(ri)起(qi)90日(ri)內辦理停發(fa)高齡津(jin)貼(tie)(tie)手續。

第二十條??對于高(gao)齡(ling)津貼金(jin)額(e)出現異(yi)常的,鄉鎮(街(jie)道(dao))核實(shi)后,可在下個(ge)季度相應調(diao)整(zheng)高(gao)齡(ling)津貼額(e)度,并(bing)向高(gao)齡(ling)老年(nian)人或其(qi)家(jia)庭成員、監(jian)護人告知(zhi)調(diao)整(zheng)原因。

第五章??監管與責任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qu))人民政府、開發區(qu)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高(gao)齡津貼(tie)工作的組織(zhi)領導,保(bao)障(zhang)縣、鄉鎮(街道(dao))兩(liang)級工作場所(suo),配齊工作人員,落實工作待遇(yu)。

第二(er)十(shi)二(er)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開(kai)發區管委會應當通過各種方(fang)式積極宣傳高(gao)齡津貼政策。

第(di)二(er)十三條(tiao)??老年人(ren)或其(qi)家庭(ting)成員(yuan)、監(jian)護人(ren)等(deng)采取虛報、隱(yin)瞞、偽造(zao)等(deng)手(shou)段騙(pian)取高齡津貼的(de),縣(市、區)民(min)政部(bu)門(men)、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停發高齡津貼,責(ze)令退回非法獲取的(de)高齡津貼,并納入個人(ren)不良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fan)罪的(de),依法追究法律責(ze)任。

第二十四條??縣(市(shi)、區)人民(min)政(zheng)府(fu)、開(kai)發區管(guan)委會應定期開(kai)展高齡(ling)津(jin)(jin)(jin)貼(tie)資金管(guan)理、使用情況的(de)(de)監督檢(jian)查,對不履行(xing)或不正(zheng)(zheng)確履行(xing)高齡(ling)津(jin)(jin)(jin)貼(tie)工(gong)作職責的(de)(de)工(gong)作人員(yuan),責令限期改正(zheng)(zheng);逾期未(wei)改正(zheng)(zheng)的(de)(de),予以通報(bao)批評(ping);工(gong)作失(shi)職失(shi)責,造成嚴(yan)(yan)重不良影響的(de)(de),依(yi)規依(yi)紀(ji)(ji)依(yi)法(fa)追究(jiu)其黨(dang)紀(ji)(ji)政(zheng)務(wu)(wu)責任。對貪污、截留、擠占、挪用、私分、冒領高齡(ling)津(jin)(jin)(jin)貼(tie)資金的(de)(de)單位和(he)個人予以嚴(yan)(yan)肅(su)查處,依(yi)規依(yi)紀(ji)(ji)依(yi)法(fa)追究(jiu)其黨(dang)紀(ji)(ji)政(zheng)務(wu)(wu)責任;構成犯罪的(de)(de),依(yi)照有(you)關規定移交監察機關或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er)十(shi)五(wu)條??因部門(men)數據共享不完善、發(fa)放對(dui)象及其監護人故(gu)意隱瞞(man)等客觀原因,導(dao)致高齡津(jin)貼多發(fa)、錯(cuo)發(fa)等情況,相關經辦人員勤勉盡責(ze)、未謀(mou)取(qu)私(si)利且及時(shi)糾(jiu)(jiu)錯(cuo)改正,符合《南寧市容錯(cuo)糾(jiu)(jiu)錯(cuo)實施(shi)辦法(fa)(試行)》相關規(gui)定可予以容錯(cuo)的(de)(de),綜(zong)合考量失(shi)誤或錯(cuo)誤的(de)(de)性(xing)質(zhi)程度、后果影響及挽回損失(shi)等情況,依(yi)紀依(yi)法(fa)予以免(mian)責(ze)或減責(ze)。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nian)1月1日起施行,有(you)效期5年(nian)。

第二(er)十七條??本辦法具體(ti)應(ying)用(yong)問題由南寧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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