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養犬登記相關規定
1.有(you)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的居民,可以養犬(quan)。單位養犬(quan)的,應當(dang)有(you)專門(men)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并(bing)確定專人負責犬(quan)只管理。
2.禁(jin)止在居民住宅(zhai)區、商業區、工業區以及市主管(guan)部門劃定(ding)的(de)其他禁(jin)止飼養(yang)烈性犬的(de)區域內飼養(yang)烈性犬。
3.飼(si)養(yang)(yang)兩(liang)只(zhi)以(yi)上犬只(zhi)的(de),應(ying)當符(fu)合所在社區或者(zhe)住宅區相關公約,并出具居民委員會(hui)或者(zhe)業主委員會(hui)同意飼(si)養(yang)(yang)的(de)證(zheng)明(ming)。
4.對符(fu)合條件的居民和單位,區主(zhu)管部(bu)門應當即(ji)時辦理登(deng)記手續,發放(fang)養犬登(deng)記證及號牌,并為犬只植入電子標簽(qian)。
區主管部門(men)可以根據便民原則委托街道辦事處或(huo)者其派出機(ji)構辦理養犬登記。
5.區(qu)主管(guan)部門(men)應當建立登記(ji)犬只的電子檔案(an),記(ji)載下列(lie)事項:
(一(yi))養犬人的(de)姓名、地(di)址及(ji)聯(lian)系方(fang)式;
(二)犬只的(de)品(pin)種、年(nian)齡(ling)、主(zhu)要體貌特征;
(三)養犬登(deng)記證號碼、發放時間;
(四)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時間;
(五)市主管部門(men)規(gui)定(ding)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6.養(yang)犬人的姓(xing)名、地址、聯系(xi)方式變(bian)更的,應(ying)當(dang)自變(bian)更之日起(qi)三十(shi)日內,持養(yang)犬登(deng)記證到住(zhu)所(suo)所(suo)在(zai)地的區主(zhu)管部(bu)門辦理(li)變(bian)更登(deng)記。
7.將(jiang)登記犬只出售或者(zhe)贈(zeng)與(yu)他人(ren)的,原養犬人(ren)、購犬人(ren)或者(zhe)受(shou)贈(zeng)人(ren)應(ying)當在三十日內(nei)到區(qu)主管部門辦理過(guo)戶登記。
8.養犬(quan)人(ren)遺失養犬(quan)登記證的,應當自遺失之日(ri)起三十(shi)日(ri)內,到原登記機構補辦養犬(quan)登記證。
9.犬(quan)只死亡或者丟失的,養犬(quan)人應當自(zi)犬(quan)只死亡或者丟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到(dao)原(yuan)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養(yang)犬人放棄所飼養(yang)犬只且無法(fa)自行安置的,應當將犬只送交(jiao)犬只收(shou)容(rong)場所,并到原登記(ji)機構辦理注銷登記(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