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肢(zhi)殘(can)人協(xie)會(hui)簡稱“中國肢(zhi)協(xie)”(英文全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y,英文簡稱:CAPPD),是由全國肢(zhi)殘(can)人和(he)與肢(zhi)殘(can)人工作有(you)關的(de)社會(hui)團體。
企事(shi)業(ye)單位(wei)及個(ge)人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she)會組織,是中(zhong)國(guo)殘疾人聯合會的專門協會。接受業(ye)務(wu)主管(guan)單位(wei)中(zhong)國(guo)殘聯的業(ye)務(wu)領導(dao),接受社(she)團登(deng)記機關民(min)政部的監督管(guan)理。
其宗旨:弘揚人(ren)道(dao)主義思想,發展殘(can)疾(ji)人(ren)事(shi)業。代表肢(zhi)(zhi)殘(can)人(ren)共(gong)同利益,反(fan)映肢(zhi)(zhi)殘(can)人(ren)特殊需求(qiu),為(wei)肢(zhi)(zhi)殘(can)人(ren)服務(wu),維(wei)護肢(zhi)(zhi)殘(can)人(ren)合(he)法權益,促(cu)進(jin)肢(zhi)(zhi)殘(can)人(ren)平等、充分參與(yu)社(she)會生活(huo),共(gong)享社(she)會物質文(wen)化成果。
中國肢殘人協(xie)會章程(cheng)
(2013年9月18日(ri)中國(guo)殘聯第(di)六(liu)次全國(guo)代表大會肢殘人代表會議(yi)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di)一條(tiao) 本會全稱(cheng)(cheng):中國(guo)肢(zhi)殘人協會,簡稱(cheng)(cheng):中國(guo)肢(zhi)協。英(ying)文(wen)全稱(cheng)(cheng):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英(ying)文(wen)簡稱(cheng)(cheng):CAPPD。
第二條 本(ben)會是(shi)由全國(guo)肢殘人(ren)和(he)與肢殘人(ren)工(gong)作(zuo)有關的社(she)會組織(zhi)、企事(shi)業單(dan)位及個人(ren)自愿結成的非營利(li)性社(she)會團(tuan)體,是(shi)肢殘人(ren)的代表組織(zhi)。
第三條 本(ben)會(hui)宗旨:弘(hong)揚人道(dao)主(zhu)義思(si)想,發(fa)展殘(can)疾人事業。代表肢殘(can)人共同利益,反(fan)映肢殘(can)人特殊(shu)需求,為肢殘(can)人服(fu)務,維護(hu)肢殘(can)人合法權(quan)益,促進肢殘(can)人平等(deng)、充分參與社會(hui)生活,共享社會(hui)物(wu)質文化成果。
本會遵(zun)守(shou)憲法(fa)、法(fa)律(lv)、法(fa)規、政策及社會道德規范。
第(di)四條 本會(hui)接受業務(wu)(wu)主(zhu)管單(dan)位中國(guo)殘疾人聯合會(hui)和(he)社團(tuan)登記管理機關(guan)民政部的業務(wu)(wu)領導(dao)和(he)監督管理。
第(di)五條 本會住所(suo)設在北京市(shi)。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業務范圍
(一)團結、引領(ling)肢(zhi)殘人自(zi)尊、自(zi)信(xin)、自(zi)強(qiang)、自(zi)立,履(lv)行法定義(yi)務(wu),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liang);
(二)促進肢(zhi)殘人的康(kang)復、教育、勞動(dong)(dong)就業、扶(fu)貧、維權(quan)、社會保障和殘疾(ji)預防工作(zuo),參(can)與、舉辦(ban)有關肢(zhi)殘人的各(ge)類培訓,開展有益于肢(zhi)殘人身心(xin)健康(kang)的群眾性文化(hua)體育活動(dong)(dong);
(三)推(tui)進(jin)無障礙環境的建(jian)設,推(tui)動肢(zhi)殘人(ren)輔助器(qi)具的開發與應(ying)用。對肢(zhi)殘人(ren)駕車等具有肢(zhi)殘人(ren)特色的工(gong)作提(ti)供咨詢、建(jian)議、服(fu)務和監(jian)督;
(四)在肢殘(can)人中培(pei)養、推薦殘(can)疾人工(gong)作者;
(五(wu))承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委托的工作;
(六)代(dai)表中國肢殘(can)人參加國際活動(dong),促進國際交(jiao)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de)會員種(zhong)類分為個(ge)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tiao) 加入本(ben)會(hui)的會(hui)員必須具(ju)備下列條(tiao)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ru)本(ben)會意(yi)愿;
(三)在本(ben)會業務領域內有(you)一定影響;
(四)熱心為(wei)肢殘人(ren)提(ti)供服務,支(zhi)持并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的個(ge)人(ren)、社(she)會組織(zhi)、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tiao)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ru)會申請書;
(二(er))經委(wei)員會討論通過(guo);
(三(san))由(you)委員(yuan)會授權秘(mi)書(shu)處頒(ban)發會員(yuan)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you)下列(lie)權利:
(一)本會(hui)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he)表(biao)決權;
(二(er))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dong);
(三)獲得(de)本會服(fu)務的優先(xian)權;
(四)對本會(hui)工作有批(pi)評權、建議(yi)權和監督權;
(五)入(ru)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xia)列義務:
(一)遵(zun)守(shou)本(ben)會章程,執行本(ben)會決議;
(二)維(wei)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wan)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肢(zhi)殘人(ren)個(ge)人(ren)會(hui)(hui)員免(mian)交(jiao)(jiao)會(hui)(hui)費,其(qi)他(ta)會(hui)(hui)員按規定交(jiao)(jiao)納會(hui)(hui)費;
(五)向(xiang)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er)條 會(hui)員(yuan)退會(hui)應書(shu)面通知(zhi)本(ben)會(hui),并(bing)交回會(hui)員(yuan)證。如(ru)果一年(nian)不(bu)按規定交納會(hui)費或不(bu)參加本(ben)會(hui)活動的,視為自(zi)動退會(hui)。
第十三(san)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zhang)程的行(xing)為,經委員會表決通(tong)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zu)織機構和(he)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dai)表(biao)大會
本會的最(zui)高(gao)權(quan)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dai)表大(da)(da)會,會員代(dai)表大(da)(da)會的職(zhi)權(quan)是:
(一)制定和修(xiu)改章程;
(二(er))選(xuan)舉和罷(ba)免委(wei)員(yuan)會委(wei)員(yuan);在閉會期間,授權委(wei)員(yuan)會行(xing)使此(ci)職權,但調整的委(wei)員(yuan)數不得超過總(zong)數的1/3;
(三)審(shen)議(yi)委員會的工作報告(gao)和財務報告(gao),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制(zhi)定和修改會費標(biao)準;
(五(wu))決(jue)定終止事宜(yi);
(六)決(jue)定其(qi)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dai)表(biao)大會須(xu)有2/3以(yi)上的會員代(dai)表(biao)出席方能(neng)召開,其決(jue)議須(xu)經到會會員代(dai)表(biao)半數以(yi)上表(biao)決(jue)通過方能(neng)生(sheng)效。
第十六條 全國(guo)(guo)會(hui)員代表(biao)大會(hui)每(mei)屆五年,與中國(guo)(guo)殘疾人(ren)聯(lian)合會(hui)全國(guo)(guo)代表(biao)大會(hui)同期舉行(xing)。因特(te)殊情況需(xu)提前或延(yan)期換屆的,須由(you)委員會(hui)表(biao)決通過,報(bao)中國(guo)(guo)殘疾人(ren)聯(lian)合會(hui)審(shen)查并經民政(zheng)部批準(zhun),但延(yan)期換屆最長不超(chao)過一(yi)年。
第十(shi)七(qi)條 委(wei)員會
委員(yuan)會(hui)(hui)是(shi)全國(guo)會(hui)(hui)員(yuan)代表大(da)會(hui)(hui)的(de)執(zhi)行機構,在閉會(hui)(hui)期間領導(dao)本會(hui)(hui)開展日(ri)常工作,對全國(guo)會(hui)(hui)員(yuan)代表大(da)會(hui)(hui)負責。
第十八條(tiao) 委員會的職(zhi)權是:
(一)執行全國(guo)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er))決定名譽職務的設(she)立和聘請;
(三)選舉和罷免(mian)主席(xi)、副主席(xi)、秘書長;
(四(si))向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主席(xi)團提交(jiao)年度工作報告;
(五)籌(chou)備召(zhao)開全國會(hui)員代表大(da)會(hui);
(六)向全國會(hui)(hui)(hui)員代表大會(hui)(hui)(hui)提出(chu)本會(hui)(hui)(hui)章(zhang)程(cheng)修(xiu)正案;
(七)向全國會(hui)員代(dai)表(biao)大會(hui)報告工作(zuo)和財(cai)務狀況;
(八(ba))提出工(gong)作(zuo)方針和任(ren)務,制定年度工(gong)作(zuo)計劃;
(九)決(jue)定會(hui)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shi))決(jue)定設(she)立(li)辦(ban)事機(ji)構、分支機(ji)構和(he)實體機(ji)構;
(十一)決定各機構主(zhu)要(yao)負責(ze)人的聘任;
(十(shi)二)領導本(ben)會各機構開(kai)展工作;
(十三)制定內部(bu)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本(ben)協會(hui)的標(biao)識(shi);
(十五)決定其他重(zhong)大事項。
第十九(jiu)條 委(wei)(wei)員會會議(yi)須(xu)有2/3以(yi)上(shang)委(wei)(wei)員出席方能召開,其(qi)決議(yi)須(xu)經(jing)到會委(wei)(wei)員2/3以(yi)上(shang)表決通過(guo)方能生效。
第二(er)十條(tiao) 委員會(hui)(hui)會(hui)(hui)議(yi)每年(nian)召開一次(ci)。情況(kuang)特殊(shu)的(de),也可采用(yong)書(shu)面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shi)一條 本(ben)會(hui)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dang)的(de)路線(xian)、方針、政(zheng)策、政(zheng)治素(su)質(zhi)好,有較(jiao)強(qiang)的(de)全(quan)局觀念和工作能(neng)力;
(二)熱愛殘(can)疾人事業,在肢(zhi)殘(can)人中與本會業務領域內(nei)有(you)較大的影(ying)響和威信;
(三)主席最(zui)高(gao)任職(zhi)(zhi)年齡不(bu)超過70歲,副主席、秘書長最(zui)高(gao)任職(zhi)(zhi)年齡不(bu)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zhi)(zhi);
(四(si))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zuo);
(五)未受過剝(bo)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ju)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hui)主席(xi)、副主席(xi)、秘書長如(ru)超過最高任職年(nian)齡的,須(xu)經委員會(hui)表決通過,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hui)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shi)三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ren)期(qi)五年,連任(ren)不得超過(guo)兩屆。因特殊情(qing)況需延長任(ren)期(qi)的(de),須經(jing)會員代表(biao)大會2/3以上的(de)會員代表(biao)表(biao)決通過(guo),報中國(guo)殘疾人聯合會審查并經(jing)民政(zheng)部批準后,方可任(ren)職(zhi)。
第二十四(si)條 本會主席為法(fa)定代(dai)表人(ren),法(fa)定代(dai)表人(ren)代(dai)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shu)情況(kuang),經主(zhu)席委托、委員會(hui)同意,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hui)審查(cha)并經民政部批準后,可(ke)以由秘書長擔(dan)任法定(ding)代表人。
第二(er)十五條 本會主席(xi)行使(shi)下列(lie)職權:
(一)負(fu)責(ze)本會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zhu)持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hui)員代表(biao)大(da)會(hui)、委員會(hui)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er)十(shi)六條 本(ben)會(hui)副主席(xi)、秘書長協助主席(xi)工作(zuo),秘書長行使下列職(zhi)權:
(一(yi))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chang)工(gong)作,組織實施年(nian)度(du)工(gong)作計劃(hua);
(二)協調各分(fen)支機(ji)構 、實體機(ji)構開展工作;
(三)受(shou)主席委(wei)托(tuo),代表(biao)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提名辦事機(ji)構、實體(ti)機(ji)構主(zhu)要負(fu)責人,交(jiao)委(wei)員會(hui)決定;
(五)決定(ding)辦事機(ji)構、分支機(ji)構和實體機(ji)構專(zhuan)職工作人(ren)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di)二(er)十七條 辦事(shi)機構
中國肢協(xie)委員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承擔本(ben)會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li)、使用原(yuan)則(ze)
第(di)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zheng)府(fu)資(zi)助及中國殘疾人聯(lian)合(he)會(hui)專(zhuan)項(xiang)資(zi)金;
(二)國內外組織、個人捐贈;
(三)會費;
(四)在核準業務范圍內開(kai)展活(huo)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ben)會(hui)(hui)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hui)(hui)員會(hui)(hui)費。
第三十條(tiao) 本(ben)會(hui)(hui)經(jing)費必(bi)須用(yong)于本(ben)章程(cheng)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zhan),不得在會(hui)(hui)員中分配(pei)。
第三十(shi)一條(tiao) 本(ben)會建(jian)立嚴格的財務(wu)管理制度,保(bao)證會計資料合法(fa)、真(zhen)實(shi)、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er)條 本會(hui)配(pei)備(bei)具有專業(ye)資格的會(hui)計人員(yuan),執行民間非營利組(zu)織(zhi)會(hui)計制度。會(hui)計不得兼任(ren)出(chu)納。會(hui)計人員(yuan)必(bi)須(xu)進(jin)行會(hui)計核算,實行會(hui)計監督。會(hui)計人員(yuan)調動(dong)工作或離(li)職時,必(bi)須(xu)與接(jie)管人員(yuan)辦(ban)清交接(jie)手續。
第(di)三十(shi)三條(tiao) 本(ben)會(hui)的(de)資產管理必(bi)須執行國(guo)家(jia)的(de)財(cai)務管理規定,接(jie)受會(hui)員代表大會(hui)和財(cai)政部門的(de)監督。資產來源屬于(yu)國(guo)家(jia)撥款或者社會(hui)捐贈、資助的(de),必(bi)須接(jie)受審計(ji)機(ji)關的(de)監督,并將有(you)關情況(kuang)以(yi)適當方式(shi)向社會(hui)公布。
第三(san)十四條 本會換(huan)屆(jie)或更換(huan)法(fa)定代表人(ren)之(zhi)前,必須接受(shou)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ren)聯合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shi)五條 本會的(de)資產,任何單位(wei)、個(ge)人不(bu)得(de)侵占、私(si)分和挪用(yong)。
第三十六(liu)條 本(ben)會(hui)的(de)專職人員的(de)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e)單位(wei)的(de)有關規(gui)定(ding)執行。
第六(liu)章(zhang) 章(zhang)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biao)決通(tong)過后報全國(guo)會員代表(biao)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hui)修改的章(zhang)程,須在全國會(hui)員代表(biao)大會(hui)表(biao)決通(tong)過后15日內,經中國殘疾人聯合會(hui)審查同意,并(bing)報民政部核準后生(sheng)效。
第(di)七章 終(zhong)止程序(xu)及(ji)終(zhong)止后的(de)財(cai)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tiao) 本會完(wan)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you)于分立、合并等原(yuan)因需要注銷(xiao)的,由(you)委(wei)員(yuan)會提(ti)出終(zhong)止動議。
第四(si)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xu)經全國會員代表(biao)大會表(biao)決通過,并(bing)報中國殘疾人(ren)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shi)一條(tiao)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殘(can)疾人(ren)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zhi)導下,成立(li)清算組(zu)織,清理債權債務(wu),處(chu)理善(shan)后事宜(yi)。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dong)。
第四十(shi)二(er)條 本會(hui)經民(min)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hou)即為終止。
第四十(shi)三條 本(ben)會(hui)終止后的(de)剩余(yu)財產,在中國殘疾(ji)人聯合會(hui)和(he)民政部的(de)監督(du)下,按照(zhao)國家的(de)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yu)本(ben)協會(hui)宗旨相關的(de)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hui)(hui)會(hui)(hui)徽(hui)采用中國殘疾人(ren)聯合會(hui)(hui)會(hui)(hui)徽(hui)。
第(di)四十五條(tiao) 本(ben)章程(cheng)經2013年9月(yue)18日全國(guo)會員代(dai)表大會表決(jue)通(tong)過。
第(di)四(si)十六條(tiao) 本章程的解釋(shi)權(quan)屬中國肢殘人協會委(wei)員(yuan)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zhang)程(cheng)自民政(zheng)部核準之日(ri)起。
2019年12月,獲得“2015-2018年全國殘疾(ji)人體育先進單位(wei)”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