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zhong)國(guo)肢殘(can)人協會簡稱(cheng)(cheng)“中(zhong)國(guo)肢協”(英(ying)文全稱(cheng)(cheng):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y,英(ying)文簡稱(cheng)(cheng):CAPPD),是由全國(guo)肢殘(can)人和與肢殘(can)人工作有關(guan)的社會團體。
企事(shi)業(ye)單位及個人(ren)自愿結成(cheng)的(de)非營利性(xing)社會(hui)組織,是中國殘(can)疾人(ren)聯(lian)合會(hui)的(de)專門協會(hui)。接(jie)受(shou)業(ye)務主管(guan)單位中國殘(can)聯(lian)的(de)業(ye)務領導,接(jie)受(shou)社團登記(ji)機關民政部的(de)監督(du)管(guan)理。
其宗(zong)旨:弘揚人道主義思(si)想,發展殘(can)(can)疾(ji)人事業。代(dai)表肢(zhi)殘(can)(can)人共(gong)同利益,反映肢(zhi)殘(can)(can)人特殊需求,為肢(zhi)殘(can)(can)人服務(wu),維護肢(zhi)殘(can)(can)人合法權益,促進(jin)肢(zhi)殘(can)(can)人平(ping)等(deng)、充分參與(yu)社(she)會(hui)生活(huo),共(gong)享(xiang)社(she)會(hui)物質文化成果(guo)。
中國肢殘人(ren)協(xie)會(hui)章程
(2013年9月18日中(zhong)國(guo)殘聯第六(liu)次(ci)全國(guo)代(dai)表大(da)會肢殘人(ren)代(dai)表會議通過(guo))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ben)會(hui)全(quan)稱(cheng):中(zhong)國肢殘人協會(hui),簡稱(cheng):中(zhong)國肢協。英文全(quan)稱(cheng):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英文簡稱(cheng):CAPPD。
第二(er)條 本會是(shi)(shi)由全國(guo)肢殘(can)(can)人和與肢殘(can)(can)人工作有關的社會組(zu)織(zhi)、企(qi)事業單(dan)位及個人自愿結成(cheng)的非營利(li)性社會團體,是(shi)(shi)肢殘(can)(can)人的代(dai)表(biao)組(zu)織(zhi)。
第三條 本會(hui)宗(zong)旨:弘(hong)揚人道主義思想,發展(zhan)殘(can)(can)疾人事業。代表肢(zhi)(zhi)殘(can)(can)人共同利益,反映肢(zhi)(zhi)殘(can)(can)人特(te)殊需求,為肢(zhi)(zhi)殘(can)(can)人服務,維護肢(zhi)(zhi)殘(can)(can)人合法權益,促(cu)進肢(zhi)(zhi)殘(can)(can)人平等(deng)、充分(fen)參與社會(hui)生活,共享社會(hui)物質(zhi)文化(hua)成(cheng)果。
本會遵守憲(xian)法、法律、法規(gui)、政策及(ji)社(she)會道德規(gui)范。
第四條 本(ben)會接(jie)受業務(wu)主(zhu)管單位(wei)中(zhong)國殘疾人(ren)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min)政(zheng)部(bu)的業務(wu)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wu)條 本(ben)會住所設(she)在(zai)北京市。
第二章(zhang) 業(ye)務范圍(wei)
第六條(tiao) 業務范圍
(一)團結、引領肢殘人(ren)自(zi)尊、自(zi)信、自(zi)強、自(zi)立,履行法定(ding)義務(wu),為構建和諧社(she)會貢獻力量;
(二(er))促進肢(zhi)(zhi)殘人的(de)康(kang)復、教育、勞動(dong)就業、扶貧、維(wei)權、社會保障(zhang)和殘疾預(yu)防(fang)工(gong)作,參(can)與、舉辦有關肢(zhi)(zhi)殘人的(de)各類培訓,開展有益于肢(zhi)(zhi)殘人身(shen)心健康(kang)的(de)群(qun)眾性文化(hua)體(ti)育活動(dong);
(三(san))推進無(wu)障礙環境的建設,推動肢殘(can)(can)人(ren)輔(fu)助(zhu)器具的開(kai)發與應(ying)用。對肢殘(can)(can)人(ren)駕車等具有肢殘(can)(can)人(ren)特色的工(gong)作提供咨詢(xun)、建議、服務(wu)和監(jian)督;
(四)在(zai)肢殘人(ren)中培養、推(tui)薦殘疾人(ren)工作者;
(五(wu))承辦中國殘疾人聯合(he)會委托(tuo)的工作;
(六(liu))代表中國(guo)(guo)肢殘人參(can)加國(guo)(guo)際活動,促進國(guo)(guo)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tiao) 本(ben)會(hui)的(de)會(hui)員(yuan)(yuan)種類分為(wei)個人會(hui)員(yuan)(yuan)、單位會(hui)員(yuan)(yuan)。
第八條(tiao) 加入本會(hui)的會(hui)員必須具備下列(lie)條(tiao)件:
(一)擁護本會(hui)章(zhang)程;
(二)有加入本會(hui)意(yi)愿;
(三)在(zai)本會業(ye)務領(ling)域(yu)內有(you)一定(ding)影響(xiang);
(四)熱心為(wei)肢(zhi)殘人提供服務,支持并(bing)積極參加本會(hui)活動的個人、社(she)會(hui)組織、企(qi)事業(ye)單位。
第九(jiu)條 會員(yuan)入(ru)會的(de)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委員會討(tao)論通(tong)過;
(三(san))由委員會(hui)授權(quan)秘書處頒發會(hui)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xiang)有下列權利:
(一)本(ben)會的選(xuan)舉權(quan)、被選(xuan)舉權(quan)和表決(jue)權(quan);
(二)參加(jia)本會(hui)組織(zhi)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fu)務(wu)的優(you)先(xian)權(quan);
(四)對本(ben)會(hui)工作有批評權(quan)、建議(yi)權(quan)和監督權(quan);
(五)入(ru)會自愿、退(tui)會自由。
第(di)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lie)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wei)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肢殘人個人會(hui)員免交(jiao)會(hui)費,其他會(hui)員按規定交(jiao)納會(hui)費;
(五(wu))向本會反映情(qing)況,提(ti)供有關資料(liao)。
第十二條 會(hui)(hui)(hui)員(yuan)退會(hui)(hui)(hui)應(ying)書(shu)面通知本會(hui)(hui)(hui),并交(jiao)回會(hui)(hui)(hui)員(yuan)證。如果一年(nian)不按規定交(jiao)納會(hui)(hui)(hui)費或不參加本會(hui)(hui)(hui)活動的,視為(wei)自(zi)動退會(hui)(hui)(hui)。
第十三條(tiao) 會員如有嚴(yan)重違(wei)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jing)委(wei)員會表決通過(guo),予以(yi)除名。
第四章(zhang) 組織機構和負責(ze)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全國會(hui)員代表大會(hui)
本會(hui)的最(zui)高權力機構(gou)是全國會(hui)員代(dai)表大(da)(da)會(hui),會(hui)員代(dai)表大(da)(da)會(hui)的職權是:
(一)制定(ding)和修(xiu)改章(zhang)程;
(二)選(xuan)舉和罷免委員會委員;在閉會期間(jian),授權(quan)(quan)委員會行(xing)使此職權(quan)(quan),但調整的(de)委員數不得超(chao)過總數的(de)1/3;
(三(san))審議委員(yuan)會的工作報(bao)告和財務報(bao)告,確定(ding)工作方針和任(ren)務;
(四)制定和修改(gai)會費(fei)標準;
(五(wu))決定終止事(shi)宜;
(六(liu))決定其他重(zhong)大事(shi)項。
第十五(wu)條 全國會(hui)員代(dai)表大會(hui)須有2/3以(yi)上的會(hui)員代(dai)表出席(xi)方能召(zhao)開,其決(jue)議(yi)須經到會(hui)會(hui)員代(dai)表半數以(yi)上表決(jue)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guo)會(hui)(hui)員代(dai)表大(da)會(hui)(hui)每(mei)屆(jie)(jie)五年,與中國(guo)殘疾(ji)人(ren)聯合會(hui)(hui)全國(guo)代(dai)表大(da)會(hui)(hui)同期舉行(xing)。因特殊(shu)情(qing)況(kuang)需提前或延期換屆(jie)(jie)的,須由委員會(hui)(hui)表決通過(guo),報中國(guo)殘疾(ji)人(ren)聯合會(hui)(hui)審(shen)查(cha)并經民政部批準(zhun),但延期換屆(jie)(jie)最長不超過(guo)一年。
第(di)十七條(tiao) 委員會
委員(yuan)會是全國(guo)會員(yuan)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zai)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chang)工作(zuo),對(dui)全國(guo)會員(yuan)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wei)員會的職(zhi)權(quan)是:
(一)執行全國(guo)會員(yuan)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jue)定(ding)名譽職務(wu)的設立和(he)聘請;
(三)選舉和罷免主(zhu)席、副主(zhu)席、秘書(shu)長;
(四)向中國殘(can)疾人聯合會主席團(tuan)提交年度(du)工作報告;
(五)籌(chou)備(bei)召(zhao)開全國(guo)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全國會員代(dai)表大(da)會提出本會章(zhang)程修正案;
(七)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gao)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ba))提出(chu)工作方(fang)針(zhen)和任務,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九(jiu))決定會(hui)員的吸收或除(chu)名(ming);
(十)決定設立辦事(shi)機(ji)構(gou)、分支機(ji)構(gou)和實體機(ji)構(gou);
(十一(yi))決(jue)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ren);
(十二)領(ling)導本會各機構(gou)開展工作(zuo);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ding)本協會的標(biao)識;
(十五)決(jue)定(ding)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wei)(wei)員(yuan)會(hui)(hui)會(hui)(hui)議須有2/3以(yi)上委(wei)(wei)員(yuan)出席方(fang)能(neng)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hui)(hui)委(wei)(wei)員(yuan)2/3以(yi)上表決通過(guo)方(fang)能(neng)生效。
第(di)二十條 委(wei)員(yuan)會會議每年(nian)召(zhao)開(kai)一次。情況特殊(shu)的,也可(ke)采(cai)用書面(mian)或通訊形(xing)式召(zhao)開(kai)。
第二(er)十一(yi)條(tiao)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shu)長(chang)必須(xu)具(ju)備下列(lie)條(tiao)件(jian):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zheng)策、政(zheng)治素(su)質好,有較強的全局觀(guan)念和(he)工作能力(li);
(二)熱愛(ai)殘疾(ji)人(ren)事業(ye),在肢(zhi)殘人(ren)中與本會(hui)業(ye)務領(ling)域內有較大的影響(xiang)和威信;
(三)主(zhu)(zhu)席(xi)最高(gao)任職(zhi)年齡(ling)不(bu)超過70歲,副主(zhu)(zhu)席(xi)、秘(mi)書長最高(gao)任職(zhi)年齡(ling)不(bu)超過65歲,秘(mi)書長為(wei)專職(zhi);
(四)能堅持本會正常工(gong)作;
(五)未(wei)受過剝奪(duo)政治權利的刑事(shi)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xing)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ben)會(hui)(hui)主席(xi)、副主席(xi)、秘書長如超(chao)過最高任職年齡(ling)的,須經委員會(hui)(hui)表決通過,報(bao)中國殘(can)疾人聯合會(hui)(hui)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后(hou),方可任職。
第二十(shi)三條(tiao) 本會(hui)(hui)主席、副主席、秘(mi)書長(chang)(chang)任(ren)期五(wu)年(nian),連任(ren)不得(de)超過(guo)兩(liang)屆。因特殊情(qing)況需延(yan)長(chang)(chang)任(ren)期的,須經會(hui)(hui)員代表大會(hui)(hui)2/3以上(shang)的會(hui)(hui)員代表表決通(tong)過(guo),報中國(guo)殘疾人聯(lian)合會(hui)(hui)審查并經民政(zheng)部批準后,方可任(ren)職。
第二十四條 本(ben)會主(zhu)席為法定代(dai)表(biao)人,法定代(dai)表(biao)人代(dai)表(biao)本(ben)會簽署有(you)關重要(yao)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主席委托、委員會同意,報中國殘疾(ji)人聯合會審查并經民(min)政(zheng)部批準后,可以由秘書長(chang)擔(dan)任(ren)法定代表人。
第(di)二十五條 本(ben)會(hui)主席(xi)行使下(xia)列職權:
(一(yi))負責本會的全面工(gong)作,召集和(he)主持委員會會議;
(二(er))檢查會(hui)員(yuan)代表大(da)會(hui)、委員(yuan)會(hui)決議(yi)的落(luo)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副主席、秘(mi)書(shu)長協助主席工作,秘(mi)書(shu)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chu)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diao)各分支機(ji)構 、實(shi)體機(ji)構開展工作(zuo);
(三)受(shou)主(zhu)席委托,代表(biao)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提名辦事機(ji)構(gou)、實體機(ji)構(gou)主要負責人,交委員(yuan)會(hui)決定;
(五)決(jue)定辦事機構、分(fen)支(zhi)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yuan)的(de)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di)二十七條 辦事機構
中國(guo)肢協委員會(hui)設(she)秘書處作(zuo)為辦(ban)事機構,承擔本會(hui)日常工作(zuo)。
第五(wu)章 資產(chan)管理、使用(yong)原則
第(di)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及中(zhong)國殘疾人(ren)聯合(he)會專項資金;
(二(er))國內外組織、個人捐贈;
(三)會費;
(四)在核準業務范圍(wei)內(nei)開展活(huo)動(dong)或服務的(de)收入;
(五)利息及(ji)其他合(he)法(fa)收入(ru)。
第(di)二十九條 本會(hui)按國家(jia)有關規定收(shou)取會(hui)員會(hui)費。
第三(san)十(shi)條 本(ben)會(hui)經費必須用于本(ben)章程(cheng)規(gui)定(ding)的業(ye)務范圍和事業(ye)的發(fa)展,不(bu)得在會(hui)員中分配。
第三十(shi)一(yi)條 本會建(jian)立(li)嚴格的財務(wu)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he)法(fa)、真實、準確、完(wan)整。
第(di)三(san)十二條 本會配(pei)備具有專業(ye)資格的(de)會計(ji)(ji)人員,執行民間(jian)非(fei)營利組織會計(ji)(ji)制度。會計(ji)(ji)不(bu)得兼任出納。會計(ji)(ji)人員必須進行會計(ji)(ji)核算,實行會計(ji)(ji)監督。會計(ji)(ji)人員調動工作(zuo)或離職(zhi)時,必須與接(jie)管人員辦清交接(jie)手續。
第三(san)(san)十(shi)三(san)(san)條(tiao) 本會(hui)(hui)(hui)的資產管理必須執(zhi)行國家(jia)的財務管理規定(ding),接(jie)受(shou)會(hui)(hui)(hui)員代表大會(hui)(hui)(hui)和(he)財政部門(men)的監(jian)督(du)。資產來源屬于國家(jia)撥(bo)款或者社會(hui)(hui)(hui)捐(juan)贈、資助的,必須接(jie)受(shou)審計機關的監(jian)督(du),并將有關情況以(yi)適當方式(shi)向社會(hui)(hui)(hui)公(gong)布(bu)。
第三十四條 本(ben)會(hui)換(huan)屆或更換(huan)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殘疾(ji)人聯合會(hui)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wu)條 本(ben)會(hui)的(de)資產,任(ren)何單(dan)位(wei)、個人不(bu)得侵占、私分和(he)挪用(yong)。
第三十六(liu)條 本會的(de)專職人員的(de)工(gong)資和(he)保險、福利待遇,參(can)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de)有(you)關(guan)規定執行。
第(di)六(liu)章(zhang) 章(zhang)程(cheng)的修改(gai)程(cheng)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hui)章程的(de)修改(gai),須經委員會(hui)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hui)員代(dai)表大會(hui)審議(yi)。
第三(san)十(shi)八條 本會(hui)修改的(de)章程(cheng),須在全國(guo)會(hui)員代(dai)表大(da)會(hui)表決通過后15日(ri)內,經中國(guo)殘疾(ji)人聯合會(hui)審(shen)查同意(yi),并(bing)報民政部核(he)準后生效(xiao)。
第七章(zhang) 終(zhong)止(zhi)程序(xu)及(ji)終(zhong)止(zhi)后的(de)財(cai)產(chan)處理
第三十(shi)九(jiu)條 本會(hui)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li)、合(he)并(bing)等原(yuan)因(yin)需要注銷(xiao)的,由委員會(hui)提出終止動議。
第(di)四十條(tiao) 本會終止(zhi)動議須(xu)經全國會員代表(biao)大會表(biao)決通過,并報中國殘疾人聯合(he)會審(shen)查同(tong)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qian),須在中(zhong)國殘疾人(ren)聯合(he)會及有關機(ji)關指導下,成立清(qing)算(suan)組織,清(qing)理債權債務(wu),處理善后事宜。清(qing)算(suan)期間,不開展清(qing)算(suan)以(yi)外的活動。
第(di)四十二條 本會(hui)經民政部辦理注(zhu)銷登記(ji)手(shou)續后即(ji)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hui)(hui)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zai)中國(guo)殘疾人聯合會(hui)(hui)和民政(zheng)部的監督下,按照國(guo)家的有關(guan)規定,用于(yu)發展(zhan)與(yu)本協會(hui)(hui)宗旨相(xiang)關(guan)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di)四(si)十四(si)條 本會會徽采用中國殘疾人聯(lian)合會會徽。
第四(si)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18日全國會(hui)員代表大(da)會(hui)表決通過。
第(di)四(si)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zhong)國肢殘人協(xie)會委員會。
第四十七(qi)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
2019年(nian)12月,獲得“2015-2018年(nian)全國(guo)殘疾人(ren)體育(yu)先進單(dan)位”稱號。