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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 成都市養犬規定 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

本文章由注冊用戶 名品資訊 上傳提供 2024-10-19 評論 0
摘要:成都市養犬規定是什么?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本文小編帶來了成都市最新犬只管理條例原文,下面一起來看成都養寵物狗管理規定內容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tiao) 為加強養犬(quan)管理(li),維護市(shi)容環境和公共(gong)秩序,保障(zhang)公民健康和人身安(an)全,根據有關(guan)法(fa)律、法(fa)規的(de)規定(ding),結合(he)成都市(shi)實際,制(zhi)定(ding)本條(tiao)例。

第(di)二條 在成都市(shi)行政區域(yu)內的養犬行為及對養犬的管理活動,適用(yong)本(ben)條例。

警用(yong)、搜救犬只以及動物園(yuan)、科研機構等單位(wei)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不(bu)適用(yong)本條例(li)。

第三條 成都市(shi)行政區域的養(yang)(yang)犬管(guan)理劃(hua)分為(wei)限(xian)養(yang)(yang)管(guan)理區和非限(xian)養(yang)(yang)管(guan)理區。

限養(yang)管理區(qu)(以下(xia)簡稱“限養(yang)區(qu)”)指(zhi)成(cheng)都市中(zhong)心(xin)城區(qu)及其(qi)他區(qu)(市)縣人民(min)政府劃定的限養(yang)區(qu)域(yu)。

非(fei)限養(yang)管理(li)區(qu)(qu)(以(yi)下簡(jian)稱“非(fei)限養(yang)區(qu)(qu)”)指(zhi)未被劃定為限養(yang)區(qu)(qu)的區(qu)(qu)域。

第四條 養(yang)犬(quan)管理實行管限結(jie)合(he)、基層組織參(can)與、社(she)會公眾監督、養(yang)犬(quan)人(ren)自律(lv)的原則。

第五(wu)條(tiao) 成都市各級人民政府(fu)負責本區域內條(tiao)例的組織(zhi)實施。各級人民政府(fu)應當建(jian)立養犬(quan)管理協調工作機(ji)制。

公安機關負責成都市(shi)行(xing)(xing)政區域內的(de)(de)養(yang)犬(quan)行(xing)(xing)政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限(xian)養(yang)區內犬(quan)只(zhi)的(de)(de)登記和年檢(jian),查處(chu)(chu)違法養(yang)犬(quan),收容處(chu)(chu)置流浪犬(quan)、狂犬(quan)、傷人犬(quan)。

動物防疫監(jian)督管理部門負責獸用狂犬(quan)病疫苗的(de)組織和(he)供應, 犬(quan)類(lei)(lei)的(de)預防接種、登記(ji),免(mian)疫證的(de)發放,犬(quan)類(lei)(lei)狂犬(quan)病疫情(qing)的(de)監(jian)測。

城市管理(li)部門負責查處敞放(fang)犬(quan)只,違(wei)法攜帶犬(quan)只進入(ru)公共場(chang)所、公共綠地(di)等影響市容(rong)環境的行為。

工(gong)商、衛生(sheng)、房管、教育、林業和園林等行政管理(li)部(bu)門按照各自的(de)職責協助(zhu)做好相關工(gong)作。

非限養區的鄉(xiang)鎮人(ren)民政(zheng)府、街道辦事處(chu)負(fu)責本區域內(nei)的犬只登(deng)記(ji)等(deng)相關工(gong)作(zuo)。

第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符合法律(lv)、法規規定(ding)條件(jian)的組織實(shi)施養犬管理的具體(ti)事務(wu),具體(ti)辦法由市人(ren)民(min)政府制定(ding)。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行(xing)政管理(li)部(bu)門(men)開展養犬(quan)(quan)管理(li)工作(zuo),在(zai)本區域內開展依法、文(wen)明養犬(quan)(quan)宣傳教育(yu);接受居民的(de)舉(ju)報(bao)、投訴(su);對違法養犬(quan)(quan)行(xing)為予以制(zhi)止,并向有關行(xing)政管理(li)部(bu)門(men)報(bao)告;調(diao)解因養犬(quan)(quan)引起(qi)的(de)糾(jiu)紛。

居民委員會(hui)、村民委員會(hui)以及(ji)居民住宅(zhai)小(xiao)區(qu)業主大(da)會(hui)可以依法就本區(qu)域內有關(guan)養(yang)犬事項(xiang)制定公約,并組織實施(shi)。

居(ju)民住宅小區物(wu)業管(guan)理單(dan)位應(ying)當(dang)協(xie)助有關(guan)部門開展養(yang)犬管(guan)理工作。

養(yang)犬行(xing)業協會應當(dang)加強行(xing)業自律,協助(zhu)有關行(xing)政管理部門開(kai)展(zhan)工(gong)作(zuo)。

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實行養犬信息化(hua)管理。

第九條 成都市行(xing)政區域內(nei)實行(xing)犬(quan)(quan)只強制(zhi)免疫制(zhi)度。養犬(quan)(quan)人(ren)應當將犬(quan)(quan)只送動物疫病預防(fang)控(kong)制(zhi)機(ji)構(gou)或者取得資質的動物診(zhen)療機(ji)構(gou)進行(xing)狂(kuang)犬(quan)(quan)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quan)(quan)只免疫證明。

第十條 犬(quan)只傷(shang)害他人(ren)的,養犬(quan)人(ren)應當(dang)立(li)即將被傷(shang)害人(ren)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先(xian)行墊付醫療費(fei)后(hou),依(yi)法(fa)承擔責(ze)任。

第十一條 養犬(quan)人(ren)和動物診療(liao)機(ji)構(gou)發(fa)現犬(quan)只疑(yi)似患(huan)有狂犬(quan)病或者人(ren)畜共患(huan)傳染性疾(ji)病的,應(ying)當立即向動物防疫監督管(guan)理部門報告(gao),并協助進(jin)行檢疫和無害化處理。

第(di)十二條 動物防疫(yi)監督管理(li)部門(men)對疑似患有(you)狂(kuang)犬(quan)(quan)病、人畜共患傳染性疾病的犬(quan)(quan)只(zhi)(zhi),應當(dang)立即委托(tuo)專業(ye)機構(gou)進行(xing)診斷。對確認(ren)患有(you)狂(kuang)犬(quan)(quan)病和死亡的犬(quan)(quan)只(zhi)(zhi),應當(dang)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li)措施。

第十三(san)條 開辦(ban)(ban)犬只(zhi)養(yang)殖(zhi)場、犬只(zhi)交(jiao)易市場,或者為(wei)犬只(zhi)、服(fu)務的(de)診療(liao)、美容機構等從事與犬只(zhi)相(xiang)關經營(ying)活動(dong)的(de),應符合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de)動(dong)物(wu)防疫條件,并辦(ban)(ban)理工商登記。

經營者應當在辦理(li)工商登記后的30日內,到所在地的區(市)縣(xian)公安機關(guan)備(bei)案。

第十四條 舉辦犬(quan)只展覽、比(bi)賽(sai)、表演等活(huo)動的,應(ying)當(dang)經(jing)動物疫(yi)病預防控制機構檢疫(yi)合格后,在活(huo)動開始20日前(qian)到舉辦地的區(市)縣公安(an)機關辦理審批(pi)手續。

第十(shi)五條 交(jiao)易(yi)犬只(zhi)應當在規(gui)定的(de)交(jiao)易(yi)市場(chang)進(jin)行(xing)。任(ren)何單位和個人(ren)(ren)不(bu)得占用道(dao)路、橋梁、人(ren)(ren)行(xing)天橋、地下(xia)通道(dao)、住(zhu)宅(zhai)小區等公共場(chang)所交(jiao)易(yi)犬只(zhi)。

交易的犬(quan)只應當具備有效的動物免(mian)疫(yi)證(zheng)(zheng)明(ming)或(huo)檢驗檢疫(yi)證(zheng)(zheng)明(ming)。

第十六條 市和(he)區(市)縣人民政(zheng)府可以設(she)立犬(quan)只收容處(chu)置機構。

第十七條 犬只(zhi)收容處(chu)置機構對(dui)收容的犬只(zhi)按(an)照下列規定處(chu)理(li):

(一)對收(shou)容的(de)犬只(zhi)進行暫養處置;

(二)對流浪犬(quan)進行收(shou)容處置(zhi);

(三)對捕捉的犬(quan)只進(jin)行無害化(hua)處理。

犬只(zhi)收容(rong)(rong)處置機(ji)構(gou)收容(rong)(rong)的犬只(zhi),自收容(rong)(rong)之日起15 日內沒(mei)有(you)被認領的,按照(zhao)無主犬只(zhi)處理。

第十八條(tiao) 禁止在機關辦公(gong)區、醫(yi)院、幼(you)兒園、學校教學區和學生宿(su)舍區、單位集體宿(su)舍區等(deng)區域養(yang)犬(quan)。

第十九條 對于(yu)違法養犬行為(wei),任何單(dan)位或個人(ren)有權進行勸阻(zu)、舉報和投訴(su)。

公安機(ji)(ji)關、城市管理(li)(li)部門、動物(wu)防(fang)疫監督管理(li)(li)部門以及(ji)犬只收容(rong)處置機(ji)(ji)構應(ying)當公布受(shou)理(li)(li)舉(ju)報(bao)、投(tou)訴(su)的電(dian)話、信(xin)箱(xiang)、電(dian)子郵箱(xiang),接到(dao)舉(ju)報(bao)、投(tou)訴(su)后應(ying)當登記,及(ji)時處理(li)(li),并將處理(li)(li)情況告知舉(ju)報(bao)人(ren)、投(tou)訴(su)人(ren)。

第三章 限養區管理

第二十條 限(xian)(xian)養(yang)(yang)區(qu)內養(yang)(yang)犬戶每戶限(xian)(xian)養(yang)(yang)l 只犬;盲(mang)人(ren)(ren)和(he)肢體重殘人(ren)(ren)每人(ren)(ren)限(xian)(xian)養(yang)(yang)1只導盲(mang)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4個月內妥善處置。

第(di)二十一(yi)條 禁止個人飼養(yang)烈性犬、大型犬。

單位因護衛等工作需要飼(si)養烈性犬(quan)只或飼(si)養多(duo)只犬(quan)只的(de),應當報所在地的(de)區(市)、縣公安機關批準。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目錄(lu),由動物防疫監督(du)管理部門會(hui)同公安機關(guan)確定,并向社會(hui)公布(bu)。

第二(er)十二(er)條 限養(yang)區內(nei)(nei)養(yang)犬,養(yang)犬人必須(xu)攜犬只(zhi)免疫證明,在30日內(nei)(nei)到飼養(yang)地的公(gong)安派出所登記、辦證。

第二十三條 申請(qing)養犬登記的(de)單位,應當符合下列(lie)條件:

(一)有看護財物、表演等合理用(yong)途(tu);

(二(er))有健全的養犬(quan)管理制度;

(三)有專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gu)的犬籠、犬舍和圍墻等(deng)圈養設施(shi)。

第(di)二十(shi)四條 申請養犬登記的個人,應當(dang)具備下(xia)列條件:

(一)具(ju)有(you)成(cheng)都(dou)市常住戶口或(huo)者暫(zan)住成(cheng)都(dou)市的(de)合法(fa)證明;

(二)具有完全(quan)民事行為能力(li);

(三)有獨立(li)固定的住(zhu)所(suo);

(四(si))符合養犬的其他規定(ding)。

第二十五條 申請(qing)人(ren)應當按(an)照下列規定到飼養(yang)地的公(gong)安派出所或指定地點辦理犬只(zhi)登記(ji):

(一(yi))單位申請養犬的,持單位主(zhu)體資格證(zheng)明(ming)、單位法定代表人(ren)身份證(zheng)明(ming)、犬只免(mian)疫(yi)證(zheng)明(ming)、犬只數量清單以及符(fu)合(he)本條例第二(er)十(shi)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guan)證(zheng)明(ming);

(二(er))個人(ren)申請養犬(quan)的,應當攜帶犬(quan)只(zhi)并持養犬(quan)人(ren)身份(fen)證(zheng)明(ming)、犬(quan)只(zhi)免疫證(zheng)明(ming)以及符合本(ben)條例第二(er)十四條規(gui)定條件的相關證(zheng)明(ming)。

第二(er)十(shi)(shi)六條(tiao) 公(gong)安派出(chu)所對于符合(he)本條(tiao)例第二(er)十(shi)(shi)三、第二(er)十(shi)(shi)四條(tiao)規定的,應(ying)當予(yu)以登(deng)記并(bing)發放《養犬登(deng)記證》和犬只(zhi)標識牌;對于不符合(he)條(tiao)件的,不予(yu)登(deng)記,并(bing)說明(ming)理由,告知申(shen)請人(ren)在(zai)3日內(nei)將犬只(zhi)自行處置。

第(di)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dang)建立犬只登記電子(zi)檔案(an),記載下列內容:

(一)養犬人姓名或(huo)者名稱(cheng)、地址、聯系(xi)方(fang)式;

(二)犬(quan)只(zhi)的品種(zhong)、出生時間、主要(yao)體貌特(te)征(zheng)和照片(pian);

(三(san))《養犬登(deng)記證(zheng)》號碼、發(fa)放(fang)時間,以及(ji)《養犬登(deng)記證(zheng)》、犬只身(shen)份標識的換(huan)發(fa)、補發(fa)等情況(kuang);

(四)養犬登(deng)記續期、變更、注銷(xiao)等情況;

(五(wu))犬(quan)只免疫情況;

(六)犬(quan)只管理服(fu)務(wu)費的繳納情況;

(七)其(qi)他(ta)相關內(nei)容。

第(di)二(er)十(shi)八條 《養(yang)犬(quan)登記證(zheng)》有效期(qi)(qi)為1年。養(yang)犬(quan)人應(ying)當(dang)在養(yang)犬(quan)登記期(qi)(qi)限屆(jie)滿(man)前(qian)30日內到公安派出所(suo)申(shen)請年檢(jian)。逾(yu)期(qi)(qi)未年檢(jian)的,注(zhu)銷《養(yang)犬(quan)登記證(zheng)》。

第二(er)十九(jiu)條(tiao) 養(yang)犬(quan)人的姓名(ming)、住址變(bian)更的,應當自變(bian)更之(zhi)日起30日內到飼養(yang)地公安(an)派(pai)出所辦理(li)變(bian)更登記。

養犬入遺(yi)失(shi)《養犬登記證(zheng)》或犬只標識牌的,應當自遺(yi)失(shi)之日(ri)起30日(ri)內到(dao)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

第三十條 犬只死亡或者失(shi)蹤(zong)的,養犬人(ren)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shi)蹤(zong)之日(ri)起30日(ri)內到(dao)登(deng)記機關辦理(li)注銷(xiao)手續(xu)。未辦理(li)注銷(xiao)手續(xu)的,不得再次(ci)養犬。

養犬(quan)人因(yin)故確需(xu)放棄所飼養犬(quan)只(zhi)且無法自行安置(zhi)的,應將犬(quan)只(zhi)送交犬(quan)只(zhi)收容(rong)處置(zhi)機構,并到原(yuan)登記機關辦(ban)理注銷手續(xu)。

第三十一條 養犬(quan)人應當每年(nian)繳納犬(quan)只(zhi)(zhi)管理服務(wu)費。犬(quan)只(zhi)(zhi)管理服務(wu)費用于(yu)犬(quan)只(zhi)(zhi)管理工(gong)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dang)對犬只(zhi)(zhi)拴(shuan)養或者圈養,妥善管理犬只(zhi)(zhi)。

犬吠影響(xiang)他人正(zheng)常(chang)生活時,養(yang)犬人應(ying)當(dang)采取有效措施予以(yi)制(zhi)止。

養犬人不得虐(nve)待(dai)或者遺(yi)棄(qi)犬只。

第(di)三十三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應(ying)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犬(quan)(quan)只裝(zhuang)入犬(quan)(quan)籠(long)、犬(quan)(quan)袋或(huo)者由完(wan)全(quan)民事(shi)行為能力人(ren)使用犬(quan)(quan)繩牽領;

(二)為(wei)犬(quan)只佩戴標識牌;

(三)避讓老年人、殘疾(ji)人、孕婦(fu)和兒童;

(四)對犬只糞(fen)便(bian)即時清除(chu);

(五)及時制止犬(quan)吠(fei)和犬(quan)只攻(gong)擊(ji)行人的行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xing)出(chu)租汽車(che)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

乘坐小(xiao)型出(chu)租汽車時(shi),應征得(de)駕駛員的同(tong)意(yi)。

第三十四條 下列區域(yu)禁(jin)止攜犬(quan)只進入:

(一)機關辦(ban)公區、醫院、學校、幼(you)兒園;

(二(er))影劇院、博物館、美術館、圖書(shu)館、少年宮(gong)、體育場館;

(三)文(wen)物保護(hu)單位、宗(zong)教場所;

(四)主(zhu)要交(jiao)通干道、步行街區、候車室、候機室、商場;

(五)其(qi)他禁止(zhi)攜帶犬只進入的公(gong)共場所。

盲(mang)人攜(xie)帶(dai)導盲(mang)犬(quan)和肢體重殘人攜(xie)帶(dai)扶助(zhu)犬(quan)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san)十(shi)五條(tiao)(tiao) 違反本條(tiao)(tiao)例第九條(tiao)(tiao)規定(ding),未(wei)依法(fa)對犬只(zhi)實施免疫(yi)(yi)的,由動物(wu)防疫(yi)(yi)監督(du)管理部門依照動物(wu)防疫(yi)(yi)相關法(fa)律(lv)法(fa)規的規定(ding)處罰(fa),并對所查獲(huo)犬只(zhi)實施免疫(yi)(yi)。

第(di)三十六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di)十條(tiao)規定,不(bu)(bu)及時將被傷(shang)害人送診或不(bu)(bu)先行墊付醫療費(fei)的,由公安機關予(yu)以(yi)警告,并(bing)可以(yi)對單位處(chu)1000元(yuan)以(yi)上(shang)5000元(yuan)以(yi)下罰款,對個人可以(yi)處(chu)100元(yuan)以(yi)上(shang)500元(yuan)以(yi)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強制收容犬只,注銷《養證》。、

第三十(shi)七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十(shi)一(yi)條(tiao)規(gui)定,未及時報告疫情的,由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xia)罰(fa)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xia)罰(fa)款。情節重的,由公安機關(guan)強制收容(rong)犬只,注銷《養犬登(deng)記證(zheng)》。

第(di)三十(shi)(shi)八條 違(wei)反(fan)本條例第(di)十(shi)(shi)三條、第(di)十(shi)(shi)五條規定,違(wei)法從(cong)事犬只(zhi)交易等(deng)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guan)理(li)部門或者城市(shi)管(guan)理(li)部門依法處理(li)。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you)公(gong)安機關依照相關法規予以處(chu)罰。

第(di)三十(shi)(shi)九條(tiao) 違(wei)反本條(tiao)例第(di)十(shi)(shi)八條(tiao)、第(di)二(er)十(shi)(shi)條(tiao)、第(di)二(er)十(shi)(shi)一條(tiao)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并(bing)對單位處500元(yuan)(yuan)以(yi)(yi)上(shang)2000元(yuan)(yuan)以(yi)(yi)下(xia)(xia)罰款(kuan),對個(ge)人處50元(yuan)(yuan)以(yi)(yi)上(shang)200元(yuan)(yuan)以(yi)(yi)下(xia)(xia)罰款(kuan)。

第四十條(tiao) 違反本條(tiao)例第二(er)十二(er)條(tiao)、第二(er)十八條(tiao)、第二(er)十九(jiu)條(tiao)規定(ding)的(de),由公安機關給予警(jing)告,責令(ling)限期辦理《養犬(quan)登記證》,15日(ri)內逾期未辦理的(de),強制收(shou)容犬(quan)只(zhi)。

第(di)四(si)十(shi)一(yi)條(tiao)(tiao) 違反本(ben)條(tiao)(tiao)例(li)第(di)三十(shi)二條(tiao)(tiao)第(di)一(yi)款(kuan)(kuan)規(gui)(gui)定(ding)的(de),由(you)城市管(guan)理部門責令改(gai)正,并可處(chu)(chu)5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yi)(yi)(yi)(yi)上(shang)20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yi)(yi)(yi)(yi)下(xia)(xia)罰(fa)款(kuan)(kua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de)由(you)公(gong)安機(ji)(ji)關強(qiang)(qiang)制收(shou)容犬只(zhi);違反本(ben)條(tiao)(tiao)例(li)第(di)三十(shi)二條(tiao)(tiao)第(di)二款(kuan)(kuan)規(gui)(gui)定(ding)的(de),由(you)公(gong)安機(ji)(ji)關處(chu)(chu)10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yi)(yi)(yi)(yi)上(shang)500以(yi)(yi)(yi)(yi)(yi)下(xia)(xia)罰(fa)款(kuan)(kuan),情(qing)節嚴重(zhong)的(de)強(qiang)(qiang)制收(shou)容犬只(zhi);違反本(ben)條(tiao)(tiao)例(li)第(di)三十(shi)二條(tiao)(tiao)第(di)三款(kuan)(kuan)規(gui)(gui)定(ding),遺棄犬只(zhi)的(de),由(you)公(gong)安機(ji)(ji)關對單(dan)位處(chu)(chu)50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yi)(yi)(yi)(yi)上(shang)200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yi)(yi)(yi)(yi)下(xia)(xia)罰(fa)款(kuan)(kuan),對個人處(chu)(chu)20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yi)(yi)(yi)(yi)上(shang)1000元(yuan)(yuan)(yuan)(yuan)以(yi)(yi)(yi)(yi)(yi)下(xia)(xia)罰(fa)款(kuan)(kuan)。

第(di)四(si)十二條 違(wei)反本條例(li)第(di)三十三條第(di)(四(si))項規定的(de),由城市管理部門(men)責(ze)令(ling)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xia)罰款(kuan)。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de),由城(cheng)市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ke)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dui)于(yu)不聽(ting)勸阻的(de),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zhi)。

第四(si)(si)十四(si)(si)條 養犬人因違反本條例,被(bei)公安機關強制(zhi)收容犬只、注銷(xiao)《養犬登記證》的,在5年內不得(de)申辦(ban)養犬登記。

第四十五條 行政(zheng)機(ji)關工作人(ren)員濫用職權、徇(xun)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yi)(yi)法給予行政(zheng)處(chu)分;構成犯罪的,依(yi)(yi)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di)四十六條(tiao) 本條(tiao)例(li)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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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2日-14日
地點:上海世博展覽館
距開幕 95
2024年06月19日-21日
地點:深圳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02
2024年07月08日-11日
地點:廣交會展館、保利世貿博覽館
距開幕 121
2024年08月03日-05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147
2024年08月08日-11日
地點:長沙紅星國際會展中心
距開幕 152
2024年09月10日-13日
地點: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
距開幕 185
2024年09月25日-27日
地點:北京國家會議中心
距開幕 200
2024年11月05日-10日
地點:上海國家會展中心
距開幕 241
2024年11月12日-17日
地點:珠海國際航展中心
距開幕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